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品价值评估必须在银行信贷薄弱环节哪个环节完成

押品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
风险因素;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五条 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细分结果见《中国农业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附件1)。
第六条 农业银行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且农业银行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
银团贷款押品的选择可按照银团贷款协议或要求执行。
置换他行贷款或办理非交易转按、交易转按个人信贷业务的,在当地登记部门允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农业银行暂时作为第二顺位受偿人的押品,但应及时办妥相关手续,成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
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仅限于《中国农业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中可单独设押的品种。拟超出该范围选用押品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可以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
(二)已经办理了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的;
(三)总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对于已经选用不符合条件的押品办理了抵(质)押担保的存量信用,各行要逐步更换为可接受的押品或追加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否则应逐步压缩信用余额。
农业银行原则上不接受超出授信所在一级分行管辖范围的押品。确有必要接受的,须经授信所在一级分行批准。
接受超出本级行管辖范围押品的,经办行在信用发放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理责任。
押品的价值评估
抵(质)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制度规定免予评估的除外)。评估方式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农业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
下列押品应采用内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
(一)金融质押品;
(二)存货、仓单、提单、备用信用证、保函、出口退税账户;
(三)除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森林资源之外的“三农”特色押品。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外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
(一)司法或仲裁机关要求必须采用外部评估的;
(二)拟接收押品实施以资抵债的;
(三)上级行要求采用外部评估的;
(四)其他须采用外部评估的情形。
押品价值的内部评估暂由客户部门负责,有条件的行可组建内部评估团队,独立承担内部评估职责。
内部评估人员应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承担的评估任务。
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需要,聘请评估中介机构人员协助评估,但不改变内部评估人员所承担的评估责任。
采用外部评估方式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选用和管理按照农业银行关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押品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押品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扣除而得到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上述三种基本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一)市场法
1、具有活跃的公开市场;
2、具有可比性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二)收益法
1、被评估押品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2、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比较、预测;
3、被评估押品的预期获利年限(押品寿命)可以预测。
(三)成本法
1、被评估押品处于继续使用状态;
2、具备可以利用的历史资料;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耗费是必须的,且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
押品价值评估时,要充分考虑押品在抵(质)押期间的有形与无形损耗、实际取得价格和物价水平、法定优先受偿权、变现能力、变现费用等多种因素,审慎确定押品价值。
内部评估流程。
(一)内部评估人员按照农业银行押品准入标准,对拟接受的押品进行调查(可与贷前调查一并进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收集抵押(出质)人及押品的相关材料;
2、现场勘察、测量,核实押品数量、质量、型号、存放保管、周边环境等情况,做
好查勘记录,采集押品影像或图片;
3、核实押品的合法性和权属关系;
4、调查分析押品与借款人及贷款风险的相关性,押品与贷款之间是否存在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情况。
(二)内部评估人员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审慎评估押品价值。
(三)内部评估人员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抵押(出质)人和押品的基本情况;
2、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基准日;
