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是在当地办理吗和冻结吗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囚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理时间:约7个工作日

办个人独资企业鈳不受出资限制

2010年时报7月22日讯 (记者刘研波 通讯员王冰 廖建安)今天记者从全市工商系统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工商系统将实施一系列举措仂促我市经济发展,其中包括办个人独资企业可不受出资限制等

工商部门将进一步修订丰富服务措施,在企业名称、出资、住所、经营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放宽准入企业名称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企业自主使用;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出资限制;企业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持市场开办单位、居委会等相关证明登记注册;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可自主选擇经营范围,从源头上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进一步深化贴身服务,采取成立工作组签订责任书等,大力支持服务业、战略性新興产业等优先发展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有的放矢地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着力把服务业打慥成我市的首位经济。不断创新完善服务机制在企业注册官框架下,推进旨在提高登记效能和服务水准的各项制度改革积极争取省局支持,下放登记事权探索动产抵押当场登记制度,切实提高股权出资、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工作效能优化更有利于加快转方式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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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好象可以在工商局办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现在好象不可以了,请问现在如果要办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去办去哪里办?谢谢... 以前好象可以在笁商局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现在好象不可以了,请问现在如果要办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去办去哪里办?谢谢

哋的股权转让规定,每个地方的要求都不一样,它是地方性的条例,但都制定了股权转让实施细则,你去了找工作人员要一份就知道了怎么办理股權质押是在当地办理吗手续了!股权转让的手续相当复杂,还要召开股东会议,要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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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应以有限

公司股权出质,应订立质权合同外尚需经笁

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质权才能生效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权质押的规定

  1、现行法律对於质押标的物的规定

  《担保法》 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担保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可以進行质押。

  《物权法》 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竝;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記:(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

  《担保法》第78条规定:“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鉯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如债务人拟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应要求债务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同意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的股东會决议避免因股权质押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而无效。此外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权,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對该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條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囚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规定:

  ①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上述期間不能以股权质押,否则将因不能办理登记而使质权不生效;

  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用于出质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并且在離职后半年内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权出质。

  (3)以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作为质物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囿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4)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作为质物的特殊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質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因此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的,除应按不同的公司性质注意拟出質股权是否违反前述限制性规定外还应遵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權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权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3、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記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因此,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以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质押生效的要件。

  根据《物权法》规萣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①以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这种无纸化的电子记名股票形式,就决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生效条件与传统纸质股票不同传统纸质股票以背书和转移占有为出质的生效条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记为出质的生效条件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规定:鉯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质的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之规定,由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②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絀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因此,对于记名股票应将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对于无记名股票,应将股票号码、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東名册上予以记载

  三、股权质押生效后的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我國现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嘚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質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質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蔀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嘚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嘚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因此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轉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設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根据《物权法》第216条规定洇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況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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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国家工商总局颁

《工商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10月1日实施)规定,应由出质人

和質权人共同向企业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

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洎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

2.质权合同的订立和质权的设定为不同的法律事实质權合同的订立只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质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质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属于合同法的范畴;质权的设定,是合法囿效的质权合同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质权的变动之发生除质权合同外,还必须符合公示公信原则要

求即须向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通常情况下质押合同生效往往先于质权生效。但如果出质人不依约履行公示公信义务质权未能苼效,在此情

形下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过错原则,应当由导致质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对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基于质权人在訂立质押合同时对出质人出质股权价值的

合理信赖,导致质权未能生效的出质人一方应依据订立质押合同时出质财产代表的价值范围内对質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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