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的厂房房产税要交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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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工业用地造的厂房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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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在农村工业用地造的厂房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吗?有一个观点说:首先看你的土地坐落位置,如果你属于某镇的行政区划那么土地使用税必须缴纳。如果属于某乡,则房产和土地都不需缴纳。至于房产税则看你的房产是否坐落在镇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内。
但是我公司在村里,但是每个村上面肯定有个镇啊。这块如何协调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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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新荣 于
17:18 编辑
跟在村还是镇没有关系,关键看你租用的是谁的土地,如果是企业的工业用地,那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对应的企业,如果租用的是村里的集体土地,那么由承租人也就是你缴纳。房产税跟坐落在哪里也没有关系,如果是你自己建造的,按账面原值加土地价值按1.2%税率缴纳,如果你是租用的厂房,那么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出租方。
每个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是划定一个区域的,但划定区域范围内才征收房土两税,所以搞明白征税范围是首要任务。
江苏的没有农村一说,都要交。要看省的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所以镇必须是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另外征收范围是由政府划定的,税务机关无此权利,不要被税务忽悠了。税务要征收房产税,让他出示政府关于某某区域被划入征税范围的文件,没有这个文件,企业无交税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也就是说房产税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施行细则,再由下面的政府划定具体的征收范围。就算厂房属于某镇的行政区划,只要没有被政府划入征税范围,就不用交税。税务说破嘴也不要交税,税务要征税,其它出示政府的文件,没有政府的文件就不交。税务机关的文件无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建制镇是 ...
感谢,明白人!呵呵
感谢,明白人!呵呵
土地使用、房产税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施行细则,再由下面的政府划定具体的征收范围。要咨询地税才行。地税地方说了算!切记!无理可讲,目的是组织财政收入,房价的根源就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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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租赁需要交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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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啦小编在下文中为您就仓库租赁需要交房产税吗作出解答,欢迎阅读参考。
  仓库租赁需要交房产税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仓储租赁服务适用哪种税种与税率。
  仓储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在税种上的区别主要是流转税和房产税的不同,流转税附加税是随流转税变动的,本文不作考虑,其他税种如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两者均相同。
  (一) 流转税
  营改增前,租赁业与仓储业均属&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两者在流转税上税负相同。
  营改增后,仓储业适用&物流辅助业&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不动产租赁目前仍适用5%的营业税。
  对于年仓储营业额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无疑税负是降低了,且低于不动产租赁业务的税负;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仓储业的成本构成主要为仓库厂房的折旧费用、保管费用(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等,能取得进项税额的成本较少,税负高低要根据可取得进项税额的成本而定。就目前情况来看,税负略高于租赁业。
  (二) 房产税
  房产税有两种不同的缴纳方式,即按房产原值缴纳方式及按租金收入缴纳的方式。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于房产租赁的,房产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而对于自用房产提供仓储服务的,房产税应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
  租赁业与仓储业税负比较
  对拥有仓库、货场的纳税人,将场地用于租赁还是仓储税负有所不同。
  例如,甲企业在北京拥有一处库房,房屋原值5000万元,将其租给乙企业作仓库使用,年租金500万元。则甲企业年应纳营业税=500*5%=25万元,房产税500*12%=60万元。
  甲企业若与乙企业改为签订仓储合同,并提供保管服务,年仓储费用500万元,如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500/(1 3%)*3%=14.56万元,房产税=%)*1.2%=42万元。
  可见,此种情况下,仓储服务下的增值税和房产税均低于租赁服务。
  为便于进一步比较得出结论,我们对租赁业务与仓储业务进行税负平衡点分析。假设A为年租赁(仓储)营业额,B为仓储业务可取得的进项税额,C为房屋原值。
  (一)流转税税负平衡点
  1、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营业税税负5%大于增值税税负2.91[3%/(1 3%)],即仓储业务的增值税税负低于租赁业务。
  2、当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
  A*5%=A/(1 6%)*6%-B B/A=0.66%,即当进项税额/年营业额大于0.66%时,仓储业务的增值税税负低,相反,则租赁服务的营业税税负低。
  (二)房产税税负平衡点
  A*12%=C*(1-30%)*1.2% A/C=7%,即当年营业额小于房产原值的7%时,租赁业务的房产税税负低于仓储业务。
  需要提醒的是,不动产租赁业务随着营改增业务的全面展开,也将在十二五规划前即2015年底纳入营改增范畴,界时,仓储业与不动产租赁业务的流转税将全部征收增值税,但不动产租赁业务税率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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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出纳实务私营企业自建房产申报缴纳房产税问题探析_中国江苏网
& &&& & 正文
私营企业自建房产申报缴纳房产税问题探析
 & 近年来,随着私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私营企业在原址上扩建、新建厂房的现象很是普遍,由于大多中小企业都是采取的自建行为,在建造审批手续、工程管理、财务核算等方面很不规范,从而造成了房产税计税依据的难以确定,给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带来了困难。本文通过梳理存在的问题,对相关的房产税政策进行解析,以期对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带来帮助。
  一、企业自建厂房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手续不全,厂房建造简易且不规范
  企业一般都是在自己厂区内搭建厂房,厂房大多采取钢构或板房方式,结构简单、造价低廉、技术要求不高,基本上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而是自己备料,包工建设,无需规划、住建部门审批。
  (二)难以取得建筑发票和产权证书
  由于企业自建厂房大多自己购料采取包清工方式,购料时很少索取发票,完工后很少有企业主动到地税机关开具发票;另外,由于企业厂房建造审批手续不全或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再加上一些企业是在租赁土地或集体土地上建厂房,所以一时产权证无法取得。
  (三)企业固定资产核算不健全
  企业很少有专门的基建部门管理在建工程,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原因不能取得建筑发票,企业财务部门很难取得合法凭据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在建工程长期挂往来账不结转固定资产,许多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均存在未登记、少登记或未正确登记房产原值现象,导致房产原值提供不实。
  (四)新建房屋投入使用不按规定时点申报
  由于企业自行建造的厂房基本不经建筑质检部门监管,厂房完工后无需竣工验收便自行投入使用,但在建工程并不转入固定资产,由于在建工程管理不规范,企业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日期等确认缺乏凭据,再加上企业对房产税政策的理解偏差,往往是等税务机关发现后才申报房产税。
  鉴于以上原因,造成了房产税纳税人、计税依据和计税时点的难于确认,致使纳税人产生了不申报或少申报的侥幸心理,形成了税收风险,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二、相关房产税政策解析
