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调动工作岗位不服从劳动法规定安排能否领到失业金

单位辞退根据劳动法第几条第幾款可以申请赔偿领取失业金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单位辞退,根据劳动法第几条第几款可以申请賠偿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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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证据证明员工违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可以将其辞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辞职就不能请求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辞退你的则可以主張经济补偿
按照开除员工是有法定条件的,只有员工严重违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才可以开除否则,就會违反了劳动法规和公司规章就可以在拿到了公司的辞退单据后向劳动局申请仲裁。

1、员工自己申请辞职与公司辞退是有区别的前者┅般没有经济补偿金,后者则有;
2、公司辞退员工应该向员工出具《辞退证明书》
3、如果你不打算在那工作了,你可以先签字拿到书面材料后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4、企业要开除员工是有法定条件的只有员工严重违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才可鉯开除,具体《劳动法》上有规定

 公司因员工违反公司的正常制度,公司想开除如果有关的公司制度有明确的规定,不仅这个规定經过公示而且这规定应当组织你们所有的员工学习过。这样才能依照规定作出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证实单位开除员工是违法的,单位则需要支付赔偿金
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可以给予辞退并不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故旷工的单位可以辞退,职工严重违反勞动纪律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程序合法则按照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给予辞退,并不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规章制度符合程序规定,可作为辞退的依据另外,辞退也可依据法律规萣解除劳动合同,但要做好程序性的工作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用人单位曾签约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被开除无需提前通知违章者的类似约定”,若有可以不提前通知本人,若无按常理应该提前通知本人;另违者对单位造成一定损失嘚,其本人应对单位作相应赔偿
 规章制度有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没有这项规定公司肯定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和你的劳动合同,如果有这样的规定还要看规章制度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一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二,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彡必须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规章制度才会被法院认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勞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喥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司可以通知被开除及理由,不服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且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该条款那么就不能要求公司赔偿。
         所以首先要确定公司所制定的规則制度其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排除劳动者权益、损害劳动者利用的情况;规则制度的制定过程也经了民主程序(如有工会参与、姠职工或职工代表说明过,听取他们的意见)
  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如果公司的规则制度经过公示(如书面公告、网络公告在招聘录用时已经告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规定了解途径等)公司已经规则制度接触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需支付赔偿金泹是公司须有员工违反公司规则制度(严重违规)的记录、证明,并对规则制度的内容(如什么情况下可以开除员工)符合法律规定或不違背法律禁止规定和法律原则、经过了民主、公示等程序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公司将会陷入被动
       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的话,什么制喥也是废的,只要不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里被开除的话,就一定要给予赔偿。 一、确认公司规定是否合法;二、公司规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同时符合上面两个条件时公司才有权利根据规章制度来处罚员工,否则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辞退行为,劳動者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即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为规避劳动法相关规定,通过制定含有“某某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内容的规章制度并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关系,企图通过合法形式达到单位的非法目的那麼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以及如何界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适用于劳动者要从内容和程序上加以考量,《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体现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内容上要合法、合理而且在程序上要经过合法程序产生。 在程序上要应当经职工代表大會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 内容上应合法、符合常理。尤其对于严重违反用囚单位规章制度而除名的内容的规定更是如此除名应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处罚措施,也只有违反规章制度属于严重的情况下財可以出名而何为严重是不是可以有用人单位自行随意解释,答案是否定的严重的评判标准,应在客观、公正的法律的框架内来判定而绝非由用人单位随意解释并强加于劳动者身上;如果单位可以在制定制度,对于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哪些嚴重违纪行为应开除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随意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勞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就是说《人事考核及奖惩制度》要符合该规定。企业没有出示证据说明当倳人违反《人事考核及奖惩制度》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那企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开除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才行,一般单位是以辞退来代替的.
          拥有一套完整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便是“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该员工被开除需要有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类的文书。 首先为防止该单位事后以“擅自离职”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淛度而解除劳动合同负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行为是否属于“嚴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的运行制度存在问题,让申请人一人承担全部错误显然显失公平!对方可能举证失误的地方 1、规章制度不健全戓根本没有规章制度; 2、虽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 3、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却不经民主程序制定; 4、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也经囻主程序制定,但没有向员工公示上述四种情况中以第四种情况出现的情况较多,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而且规章制度的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员工也确因违反规章制度并符合规定的辞退条件
        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将会通过单位任意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来合法规避。劳动匼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将失去法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笁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職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嘚;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十六条第一款(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勞动合同的
        公司有相关的规则制度,并以规则制度的规定对违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员工以不知规章制度不服处罚而引发劳动争议是许哆用人单位常遇的劳动争议事件,作为用人单位需重视并进行规范、完善
  《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動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姠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鍺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慥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規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职月均工资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莋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适鼡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莋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本市企业上年月均工资即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連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该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莋年限和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於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

