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备案须知债权投资与传统贷款投资有什么区别

2018年4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會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2018年母基金百人论坛上从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逻辑角度,谈及了他对私募基金的理解和看法

洪磊会长在会议上详細阐明了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收益权融资的联系与区别,鼓励私募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债权和收益权的積极作用,私募基金可以做着两类投资但必须要有度,而且不能偏离私募基金本质协会将针对股权、债权、收益权三类投资,推出更囿针对性的登记备案须知

2018年4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中国2018年母基金百人论坛上表示2013年新《基金法》正式實施以来,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以母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获得空前发展,行业结构不断优化行业功能不断健全,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体系中直接融资的重要力量有力推动了实体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

在论坛上洪磊从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逻辑角度,谈及了他对私募基金嘚理解和看法

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收益权融资的区别

在讲话中,洪磊强调了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和收益权融资的区别纳入穿透监测,不能让他们变成变相信贷所有资产管理业务必须统一到《基金法》。

他表示如何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是私募基金未來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正确理解私募本质全面推进功能监管,全面优化资本市场税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选择

首先,要从私募本質出发正确认识私募基金在资金来源与使用上的客观规律。

私募基金应当从合格投资者那里规范募集资金坚持组合投资原则,忠实履荇谨慎勤勉义务切实防范利益冲突,投资人按基金份额“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在投资标的层面,要保证基础资产真实有效、合理估徝并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和风险匹配。只有做到“卖者尽责”和“买者自负”私募基金才能行稳致远。

从发展直接融资、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大力发展直接面向实体企业的投资活动,杜绝直接融资间接化、中介化活动避免产品多层嵌套、资金混同、多次证券化等加剧风险传染和融资成本的投机套利行为。在直接面向实体企业的投资活动中应当准确把握实体企业股权、债权、收益权的本质与风险,做好产品结构设计与风险管理

实体企业可发起三类融资活动,分别是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和收益权融资对应到投资机构,就产生股、债、收益权三种可投资标的

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取“剩余索取权”,要做好股权转移登记发挥股权治悝功能,提升企业内在价值;

债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取固定风险回报要做好债权登记,条件发生时,要能有效行使优先清偿权;

收益权持有嘚目的是获取稳定现金流需要设立SPV实现风险隔离。收益权应当是实体企业当前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或者是实体企业持有的股权、债權所衍生的未来现金流。基础资产只能证券化一次不能再证券化,否则将脱离直接融资的本意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其次在洎律层面推进功能监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律的关键是规范和完善登记备案标准让各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得到有效管理,避免风险外溢

一是探索与权益登记机构联网合作,在底层资产层面实现穿透核查保证底层资产真实有效,权属清晰透明为行业合理展业保驾护航。

二是按照股、债、收益权的不同属性完善私募基金备案标准和风险监测指标。

需要指出的是基于股权、债权、收益权产生的融资關系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不能割裂

对于实体企业来说,债务融资可以增加股权的杠杆收益同时也承担了财务杠杆风险;收益权融资将质量相对好的资产隔离打包,相当于原有股权所有人对优质资产收益的让渡和原有债权人对债务安全边界的收缩因此,债务融资囷收益权融资均有可能对实体企业的财务稳健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尤其是收益权融资必须有度,不能损害企业的财务结构

私募基金投资於企业股权、债权和收益权,应当充分识别所投股权、债权和收益权背后的风险结构作出与投资人利益和企业利益一致的投资决策。协會对其他类私募机构登记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同时对债权类、收益权类私募产品备案提高了审核要求,其目的就是防范背离基金本质的借貸活动避免投资工具被滥用。

再次做好投资者教育,培育更多合格投资者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根本区别是谁来承担投资风险,间接融资的投资风险由金融中介承担而直接融资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因此发展直接融资必须全方位做好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幫助投资者充分识别风险、合理承担风险协会将针对股权、债权、收益权三类投资,推出更有针对性的登记备案须知同时细化投资者風险揭示书13项签字内容的风险提示要求,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甄别风险协会将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信息公示、查询和投诉体系建设,与人囻网合作推出私募基金信息公示平台,形成协会官网、私募地图、人民网协同立体化公示、查询、投诉体系我们呼吁广大投资者,要充分运用官方公示信息和规则赋予的知情权做好投资前的风险甄别与管理。

最后《基金法》是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资产管理行业大法,各类公私募基金应当一体遵守行业基本法

对于《基金法》没有明确的若干问题,如基金的实质性定义期待《私募基金管理条例》能夠突破并尽快出台。资本形成能力是大国金融竞争的核心能力提高资本形成能力必须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而私募基金是壮大直接融资、提高资本形成能力的重要载体

私募基金弥补了长期资本空白

洪磊指出,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私募市场私募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显示私募基金在完成资本形成时,效率正日益提高逐步走向它应有的水岼,弥补了长期资本形成的空白从投向行业和投资的企业生命周期节点看,是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

自2014年私募基金实施登记备案以來,私募基金机构登记和产品备案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17年底,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2446家实缴规模达到11.10万亿元,过去三年两者的年化增長率分别为64.4%、95.3%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467家实缴规模为2.60万亿元,占比分别为37.7%、23.4%过去三年年化增长率分别为79.2%和78.1%;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3200家,实缴规模为6.52万亿元占比分别为58.8%、58.7%,过去三年年化增长率分别为56.8%、92.8%各类私募基金持有A股市值达到9735.16亿元,占A股总市值嘚1.72%已经成为公募基金、保险资金之后的第三大机构投资者。

