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国农产品收购价最低收购价和中国农产品收购价目标价格?它们之间有何区别

新疆: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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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网讯:  4月初,发改委公布了棉花的目标价格。这意味着,始于2014年的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正式启动。但是,当前补贴的实施细则并不明确,如何测算补贴额度,如何确保农民收入不降低,配套措施怎么定,都存有不确定性,亟待解决。   4月11日,在《中国农村形势分析与预测》发布会上,来自发改委、国务院研究室、部的相关官员和中国社科院农村所专家对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的执行风险表示疑虑,并有深入讨论。   2014年初,中国决定改革实行10年的农产品最低收购价制度,试行“目标价格补贴制度”。此后,新疆的棉花、东北及的大豆被纳入首批试点范围。这是中国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措施。4月5日,发改委公布了2014年棉花的目标价格:每吨1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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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发改委解释,目标价格政策基于市场形成农产品价格,并通过差价补贴保护生产者利益。当市场价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试点地区生产者给予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国家不发放补贴。   按新的改革方案,当棉花市场价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不再像过去那样高价收储,而是让棉农先按市价卖出,然后针对目标价与市场价的差额,由政府补贴新疆棉农。2013年,官方对棉花的“临时收储价”为每吨20400元,较今年的目标价格下降600元。   对此,发改委农村经济司副司长方言说,棉花目标价格方案在征求意见时,新疆有关部门一直存在疑虑,并表示“不好说”。言外之意,实行目标价格补贴后,新疆棉区的农民收入可能下降。   方言认为,这个“不好说”其实隐藏了多层含义,目标价格出台只是第一步,而关键的问题是谁来收购。对新疆棉花而言,最大的问题是运输距离,加上局部地区还不能使用农机,棉花的用工成本较大,导致新疆棉花整体上缺乏竞争力。   目标价格补贴将使农产品购销更为市场化,但也面临诸多挑战。在4月11日的讨论会上,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黄守宏就认为,“实行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是个重大的机制性转变,应该积极稳妥推进。现在大家心里没底,对背后蕴藏的风险,很难做出预估。”   对此,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则表示,实行目标价格补贴后,适用农产品的范围有多大,目标价格应该如何确定,对农民和消费者怎么补贴,都需要基于很强的数据,实行全面、科学的测算。如果基础工作不扎实,可能会扰乱市场。   宋洪远还指出,如何选择目标价格覆盖的农产品,是非常重要的。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农业消费品非常丰富。“如果都去搞目标价格补贴,没有意义;如果搞主要的品种,到底哪些是主要的,应该怎么选?应该认真研究。”   与会专家还指出,目前,农产品价格形式多样,比如有经贸流通价格、批发市场价格、期货市场价格,是选择其中一个价格作为目标价格,还是用三者的加权平均价?在确定具体价格时,是用前三年的平均值还是预测的今后三年的平均值?都需要科学测算。   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黄守宏认为,从最低收购价或临时收储价格转向目标价格制度,对从事种植业的农民有何影响,现在还不很清楚。但是,相对于此前的最低收购价或临时收储价,“目标价格一定是下降的”。   他对此表示忧虑:“实行目标价格补补贴后,如果短期内种棉农民收入大幅下降,会带来诸多问题;而且,这个影响并非仅限于试点地区,其他产棉区农民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必须要认真考虑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据黄守宏介绍,此前棉花临时收储价远高于价格,财政补贴压力很大。价差高的时候,临时收储价比国际市场价高达七八千元,低的时候也有四五千元,因此国内棉花销不出去,目前库存量超过了一年的产量。   对此,发改委农村经济司副司长方言指出,从积极方面看,实行目标补贴后,收入下降可能让农民减少棉花的种植,有利于缓解国内库存压力。目标价格出台后,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比如土地政策、贷款、相关等。   黄守宏更是表示,根据世贸组织协议“黄箱”政策,中国入世承诺的农业价格补贴、投资补贴和投入补贴不能超过年度农业总产值的8.5%,即所谓“国内支持总量”。目前,各项补贴总额还未达到“国内支持”的上限,但从长远看,大幅增加农业补贴,应当审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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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研究