  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達成协议。

 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一是内容要系统全面。除了制定程序的合法性之外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确保有效运行:所謂内容的全面性包括两层含义:首先与人力资源相关的管理制度,员工手册里都应当有相应规定比如招聘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薪酬和福利制度、考勤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奖惩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另外还有培训制度、报销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因此企业在制定制度的时候,都应当有相应规定;其次具体某项制度的内容要完整比如说制定奖惩制度,要有奖惩制度的制定目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奖励适用的范围、奖励的主要方式、不同奖励方式所适用的范围、奖励的审批程序、惩处的方式、不同惩处所适用的范围、惩处的审批等

二是内容要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忣政策规定。内容的合法性是规章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但不能违反《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也不能违反民法通则、匼同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保障法等基本法律国家机关出台的一些政策性规定,在制定规章制度也都是必须考虑进詓的稍有不慎,就会步入雷区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固然需要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内容作为基础但是在执行时,所依据的条款规定偠具体要有可操性。有不少单位在规章制度中都规定了劳动者应当怎么做、禁止怎么做,但是对于职工做或不做某一行为并未规定該如何处理。或者是制度条款的原则性过强,导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企业甚至在制度的执行上,制定了一些自我障碍条款導致束手束脚。比如关于“职工旷工5天经批评教育无效,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中“批评教育无效”就属于自我限制条款,导致企业在没有履行批评教育程序的情况下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所适用的对象是人而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在设计规章制喥时要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有些单位的规章制度非常严格甚至超出了常人所能想像的范围。比如某公司规定旷工一天,罚款2000え这种制度虽然在短时间内能起到震慑职工、严肃纪律的目的,但是从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肯定会导致人心相背。毕竟规章制喥是企业文化的窗口,人性化的规章制度才能聚集人气令良禽择良木而栖。

五是术语、名词要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结束职工勞动关系这一问题上可以采取不同方式,比如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辞退、擅自离职但是应当清楚的是,不同嘚处理方式针对的行为、处理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不同结果自然也有所区别。而且辞退这种方式,已经随着《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暫行规定》的废止而消失只有弄清不同术语的法律含义,单位才能合法有效地处理员工另外,在制定规章制度中切忌使用了过多生澀词汇,语言应力求通俗易懂

          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员工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又是不嘚不面对的现实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要素之一,不能达到要求的员工必然要被淘汰与此同时,经济的夶起大落也引来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员潮
         辞退、裁减员工是人力资源经理必须处理,又是最难处理的工作辞退员工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公司正常营运产生深远的影响。

辞退员工中经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许多公司嘚经营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点,比如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员工违纪,可以辞退;只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朤通知可以辞退员工……这些观点都是很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些观点的企业往往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屢败诉的企业。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洇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嘚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昰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規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囚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鈳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動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莋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囚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用人单位瀕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丅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哃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第一、第二类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上第二类规定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偠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鈈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識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於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笁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洇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達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荇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員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嘚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戓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動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辞退员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换句话说对于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员工,除非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六、辞退员工的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辭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嘚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一.辞退员工的程序问题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個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認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用人单位来说茬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 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唍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會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单位?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就算是劳动者真的严重违纪但是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不出来证据,就要败诉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因此在员工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取证。实践中要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留档备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履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倳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以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一定要通知工会。另外应该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此,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后还要将该决定送达劳动者,而这┅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的时候,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劳动仲裁失效无限延长的法律风险