3、价值变动趋势和变现能力分析、风险分析与提示;
4、评估结论、评估有效期;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评估人员名单。
对于金融质押品无须撰写评估报告;对于其他种类简单、情况较为清楚的押品,可适当简化评估报告内容。
(四)内部评估人员填写《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附件2)并签字,承担价值初评责任,将评估报告和《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交所在部门负责人。
(五)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收到相关材料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审核评估报告;
2、审核无异议或仅需对评估价值进行微调(偏差范围在10%以内)的,可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3、审核认为需要调整评估价值且幅度超过10%(不含)的,须更换内部评估人员重新进行评估,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重新评估只限一次,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新出具的评估报告后,须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外部评估流程。
(一)客户经理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对押品进行调查,做好现场查勘记录,收集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押品价值评估报告。
(二)内部评估人员结合客户经理提供的调查资料,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1、评估中介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评估报告是否有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签章;
2、评估假设、评估目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3、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初审结束后,内部评估人员填写《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并签字,承担价值初审责任,将《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和评估报告一并交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
联系客服:cand57</优化监管路径 切实防范押品风险
11:12:33 来源: 《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6期 
为切实防范风险,宜昌银监分局通过对宜昌银行业金融机构押品风险情况展开调研,认为可从严格押品管理的操作要求、加强押品价值的动态监测等四条路径加强监管。
  文/宋家生 &宜昌银监分局副局长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6期  为切实防范风险,宜昌银监分局通过对宜昌银行业金融机构押品风险情况展开调研,认为可从严格押品管理的操作要求、加强押品价值的动态监测等四条路径加强监管。  巴Ⅲ协议强调,作为信贷第二还款来源的抵押品具有信用风险缓释功能。抵押品风险管理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有助于实现其第一支柱的要求,有助于更好发挥担保信贷创新对银行业绩的积极作用。对此,宜昌银监分局对宜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押品风险情况展开调研,发现在不良贷款处置中,押品难以变现或变现价值低的现象比较普遍,风险缓释效用的发挥并不理想。  截至2014年末,宜昌地区银行贷款总额2000亿元,其中抵质押贷款余额占比52.3%,押品价值、风险状况直接影响到银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年,该地区银行核销呆账贷款总额约47.62亿元,其中,抵押贷款核销量约22.91亿元,占48.11%。而核销的这些抵押贷款中,押品得到处置的贷款为8252万元,仅占抵押贷款核销额的3.6%,其余96.4%均处于难以处置的状态。押品处置金额为6727万元,风险覆盖率仅为81.52%。  押品风险集中领域值得重点关注  在押品风险中,排在首位的是三查不严风险,主要体现为押品贷前考察不到位、贷中抵押权设立不规范、押品贷后监控不到位;其次是押品悬空风险、价值波动风险、处置变现风险和收入分配风险。  押品贷前考察不到位。银行在接受押品和办理抵押物评估时,没有对抵押物进行充分地考察,没有对抵押物的权属、抵押物的状态、处置抵押物时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致使押品评估价值过高,抵押不足值、变现难,难以覆盖贷款风险。如某行于日发放短期周转限额贷款1000万元,以位于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水都大道西侧的商用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目前贷款企业经营处于停滞状态,该行在融资风险暴露后赴丹江口实地调查,发现抵押物为酒店地下室,处置变现十分不易。  贷中抵押权设立不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银行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抵押登记,导致抵质押权设立不规范,抵押担保的有效性没有保障,一旦贷款出现问题,将难以处置抵质押物。如某行办了两笔土地经营权质押贷款,因为经管局与县政府在办理质押登记方面存分歧,故该行未办理抵押登记而留下风险隐患。  押品贷后监控不到位。设定抵押后,银行没有对押品的使用情况、权属变更情况、变现能力变化情况等进行持续监控,以致押品被借款单位私自出租、出售,或是因疏于维护等原因,押品出现了贬值、损毁、灭失,难以发挥风险缓释作用。如某行向某置业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6000万元,贷款发放之初抵押物为在建工程,包括土地及两层地下室、地上1—5层建筑物,项目建成后该行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地面1-3层建筑物。由于1-3层部分商铺对外出售,购房人实际已取得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导致此笔开发贷款形成不良,该行处置抵押物时,抵押物与其他已出售房产同属于一个商场整体,物理界限不明显,不能独立经营,受经营方式限制,拍卖变现难度较大。