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占用土地建养殖场 需办农村建房需要哪些证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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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目录
市政府及部门信息公开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畜禽养殖场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公开方式:
信息类别: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备注/文号:
南政办〔号
内容概述:
(16)133号转发泉州市畜禽养殖场审批管理规定通知.rar
南政办〔〕号
〕号)、泉政文〔〕号、
严格生猪养殖准入门槛,三同时制度。污染-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恶性循环。
附件:南安市允许保留生猪规模养殖场名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允许保留生猪规模养殖场名册&&&&&&&&&&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养殖场名称
养殖规模(头)
规划分类(&)
能繁母猪数
泉州市农业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水利局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此件主动公开)
整场大面积改建的畜禽养殖场都需要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才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申请流程:(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受理条件:
.政策依据
.受项目建设用林数量应在本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定额内,不涉及级以上保护林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的情况下,收取以下申请材料:
()《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人(单位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委托经办人办理本事项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和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用地图;()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等。其中,林地权属证书仅需提供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到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仅需提供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应注明查验人执法证号,附送执法证复印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受理程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核查项目使用林地现状与申请材料一致后,在承诺工作时限内通知建设项目业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森林资源补偿费。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森林资源补偿费后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收费发票。
.投资项目备案。由畜
.水土保持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建养殖项目,畜
.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由畜
本规定有关条款由有审批权限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政务公开 你现在的位置是:
八字桥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八字桥乡加快推进养殖业污染整治与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八字桥乡人民政府
点击:130次
时间: 16:53
各村委会、乡直(属)有关单位:
《八字桥乡加快推进养殖业污染整治与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已经乡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 八字桥乡人民政府
&&&&&&&&&&&&&&&&&&&&&&&&&&&&&& 2017年4月20日
八字桥乡加快推进养殖污染整治与建立
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为强力推进我乡养殖业污染集中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按照《尤溪县加快推进养殖业污染整治与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尤政文〔2017〕99号)文件精神,经乡政府研究,根据本乡实际,决定集中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年)的通知》(闽政〔2016〕29号)《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22号)、县政府办公室《尤溪县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尤政办〔2017〕36号),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完成不符合规定的生猪养殖场(户)关闭拆除任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严厉查处生猪养殖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生猪养殖良性健康发展,为打造&水清、河畅、岸绿、生态&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从&拆、转、清、管、查&五个方面综合发力,全面推进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我乡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拆&:<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2312;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年4月25日前,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养殖场。2017年5月10日前,全面关闭拆除可养区无养殖备案(包括50头以下有独立场房的经营性养殖场(户))不符合法规的养殖场;可养区原有场房扩建和关停复养养殖场(户)。
&转&:指导养殖退养户尽快实现转产转业。
&清&:结合&河长制&工作和全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全面开展小流域河道清淤工程,并做好沿河卫生清理和保洁工作,提升流域水环境功能。
&管&:全面建立并实行养殖业监管长效机制、日常巡查机制、综合执法机制,确保&零复养&、&零抢建&。
&查&:加大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养殖行为。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对拒不改正的超标排污行为,启动按日计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置。
三、工作措施
(一)严控规模养殖。全乡生猪养殖严格控制,以2015年底经环保、农业部门审核的生猪规模养殖数据为依据,未经批准不得新增规模养殖场。
(二)把好批建关口。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尤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重新化分方案》等法规制度,按照环境评价(登记表)审批&土地备案许可&防疫条件审核的顺序要求取得合法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畜禽养殖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并建立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规模养殖场所处地域因县、乡镇规划改变列入禁养范围的,必须拆除、关停或者搬迁。
(三)完善服务制度。乡畜牧兽医站、农技站、环保站要积极对接县农业局、环保局挂包技术指导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对我乡治污业务进行技术指导,督促各养殖场按时整治到位。按照&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机制。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切实杜绝养殖户乱丢弃行为。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村、各部门要应用各种手段、广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的社会危害,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基础。各村要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监管纳入村规民约,形成村民环保自律、公众积极参与的养殖污染防范机制。
(五)强化巡查力度。各村、各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整治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应整治的生猪养殖场严格按照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整治到位。建立健全养殖污染整治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养殖污染回潮与反弹。严格畜禽养殖项目环境监管,建立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共同参与养殖污染监管。举报电话:12369;0598&6476436。
(六)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考核制度,将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乡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专项整治行动联合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各村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实行一周一通报。各村要及时将本周整治进度情况报畜牧站,上报时间为每周四下班前。