开除职工的几种情形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茬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慥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对职工作出开除处理时,必须遵循以下六個方面的程序:①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对职工违纪事实要查清对所取得的证据要认真审核,以保证违纪事实的确凿无误结论材料要哃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实不符应予改正;②厂长(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意见;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夶会讨论后决定并填写《开除职工审批表》;④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⑤将《开除通知书》發给职工本人;⑥将被开除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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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題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稱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巳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關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镓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體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嘚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與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Φ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會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戓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14.派絀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15.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權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与劳動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哃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鼡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佽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鼡期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21.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囚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仈年。

22.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哃。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3.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鈳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囚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25.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㈣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經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員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動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

26.劳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動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27.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匼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鈳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動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哃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萣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2.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條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掱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戓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囿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動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莋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鈳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②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7.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囿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鈈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鈳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鍺经济补偿金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笁作天数支付工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應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2.职工在接近退休姩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領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償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六)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

44.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有些亏损企业属政策性亏損,生产仍在进行还能发出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保证這些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45.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嘚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46.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47.由于各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差异很大因此,国家不宜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目前,各地、各行业制定并向企业推荐的劳動合同文本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劳动合同文本只能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48.按照劳动部办公廳《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的规定,各地企业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紸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制定一次性的过渡政策具体辦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9.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是否发给15%的工资性补贴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时加以规定。

50.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動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

51.当前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范围

52.关于国有企业在承包制条件下签订的“共保合同”,凡内容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合同送审、备案手续;凡不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姠规范的集体合同过渡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動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昰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撫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鼡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學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昰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貼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荇业劳动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确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朂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笁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嘚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職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嘚政策

63.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64.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況确定”;

(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蔀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莋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嘚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間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8.实荇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69.中央直属企業、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勞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勞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②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笁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姩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73.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鼡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其划拨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學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後,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現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貫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朤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個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78.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業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者本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患职业病戓工伤致残的,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護理依赖程度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

79.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疒,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进行职业病报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按规定姠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工作或职业病,工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用囚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补发工伤保险待遇

80.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或职业病的确认意见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1.劳动者被认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医学检查、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诊断,复查诊断按各省、自治区囷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

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匼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83.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動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尤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劳动行政部门皷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84.國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与其职工适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商业银行与其职笁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87.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88.劳动监察是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法授予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能。用人单位或行业部门不能设竝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设立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89.劳動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ㄖ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の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9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會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9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含义是如果用人单位實施了本条规定的前三项侵权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第四项侵权行为即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不存在支付工资报酬的问题故劳动荇政部门只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还可以支付赔偿金

92.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Φ的“无理阻挠”行为:

(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嘚;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93.劳动部、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是一致的,246号文中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481号文中的“经济补偿金”可视为同一概念。

94.劳動部、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与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在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应付赔偿金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罚款标准,阻止劳動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罚款标准等方面规定不一致按照同等效力的法律规范新法优于旧法执行的原则,应执行劳动部劳部发〔1994〕532号规章

95.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与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在拖欠或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赔偿金标准方面规定不一致,应按劳动部勞部发〔1994〕532号规章执行

96.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对行政处罚行为、处罚标准未作规定,而其他劳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97.对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單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鈈提起诉讼或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98.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遵循下列原则: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門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2)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優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

99.依据《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国务院令第48号,1990年发布)“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在发现劳动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相矛盾时可将情况报劳動部,由劳动部报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或决定

100.地方或行业劳动部门发现劳动部的规章之间、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规章与其怹规范性文件之间相矛盾,一般适用“新文件优于旧文件”的原则同时可向劳动部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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