萧遥2014年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实际上,学术界从20世纪开始就陆续有人研究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农产品目标价格是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农产品目标价格的概念非常特殊。根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2014年棉花目标价格与大豆目标价格。有专家认为,目标价格制度优于临时收储政策,但也会遭遇如何定价以及了解市场价格的挑战。一、农产品目标价格及其目标价格制度的概述(一)农产品目标价格财经大辞典(1990)认为,目标价格称“指导价格”,欧洲经济共同体为保持农产品一定的销售市场和竞争能力所规定的作为农产品价格变动上限的标准价格。当市场价格高于它时,共同体有关机构即按目标价格抛售农产品,以防止农产品价格暴涨带来不利后果。建筑经济大辞典(1990)将目标价格称为“决策价格”,它是根据国家资源和分配政策,在“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并参照“供求价格”测算的。中国价格协会课题组(2009)认为粮食目标价格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提高粮农收益,而测定的一种具有指导性的合理价格;兼有反周期性、稳定市场粮价和提高粮农收益的双重作用。戴冠来、张小友认为目标价格应反映粮食完全成本和合理利润,反映各种生产要素的机会成本和真实价值,促进绿色农业发展。孔祥平等认为是为了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和粮农合理收益。综合以上观点,对粮食目标价格可以定义为: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为了实现粮食总量平衡、稳定粮食价格和提高农户收益率等目标,而制定的能够反映粮食生产所消耗的资源价值及适当利润的政策性价格,它是粮食市场价格变动的合理上限,当市场平均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农户进行差价补贴,反之则由市场调节。而农产品目标价格是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对农产品目标价格的合理解释是一种市场损失补助价格标准,本质上是一种合约价格,是在农产品市场全面放开的条件下,政府代表国家,为保护社会特殊群体的合理利益、在公共财政可支付能力和行政可管控能力范围内、核算和发放临时补贴的一种价格计算标准。在农产品市场购销全面放开的条件下,政府从公共管理入手,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长期从事生产发展的特定产区、特定品种、特定规模、诚信经营的农业生产者和低收入的农产品消费者免受农产品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的损害,所确定的一种政策性很强的市场损失补助价格标准,包括主要针对主产区生产者的政策性价格下限标准和主要针对低收入消费者的政策性价格上限标准两种。(二)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所谓的目标价格制度是指由政府设定农产品目标价格,当实际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而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则按差价补贴生产者。与政府规定最低收购价的临时收储政策相比,目标价格制度具有更尊重市场定价机制、避免价格扭曲的优势。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形式上是对农产品目标价格的一种制度安排,在性质上是有特殊针对性的一种政策性补贴制度及反周期补贴制度。从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主要内容来看,不是一种价格调控制度,而是一种农业补贴制度。由这个制度提供的农业补贴,尽管与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等农业生产补贴一样都属于农业补贴,但也有很大不同,要求与实际生产销售挂钩并由市场价格变化来进行检验,如果制度设计合理,这种补贴更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实施中有目标价格补贴、目标价格贷款和目标价格保险三种组织形式。实行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并不意味着对现行有关调控政策的简单否定。在保护生产者基本经营收益上,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与现行调控政策相比没有什么本质不同。主要的差异是,政府行为发生变化,要引入和界定补贴的具体条件、对象、价差、数量、流程等,对农产品流通配套体系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更高,对农业支持保护的方式更加深化和细化,财政补贴从隐性走向显性、从不确定走向确定、从难以控制走向可控。实行目标价格后,市场波动可能会更大,政府面临社会压力增大,管理成本会更高。实行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关键是明确政策导向、引入交易条件,界定利益损失,实行合约治理,实行市场的归市场(自由交易,价格不限)、政府的归政府(按照政策导向、财政能力、行政能力、特定对象和约定条件提供限额补贴)、个人的归个人(属于政策扶持的特定对象如实申报备案,在符合补贴规定条件下按照约定标准获得限额补贴)。二、我国实行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紧迫性(一)发挥市场价格职能作用的需要首先,市场价格具有灵敏、迅速、有效地反映供求变化,进而促进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关心市场供求变化,降低劳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力,根据市场价格信息不断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促进生产要素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价格机制是最主要的市场经济机制。自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流通改革始终以市场化为取向,其购销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诸如价格杠杆调节粮食产供销,包括“托市收购”和“临储”等。2008年以来,国家连续6年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有效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扩大了农民的种粮收入,但另一方面也使粮食市场价格“托底”信号显著,粮价“只涨不跌”预期增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及市场价格信号被扭曲,一定程度上使粮食市场呈“政策化”趋向。