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能新股中签多久拿到钱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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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个律师签下合同 需要多少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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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一般合同1000元就可以了,如果对合同要求很高或者很生僻的合同的话,费用就高了 14:34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36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要看你签订的合同类型以及合同标的而确定代理费的收取。建议你来电咨询。 14:46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003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与律师协商 14:48地区:江苏-常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90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根据情况按照标准收取的 17:40地区:江苏-常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90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与律师协商 11:32地区:江苏-常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7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是要找律师代书合同?还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见证?收费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1:44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05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信息不明,来电详询。 14:35地区:江苏-常州咨询电话:15061***帮助网友:35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具体委托什么事项,可以和律师协商费用 16:20地区:江苏-无锡咨询电话:18762***帮助网友:2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那要具体区分,你是要律师帮你制作一份合同,还是说你要与律师签订代理合同,要求律师帮你处理一定事宜,不同的情形律师的收费也是不一样的。 17:05地区:江苏-常州咨询电话:15295***帮助网友:181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关键看需要签订哪方面的合同,如有需要,可以联系面谈。 18:17地区:江苏-常州咨询电话:15851***帮助网友:362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具体要看是什么事项。 22:41员工签了离职协议拿了钱,公司为何还要赔钱?
员工签了离职协议拿了钱,公司为何还要赔钱?| 劳动法库
黄振东 劳动法库
文 | 黄振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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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司的HR向法院喊冤,员工离职时与他签订了补偿协议,钱也按协议给了,为什么他还可以来告公司。
这就涉及到解除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所解决的争议事项涵盖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解除协议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对双方有法律拘束力,但有以下例外:
一、解除协议没有一揽子解决所有争议
有的仅就经济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有的仅就工伤问题达成协议,很多协议没有提到社保问题,还有的没有提到二倍工资以及其他赔偿责任问题。所以劳动者又就其他赔偿提出诉讼。
比如双方约定“双方就在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达成如下协议:……”,员工签了协议领了补偿之后又来告公司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等。
由于双方的协议约定解决的争议事项仅是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没有解决其他事项,员工当然可以再次起诉公司索要其他赔偿。
二、解除协议没有弃权条款或弃权条款约定不当
双方签的解除协议经常没有弃权条款,容易再起纠纷。协议中最好约定“双方之间所有基于劳动关系存在的权利义务全部清结,任何一方不得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这样即使还存在其他纠纷没有解决,也表明双方都放弃了权利。
协议最好不要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8569;&#8569;元,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双方之间的争议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这种约定由于让对方放弃的是诉权,诉权属于公法权利,任何公民都有检举、申诉、控告的权利,而这些公法权利不得被放弃,故放弃公法权利的约定都会被认定无效。所以劳动者如果起诉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就会得到支持。
协议应当约定放弃的是私权,而且是实体法规定的权利,而不能是程序法上规定的权利。程序法上规定的权利也不可以被放弃,比如双方协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不得提交某份证据,这种协议也无效。协议也不要约定“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这并不足以构成一个弃权条款。
三、解除协议显失公平
很多解除协议签订后,劳动者反悔认为用人单位给的赔偿金额太少,要求按照法定标准补足。这种情形较多发生在工伤赔偿协议中。
劳动者提出的理由经常是用人单位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一般而言,劳动者如果仅仅是因为经济窘迫而被迫签协议领钱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认定为胁迫所签解除协议。法院更多考虑的是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对于显失公平的裁量标准,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
四、没有签订双方协议,仅在离职交接单上让劳动者单方承诺
比如,离职结算单注明:“此结算是最后及全面的,包括应有薪金及应收款项,并确认没有其他相关项目须向公司追讨”。劳动者在下面签名确认。
对于这种声明的效力,目前司法实践并不统一,存在三种判法:
第一种认为有效。这是劳动者单方作出的弃权条款,即使用人单位存在某些款项没有足额支付,也视为劳动者放弃了权利;
第二种认为无效。这是用人单位制定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而无效;
第三种认为这是用人单位已经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初步证据,如果劳动者有证据推翻,可以支持劳动者要求补足差额的请求。
我认为第三种判法较为可取,因为这种离职交接单中的单方弃权条款没有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在当时可能并不知道其应得的金额到底是多少,所谓的放弃权利往往不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概认定无效也不可取,因为劳动者在下面单独签字认可,即使认定为格式条款,用人单位也尽到了提醒义务。认定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款项的初步证据可以平衡双方利益,起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款项有没有给足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劳动者,只要劳动者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确没有足额支付,就可以要求补足。
五、实操建议
为了有效解决双方纠纷,建议双方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包含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支付项目)&#8569;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任何一方不再追究另一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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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段话很有用。
我认为,仲裁和法院不要轻易推翻这种离职协议。除了工伤赔偿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外,就其他事项达成的离职协议内容一般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推翻。离职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国家干预应更少,除欺诈,胁迫外,一般不支持撤销请求。离职协议如无一揽子解决的意思表示,可通过协议解释的方法,排除协议内容对相关请求的抗辩,而不是通过否定协议的效力来支持相关请求。双方有一揽子解决的合意的,不宜以约定不明为由排除协议对相关请求的抗辩。比如双方约定无其他争议,一般应解释为对其他权利主张的弃权。当然,该条款应结合上下文理解,特别是鉴于条款,不宜绝对化,避免一方玩文字游戏,陷一方于不利境地。
用人单位不应看见最后一段!
