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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渝0236民初3869号
原告:张金明,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张越,男,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理人:张金明,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海宁市,系原告张越父亲。
原告:龙斯德,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钟兴银,女,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县。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告:吴泽平,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道520号,组织机构代码。
代表人:郑绍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昭辉,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金明、张越、龙斯德、钟兴银与被告吴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江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宇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明、龙斯德、原告张越的法定代理人张金明以及原告张金明、张越、龙斯德、钟兴银的委托代理人张万成,被告吴泽平的委托代理人谭鸿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昭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金明、张越、龙斯德、钟兴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吴泽平赔偿原告张金明医疗费57303.34元;2、被告吴泽平赔偿四原告关于龙小兰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元;3、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4、诉讼费依法判决。事实及理由:日中午,原告张金明驾驶车由湖北往万州方向行驶,不慎与中央隔离护栏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吴泽平驾驶车超速行驶与车发生第二次碰撞。事故导致龙小兰、龙小莲死亡,张金明受伤。原告第一次碰撞发生在先,但在后行驶的被告吴泽平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两死一重伤的第二次碰撞。根据八益司法鉴定中心(2016)成因鉴字第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生事故区域限速100公里/小时,但吴泽平时速达108公里/小时,发生事故时,两车相对距离仅17.72米。根据渝鑫鉴字(2016)T6-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次撞击部位为汽车车头,车辆撞击最大宽度80cm,车身撞击纵深124 车旋转过程中被A11JK0车头撞击左侧后车门,撞击最大宽度194cm,车身撞击纵深58cm。当时左后门坐的是龙小莲,龙小莲被撞击后砸向坐在右车门的龙小兰,龙小兰因腹腔脏器破裂伴失血而死亡。原告认为,第一次撞击驾驶员没有死亡,副驾的张越没受伤,因此第一次撞击强度轻于第二次撞击。第一次撞击坐在第二排后的龙小莲、龙小兰没有受到致命伤害。第二次撞击直接撞向左后门龙小莲,纵深达58cm,前排的张越也没受伤,因此第二次撞击是造成二龙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吴泽平在此次事故中对龙小莲、龙小兰的死亡、张金明的受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吴泽平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张金明收到被告吴泽平现金50000元,请求对被告吴泽平已付的款项先抵扣张金明的医疗费,再抵扣龙小兰的医疗费、丧葬费。本案只要求由被告吴泽平承担其应负担赔偿,不要求处理原告张金明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吴泽平辩称:对事故责任及事实以证据为准。原告张金明负有责任,被告吴泽平最多承担20%的责任。本案只应解决因龙小兰死亡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原告张金明坚持要求处理其医疗费,我方将要求无责事项。不存在精神抚慰金,即使有精神抚慰金,两死者的精抚金不应有10万元。被告吴泽平在被告人民财险江夏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有不计免赔,要求预留另一死者的份额。日,原告张金明收到被告吴泽平给付的龙小兰丧葬费50000元,另一死者的丈夫收到龙小莲的丧葬费10万元;已垫付的费用要求抵扣。张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农村标准计算,龙斯德、钟兴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扣减每月100元的保险。
被告人民财险江夏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对原告自认的责任比例有异议。龙小兰的赔偿费用应按责任比例赔付。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要求预留份额;被告吴泽平已赔付的部分,保险公司不再进行赔付。龙小兰具体损失请求依法认定;原告张金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具有双重身份,其损失不应在一案中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无证据证明龙斯德及钟兴银的子女情况。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张金明驾驶车由湖北往万州方向行驶,9时34分许该车行驶至沪蓉高速进城方向1338KM+375.3M路段时,车辆与道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中央分隔带护栏端头发生刮擦、碰撞,车辆碰撞后移动至左侧行车道与右侧行车道之间路面;随后,后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告吴泽平驾驶的号车车头与车左侧后车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乘车人龙小莲、龙小兰死亡,驾驶人张金明重伤,与两车及路产受损。