四、职责分工
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把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行政村:各村是辖区内的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村主干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本村辖区内的养猪户情况要全面摸排,各村要采取分片挂包、干部挂钩包干到户、包场责任制方式,盯紧各家养殖场,确保整治任务按要求完成。同时,应加强巡查等监管工作。杜绝新增、无审批养殖场。对违反养殖规划和未批先建、抢建的养殖行为,由所在地村牵头,乡整治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配合,及时依法予以查处。严防养殖污染回潮,巩固整治成果。
乡纪委:对各村、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予以问责。
乡畜牧兽医水产站:按照生态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加强养殖业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的整治工作,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乡环保办: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辖区畜禽养殖场开展督查检查,对于无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通过暗管或渗井、渗坑等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从严查处。&
乡村建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行为。
国土所: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养殖业使用设施农用地进行审核,报上级部门审批,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林业站:及时依法查处违法砍伐林木、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行为。
乡水利站:对辖区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查处;
派出所:对环保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须行政拘留或其他违法案件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供电所:对政府相关单位函告的关于辖区违法的生猪养殖场(户)实施停、限电等措施,确保政府政策及行政处罚措施落实到位;
乡直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非法养殖的查处工作。
五、考核奖惩
(一)补助标准
对拆除备案外的生猪养殖场,在4月30日前完成清栏任务且在5月10日前完成拆除任务的,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二)处罚标准
各村要在2017年4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养殖业污染整治任务,2017年5月10日前全面完成养殖业污染整治任务。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治任务的村,给予相应处罚:
1.对现有需要拆除的养猪场(户),各村要关闭拆除,如有1家未按时拆除,处罚村主干和包片工作组每人500元、包片村干部1000元,并要求村向乡里作出限定时间内拆除整改的承诺。以上罚款由村主干、工作组成员和包片村干部个人承担,罚款直接上缴财政所,作为污染整治工作经费。
2.对不能在上述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治任务、在整治工作中不作为、不尽职责、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的各村、部门、业主,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乡、村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方面,发现仍存在未经审批新建、扩建和复养的畜禽养殖场,在作出承诺后仍未能整治到位的,对未完成整改拆除1家的给予驻村工作组、村主干、包片村干部给予罚款1000元处罚,并给予效能告诫处理。
有关单位责任追究方面,环保、畜牧兽医、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供电部门要对违规养殖场进行拉闸断电,对各有关单位因工作职责履行或落实不到位的,将依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
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业主责任追究方面,对拒不整治,存在直排、漏排、偷排及排放不达标等问题的养殖业主将依据《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
六、长效管理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2312;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年5月10日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后,进一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行政村
实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处罚制度,对新增无审批手续的养殖场(包括扩建扩养复养),每发现一家给予行政村处罚1万元,并取消该村当年度向上申报资金补助。
(二)责任人
专项整治后,因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年度发现新增1家生猪养殖的:给予包片乡、村干部、村主干每人3000元处罚。发现2家以上(含2家)生猪养殖的,给予包片乡、村干部、村主干每人3500元/家处罚。受到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村主干取消养老保险补助政策。
(三)有关部门
对开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国土所、林业站、供电所等责任单位未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职责的,我乡将上报给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直至组织处理,并取消年终评先评优。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各有关单位要站在全县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中整治养殖业污染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党动员、全民动手&,以背水一战的决心和真抓实干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务必确保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二)营造浓厚氛围。要创新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充分发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抓好典型宣传。各村要走村入户动员宣传,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养殖业污染整治标语、条幅,在全乡上下营造出浓厚氛围。
(三)加强整治力量。各村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集中整合相关人员,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攻坚战,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密切配合,从养殖场用地、生产、用电等环节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法依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四)落实责任到位。各村、各单位要敢于真碰硬、出实招、求实效。建立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河长、段长制度,按照属地管理,每个挂包责任人必须按照一户一策的要求,细化整治任务,确保按时整治到位。lo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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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长县政办发〔2007〕32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污染&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7日印发
长沙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羽毛等固体废物。
第四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全县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饲料及添加剂的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国土部门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用地审批,会同规划部门进行选址审定及违法用地依法查处等工作;
县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就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进行选址审批,根据部门联合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县国土、县城管部门进行查处;
县卫生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安全监测及人畜共患疾病进行管理,防止污染源扩散;
县农业部门负责灌溉水质安全监测,依法对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查处。
第五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原则;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对县域内畜禽养殖场实行分类管理。