再次,随着粮食改革进程的推进,我国粮食等农产品产销格局发生根本变化:粮食日益向北方主产区集中,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难度越来越大,资源约束的压力也日益加重;粮食新型经营主体——种粮大户、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类企业纷纷涌现;粮食商品流通规模不断扩大,经营形式不断创新,粮食市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作用更加明显,国际粮食市场价格的波动也对国内市场产生传导性影响。(二)发挥最低收购价格职能作用的需要首先,传统的最低收购价格等价补合一的补贴手段,由于对价格形成机制影响较大,而弱化了市场调节配置资源的作用。另外,政府通过实施目标价格制度,也能形成对农业生产的有效补贴,从而避免单纯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在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下,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之间的关系得到合理界定,市场机制得以理顺,政府能够更好地扮演“守夜人”角色,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市场活力得到充分迸发。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是国家为了保障粮食市场供求、保证粮食储备安全,防止谷贱伤农,保护粮农利益而实施的一种粮食价格政策。政府要发挥这种价格的职能作用,制定的最低收购价格要合理,要在稻谷生产完全成本基础上,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制定。其次,我国从2004年、2006年起分别对主产区稻谷、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制度;2007年以来,先后对玉米、大豆、油菜籽、食糖等实行临时收储政策;2011年,建立棉花临时收储制度。我国实行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价的初衷是在大丰收时避免市场价格下跌过多、农民损失过大,本应是一种“止损价格”。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越来越倾向于以提高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价调动农民积极性,导致几乎年年都要启动托市收购预案,从而使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价近似于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的“目标价格”。再次,农产品补贴已经是国际惯例,通过补贴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产品产值,但补贴成本大,不可能无限补贴,需要约束。目前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受政策影响,价格的上升、下跌与市场不挂钩,而主要与政策性收购、政策性最低保护价格、储备收购价格等相联系。粮价倒挂使得国内粮食仓储日益吃紧,企业生产成本降不下来。由于粮食“托市”价格的“托底”作用举足轻重,粮价“只涨不跌”预期强烈,致使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及市场价格信号被扭曲,一定程度上使粮食市场的“政策市”效果越来越强。(三)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的需要首先,稻谷目标价格是反映稻谷生产完全成本和合理收益的标准价格,是引导粮食价格体系逐步合理化的目标价格,是保障粮食长期稳定发展,实现国家粮食安全,调动粮农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粮农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有利于扩大内需,发展国内市场。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最大意义是在稳定物价的同时,能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利益。目前实行的补贴政策虽然保护了种养户的利益,却未能兼顾下游加工企业的利益。在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储备政策的支持下,部分农产品价格“只涨不跌”,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倒挂的现象日益严重。对政府管理者而言,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持农产品供给平衡,促进农民增收。其次,粮食收购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形成,政府不对粮食收购主体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贴,而当粮食收购市场形成的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由政府对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差额部分。现实情况是,我国生产粮油棉等农产品的农户数量多、规模小、十分分散,农民诚信意识不强,农村基层管理水平有限,要核定农户相关信息准确无误,操作难度大,执行成本高,极易滋生新的腐败和以权谋私,甚至会在农村带来纠纷不断,从而影响农村和谐稳定。再次,补贴方式由“价补合一”变为“价补分离”,“暗补”变“明补”,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补贴效率。实施临时收储政策,很多地区的农民连国家补贴的一半都得不到,一些投机的仓储或流通企业倒成了赢家,也出现了假报收储量等腐败现象。“现在探索目标价格改革,最大限度挤出中间环节的利益寻租,更有利于让农民真正得实惠。”三、建立我国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对策思考(一)坚持的基本原则首先,完全成本原则。