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以[2015]第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金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导致车辆与左侧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碰撞,横于超车道和行车道之间,形成路障,侵犯后方由吴泽平驾驶的号车的路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吴泽平超速行驶(实际时速108km/h,限速100 km/h),加大了两车碰撞后的损害后果,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死者龙小兰、龙小莲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原告张金明及被告吴泽平申请复核,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出具渝高执二支复字[2016]第02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事故发生后,龙小兰被送往巫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花费抢救医疗费5041元。原告张金明于日6时41分入巫山县人民医院治疗,于当日18时出院;出院诊断为:1、乙状结肠穿孔,急性腹膜炎;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3、肝硬化;出院医嘱:转万州三峡中心医院继续治疗。原告张金明于日转院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日出院;出院诊断:1、乙状结肠穿孔术后;2、弥漫性腹膜炎;3、急性肺损伤伴感染;4、双侧胸腔积液;5、右第一肋骨骨折;6、脑震荡;7、软组织挫伤;8、低蛋白血症;9、肝硬化(代偿期);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院外继续抗感染、止咳化痰等对症治疗,定期复查胸部X线或CT,3、加强瘘口护理,防止造瘘口狭窄,4、门诊换药拆线,5、后期行肠造瘘还纳术,6、若有不适,立即就诊。原告张金明花费医疗费81861.91元。
原告张金明系死者龙小兰丈夫,张金明与龙小兰于2001年4月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张越;原告龙斯德、钟兴银系死者龙小兰父母,龙斯德生于日,钟兴银生于日,原告龙斯德及钟兴银自认其生育三子女,每月领取农保100元。
另查明,被告吴泽平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民财险江夏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吴泽平已向原告张金明垫付龙小兰的丧葬费等相关费用50000元。原告在本案中只要求处理被告吴泽平应承担的侵权赔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吴泽平的身份证复印件、龙小兰与张金明结婚证、张金明与张越常住人口登记卡、龙斯德与钟兴银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死亡注销证明、火化证、张金明及龙小兰医疗费票据、龙小兰住院病历及用药清单、张金明住院病历及用药清单,被告吴泽平提交的保单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收条复印件为证,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开县赵家街道青云村民委员会及赵家街道办事处证明,与原告提交的龙斯德与钟兴银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龙小兰死亡注销证明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死者龙小兰与原告龙斯德是父女关系,与钟兴银是母女关系以及龙小兰、龙斯德、钟兴银系城镇居民户口性质的事实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2016]成因鉴字第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16]痕鉴字第32号法医学痕迹鉴定意见书,虽系复印件,但经原告补正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加盖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渝鑫鉴字[号、渝鑫鉴字[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系复印件,但加盖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专用章,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原告举示的车票30张,无法核实其关联性,在本案中不予采信,对原告为办理龙小兰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酌情考虑15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作出[2015]第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金明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吴泽平承担次要责任, 龙小兰、龙小莲不承担责任;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作出的渝高执二支复字[2016]第02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事故认定,道路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故责任划分公正,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张金明、被告吴泽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吴泽平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张金明、张越、龙斯德、钟兴银表示在本案中只要求由被告吴泽平承担其应负担的赔偿,不要求处理原告张金明应承担的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金明受伤,龙小兰、龙小莲死亡,现原告张金明起诉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原告张金明、张越、龙斯德、钟兴银起诉要求赔偿龙小兰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故张金明及龙小兰的医疗费按照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另一死者龙小莲未起诉,无法确定其损失,交强险范围内不对其预留份额。被告吴泽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民财险江夏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人民财险江夏支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泽平承担25%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人民财险江夏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对于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予赔偿部分,由被告吴泽平按照其承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对原告张金明请求的医疗费,有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及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予以证明,予以支持。