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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高校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严禁高校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高校就业至上观念致毕业生&被就业&现象普遍。教育部再出禁令――
&& 2011届高校毕业生离校在即,多家网络论坛近期频现高校毕业生&被就业&问题的曝光帖。发帖大学生称,自己所在的高校为&刷高&就业率,无论是否实际就业都要求学生尽快寻找公司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并要求&先签就业协议,再拿毕业证书&,否则就不予毕业。对此,教育部办公厅6月10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阶段各项就业工作,提出就业工作&四不准&,防止大学生&被就业&。那么,这一纸通知能否刹住毕业时&被就业&的虚假之风?
&&& 多则网帖曝光毕业生&被就业&
&&& 近日,一个自称是福建工程学院软件学院应届毕业生的网友发帖称,&学校发给学生每人三份毕业就业协议书要求学生在外寻找公司签订该协议以换取毕业证书。即未签订该协议的学生无法获取毕业证书(在成绩允许毕业的情况下)。&
&&& 无独有偶,5月31日,另一条题为《请教个问题:三方协议是什么,是不是学校用来刷毕业生就业率用的》的帖子也出现在天涯论坛。&我们学校老师说三方协议不签,就不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不给毕业,问题很严重。&发帖网民&我菜&同时提出疑问:&大学不是学分修够了,论文通过就行了吗,是不是所有学校都要签了三方协议才给毕业的呀?&
&&& 类似的情况并非个案,&被就业&现象在网上被广泛讨论。网友&晴天&说,他们毕业前不交就业协议书,学校各部门就不盖章办理离校手续,没有找到工作的同学只能到处做假。网友&顺时针&也反映,&临近毕业前几天,学校通知把没有签约的就业协议交上去,等离校前再发还时,就业协议已经签了,我光荣&就业&了。&
&&& 谁得了&被就业&的好处?
&&& 对于一些学校将签订就业协议和毕业证挂钩,从而提高就业率的做法,大多数高校毕业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造假的一个极端做法,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利益。
&&& 曾&被就业&的一位毕业生说,由于毕业前&被签约&在一家不大熟悉的单位,至今他的人事档案还留在那家单位,档案转递手续非常繁杂。一个月前,他曾托人办转档案手续,可是事情一点眉目都没有。
&&& &&被就业&对学生来说不是什么好事。&广西某三本院校一名班主任老师说,国家统计高校就业率的初衷是为做好就业工作提供参照。但在虚假数字的指引下,本来最值得关注的就业困难群体就会被忽略。按照相关规定,这些就业困难群体本来可以获得一些就业帮扶,但他们既然已经&就业&了,就只能自己四处谋求出路。
&&& &高校要玩这个&数字游戏&,是因为掩藏在&被就业&背后的,是尴尬的就业率。&南宁一高职院校的一位老师说,高就业率能给高校带来诸多好处:上级部门重点表彰、媒体舆论大力宣传、进一步促进招生&&相反,如果就业率不高,学校自身的办学规模会受到限制,招生名额会减少,办学经费也随之减少,如此恶性循环,学校必会陷入困境。
&&& 不公开就业率,避免高校造假
&&& 针对高校毕业生&被就业&、&不就业就不能拿到毕业证学位证&等情况,教育部办公厅6月10日下发的通知要求,各高校要严格加强对用人单位信息和就业相关材料的审核,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通知中,教育部重申,在全国高校本科教学评估、就业先进评选等工作中作假、违规者将实行&一票否决&。
&&& 其实,教育部早在200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即明文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强调,用&就业协议&换&毕业证&的方式给就业率&注水&不仅不被允许,还会使社会大众看不见高校严重困难的就业现状,从而对高校教育质量盲目乐观,不利高校长远发展。
&&& 一些高校毕业生认为,尽管教育部门多次强调,高校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但是&被就业&现象近年来仍层出不穷。这一现象,光靠教育部门的一纸通知,是难以真正杜绝的。
&&& 对此,有专家指出,当前社会各方对高校评判的普遍标准就是就业率。&官方代表&教育部也是如出一辙,其规定: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地方和高校,区分情况,原则上要减少招生、控制招生或调低增幅。有的省明确规定就业率低于30%的高校专业停止或隔年招生。如同高中,以分数为主的衡量标准导致了素质教育的难以成功。在大学,官方、民间均推崇的&就业至上论&则造就了高校&另辟蹊径&,帮助学生&就业&的怪局。
&&& 广西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孙华教授认为,对于就业率,教育部门只有采取&统计但不公开&的方法,才能从根源上防止高校在就业率上造假。教育部门统计就业率的初衷,是为做好就业工作提供参照。然而,目前的就业率,已经成为高校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这无形之中逼着高校在就业率上造假。如果教育部门统计的就业率,只作为内部工作参考,不为招生宣传而对外公布,这样就可以避免高校在就业率上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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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毕业落户问题需要几天(只网上签约,弄就业协议书)两天就能搞定吗
现在工作还没定下来,6月10号学校就让我们签约,如果不签约的话,户口就打回原籍,但是我后天去面试,感觉机会还是挺大的,现在不知道怎么办好了,如果办户口落户,两天能搞定的话,就好了,那样的话面试就回来了。学校只为了自己的就业率,一点也不为学生考虑:(
& && &有虫友在青岛办过先落户后就业吗,那些程序大约需要几天啊(只网上签约,弄就业协议书),一两天能搞定吗?