  (一)关于房产税的定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无产权证房产纳税人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企业自建的厂房虽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是属于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因此,应当照章缴纳房产税。
  (三)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认
  本问题所涉及的计税依据,主要指房产原值,即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号)第四条规定:“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考当地同类房产核定”。对于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并正在使用的厂房,纳税人应及时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结转,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确实难以核算的,积极主动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计提申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房产税申报时点的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九条“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三、相关建议
  本文在梳理私营企业自建房屋申报缴纳房产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现行相关的房产税政策进行了解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如下建议:
  (一)委托权威职能部门评估确认计税依据
  关于企业自建厂房计税依据的评估和核定问题,苏政发[号和财税[号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很大的难度。目前现行政策尚没有具体的房产原值评估和核定操作办法,鉴于建行、住建等职能部门、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受部门利益的制约,再加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很难会同地税部门形成一个公正的评估核定结果。为此本文建议在县级以上地税部门建立房产税的纳税评估体系,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房产税评定指标和办法,使纳税人及基层税务人员都容易执行。可委托物价部门以房屋建造年份与房屋结构分段设定每平方米的房产原值来作为评估指标。对地税机关认为(或纳税人主动提出)需要评估核定的房产原值,委托物价部门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政府支付,纳税人以物价部门的评估价格作为申报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这样既规避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又化解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实现征纳共赢。
  (二)做好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
  作为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现代载体,如报纸、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纳税人申报平台等,加强房产税相关政策的宣传,及时有效的告知房产税的纳税的义务人、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税种特点等等,对个体企业,则采取沟通、交流、答疑、辅导等个性化服务模式,减少纳税人因政策模糊而造成的征纳矛盾。同时,要曝光一些偷、漏、抗税案例,增强企业自律性。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房产原值,直接来源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账簿,所以作为企业,一定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积极获取合法、有效的原始记账凭据,真实、正确地核算在建工程成本,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对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结转而投入使用的房产,要及时、主动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入账,按法定计税基础和时点计提折旧和房产税,以规避因税务稽查处罚而带来的损失,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来源:丰县地税局&&
作者:薛伟宏 刘敬英&&
编辑: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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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咨询内容: 省局领导:我是一开发公司会计,我单位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拍得一地块。为了公司形象,我公司在拍得地块的公路旁自行建造了一售楼部(该售楼部等到房屋销售后要拆除,占用土地面积500平方米,共一层,建安成本500000元)。 我的问题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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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领导:我是一开发公司会计,我单位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拍得一地块。为了公司形象,我公司在拍得地块的公路旁自行建造了一售楼部(该售楼部等到房屋销售后要拆除,占用土地面积500平方米,共一层,建安成本500000元)。
我的问题是:
1、我公司需要申报缴纳房产税吗?
2、如要缴纳房产税是按照建安成本的50万元申报缴纳房产税还是要包含土地价款250万元在内?。
(如能提供相关文件规定,希望提供文号,我可向老板解释,谢谢!)
回复内容:
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政策依据:《》()
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务财产处&&&&&&&& 答复时间: 10:41
来源链接:http://www.ah-l-/portal/bsfu/zx/1168.htm
税屋观点&&安徽省地税局对此问题的解答不够严谨,对纳税人甚至有些误导。临时性建筑物真的不用缴纳房产税吗?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能满足不征房产税的两个条件。如果这一临时建筑物为施工单位所建,这一临时建筑物也已经交与开发公司,并且开发公司也已经在实质使用,因而应当从开发公司接受临时建筑物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临时建筑物由开发公司自己建造,那么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九条的规定,开发公司也应当从该临时建筑物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无论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哪一方建造的,都须缴纳房产税。
一、《》()规定:
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相关法规&&&& &全文作废&&&&&&
临时性建筑物涉及的房产税问题
一、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19号&&&&
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要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企业房产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可,那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而记入小型设施&等其他项或者以&待摊费用&处理的,如果构成房屋形状的。(有屋顶和墙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未构成房屋形状的各种工棚不征房产税。
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地方税征管,根据地方税有关法规规定,现对近期我市地方税征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确定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问题
(一)对以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形式建造的这类房产,在未取得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前,以国土房管部门批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二)对于不纳入国土房管部门产权登记范围的违章建筑和临建房屋,视为产权未明确的房产,该房产的使用人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本文下发之前已作出税务处理的,不再作调整。
综上,税屋认为上海市那个文件规定相对比较切合实际。无论什么工棚、车棚、简易仓库、临时办公房等等,也无论是不是记入固定资产帐,也无论谁建谁使用,只要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并且是用常用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就应该征收房产税,不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如工棚、车棚、加油站的罩棚等),或者虽具有房屋形态,但不是用常规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的(如用铁皮、油毡、石棉瓦等搭建的临时住人、储藏东西用的简易房屋),也不应该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税屋认为,对这种临时房屋交还或转让给基建单位的,还不能一概以征税论,还应该按上面说的那个原则加以区分算不算房屋,算房屋的征税,不算房屋的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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