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顾客投诉处理流程里顾客摔倒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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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厕所湿滑 顾客摔伤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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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案件回顾】
五十多岁的吴阿姨到商场购物,上厕所时却因地滑摔倒受伤,就赔偿问题与商场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房山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吴阿姨到某商场购物,在洗手间因地面积水湿滑摔倒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二十多天。事后多次找商场协商,商场负责处理此事的人员态度冷漠、蛮横,起初同意赔付少量费用,而后却又搪塞和推卸责任,声称与商场无关,并拒绝赔偿医疗等费用。吴阿姨一气之下,将商场告上法庭。她认为商场作为经营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商场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将近十万元。
在庭审中,商场代理人辩称:老人的摔伤与其商场管理不善没有因果关系。商场的厕所是做到了干湿分离的,厕所里面有积水的状况是不可能发生的 ;老人的诊断证明上写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我们认为老人的摔伤是她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商场无关,请求法院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于是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结合吴阿姨自身因素,其作为成年人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之后,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吴阿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将近五万元。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张林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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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摔倒受伤 顾客无证据商场不负责
  新华网重庆频道7月15日电  消费者穿着拖鞋在商场购物摔倒受伤,商场该不该负赔偿的责任?在家乐福金观音广场店购物摔伤的向老太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近四万元的经济损失,由于向老太没有证据证明该店有过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家乐福金观音广场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9月,向老太在该店购物时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共花去医疗费14652.40元。向老太认为自己摔倒是由于家乐福的地面湿滑造成,因此她将家乐福金观音广场店告上了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39260.40元。江北区法院认为,按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家乐福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摔倒是其故意损害自身,或者是他人侵害原告,或者是原告突发疾病等情况发生,应当确定是被告提供的销售商品服务场地未达到安全要求。而向某穿着拖鞋去被告场地购物也应负一定的责任。今年4月3日,该院一审判决由家乐福金观音广场店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14870元。
  家乐福金观音广场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向老太商场购物摔伤要求家乐福赔偿,她本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家乐福还举证证明其购物场地采用的工业地砖是合格产品,场地清洁有专门的公司承包,并保证其地面没有水渍。另外家乐福金观音店在庭审中还表明,基于人道主义的原因,该店自愿给予向代英14870元的经济补偿。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性质为消费者权益纠纷,适应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向代英称其摔倒原因系卖场地面滑的陈述,因无直接证据证明,因此认为家乐福金观音店构成侵权要求赔偿的理由不予主张。该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向代英的诉讼请求。
重庆商报 记者 田玉 实习生 王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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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商场出口处摔成9级伤残 商场担责六成
  天津北方网讯:罗某在一家商场出口处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罗某摔伤造成了非常严重的骨折,并造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罗某一纸诉状将商场告到法院。诉讼中,经法医鉴定,罗某的伤构成Ⅸ级(9级)伤残。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了监控录像。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商场对罗某的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罗某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判决商场赔偿罗某经济损失的60%。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
  本案系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核心问题是顾客在商场摔伤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即是单方过错还是混合过错的问题。
  首先,无论是现场监控视频,还是事发当日的照片均显示商场并未在醒目位置张贴任何提示雨天路滑的警示标语,也未提供任何防止滑倒的有效措施,比如铺设防滑胶垫等。商场管理的疏漏与罗某的受伤以致伤残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商场在庭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当日采取充分的措施和尽到足够的审慎义务,商场是存在明显过错的。这种过错违反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其必须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商场接受服务时,商场应当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也应当保证顾客的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罗某对自己摔伤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雨天路滑,罗某应注意安全,却因疏忽大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罗某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罗某因摔伤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必然发生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均应当由商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尤其是罗某定残后,其可以根据伤残级别计算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该笔损失同样可以向商场主张。(吴薇整理)
编辑: 覃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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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28来源: 正北方网-北方新报作者:责任编辑:萨其
■新闻回放
9月26日,本报刊发消息《毕女士:酒店台阶湿滑摔伤顾客,咋不管?》,对呼和浩特市北二环路的青城珍味私房菜饭店内摔伤消费者一事进行了报道。9月25日,读者毕女士称,全家人在青城珍味私房菜用餐,其父亲在二楼湿滑的台阶上摔倒,经查骨折。但是,饭店对此事不负任何责任。
■最新情况
10月26日,当事人毕女士再次来到本报反映,事情过去1个多月了没有最新进展,虽然其父亲已经从医院治愈回家。但是,在饭店就餐时,整个台阶并没有相关&小心地滑&之类的提示字样。对此,她再次找到饭店与负责人进行沟通但是未果。
■焦点关注
针对此事,毕女士坚定地认为,其父亲是在饭店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在台阶有油渍的环境下摔倒的。住院期间产生的1.6万元的费用,饭店理应负责。而饭店认为,没有人能证明台阶上有油,此事件纯属消费者自身发生的意外,因此他们不会负责。
■一追到底
10月28日,青城珍味私房菜饭店汪经理对记者说:&对于此事,毕女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如果法院判定我们应该负责,那我们一定负责到底。&
内蒙古岩泽律师事务所的贾文律师说:&饭店在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饭店台阶问题如果与顾客摔倒致伤有因果关系,应对其的摔伤负有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比例双方如何划分还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认定。&(张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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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的问题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及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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