粮食目标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因而生产成本测算是否科学合理,是粮食目标价格能否发挥功能作用的关键。应真实反映农业劳动日的工价和数量,为了保证粮农安心种粮,粮食种植的人工成本就应以城市职工日均工资水平为基本依据,把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的要求体现在粮价中。把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的要求体现在粮价当中。制定和实施目标价格,要始终把保护农民利益置于首位,把有限的资金直接补贴到农业粮食生产者头上。特别是要注重粮食主产区及其生产者的收益,包括广大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各种新型经营主体的务农种粮收益,不断提高他们增产粮食等农产品的动力和能力,促进农业粮食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其次,渐进调整原则。建立粮食目标价格的目的之一是要缩小工农、城乡收入差距,然而,这一目标的真正实现,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国家财力为支撑。我国农业消费品品种不计其数,重要程度各不相同,没有必要全部建立和实施目标价格。我国实施目标价格的农产品,只能限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大品种谷物、棉花、大豆等大宗农产品,其他农产品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辅之必要的宏观调控措施。对于确定实施目标价格的品种,要选择在典型地区先行试点,遵循“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策略。再次,理顺差价原则。我国粮食目标价格的设计,应重视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全国一个价、全年一个价、忽视质量差价等问题,理顺粮食差价关系。在目标价格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生产和流通成本的差异,确定合理的地区差率系数。应反映季节差价,粮食具有典型的“季节生产,常年消费”特征,生产和消费存在着时间矛盾。为了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结构,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在粮食目标价格的测算过程中应该坚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第四,市场引导,政府支持。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必须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机制,在确定目标价格时充分考虑各种市场因素。与此同时,政府必须有所作为,要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保障合理制定目标价格。制定过程要公开,对主产区和有代表性的批发市场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后由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出实施方案。实施办法要方便可行,既要保证目标价格的指向性和精准性,又要具有可操作性,群众容易理解接受,以形成指向明确、影响精准、操作方便、效果显著的目标价格制度。(二)明确政策改革的方向首先,农产品价格政策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改革的政策目标,主要是弥补农产品市场价格制度和最低收购价及临时收储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的隐含缺陷,核心是要将国家的职责放在有限政府框架内,建立专门的政策性补贴制度,将政府代表国家为主产区农民及特定消费者提供的隐含和不确定的价格补贴转变为显性和确定的直接补贴,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和可控性。要全面考虑农产品目标价格的四大决定因素,从制度设计和政策宣传上明确农产品目标价格及制度的科学内容。其次,均衡城乡居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使农民也能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改革初期的城乡收入差距促进了经济增长,而现阶段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对经济增长产生了阻滞作用。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919元,同比增长14.9%,高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3.1个百分点。其中受粮食、蔬菜、棉花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影响,人均农业纯收入增长15.1%,对农村居民全年增收的贡献率为29.4%。要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合理化,还必须从宏观角度入手,设计有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目标价格。也就是说,所制定的粮食目标价格,应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使之向合理化状态回归。再次,衔接国际国内粮价。国际国内粮价脱钩虽然有助于防止国际资本炒作,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缓解国内通胀压力,但也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如加剧国内粮食出口走私、降低农民种粮积极性等。使国内粮价与国际粮价接轨,保持国内粮价与国际粮价的合理比例,有利于调动国内粮农的生产积极性,减少对粮食进口的依赖,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调整粮食产业结构,有利于提高国内粮食生产效率,发展现代粮食产业。