境内对境外企业投资的参考文献是法律法规规应该参考哪些文件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法规整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境外投资国内审批程序..............;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概要..............;商务部就《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解读:《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背景知识介绍...........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法规整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11
境外投资国内审批程序 ..............................................................................................................16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概要 ..............................................................................................................22
商务部就《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4
解读:《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6
背景知识介绍 ............................................................................................................................29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核 准
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
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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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境外投资管理法》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做 了具体规定。境外投资管理法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  规定, 结合本所律师的实务操作经验, 现就境外并购在我国国内阶段须办理的有关法律 程序及相关问题阐述如下: 一、确定拟投资并购的企业所在国,以及投资并购企业所...  对我国有关境外投资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了初步整理。境外投资法律法规综述近年来,...(3)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  笔者 根据该领域最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 整理了一般中国企业进行进外投资时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009 年 6 月 9 日颁布的《关 于...  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基本程序及步骤一、对外投资所需环节...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 资外汇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重点整理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考前提分...  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基本程序及步骤一、对外投资所需环节流程(一) 企业在做出向境外...三、需取得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投资项目批复(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对外投资方面主要政策法规一览表_公共/行政管理_经管...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 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  ,根据原 5 号令的规定,取 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是境内企业所签署境外投资相关协议的生效要件之一。 而本次 3 号令第三条首次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针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所得所 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中国涉及境外投资相关法律规定详解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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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及境外投资相关法律规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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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法律问题与中国律师角色探析
&■上海办公室&李鹏 朱佳韦
&&& 中国上市公司正在掀起新一轮的海外收购浪潮,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统计显示,仅在2012年一年,国内上市公司宣布出境并购交易66次,总披露金额达到了1023.89亿美元。近日,由本所律师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的襄阳轴承股份有限公司(000678.SZ)收购波兰最大的轴承制造商波兰滚动轴承工厂-克拉希尼克股份公司的海外并购项目成功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称为&证监会&)的核准并顺利实施完毕。该项目从上市公司停牌启动收购工作到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耗时仅4个多月,涉及国资委、发改委、证监会等多个国内审批环节,为目前A股上市公司境外并购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耗时最短的项目之一。该项目完成后,本所已协助国内上市公司顺利完成多笔境外收购项目,结合我们在项目中的实战经验和思考,笔者将对目前法律框架下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中采用的三种典型的收购路径进行梳理,并就上市公司境外并购实务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障碍提出相应的建议。同时,笔者也将通过本文对中国律师在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业务中应当扮演的更为重要的角色做一探讨。
一、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与普通境外并购的区别
按收购主体是否是上市公司为标准,境外并购可简单地划分为上市公司境外并购和非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普通境外并购)。与普通的境外并购相比,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除了需要符合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和国资委等多个部门的常规监管要求外,同时还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的要求;若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或者上市公司在整个境外并购交易中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则整个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对更加复杂和严格。除此之外,两者在工作方式上亦有所区别,普通的境外并购,从尽职调查到收购协议的谈判、签约,通常由国外中介机构牵头,国内律师仅负责配合国内审批环节,而在上市公司的境外并购中,整个交易方案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境外标的资产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详尽,收购协议的条款是否符合特定监管的要求往往成为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查的重点,因此包括律师、财务顾问在内的境内中介机构在整个交易中需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本所经办的诸多案例中,甚至需要由中国律师牵头负责协调境外中介机构的工作,这就要求中国律师既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又要具有丰富的涉外并购经验。本文主要围绕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条件或者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的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涉及的并购路径、法律问题以及中国律师角色等问题进行讨论。