如果每家企业都有最后一段话,而劳动仲裁、法院又认可企业这种做法,所有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仲裁条例,社保,工伤)都可以推翻了!
最后第三点把举证责任推给劳动者,你不想想现在的企业有哪些是证据不被企业掌握管理的?岂不是让劳动者投诉无门?最后一段更加,那样的约定,劳动者是受保护的一方吗?
现在的用工风险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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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段话很好,我们公司上个月裁员,年假,倒休都没给补,留给补了n加1
多谢黄法官的分享!祝2017更加精彩!
张律师(ZLS5982)
感谢黄法官的分享,实操部分很有用,再次感谢。
包含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支付项目?那就是当时忘记一起提出就当自己放弃不能再申请咯?!
写的很好,员工可以不签字的,企业加这段可以少了很多无尽的官司
熊文群Joan
实操建议最有用
&#127801;&#127801;
我们以前公司销售部每个月末位淘汰制没有给我们签合同也没有保险,因为基本都是刚毕业对劳动法不懂现在基本都辞职了算不算欺骗呢,白白浪费了时间
劳动法逼迫着企业不得不想方设法免除后顾之忧。现在就是有这种现象:有些员工,不能创造价值,在职又影响团队氛围,公司还不能开除。
前面写了一次性补偿金X元,后面再强调除本协议内容以外,双方不再对对方提出任何要求。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社会保险,带新年休假,住房公积金等所有权利义务已经全部结清。
这样是否可行?
“一概认定无效也不可取,因为劳动者在下面单独签字认可,即使认定为格式条款,用人单位也尽到了提醒义务。认定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款项的初步证据可以平衡双方利益,起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款项有没有给足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劳动者,只要劳动者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确没有足额支付,就可以要求补足。”这段话说是如此说,但实际上法院现在的案子多了,法官才懒得理你是否是格式条款、是否是有充足的证据呢。我有个案子,单位在离职交接表印了“本人确认与单位无任何劳动争议”,此表格做为劳动者必填的表格,不填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为了尽快拿到离职证明到新单位报到,尽管劳动者认为这有问题,与公司理论的时候也录了音,然而一切都是徒劳,劳动仲裁中单位提交的所有员工的考勤材料明显作假,(例如某人是2月15日才到该公司,但1月却有其考勤,另外一人1月8日到15日到国外度假,但考勤中也有其出勤记录,等等作假不胜枚举)但劳动仲裁却判劳动者输,一审二审也是持续近九个月,劳动者败诉,他们认为的观点就是劳动者做为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劳动者不服准备申请再审的时候,该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也算是单位遭到了老天报应了
最后一段话比较适合比较正规的企业,有年假,有加班费,实际对中小型企业来说,还是第二段比较合适!
基于公平公正,不违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无论仲裁庭或者法院,都不能随意使用公权力强行插入。否则就会走入主客体的错位,不要说民诉,就算是刑诉,也只是检察和嫌疑人而已
我认为,离职协议。签订的前提都是双方私下解决的,都是能够得到双方认可的。包含的项目必须要全面。赔偿的金额只要不是太低,比如低于百分之七十,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至于诉讼权利的放弃与否,只要公司不再赔钱就行。
鹿邑新星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其实好多企业现在都在钻法律的空子,希望劳动法再次改进,让企业和个人没有法律空隙可钻!这段法律解释确实可用!
现在是企业老板给员工打工,哪里是员工打工,要把企业搞好,必须把员工供好,做老板难啊
大家不要被最后一段话误导,只有给了该给的,才能写这一段,否则,嘿嘿。。。
还是审判长,没有实践经验,有哪家公司会跟员工公平协商?
主要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一是协议内容不全面;二是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三是协议内容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侵权条款;四是劳动者不明确权利。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比如工伤待遇,赔偿金等,如果双方协议明显少于法定标准是应当补足差额的,所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时,最好还是根据法律规定支付,或者根据具体事项协商后前往仲裁置换仲裁调解书,仲裁出具的调解书应当注明争议事项和调解款项,单位才可一劳永逸,个人拙见仅供参考。
Lawyer Chen
员工与公司签了离职协议,已包括了加班工资双方确认无异议,上次在东莞虎门仲裁,仲裁员居然说离职协议没用,司法解释不能约束劳动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感觉仲裁员一点劳动法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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