在这里,粮食目标价格可设计为衔接国际国内粮价的参照价格,一头接轨复杂多变的国际价格,一头接轨相对稳定的国内价格,成为二者之间的“过渡带”和“缓冲器”,这样既可避免两者的直接挂钩而导致国内粮价剧烈波动,又可避免两者脱钩造成的“不识时务”。最后,控制物价总水平。要稳定物价水平,必须控制粮食价格,只有稳定了食品价格,才能稳定CPI。粮食目标价格所处的地位有所不同,或为因,或为果,在协调现货期货价格、衔接国际国内粮价中,期货价格、国际价格是因,粮食目标价格是果,即后者的制定要以前者的变动为依据;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均衡城乡居民收入、控制物价总体水平中,粮食目标价格是因,前三者为果,即粮食目标价格的变动会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物价总体水平,但反过来说,粮食目标价格的制定也要受到这三者的约束和控制。(三)完善目标价格补贴办法首先,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对农民的补贴量的计算公式大致为“总补贴额=(目标价格-市场价格)×补贴产量”。一是目标价格。建议依据“目标价格=生产成本+合理利润”这一公式,确定合理的目标价格,并建立目标价格调整制度。其中,生产成本应该涵盖人工成本、土地成本、物质投入成本等,利润部分的计算,应根据实行期农民的真实收益情况和工农比价关系等来确定。由于目标价格应该提前计算设定好,在相应农产品播种前公布到户,以便合理稳定农民的生产预期。二是市场价格。可以通过收集当地所在省份的当年价格数据,计算均值得到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三是补贴产量。考虑到目前农产品的销售对象较多,按照交售量来实施补贴可能有一定难度。整合现行价格及补贴政策,构建以粮食目标价格为核心的政策体系。建议将现行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最低收购价格等政策进行整合,保留旨在促进农民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物质装备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农机具生产性专项补贴政策,建立由粮食目标价格、农机具购置专项补贴相结合的粮食调控政策体系。其次,健全价格补贴机制,不断完善粮食目标价格补贴体系。在补贴额度上,要着眼于使补贴后的种粮收益与非农收入平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物价总水平,适时调整补贴额度。同时,粮食补贴要与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相挂钩,区分品种、严格质量,拉开等级差距,对种植优质粮食作物的粮农给予较高补贴,激发农民的种植积极性,从而达到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发展优质粮食作物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为了保障粮食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建议集中当前各项补贴资金,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粮食目标价格专项基金。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5%时,则启动该项基金,对粮农直接给予差价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10%的时候,则应向城乡低收入群体进行适当的价格补贴。在资金的筹措上,可采取各级财政分担的方式,同时,要在中央、省市县各级建立起粮食储备制度。再次,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阶段实施粮食目标价格政策。目前,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实施的范围是粮食主产区,与之相衔接,粮食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可先在粮食主产区实施,补贴的品种定为水稻、小麦和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补贴的对象限定为种粮农民,特别是提供商品粮的农民。随着粮食目标价格补贴政策体系的日趋完善及国家财力的日益增强,再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粮食目标价格政策。为了提高种粮质量,引导粮食生产走区域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生产经营的道路,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的粮食补贴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主产区和种粮大户的种粮优势。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具有很强的“调控价格”功能,主要是调节价格水平,控制价格波动区间,保障农民获得基本经营收益。第四,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实现形式。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依据农业保险的承保责任,将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划分为三种实现形式或三类价格保险产品: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农产品收入保险。当某种农产品生产期间内产量发生意外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市场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效果影响较大,则宜采用价格指数或收益保险的形式进行保障。当某种农产品生产发生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如大田作物生产更易受到各种旱、涝、冻、雹等自然灾害影响遭受损失,同时也面临着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那么它更适合采用收入保险的形式予以保障。