二、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涉及的核心中国法律问题
根据笔者的经验,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主要涉及三大核心的中国法律问题,第一是境内审批,第二是支付手段,第三是并购融资。而并购交易采用何种支付手段往往又是上市公司采用何种并购融资手段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
(一)境内审批
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涉及的国内审批环节可简单归纳如下:
主要审批法律依据
(篇幅所限,仅列举核心规定)
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
各级外汇主管部门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
各级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反垄断审查
《反垄断法》等
信息披露审查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
重大资产重组审查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项目收购金额的不同,涉及发改、商务部、外汇等部门审批层级有所不同,同时根据境外并购路径的不同,涉及的审批因素与环节亦有所不同,对此,本文将在第三部分中着重论述。
(二)支付手段
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采用的支付手段主要有三种,即:现金支付、资产置换和股份支付,其中股份支付是我国境内并购重组交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手段。相较而言,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采用的支付方式主要为现金支付、股权支付以及现金和股权混合支付。从现有的交易案例来看,上市公司都不约而同地采用现金作为境外并购的支付方式。究其原因,除了现金支付本身具有直接、简单、迅速的特点外,下列因素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境外收购支付方式单一化真正原因:首先是监管制度的限制。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投资者经过商务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方可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同时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10%,且必须锁定三年。如此严格的监管导致上市公司的股票缺乏流动性,这是造成目前上市公司境外收购支付方式单一化的主要原因。其次是我国资本市场成熟度的限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相对不成熟,国际化程度低,波动较大,通过股权支付的方式往往使境外交易相对方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再次是严格的股份发行审批程序的限制。目前上市公司股份发行需要受到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严格的监管限制,繁琐、费时的发行审批程序极易使上市公司在瞬息万变的海外竞标中错失良机。正是由于上述三方面的原因,使现金成为上市公司在境外并购中首选的支付手段。
(三)并购融资
在成熟的海外并购项目中,大多数项目为提高项目的回报率,通常会运用杠杆,即债权融资。考虑到海外融资的利率相对较低,海外债权融资通常是上市公司境外并购融资的首选。但在具体适用时,上市公司必须考虑具体担保方式对海外债权融资的影响,如采用内保外贷的通常需要考虑审批监管因素。除了债权融资以外,为了满足境外收购对于大额并购资金的需求,目前上市公司还可通过配股、公开增发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其中采用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方式募得资金进行境外收购,上市公司必须考虑以下因素:(1)海外出售方是否接受非自有资金的并购以及其对于融资时间的要求;(2)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严格的公开发行条件以及发行程序;(3)上市公司发行时资本市场的整体环境与不确定性因素。由于采用股权融资所需要的时间较长,实践中上市公司很少在实施境外并购的同时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并购融资,当然,对于暂时缺乏现金的优质上市公司而言,亦有可以替代的路径可以考虑(下文详述)。
&&& 三、现行法规框架下上市公司跨境并购的典型路径:
典型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方案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一)方案1:上市公司直接跨境并购标的公司
方案1的基本思路是:由上市公司直接收购或者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方式收购境外标的资产。并购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自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超募资金或者银行并购贷款。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根据我们经验,由上市公司直接收购境外标的的案例并不多见,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选择通过其设立在境外的控股子公司对境外标的资产进行并购。之所以采用该种控股架构,其主要有下列优势:(1)有利于缩短境外审批部门对并购交易审核的时间;(2)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用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政策享受税收上的优惠;(3)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未来直接通过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方式快速退出。方案1的优点在于速度快、耗时少。本次襄阳轴承境外并购案能够仅用4个多月的时间就顺利完成,与采用方案1不无关系。但是方案1本身的缺点也十分明显:首先,该方案对上市公司资金实力或者上市公司的借贷能力要求较高;其次,上市公司必须直接面对境外收购的风险;最后,目前严格的上市公司的停牌规则使并购交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方案2: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收购标的公司,再通过资产重组注入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中,由于境外出售方通常对于交易启动到交割的时间要求较短,若采用上市公司直接收购境外标的的方式,可能会导致在时间方面无法满足出售方的要求,因此,在不少的上市公司海外收购案例中,采用两步走的方式,即:第一步,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收购境外资产;第二步,再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定增融资并收购的方式(见下图方式1和方式2)将境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均胜电子、博盈投资境外并购案是采用方案2的两个典型案例。其中,本所律师经办的均胜电子系采用由大股东先行收购收购德国普瑞的方式;博盈投资系由并购基金先行收购标的公司Steyr Motors的股权。两个案例具有异曲同工之妙:首先,采用&两步走&避免了上市公司直接进行境外并购,不仅有利于缩短交易时间,也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直接面对境外并购的风险。其次,采用&两步走&为上市公司提供多元化的支付手段。正如前文所述,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上市公司境外收购采用的支付方式具有单一化的特点。而方案2通过&两步走&的方式,使上市公司可通过股份支付的方式获得境外标的资产的控制权,缓解上市公司资金的压力。再次,通过&两步走&可以使整个交易避开严格的上市公司停牌时间的规定,保证交易能有充足的时间完成。