& &&&期待各位虫友的回复,谢谢!
还得要前提条件啊,哪有什么熟人啊:(
你学校老师也太没有人情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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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随地聊科研如前所述,就业协议虽不是劳动合同,但也是具有法律;案例10:小吴系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的毕业生,在看;(四)合同违法;在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有些用;案例11:小刘系某大学文秘专业的毕业生,在某民营;当然,大学毕业生所遇到的就业陷阱还包括试用期陷阱;二、防止误入求职陷阱的对策;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上尽管存在各种就业陷阱,但其实;(一)保持正确心
如前所述,就业协议虽不是劳动合同,但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协议,它在订立后将对供需双方产生拘束力。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形下,有些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约时,利用协议中某些条款欺诈毕业生。例如,在协议中强迫毕业生签下高额的违约金条款,又以种种苛刻条件迫使毕业生辞职,然后以违约为由要求毕业生支付违约金;或者事先不和毕业生约定违约金数额,待毕业生提出违约时则漫天要价。
案例10:小吴系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的毕业生,在看到某公司招聘营销人员的启示便去应聘。公司在经简单面试后同意录用她,但公司在和她签约时约定了三年的服务期,她在此期间若离职须交三万元违约金。小吴觉得这家公司还可以,况且三年时间也不长,就和这家公司签了约。她后来才发现这家公司招聘了大量像她这样的大学生做营销,但他们的底薪低得几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而销售提成像他们这样的新手根本就拿不到。但即使是这样她也不敢提出辞职:她根本就没赚到什么钱,根本就付不起这笔违约金。解析:小吴所碰到的这种情况在大学毕业生中较为普遍。其实这类公司根本就不想招人,而是以招人作为幌子,钻政策和法律的漏洞,专门诈取毕业生的违约金。因此,大学毕业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必须要格外小心、谨慎。
(四)合同违法
在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毕业生急于求职的心理,利用劳动合同故意设Z了很多陷阱。例如,在合同中罗列许多强迫大学毕业生放弃合法权利的霸王条款,或者强迫从事危险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与其签订带有“死伤自负”等字样的“生死合同”,或者以交纳违约金或扣押人事档案为要挟不合理地限制大学毕业生跳槽,或者为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例外准备一份假合同,等等。
案例11:小刘系某大学文秘专业的毕业生,在某民营企业当办公室秘书。公司在与其签约时列出了“劳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的字样,说是为保证秘书工作举止端庄的需要。当时小刘急于要进这家企业,所以尽管这家企业提出如此苛刻的条件,她违心地签了这份合同但心理总是很不舒服。解析:“劳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的条款,既违反了劳动法又违反了宪法和人权。大学毕业生面对这种违法条款不要害怕,应该大声说“不”!