对龙小兰的医疗费,有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予以证明,予以支持。对原告张金明、张越、龙斯德、钟兴银请求的龙小兰的死亡赔偿金,龙小兰系城镇居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为27239元/年&20年=544780元;对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张金明与龙小兰之子张越出生于日,原告请求张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3年,予以支持,张越系未成年人,随其父母生活,其母龙小兰系城镇居民户口,张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即19742元/年&3年&2=29613元;原告龙斯德生于日、原告钟兴银生于日,事故发生时原告龙斯德以及原告钟兴银年纪均在60周岁以上,原告请求龙斯德及钟兴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4年,予以支持;原告自认龙斯德及钟兴银,每人每月领取农保100元,故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予以扣除;原告自认龙斯德及钟兴银生育子女三人,原告龙斯德及钟兴银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其扶养人计算四人,故龙斯德及钟兴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为(19742元/年-100元&12月)&14年&4=64897元。对丧葬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62091元/年&12&6=31045.5元。对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原告举示车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原告家人住所地相距较远,确需花费交通费,故酌情确定交通费1500元。对误工费,酌情确定以80元/天的标准计算3人3天,即80元/天&3天&3人=720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虽死者龙小兰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但原告在本案中仅要求处理被告吴泽平应承担的责任,被告吴泽平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其不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本案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中可列入赔偿范围的张金明损失为:医疗费81861.91元;本案中可列入赔偿范围的龙小兰的损失为:1、龙小兰医疗费5041元,2、死亡赔偿金704187元[27239元/年&20年+19742元/年&3年&2+(19742元/年-100元&12月)&14年&4+(19742元/年-100元&12月)&14年&4],3、丧葬费31045.5元,4、误工费720元,5、交通费1500元。被告人民财险江夏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1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比例赔偿原告张金明医疗费9400元,赔偿原告张金明、张越、龙斯德、钟兴银因抢救龙小兰的产生的医疗费6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赔偿原告张金明、张越、龙斯德、钟兴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10000元。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赔偿范围的张金明的医疗费72461.91元,由被告吴泽平承担25%的责任,由被告人民财险江夏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张金明医疗费72461.91元&25%=18115.48元。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龙小兰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元,由被告吴泽平承担25%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人民财险江夏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张金明、张越、龙斯德、钟兴银元&25%=元;被告吴泽平已垫付的龙小兰的丧葬费等费用50000元在执行时应予以扣除。
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金明医疗费94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金明医疗费18115.48元,以上共计27515.4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金明、张越、龙斯德、钟兴银因龙小兰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106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张金明、张越、龙斯德、钟兴银因龙小兰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元,以上共计元。
三、驳回原告张金明、张越、龙斯德、钟兴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履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应赔偿的元(9400元+18115.48元+110600元+元),直接支付原告张金明27515.48元(9400元+18115.48元),直接支付原告张金明、张越、龙斯德、钟兴银元(110600元+元-吴泽平垫付的50000元),直接支付被告吴泽平50000元]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原告张金明已预交),由被告吴泽平负担940元,由原告张金明、张越、龙斯德、钟兴银负担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扫一扫,上赶集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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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讯(通讯员 毛应堂 廖天配)7月27日,奉节县永安镇平湖街一居民房发生天然气泄漏引发的燃爆与火灾事故,造成6人重度烧伤。事故发生后,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到普通市民(网民),从奉节到万州,在这个酷热难当的三伏天里展开了一场救助伤员的爱心大驰援行动。悲剧瞬间发生7月27日下午,奉节县永安镇平湖街布谷巷4号原奉节县机电公司宿舍2单元603室杨业龙家,一场家庭聚会正在进行。客人包括杨业龙的大姐、二姐及两个外甥女,包括杨业龙和他的13岁的女儿杨雨馨在内,共有6人(杨业龙之妻邓红林有事外出)。谈笑声不时从房间内飘出。然而,让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巨大的灾难正向他们袭来。这天是三伏中头伏的最后一天。