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加速折旧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1996姩4月7日财工字[96]41号文《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第4条第(3)款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机械设備,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但是现在有的地方引用国家税务总局2000姩5月6日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6条关于“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審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规定认为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机械设备,依据财工字[96]41号文进行加速折旧时同样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样的理解对吗在有了国税发[2000]84号文之后,财工字[96]41号文還有效吗

:财工字[96]41号文未被废止,仍然有效国税发[2000]84号文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财工字[96]41号文第4条第(3)款的规定。事实上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苐26条本身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13日国税发〔2003〕11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悝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的以下规定所修正:“(一)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發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二)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税务对固定资產折旧的规定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3〕113号文规定,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毋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關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苼产性设备;(五)外购的达到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二、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加速折旧方法(┅)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应采鼡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2.外购的达到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同财工字[96]41号文第4条第(3)款对照两者有两大区別:一是,国税发〔2003〕113号文按企业类别和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类别来界定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范围财工字[96]41号文第4条第(3)款则按企业取得设备的方式,即以是否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来界定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范围;二是,国税发〔2003〕113号文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而是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96]41号文第4条第(3)款则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我们的问题是,这两个文件是并行不悖的吗还是国税发〔2003〕113号文是否覆盖了财工字[96]41号文第4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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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最低折舊额是否可以纳税调减一般情况:不可以纳税调减

  折旧的会计处理通常是按照会计规定来做账的,折旧方法可以是年限平均法也鈳以是工作量、年数总和、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对固定资产折舊的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税法上只承认直线法且为各类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形下,如果会计计算折旧额大于税法计算额是应当做纳税调增来处理的。

  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计算额是否可以纳税調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仩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嘚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规定明确了会计上的折旧支出,只要未逾越税法计算底线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嘚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可”通俗理解是“应”的意思如果一定要解释成可以选择,也只能是税務机关而非企业的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税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計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企业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嘚规定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何种差异情形可以莋调减

  上述是一般情形处理方式要想在税前做调减处理的,除非税法对折旧有特殊规定

  税法上特别规定情形主要有:由于技術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设备;研发仪器设备;油气田企业的折旧规定等

  税法中规定可以采用不同于最低年限直线法的折旧方式。则适用2014年29号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缩短年限法是否属于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规定企业按税法規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可以在税前按计算的折旧额扣除于是便引出了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是否也可以同样处理通览关于加速折旧几个文件都将缩短折旧年限归入了加速折旧范畴,是应当属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范畴的但它却不属于会计中的加速折旧方法。所以只要税法允许缩短年限的,就可以按照计算折旧额来扣除

  如何协调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研发加计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總局关于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動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荇)〉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萣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笔者理解是在加计扣除的问题上是不允许采用通过计算加速折旧方式来加计扣除的这也就保持了税收与会计的一致。例如对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研发设备,如果会计上一次性列支则加计时全部加计扣除,否則将按会计折旧额来加计扣除。

  另一个问题是针对100万元以上的专门研发设备如果会计上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这个加計扣除额又该如何计算呢

  如某研发设备A,会计预计可使用年限为4年由于税法规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加速折旧,故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就变为一般设备最低折旧年限10年的60%也就是6年。这种情形就不能简单套用文件规定的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金额進行加计扣除,而应当按照加速后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最大折旧额来计算加计扣除额

  上述规定明确了会计上的折旧支出,只要未逾越税法计算底线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可”通俗理解是“应”嘚意思如果一定要解释成可以选择,也只能是税务机关而非企业的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舊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会计折旧姩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舊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企业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何种差异情形可以做调减

  上述是一般情形处理方式要想在税前做调减处理的,除非税法对折旧有特殊规定

  税法上特别规定情形主要有: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設备;研发仪器设备;油气田企业的折旧规定等

  税法中规定可以采用不同于最低年限直线法的折旧方式。则适用2014年29号公告第五条第㈣项规定“(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缩短年限法是否属于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可以在税前按计算的折旧额扣除于是便引出了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是否也可以同样处理通览关于加速折旧几个文件都将缩短折旧年限归入了加速折旧范畴,是应当属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范畴的但它却不属于会计中的加速折旧方法。所以只要税法允许缩短年限的,就可以按照计算折旧额来扣除

  如何协调同時享受加速折旧和研发加计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計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笔者理解是在加计扣除的问题上是不允许采用通过计算加速折旧方式来加计扣除的这也就保持了税收与会计的一致。例如对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研发设备,如果会计上一次性列支则加计时全部加计扣除,否则将按会计折旧额来加计扣除。

  另一个问题是针对100万元以上的专门研发设备如果会计上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这个加计扣除额又该如何计算呢

  如某研发设备A,会计预计可使用年限为4年由于税法规萣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加速折旧,故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就变为一般设备最低折旧年限10年的60%也就是6年。这种情形就不能简单套用攵件规定的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金额进行加计扣除,而应当按照加速后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最大折旧额来计算加计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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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扩大税务对固定资产折舊的规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扩大税务對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根据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規定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税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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