当然,大学毕业生所遇到的就业陷阱还包括试用期陷阱、传销陷阱等。前者是指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有意规避劳动合同的各种行为。用人单位有的规定的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有的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有的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有的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或约定两个试用期,这些都是试用期陷阱的表现形式。后者是指非法传销组织以招聘为幌子,利用大学毕业生刚走出校园不久、社会接触面不广、对生活期望值过高、渴望在事业上有所作为的不稳定心态,用各种伪装掩盖非法传销的事实,以“好工作、高收人”为名诱骗他们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他们的防范意识也有所降低,于是传销组织便乘机将黑手伸向了他们。
二、防止误入求职陷阱的对策
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上尽管存在各种就业陷阱,但其实这些就业陷阱的骗术并不高明,作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只要掌握了以下对策,就很容易识别和防范这些就业陷阱。
(一)保持正确心态
首先,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形势,培养“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意识。近年来国家实施了各种积极的就业政策,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千方百计地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但就业领域里的供需矛盾仍比较突出。这就要求大学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好多次受挫的准备。其次,求职时应持有平常的就业心态。“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轻易相信那些要求低、待遇好、成功快的招聘广告,要相信只有通过踏踏实实、勤勤恳恳的工作才能走向人生的辉煌。“天生我材必有用”,大学毕业生只要
能调整好心态,以普通劳动者身份看待自己就肯定能实现就业。最后,勤学苦练、夯实基础。“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想要取得然后职场的成功,必须抓住在大学学习的每分每秒,不断充实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这才是成功就业的真正基础,投机取巧、急于求成的心态往往是落入就业陷阱的内因。
(二)防范招聘陷阱
首先,不要相信那些需要缴纳保证金或押金才能入职的公司,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或抵押物;也不要轻易相信那些巧舌如簧的中介公司,大学毕业生要相信凭自己的实力和能力肯定能实现成功就业。其次,不要相信那些采用校内小广告或名片、网上论坛形式发布的招聘信息。大学毕业生必须明白这样简单的道理:任何一家货真价实或有点实力的用人单位都不会采用这些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发布这些信息的大多是在摆设就业陷阱,否则为何不正大光明地正式发布招聘信息呢?原因恐怕就在于他们做贼心虚,想把这些信息发布在比较隐蔽的地方,期待有人能愿者上钩。再次,在应聘之前通过电话咨询、网络查询等多种途径核实用人单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有关信息未得到核实前尽可能不要前往该单位应聘。最后,在面试时涉及到劳动成果的归属问题,一定要先声明和主张该成果的所有权归属。
(三)重视签约环节
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的法律武器,也是防范各种就业陷阱的护身灵符,大学毕业生必须尽可能地做到基本掌握。其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所有条款以及附加条款。如有不清楚或难以理解的地方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解释;如有对自己不利之处不要立即签约,切不可因求职心切而认可不平等、不合法的合同条款。还必须注意合同里的内容与招聘广告或面试对方所述的是否相符。再次,大学毕业生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擦亮眼睛,最好向有经验的老师及工作多年的师哥师姐、亲戚朋友请教。最后,在发生劳动争议后要敢于抗争、勇于维权,必要时可以寻求用法律途径解决,而且特别要注意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和时效。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先仲裁、后诉讼,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仲裁裁决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注意面试安全
首先,大学毕业生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面试时注意观察面试人员的形态、特征等,特别是女性毕业生更要谨慎。如果主试者说话轻浮、眼神不正并要求更换面试地点或夜间面试,或面试地点偏僻隐密等,感觉不安全、不对劲,就应马上找借口迅速脱身。其次,大学毕业生要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不要缴交任何名目的费用,不要购买对方以任何名目要求购买的物品或服务;不要应对方的要求当场办理银行卡、信用卡,不要轻易签署任何文件、契约,也不要将证件及信用卡交给地方保管。最后,大学毕业生要保证自己的信息安全。无论是在投递简历还是在面试阶段,都不要过多透露自己与应聘无关的个人信息,也不要轻易留下亲戚、同学、朋友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防止不法份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活动。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大学毕业生经常遇到的两种法律文件,这两者间有一定联系但也有所区别。
(一)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是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毕业生未来就业意向达成的初步约定,在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以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它既约束大学毕业
生毕业时按约定到用人单位就业,也约束用人单位按约定接收大学毕业生,同时也是大学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凭证。我国高等院校目前普遍使用的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它在实质上并非劳动合同而是民事协议。
1、签订就业协议的原则。在签订就业协议时毕业生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在未与前一个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之前,不能与其它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变更就业协议中的有关内容应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在没有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前不能擅自涂改变更就业协议。
2、签订就业协议的步骤。首先,大学毕业生必须到所在院校的就业部门或学院、系部就业工作人员手中领取就业协议。每个人的就业协议都是一式四份并有自己的编号。其次,大学毕业生所在学院、系部在就业协议上签字盖章,目的在于确认毕业生的身份。再次,大学毕业生所在院校就业部门在就业协议上签字盖章,以示确认毕业生资格和推荐。又次,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在就业协议上签字盖章。最后,无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须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签字盖章。
3、违约及处理程序。就业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就业协议签订之后违约现象也普遍存在。大学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在就业协议的备注栏里书面确定违约责任及补偿办法。大学毕业生提出违约的需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和解约书面证明,并按协议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以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的应与毕业生积极沟通,并按协议向毕业生支付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付毕业生还可向劳动部门反映甚至申请劳动仲裁。
案例12:2003年1月,某计算机公司到某大学招聘软件开发人员,该校计算机系应届毕业生小周参加了招聘。在通过笔试及面试后,该公司决定与小周签约,双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聘用协议》。《就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乙方(小周)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第六条规定“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字样。《聘用协议》中规定,乙方(小周)签订本协议后,毕业前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否则,须赔偿甲方(公司)用人定编损失费10000元整;如甲方不接收乙方,须赔偿乙方(小周)10000元。同时,鉴于小周元将参加当年的研究生考试,《聘用协议》中还约定,如乙方(小周)考取研究生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然而直到2003年6月中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小周仍未到远翔公司报到也没有任何音信。经了解原来小周已经在另一家公司上班。2003年7月,该公司正式致函小周要求他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始终没有得到对方任何明确答复的情况下,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小周违约并要求他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小周赔偿该公司违约金10000元。解析:本案中小周与该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聘用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合同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因此是有效的协议且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小周违反了协议的规定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说明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法》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