然而,方案2亦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对于采用控股股东收购的方式,对于控股股东的资金实力具有较高的要求,对于采用并购基金购买的方式,需支付的中间成本往往不低,同时还面临解释前后收购的估值差异原因的难题;其次,方案2第二步的实施必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多数决通过,因此可能存在被股东大会否决的风险。不仅如此,中国证监会的审批风险以及定增情况下的发行风险都使最终实现方案第二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方案3:大股东或并购基金与上市公司首先同时收购境外公司,再将剩余境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方案3是在方案2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改进。方案3同样采用两步走,与方案2不同的是,方案3的第一步是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与上市公司同时收购境外标的资产,通常上市公司先参股,以保证上市公司的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第二步,上市公司再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将境外标的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具体交易方案如下:
方案3不仅吸收了方案2的优点,同时还有效地弥补了方案2中存在的不足:一方面,在方案3中,因收购方案在进行第一步时即需要披露或取得股东大会的表决同意,这就有效地避免了收购方案在实施第二步时被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否决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采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共同收购的方式,且上市公司未来在第二步中主要以股份支付作为对价,适用方案3能够相对缓解上市公司的并购融资压力。
&&& 四、上市公司境外并购实务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根据笔者在上市公司海外收购项目中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从立法和监管层面,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出台支持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政策:
(一)建议进一步放宽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和锁定要求
如前文所述,根据现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份不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0%,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本总额较大的上市公司收购体量较小的境外资产时,以股权作为并购支付手段进行并购的方式。应当允许在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时适当降低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下限以丰富上市公司境外并购的支付手段。同时,要求外国投资者持股必须锁定三年的要求,亦不利于出售方接受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手段,建议可适当缩短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的要求。
(二)境内监管时间要求与境外并购复杂性的冲突
根据现行的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连续停牌时间有严格的限制,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要在停牌期间完成境外标的初步法律、财务、行业尽职调查难度极大;这一期间同时还可能需要包括双方谈判磋商的时间;一旦交易失败,上市公司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得在策划新的并购,这显然不符合目前境外并购的实际情况。建议适当放宽上市公司境外并购的停牌时间,并适当放宽交易失败情形下禁止上市公司未来三个月内策划新的并购的限制。
另外,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境外并购项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时间通常需要2个月或者更长时间,考虑到竞标、前期停牌、股东大会、其他国内审批环节等时间限制,如上市公司直接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境外标的,其耗时通常需要将近一年或更长的时间,这是境外出售方通常无法接受的,建议可以进一步优化停牌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并缩短审核时限。
(三)定价机制或盈利预测补偿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通常应参考评估结果定价,或至少需要提供评估报告作为参考,但在海外并购中,出售方通常通过竞价方式出售资产,最终交易定价通常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并不直接与评估结果挂钩。由于现行监管机制的限制,经常会出现,上市公司竞价成功后,根据定价来要求评估结果出具评估报告。除此之外,如果评估方法涉及收益法的,往往还涉及盈利补偿问题,但在市场化的并购中,出售方既然已经出售资产,上市公司很难要求对方对标的资产未来三年的盈利作出承诺,往往导致需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承担该等义务,或者变相导致收购流产,不利于市场化并购项目的运作。笔者认为,市场化并购的项目,在信息披露充分的前提下,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由上市公司来承担后续运作或者整合的风险并无不妥,建议监管机构可以考虑取消盈利补偿的要求并进一步放开定价机制限制。
&&& 五、中国律师在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业务中的角色定位
在普通的境内企业海外收购业务中,通常境外律师处于主导角色,境内律师主要负责配合境内审批环节。但在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中,由于整体交易方案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因而在包括境外标的公司法律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收购协议中核心法律条款设计、境外律师需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格式、项目进度要求等方面,中国律师往往发挥极其重要甚至是主导性的作用,这对中国律师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如:境外律师对于收购标的法律尽职调查,除符合常规的法律尽职调查需求外,还需要特别满足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模板通常亦由中国律师提供;境外律师在起草收购协议中,涉及期间损益、员工安置、业绩补偿、收购对价支付等法律条款均需要中国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惯例提供重要意见;尤其是,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往往也主要集中在与境外法律相关的内容中,因此,需要中国律师全程协调境外律师工作。此外,与普通境外并购项目相比,由于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停牌时间具有相当严格的要求,若考虑法律、财务等全面尽职调查所需的时间以及境内部门的审批时间,上市公司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境外收购压力较大,这就需要中国律师与财务顾问、境外律师相互配合,共同为客户设计出最快捷、最高效、最可行的并购交易方案。当然,上述角色定位要求中国律师一方面需要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经验,同时又需要具有丰富的涉外项目经验和协调能力,但也给中国律师带来了全新的机会。
&&&[本文作者:李鹏,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朱佳韦,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海)]
在我国资本市场2011年并购成交额中,股权支付占比高达90%以上。参见赵立新、蔡曼莉、陈晓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支付方式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也有诸如联想收购IBMPC业务时采用现金和股份混合支付的方式的案例,但是在该案例中联想所支付的股份是其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因此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3条&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威科专题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15阳春版)