当天下午,县城的气温达到了三十八、九度,天气异常炎热。为让空调的制冷效果达到最佳状态,杨业龙特的将所有的门窗都关得严严实实。在与亲戚们聊了一会天后,下午4时40分许,杨业龙起身离开客厅准备做饭招待大家。4时49分,杨业龙扭开了天然气灶的开关。瞬间,随着“轰隆”一声巨响,他还没明白是怎么回事时,自己已深身着火,而满屋子的人都发出撕心裂肺的哭喊声。6个人的外衣瞬间均被烧光、头发被烧焦、皮肤被烧伤。过了几分钟,大家才反应过来是天然气爆炸并燃烧了。3个孩子立即向楼下撤离,3个大人仍然在室内进行救火,后经赶到救火的邻居催促后,3人才撤离到楼下等待救治。政府全力救助事故发生后,有好心邻居及时打通了县人民医院的120急救电话。五分钟后,奉节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6人风驰电掣般的送至医院急救室。县人民医院迅速组织医院的精干力量参与会诊,并对4名伤者进行手术。赓即,奉节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成立了以副县长魏丹担任组长的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同时建立综合协调、医疗救助、事故调查、信访稳定和后勤保障等五个工作组。事故发生后,奉节县委书记谢礼国第一时间批示:由县安监局牵头,公安、消防、经信委、三峡风天然气公司、奉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第一时间营救被困人员。奉节县长李光荣闻讯后立即要求:多途径、全方位、多渠道的了解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客观公正的开展用气、用电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督查行动,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奉节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罗启辉,县府办主任李品雄,县卫生局局长周祚贵(应副县长吴康轩指示要求)在县人民医院急救室坐镇指挥,组织和调动全县各医院的精干医务人员,全力救治受伤者。当天晚上10点左右,奉节县人民医院与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取得联系,希望能够得到三峡中心医院的援助。三峡中心医院及时派出大外科主任王易林、急救分院副院长陶宏军和烧伤科副主任刘华三名专家火速赶赴奉节会诊。次日凌晨两时许,因伤者烧伤面积过大,以及受技术、硬件设施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困扰,奉节县人民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希望6名伤员转院治疗。时间就是生命。奉节县领导罗启辉等立即给有关方面致电,全面协调西南医院和万州三峡中心医院的相关专家参与救治,并决定连夜将6人转至三峡中心医院治疗。28日凌晨两点半左右,6名伤员被紧急转移到万州三峡中心医院抢救。该院特别成立了抢救领导小组,对6名伤者早期进行了抗休克治疗,以保护脏器功能,并积极预防并发症。与此同时,西南医院烧伤研究所的专家彭代智等也星夜兼程赶赴三峡中心医院开展现场指导。A型血浆告急经三峡中心医院检查,杨业龙受伤面积达85%,其二姐杨庆秋受伤面积达80%,大姐杨文斌受伤面积达70%,外甥女黄雅雯和谢紫薇的受伤面积达60%,女儿杨雨馨的受伤面积达50%。目前,医院对病人进行的是一些小的急救手术,下一步将会对他们进行专业的创面手术等一些后期烧伤的专科手术。面对来自奉节的这6名危重病人,三峡中心医院坚持“先抢救、先治疗,后办手续、后付费”的原则积极进行救治,目前大部分的医药费都由医院垫付。据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烧伤科副主任刘华介绍,杨业龙一家都属于深度烧伤,估计至少要一个月才能脱离危重期。其中,最严重的就是杨业龙,他的烧伤面积更是达到85%以上。按医学上规定,烧伤面积要低于10%后,才能算完全脱离生命危险。不过,让人感到欣慰的是,虽然杨业龙一家暂未脱离生命危险,但经过四天时间的努力抢救,他们已全部度过了休克关。现在,6位烧伤病人烧伤病情依然严重:因血浆流失过多,需及时补充。最近这两天他们每人每天至少需要1000ml血浆,6个人一天至少就要60袋血浆,在这几天的抢救中,他们就差不多用了300余袋100ml装的血浆了。而以后每人每天至少也需要800ml血浆。他们6人中有5人是A型血,1人为O型血,但万州血站中心的A型血浆目前已十分紧缺,A型的合格血浆每天采集量不到20袋,三天的采血量仅能满足这6个伤者一天的用浆量。夔门报社在此希望我县A型血的公众能尽绵薄之力,踊跃献血以解燃眉之急,让这6名伤者尽快脱离生命危险。多方组织募捐事故发生后,奉节县政府连夜开会,筹集了12万元急救金,面对巨额的治疗费用,奉节县卫生局、县红十字会迅速对外发布了向6名受伤者捐款的倡议书,从政府部门到企业进行了范围极广的募捐,几天时间募集到的钱已达50多万。8月1日上午,奉节县中医院举行以“奉献爱心 情满人间”为主题的7·27天然气爆炸事故捐款仪式。该院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共100余人参加募捐,共筹善款4640元。伤者杨庆秋在奉节烟草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当城区客户经理,是烟草公司2011年度客户服务明星。出事后,全公司上下纷纷加入募捐救援活动中,仅客服部一个部门捐款就达一万四千多元。除了政府方面的募捐倡议外,受伤者的亲戚、朋友及同学甚至一些好心网友也参加组织开展了募捐活动。“毕竟你可能不认识她,可能跟她不熟,但是你捐了,就献出了自己的爱心,可能10元、20元并不多,但是很多个10元、20元就可以帮助她了。所以请大家帮帮忙吧,我在这里替紫薇谢谢大家了。”募捐帖中的一片情真意切,得到了网民的高度关注。网民叫“曹丹”的网友网上发起为在本次事故中被严重烧伤的奉节中学学生谢紫薇募捐的倡议,募捐地点设在人民广场下的“派乐汉堡”店。8月1日晚,记者辗转联系上了活动组织者之一、在万二中上学的曹丹,她在中告诉记者,她们是谢紫薇的初中同学兼好友。经过一、两天的努力,他们已募得爱心捐款2315元。“募捐活动得到了许多市民的积极参与,有捐两百的,也有小孩子捐上零花钱的,而派乐汉堡的老板也没有因为募捐活动的开展影响其生意而赶走我们,反而让我们写稿子了录音后,再用店内广播播出来。”募捐过程中的点滴让曹丹他们很是感动。“我会把每位捐款人的姓名、捐赠数目准确记账,保证账目公开。”曹丹表示,募捐到的都是好心人给的救命钱,她们一定会迅速将其送到谢紫薇同学的手中。“募捐活动将于8月2日早上开始,于8月10日晚上结束,地点在洋洋百货负一楼的一心一客店。”与此同时,黄雅雯等被烧伤少女的同学也在网上发帖,号召网民伸出援手,募集资金让黄雅雯尽快治愈。“我的表妹啊,你们一家要坚强啊!”“亲人们,挺住!”除了募捐外,在百度奉节吧以及其它一些相关吧帖里,记者看到不少人留下这样一些为伤者祝福和鼓劲的文字。奉节县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若广大市民有意向6名伤员捐款,可汇款至户名为“奉节县红十字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 00 ,开户银行为建设银行奉节支行刘家包分理处。捐助电话为、。后记:遭遇事故的杨业龙一家是不幸的,但他们却又是有幸的,因为有奉节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关注,有社会各界的奉献爱心。对杨业龙等6名伤员的救治行动仍在进行,而为他们募捐医疗费用的活动也仍然在继续。相信有县上领导的大力关注,有广大富有爱心的市民的积极参与,伤员们一定会尽早治愈,在他们心底,也一定会感受到这个酷热的三伏天里传来的阵阵清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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