规模养殖场,是指牲猪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养殖用地1200m2以上;家禽饲养量3万羽以上,养殖用地2000m2以上;牛存栏量在100头以上,养殖用地400m2以上。
中型养殖场,是指牲猪存栏100-500头,养殖用地250-1200m2;家禽饲养量羽,养殖用地 m2以上;牛存栏量在20-100头,养殖用地80-400m2。
小型养殖场,是指牲猪存栏50-100头,养殖用地120-250m2;家禽饲养量羽,养殖用地200-1000 m2以上;牛存栏量在10-20头,养殖用地40-80m2。
家庭散养户,是指牲猪存栏量在50头以下,家禽在1000只以下,牛存栏量在10头以下养殖农户。
政府支持鼓励发展规模养殖场,提倡以村、组为单位建立治污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的养殖场地。
第七条&各类养殖场(户)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规模养殖场:必须距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地理界限500m上、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地理界限300m上。必须有相对独立的畜禽废渣处理系统或处理办法,养殖污水必须发醇、净化后才能外排。
中、小型养殖场:距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地理界限300m以上、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限200m以上,必须有有效的畜禽废渣、废水处理办法,必须有沼气池等处理设施,必须保证污水不直排。
家庭散养户:必须距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地理界限100m上,必须有有效的畜禽废渣、废水处理利用途径。
第八条&县域内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发展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已建县城城区、工业园区、乡镇中心集镇建成区,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
限制发展区、县城规划区、乡镇中心集镇规划区,以村为单位、人平饲养量达10头以上,以及种养失衡、粪便产消失衡,水体、土壤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适度养殖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发展区以外的养殖数量较少,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量较大的区域。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限制发展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不到位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有计划、有条件地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第九条&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审批
在适度发展区新建、扩大规模养殖场和中型养殖场,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后,方能进入环境保护审批程序。需占用农用地的养殖场,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中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环境行政部门审批前应征求农业行政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意见。环境保护审批程序通过后,报规划部门办理选址审批手续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再报国土部门审批用地。
在适度发展区内,小型畜禽养殖场、家庭散养户新建、扩建、改建时,不能影响相邻农户的生产、生活,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条&所有养殖场及家庭散养户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城镇和村庄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有关规定。规模养殖场在满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基础上,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方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中型以上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排污费征收办法》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收取。所收取的畜禽养殖排污费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第十四条&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采取雨污分流方式,防止雨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在畜禽栏室内采取粪尿干湿分离,实行干法消排粪渣。
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并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硬化,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及雨水淋失而造成环境危害。
各类畜禽养殖场严禁向自然水体直排畜禽养殖污水及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五条&各类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在畜禽养殖中应当采用紫外线、双氧水等环境友好型消毒剂,减少氯化剂用量。
各类畜禽养殖场、家庭散养户在畜禽养殖中不得选用高铜、高锌、高铁等有害元素添加剂的饲料,更不得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和散养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程序,在当地畜牧部门指导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将病死畜禽露天丢弃或抛入自然水体。
第十七条&各类畜禽养殖场不按规定完善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设施,造成集体或他人塘坝严重污染、沟渠淤塞、农田无法耕种、饮用水源变质等环境问题的,畜禽养殖场(户)有清除污染、停止侵害、恢复原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养殖场(户)拒不履行责任,受害方(人)可提起民事诉公,依法维权。环保、畜牧等部门为依法维权的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政府对利用畜禽粪便进行加工处理的循环经济项目给予政策优惠和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粪便和废渣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向自然水体直排畜禽养殖污水及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二十条&擅自将病死畜禽露天丢弃或抛向自然水体,由畜牧部门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严肃查处,根据规模大小处以5-20万元罚款,直至关闭。国土部门对中型畜禽养殖场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尽量占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严禁占用耕地。建设畜禽养殖场应当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征求意见,未完善各项审批手续,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管理办法指导村、组、居委会制定相应乡规民约,对畜禽养殖进行有效管理,督促各养殖场(户)落实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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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出台,在农村这些违规建房,现在可以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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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42 & &养禽与禽病防治 &
由于种种原因,农民私自占用耕地建房,房屋搭建不合标准等违规建房屡见不鲜,农村房屋建设乱象层生。国家对农村建房管理相当严格,对农村违规建房惩治也相当严厉。近期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出台,对违规建房的法律责任予以更改,处罚措施人性化了,这些违规建房“合法”了,或将可以享受确权。第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不再是退还土地拆除房屋。第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这种情况多是,一户占用多宅,或者不是本村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规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违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房屋交由村集体处置。不再是退还土地拆除房屋。以上就是2017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下,对违规建房的具体处罚措施。从一定意义说,这两种违规建房可以是”合法“的了,可以享受人性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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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各地禁养限养、养殖场拆迁也进行的如火如荼,但同时各种野蛮拆迁、“一刀切”拆迁的新闻也屡见报端,不仅给养殖户的生存带来灭顶之灾,也给政府的公正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这几天养鸡网群里也是在议论拆迁之事,养鸡户们都普遍关心这个问题,生怕一不小心,这个铁锅就砸到自己身上,那么养殖宝也收集一些资料整理出来,供大家有个参考!面临拆迁或者是面临环境保护的原因来进行拆迁如何补偿的问题?