(四)加强政府管控能力建设首先,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是一个政府有“退”有“进”的过程,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内容完整、书面票证和电子网络相结合、高效运行的农产品收购票证管理系统。这个“退”的过程,主要是退出政府对农产品价格变化的直接干预或不合理干预,让农产品价格的变化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让粮食最低收购价或农产品临时收储价可涨也可落,由国内和国际市场决定。这个“进”的过程,就是要做好日常工作和应急系统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公共财政可支付能力、政府行政管控能力建设、农民生产经营能力和国有企业服务能力。应有机结合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与其他补贴政策,形成严密、精致、灵敏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机制。应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针对性,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的财政支持,并鼓励主销区通过多种方式支持主产区农业发展。其次,进一步健全粮食储备调控力度。要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中央战略专项粮食储备与调节周转储备相结合,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相结合,政府储备与企业商业最低库存相结合的储备体系,着力健全企业合理库存制度,发挥政府和企业在储备职能上的两个积极性,增强整体储备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制度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调节市场供求,稳定市场粮价中的重要作用,为发挥粮食价格政策职能作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后,要继续保留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但也需要进行配套改革,主要是改造其定价机制,实行国内外市场均衡定价,使定价向名副其实的“最低”回归,仅用于保障主产区农民生产的粮食在市场低迷时能全部卖掉和在全国范围内跨地区和跨年度之间进行余缺调剂;将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和政府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制度中的政府“调控价格”的范围进行调整和拓展。再次,加强监测分析,建立健全稻谷生产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和实施农产品目标价格,必须做好基础工作。考虑适用农产品的范围有多大,目标价格的价位应该如何确定,对农民和消费者怎样补贴等,这些都需要“大数据”作支持,进行全面细致的测算。如果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可能准确测定和确定相关农产品的目标价格。这样,就可能导致农产品目标价格的改革走弯路:加强市场监测和市场价格分析。要保护粮农收入稳定增长,既要合理发挥价格政策的作用,又要从保险机制上给予支持。从保险机制上,促进稻谷生产稳定发展,实现国家粮食安全,增加粮农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第四,依法行政,防止“异化”。探索和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是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多种利益关系的系统工程。为保障其稳健推进,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实施力度;健全保护农业粮食生产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确保其合理权益不受损失;完善农产品市场监管法规,确保测定各类数据真实准确;策应《粮食法》的出台,加强相关立法工作;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必须加快执法队伍的建设,包括落实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责确定、经费来源等。现在要建立的是一种价格制度,其效能远超过保护价的作用。从更深层面探讨,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将会成为农产品价格和市场调控的基本形式。在未来,关系国计民生的三大谷物品种和其他大宗主要农产品都会实施目标价格。参考文献:[1]伍世安,刘萍,付兴.论中国粮食目标价格的目标及测算:以玉米为例[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1):18-27.[2]秦中春.科学理解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内容[N].中国经济时报,.[3]张千友.粮食目标价格:内涵、障碍与突破[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3):21-22.[4]高静.目标价格制度如何助力粮食安全[N].中国商报,(P03).[5]广东省价格协会课题组.建立广东稻谷目标价格政策研究[J].市场经济与价格,2010(1):10-16.[6]徐丽红.让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回归市场[N].中国财经报,(008).[7]孔祥平,许伟.关于建立粮食目标价格的几点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0(36):25-26.[8]辛燕,刘月姣.农产品目标价格释放市场红利[J].农产品市场周刊,2014(12):12-15.[9]丁声俊.应对新挑战探索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J].中国粮食经济,2014(11).[10]黄艳.建立目标价格制度理顺农产品价格机制[N].中国信息报,日(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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