述条款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新颁布《劳动合同法》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初涉职场的大学生来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主要的途径。
1、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订立中必须明确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它有关问题。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关系的实质,也是劳动合同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是指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后者是指不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的合同内容。它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一般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第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时间为提前3日。约定条款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过协商约定、自行规定的合同内容,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劳动者从事的工种、担任的职务、争议解决途径,等等。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根据合同期的长短确定,可以为一个或二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1、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相同之处
就业协议是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协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一定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一是二者性质相同。用人单位无论是与大学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还是与其他社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都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此而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性质相同。二是二者主体意思表达相同。从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在表达主观愿望和意思表示真实、无强制、胁迫而言,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主观愿望和意思表示所处的状态完全相同。三是法律依据相同。由于就业协议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协议,具有准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在订立就业协议时,也应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生争议纠纷也应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2、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尽管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很多相同之处,但就业协议毕竟不是劳动合同,二者不能互相替代。用现实生活来打比方,就业协议就象是订婚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的结婚。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一是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法规;而就业协议虽然在法律适用时的法律依据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并不直接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主要是适用有关政策制度。二是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手段,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而就业协议的主体
有三方,即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院校。三是内容不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详细,而就业协议的条款相对比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高等学校是否同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意见等。至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享有什么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就业协议并未做出强制性的要求。四是适用的人员不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类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只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适用的人群相对单一,一般只适用于高等院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五是签订的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它是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的,而劳动合同一般是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后才签订的。当然,也有用人单位要求在毕业生报到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程序上一般是先签就业协议,再签劳动合同
二、签订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就业协议的签订对用人单位、毕业生和高等院校都具有约束力,它不仅明确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选择意向,也是毕业生就业派遣和人事、户口、档案转接的主要依据。大学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在与用人单位达成用人意向之前,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析所选择的用人单位是否有利于促进自己的发展,并最后确定是否与其签约。大学毕业生在确定要与某个用人单位签约后,应立即与用人单位联系并及时签订就业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大学毕业生因在签约时态度不慎,从而影响自己的就业和前程。
案例13:某院校 2007届毕业生小李,在2007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通过辅导员汇总到了学校。在某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小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在给部门经理打了个电话之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公司上班了。10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的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小李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李遇到了麻烦,因为就业协议书已与原单位签订了。在这之前,学校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小李的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到了小李的原公司。小李到原公司解决问题时,原公司人力资源部因为小李未办理任何手续而离开单位,要求他支付一笔不菲的违约金。解析:本案说明了每位大学生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都应采取慎重态度,必须在充分了解就业政策和进行充分分析后,经认真考虑再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大学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前要弄清用人单位的性质及用人方式;单位是否有独立人事权,能否为毕业生办理户口档案转接及社会保险等手续,是单位办理还是通过人才市场人事代理办理;是编制内正式录用、聘用合同制、临时聘用还是劳动派遣,以便做出是否与其签订就业协议的决策。
2、按规定程序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凭学校统一编号的就业协议原件(一式四份,复印件无效)与用人单位签约。双方签好后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交毕业生所在院(系)审核,最后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审核盖章。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就业协议由学校最后把关,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对毕业生的管理。
3、充分利用备注栏,明确约定条款内容。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洽谈中,必然会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协商,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毕业生要注意将约定好的内容以示范条款的方式在备注栏中书面说明,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以确认,然后由双方签字盖章。这有利于促进与劳动合同的衔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需要在就业协议备注栏约定的条款包括:服务期限、福利待遇、住房条件及违约处理办法等。另外,报考研究生、准备专升本或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研究生、专升本或出国留学的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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