&&& &&&专题查看
【编者按】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框架体系不断完善。近两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更是相继发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等,为引导、支持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配套制度。从前期审批(备案)到日常监管、政府服务,“走出去”的每一步都在发展;从金融、信贷、外汇、税收乃至具体行业,“走出去”的方方面面都有变化。威科先行对中国当前重要的对外投资法律政策进行整理汇总,同时收录中国与数百个国家(地区)签订的投资、税收双边协定,以全面、有效的信息为用户提供借鉴参考。&
&&&&(注:本期收录内容截止日;下列信息,后标“☆”号的表示该条有英文版)
① 政策支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改外资(号]
[ 发布] [ 实施]
[财政部,商务部] [财企(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改外资(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 [发改外资(号]
[ 发布] [ 实施]
[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合函(号]
[ 发布] [ 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3)67号] [ 发布] [ 实施]
② 审核备案与常规监管
国务院主管
[国务院] [国发(2014)53号] [ 发布] [ 实施]
[国务院] [国发(2013)19号] [ 发布] [ 实施]
发改委主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外资(号] [ 发布(日修订)] [ 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办外资(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办外资(号]
[ 发布] [ 实施]
商务部主管/联合主管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 发布] [ 实施]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
[商合函(2013)74号]
[ 发布] [ 实施]
[商务部] [商法函(2014)61号] [ 发布] [ 实施]
[ 发布] [ 实施]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合发(号]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合发(号]
[ 发布] [ 实施]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合函(2015)6号] [ 发布] [ 实施]&
[商务部] [商合函(号] [ 发布] [ 实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第32号]
[ 发布] [ 实施]
外管局主管/外汇制度
[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二号] [ 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9)第30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15)13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14)36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14)37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14)29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14)54号] [发布] [ 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12)59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13)19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10)31号]
[ 发布] [ 实施]
(注:部分失效/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97)汇政发字第10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9)24号]
[ 发布] [ 实施]
③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五号]
[ 发布] [ 实施]
[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 发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
[ 发布] [ 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产权(号] [ 发布] [ 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令第27号]
[ 发布] [ 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
[ 发布] [ 实施]
④ 金融监管/金融领域投资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发(号]
[ 发布] [ 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办发(号]
[ 发布] [ 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办发(2007)第114号]
[ 发布] [ 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
[ 发布] [ 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监发(2007)27号]
[ 发布] [ 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办发(号]
[ 发布] [ 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 [ 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
[ 发布] [ 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第2号]
[ 发布] [ 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12)93号]
[ 发布] [ 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7号令]
[ 发布] [ 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发改外资(号]
[ 发布] [ 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15)33号] [ 发布] [ 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6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
[ 发布] [ 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2 号]
[ 发布] [ 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7)32号]
[ 发布] [ 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 发布]
[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 [ 发布]
[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八号] [ 发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 [ 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第47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10)59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 发布] [ 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 发布] [ 实施]&
[ 发布] [ 实施]
(部分失效)
[国发(2013)38号]
[ 发布] [ 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号|发改外资(号] [ 发布] [ 实施]
本条为《》(沪府发(2014)81号)之附件四 [ 发布] [ 实施]
⑦ 相关双边协定
o(2014版)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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