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如何办理房产证房能办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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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集体土地建房办房产证可以吗?
提问者:明德润|
时间: 17:51:48
已有3条答案
回答数:2975|被采纳数:0
所有回答:&2975
一、村委研究通过
  村委在研究村民建房申请时,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召开由村两委成员和部分党员、村民代表共同参加,管区派员列席研究的专题会议。对提出申请建房的村民资格进行审查,即审查是否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张榜公布七日无异议后,管区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再加盖村委公章,分别报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与国土资源所申请批准。  
二、公示  
审查完毕后,村委将研究通过的建房户的名单、位置、面积等情况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三、现场勘察和初审
  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村两委成员、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财政所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使用申请书》。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现场初审,并提出用地和规划建设的要求。   &&
四、镇政府审查
  由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各成员单位会签后由镇长签字,批准后,到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上报市城乡建设局批准;批准后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户口薄、身份证有关证件到镇国土资源所填写《宅基地批准证书》,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上报平度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定点放线
  审批完毕后,建房户提供出四邻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由管区、村两委主要成员会同国土资源所、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到现场定点放线,并填写现场定点放线记录,由管区、支部书记、服务中心放线人员签字。  
六、申报登记
  房屋建成经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会同国土资源所验收合格后,到国土资源所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持土地使用证到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七、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自建房能买卖吗
  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具体说来有就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
  3、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回答数:578|被采纳数:0
所有回答:&578
您好,只要建设合法,就可以办理产权证,集体土地建房可以办房产证。
集体土地建房一般都是农村房屋,农村房屋建设后,很大可能会涉及到买卖,而农村房屋买卖主要是指以农村房屋为标的物进行的交易活动。农村房屋买卖 &&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除了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房屋买卖的双方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身份标准,比如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等。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房屋买卖的问题常出现在合同上, &&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回答数:6754|被采纳数:4
所有回答:&6754
&& && && && &&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 && && &&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 && && && && && &&也就是说,想办理集体土地上面建设的房产证,你需要给房管部门提供:1、身份证明,2、宅基证或者土地证,3、规划手续(当地规划局或者乡里的规划部门),4、村里的证明(证明你是本村人)。
&& && && && && && &&另外,第五项,要看你当地的房管部门是怎么规定的(一般所谓的测绘部门都是房管局下属企业)。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能得到您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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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吗
我想申请贷款,银行说要有土地使用证。我有自建楼房,有宅基证,土地使用证没有,现在郑州市农村宅基地还能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吗
韩景隆律师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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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的土地是不办,土地使用证的
马云秀律师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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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当地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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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房产证.
黄治英律师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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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办集体土地使用证!
周志旗律师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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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就看着办!
孙景敏律师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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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行要求不一样的
李月圆律师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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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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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权?(集体土地使用证与翻建房产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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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权?(集体土地使用证与翻建房产的审批程序) 案情简介:韩**与王**是邻居.在1988年办理宅基证时,由于当时管理比较混乱,下发的宅基证存在重合之处,又因村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二十多年来没有更正确权.王**的孙子今年准备建房,要求韩**让出部分地基给他,并说该地基是自己的,韩**予以拒绝.协商不下,王**把韩**告上法庭.韩**慕名找到我,并出具了最早的宅基证.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我跟他详细沟通,认为该案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方的起诉,具体理由:第一.对方对该地基不享有物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第三,建房没有合法手续,不受法律保护.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王**起诉. 答辩词 审判长、审判员: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宅基地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一) 物权证书不在被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不享有法定物权.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该物权登记在王**名下,《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该物权应当属于王**所有。虽然被答辩人与王** 有一定关系,但不能证明该物权属于被答辩人所有。退一步讲,被答辩人若想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先要自己享有权利之后才能主张。 (二) 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不具备合法性,不能证实原告对该宅基地享有合法物权. 1. 宅基地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依据继承法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属于&特殊财产&,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财产,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自然不能依法继承。而且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即使是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也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村委会出具的&王**之孙是继承祖父的宅基&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证据效力。 2、王**之孙也没有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综上,被答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 本案是宅基地确权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 答辩人双方提交的宅基证可以看出,双方的宅基证登记存在重合部分。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 三、原告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2、并且,原告也不是原拆原建,其不能证明现建设与原房屋一致。 四.退一步讲,即使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也要重新审批。被答辩人未经审批,程序违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三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规定,被答辨人没有经过合法审批,违法建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也不属于侵权。 四、司法判例证实该案应有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综上,该案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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