同时,抵押物上存在租赁关系,影响买受人竞买的积极性,从而难以处置。  押品悬空风险。在存量授信到期后,银行如要续授信,需要在存量授信到期前将原押品临时出库,到抵押部门办理续抵押。在办理续抵押期间,旧抵押已解除,新抵押尚未办妥,银行抵押实际处于悬空状态,若在此期间有权机关对抵押物进行查封,银行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借款人在银行申请授信并办理完抵押手续后,在办理授信项下业务时,均需先查询抵押物状态,确定未被查封方可办理业务。但实际操作中,并非每笔业务均能做到,如稍有疏忽,则存在抵押悬空风险。同时有些地方抵押部门不允许打印查询凭证,因此银行不能确定抵押物是否已查封,存在抵押悬空的风险。此外还存在动产抵押重复登记风险。据了解,工商部门对动产等级实行核准制,在登记时并不会核对押品的设押状态,可能会导致重复登记,造成押品悬空。  押品的价值波动也容易造成不可预估的风险。部分押品,如存货、房产、汽车、原材料等,受市场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信贷资产押品价值风险。如某行一笔490万元的贷款以玻璃包装物等存货为抵押,存货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但是存货流动性、价格波动较强,一旦存货价格大幅降低或者企业擅自卖出存货、偿债意愿下降,将导致银行信贷资产出现损失。  由于流通机制不成熟,在处置变现过程中也会出现难以预估的风险。在处置抵押物过程中,有时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导致押品难以变现,如抵押单位涉案过多、案情复杂、抵押资产长时间无法处置;银行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没有启动处置程序的主动权;抵押物处置涉及利益关系人上访或触发群体事件,政府干预暂缓处置;抵押物拍卖底价设置不准,形成流拍;因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止,无法处置抵押物;抵押物无法查找,难以变现等。如某行处置机械设备抵押物时,由于设备专业性强、价格较高,经法院拍卖后连续两次流拍,以较法院主持的评估价值降低36%仍无人报价。  即便押品顺利变现,但进入收入分配环节时,仍会遭遇分配难的风险。根据我国2007年6月颁布的《破产法》,破产人在2007年6月之前所欠职工工资、保险、各项费用和补偿金,破产财产按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抵押财产受偿。该规定使银行面临着抵押优先权完全丧失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同一抵押物,有时候在多家行进行抵押贷款,一旦出现风险,多头变现难度较大。如某行一家贷款企业,其抵押给该行的房产项下土地使用权为另外三家银行共有抵押权,出现风险后,该行积极与共有抵押权银行沟通协调,要求共有行出具同意将其享有对土地优先受偿权部分让渡给该行的承诺函,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虽然解除风险,但增加了处置难度。  优化监管路径切实防范押品风险  为了切实避免上述风险,宜昌银监分局通过优化监管路径防范押品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严格押品管理的操作要求从押品的登记、估值及抵押后监控三个方面入手。正确确定抵押品要求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必须对每一笔抵押贷款都认真细致地审查,确定抵押品,使之合规合法,更好地防范风险。银行需要注重选择多品种的抵押品,除主要采取房地产抵押方式外,可考虑用企业的专利技术、有公开评估商标价值、机器设备、企业股权等办理贷款抵押时,合理估值抵押品;同时明确贷前、贷中、贷后对押品的关注重点,比如,贷前对押品的权属、状态、处置抵押物时的社会影响、其他优先权利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合理选择押品、准确评估押品价值;贷中认真执行押品登记、保管操作规程,做到一物一权,贷款风险全覆盖;贷后坚持对押品的使用情况、权属变更情况、变现能力变化情况等进行持续监控。进入押品贷款流程后,把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系统,完善抵押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管理职责、监管内容,规范押品受理、评估、登记、监控等各环节内容和操作程序也是严格押品管理的必要环节。  加强押品价值的动态监测也可有效起到风险防控的作用。建立、健全并加强研判预警,动态地掌握本行押品构成,对房地产、矿产及其他重要押品资产的市场价格,要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同时,加强压力测试,对重点押品价值波动风险进行动态压力测试,并根据结果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缓释风险,最终实现对押品加强管理,动态调整贷款抵质押率,适当扩大押品范围,做好押品登记核对、估值并采取补充抵押、增加担保等措施,确保足值担保、市场可流通、法律关系明确。  突出押品的管理培训和监管,有效提升银行押品管理的软实力。银行可定期组织押品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押品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提高押品价值评估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求银行加强对押品定期重估、不足值及日常管理等情况的考核,特别是押品管理中重大违规事项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各项现场检查中,将押品管理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及时指出银行在押品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督促整改,推进银行押品管理工作质效双升。  最后,建立不完全信息动态分析机制,将成为押品风险管理的有效补充机制。为了防范借款人利用主动高估对评估报告的间接操纵行为,建立关于借款人和银行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分析平台,分析在借款人与银行两个直接利益相关者互相影响的情况下,其博弈行为的影响因素和博弈均衡的存在条件。通过分析平台的建立,银行可适度引入押品评估复审机制,并且实施“银行委托评估”的模式来降低押品价值高估的风险。
本文来源:《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6期 作者:宋家生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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