第一份是国家乃至地方,不会专门针对养殖场制定相应的拆迁补偿规定。首先占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自家的承包经营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所有权。使用权在拆迁中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的年产6倍之上来进行补偿,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这属于征地补偿。
第二份补偿是地上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要强调一点,政府在拆迁的时候说地上附着物是违章建筑,我们要打击好这点,这绝不是违章建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所从事的农牧畜业、养殖业、种植业本身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的土地承包也好耕地也好所应该干的事情,上边所建的建筑绝对不是一般的违章建筑。首先是没有改变土地的用途和属性,这个涉及不到违章建筑的问题,这是一种打压拆迁心理价格的手段而已。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相关厂房、养殖设施、养殖工具、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用电用水和环评的处理设施了,都属于补偿范围,而且是不可移动的补偿范围。
第三部分是搬家补助费
已投入资产补偿,顾名思义,建设养殖场时投了多少钱在圈舍、养殖设施设备上,注意,这部分补偿是给你搬不走的物的补偿(有点绕,汗!),鸡能哄走不给补偿,设备能搬走不给补偿,但可以给下边提到的搬家补助,这部分补偿一般通过评估确定。
第四部分是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是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限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有些地方是按照每头猪补偿200来算,这种按照每头猪、每只鸡多少钱来赔偿的方式方法是不科学的。我们都清楚养猪养鸡是一年要养好几批,单纯补偿这一季养猪养鸡的钱,完全不能弥补损失。应该在一个评估体系当中进行停产停业损失的核定,而且不能经过纳税,因为养殖业往往都是都不纳税的,其他的还涉及到搬迁安置问题。最后,提醒!好好谈,不要发生过激行为,拆迁花钱一般不是花的与你谈判的那人的钱,也就是不是花的他自己的钱,多要钱是人之常情,但要钱要在点上,才是上上策,鱼死网破,是最下策的下策。只要有能磨一块挣一块的坚定意志,就能得到好的结果。如果实在不行,也可以找个律师咨询咨询!
申报养猪补贴得具备什么条件
在2017年国家加大了多农业的补贴力度,提高了在农业上的补贴金额,这个是大家都知道的。那么,在申报的过程中还有哪些你不知道“潜规则”呢?今年养猪补贴有哪些?
1、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
2、生猪养殖规模头的,补贴60万。
3、生猪养殖规模头的,补贴40万。
4、生猪养殖规模500到999头的,补贴20万。
申报养殖补贴的养殖户、合作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是涉农企业申报项目,需要具有法人资格,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管理规范。
2、如果是合作社去申报项目,同样需要具有法人资格,注册登记且经营一年以上,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的要求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以资金安排年度为准)只能获得一种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很简单,就是同一个类型的补贴一年只能领一次,不能反复领。
还有一些其他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大家也需要注意一下哦!
第一、水电优惠对农村养殖的来说都是消耗水电的大户,但国家对于养殖会回有水电的优惠。像面粉使用地下水资源,养殖户也享受农业用电的价格。而且国家非常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等地方发展养殖,这样也能节约土地的利用。
第二、动物防疫补贴农村养殖难免会打各种疫苗,国家对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有补助政策,而且还会对畜禽疫病扑杀都有补助政策。对病死猪无公害处理,对猪定点屠杀环节病害猪处理都有补贴政策。
第三、良种补贴农村养殖的母猪,奶牛,肉牛,存栏能母羊30只以上,能繁耗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都会有补贴,母猪是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的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绵阳,山羊公羊800元,耗牛公牛2000元。
申报补贴,这些“潜规则”你了解吗?申报农业补贴找哪些部门、哪些科室最有用?
申请农业补贴可以找当地的农业局、农办、财政局、农综办、旅游局、科技局、林业局、发改委等。以上部门每年都能申报,每个项目在20到60万元范围的较多,如中央财政项目一般都在几百万至上千万元。也可以找水利局、环保局、老区扶贫办、经贸局等。这些项目资金少些,5到20万居多。当然,根据具体项目的不同,要针对性的选择你要找的部门和科室。
虽然补贴政策看起来似乎很复杂,仔细分类下来是很简单的,只是在优惠政策类、补贴类、专项扶持类,对于不同的政策类别需要对症下药才能稳操胜券。国家对于农业的补贴政策非常大,项目逐渐增多,金额也越来越大,所以在农业生产中,有些补贴需要村民们注意,如果能申请的尽快申请。(资料来源:中国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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