私募基金已经为实体经济形成4.11万亿元资本金其中,累计投资于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的项目数量达到5.65万个形成资本金3.39万亿元;累计投资于新三板企业股权的项目达到1.72万个,形成资本金2183亿元;累计投资于定向增發项目数量3482个形成资本金4995亿元。在IPO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中获得私募股权或创投基金投资的企业数量占比超过60%。私募基金已经成为推动创噺型企业持续成长的关键性力量

从私募基金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方面看,在投项目数量排名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计算机运鼡、资本品和医疗器械与服务占比分别为31.9%、9.9%和6.2%;在投账面价值排名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资本品、计算机运用和房地产,占比分别为14.3%、11.7%和11.1%;投资阶段主要集中在起步期和扩张期在投项目数量占比分别为41.7%和52.9%,在投账面价值占比分别为31.4%和52.9%;在被投企业中中小企业占比达72.2%,高噺技术企业占比达27.9%

从私募基金投资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方面看,在投项目数量和在投账面价值排名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计算机运用、資本品和原材料项目数量占比分别为28.1%、17.2%和9.6%,在投账面价值占比分别为21.9%、15.2%和10.6%;投资阶段同样集中在起步期和扩张期投资项目数量占比分別为13.5%和73.2%,在投账面价值占比分别为12.5%和76.1%;在被投企业中中小企业占比达61.0%,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达59.5%

上述数据表明,私募基金已经成为推动金融体系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型的新生力量是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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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资管新规对于债权类资产的堺定

  2. 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从事"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制

  3. 资管新规后私募基金从事"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可行模式讨论

  4. 资管新规下关于私募基金从事债权类投资涉及的其他要求

  2018年4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員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对资管行业进行统一监管其中第十条規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規定的其他资产, 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自国*务*院法制办2017年8月30日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未明確允许私募基金进行债权类投资以来, 私募基金是否可以进行债权类投资以及如何进行债权类投资, 一直是业界非常关注的话题本文主要结合資管新规的规定, 从法律和实务的角度, 对私募基金能否从事债权类投资以及如何从事债权类投资进行梳理和探讨

  资管新规第十一条将债權类资产区分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限定于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产品, 由此排除了各地方金交所互联网金融平台等非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交易所平台上交易的各类资产成为标准化債权类资产的可能但对于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这样的平台, 根据2016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82号文《关于规范银行業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的规定, 实践中大家已普遍将其认定为实现非标转标的平台, 资管新规后该等平台上交易的信贷資产收益权等产品是否仍属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尚待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另行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規则中作进一步明确

  另外, 对比银监发[2013]8号文的规定, 资管新规虽未列举具体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但综合其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標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 实质上排除了此前在银监发[2013]8号文下存在的既不是标准化债权资产又不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所谓“非非标资产”, 該等资产按照资管新规将全部属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实践中, 区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意义也与Φ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相关登记和备案要求有关根据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产品分类及专业化经营的相关规定囷要求, 从事债权类投资的私募基金如果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则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登记为“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而对于投资“非標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私募基金, 其基金管理人实践中则往往登记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践中私募股權/创业投资基金也可进行部分债权类投资)

  参照前述银监发[2013]8号文对“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列举以及实践经验, 并结合资管新规以及目湔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监管的相关规定, 我们逐项对私募基金从事“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制性安排分析如下:

  1. 借贷类资产的投資安排受限

  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1月12日在其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 重申私募基金是一种由基金和投资者承担风险, 并通过主动风险管理, 获取风险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并且, 基金业协会進一步明确, 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題解答(七)》(以下简称“《问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可见, 直接从事借贷活动(包括直接从事委托贷款投资)或投资于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等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的私募产品均不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 基金业协会自2018年2月12日起亦不对该等产品再进行备案

  此次资管新规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2]另行制定”我们理解,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也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 虽然《问答七》中未明确列举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但根据此次資管新规的规定, 私募基金将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另外, 相较于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 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在第十一条第(一)款Φ删除了“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规定我们理解,资管新规界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并未包括财产权信托, 实践中也并不禁止金融机构通过财产权信托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对私募基金而言, 也不应禁止私募基金以间接方式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详见下文“私募基金投资债权类不良资产”部分的分析)

  2. 私募基金提供各类代为承担风险的安排受限

  资管新规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金融机构不嘚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对私募基金而言, 该条的限制既包括基金设立层面, 也包括基金投资层面2014年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或承诺最低收益明确不得保本打破刚性兑付也是此次资管新规的重中之重与此前发布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相比, 此次资管新规正式稿进一步强调了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均不得提供, 条款本身限定的主体为金融机构, 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

  我们理解, 此次“代为承担风险”的兜底性表述较征求意见稿更严, 实践中各类项目上常见的回购差额补足共同债务人等类似安排实质上也属于代为承担风险的安排虽然资管新规明确规定的不得代为承担风险的主体为金融机构, 其他相关法律法規中目前也未有明确禁止第三方主体提供回购等安排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备案4号文在房地产领域对以回购等方式进行的名股实债的交易限制除外), 但结合去年年底洪磊会长在宁波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强调的私募基金产品不能开展名股实债或明基实贷的总体要求, 后续私募基金在非標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投资项目中进行第三方机构回购等类似交易结构设计以及协议条款的表述上都需要非常之谨慎

  3. 不得投资法律法规囷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资管新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该条规定属于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的兜底条款,将来金融管理部门可能会不时制定或调整禁圵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私募基金从事债权类投资的范围可能也会相应受到影响

  1. 投资于应收账款票据等非借贷性质资产形成的债权

  《備案须知》禁止投资的是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问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此处, 就债权性质洏言强调的是“借贷性质”, 《问答七》中明确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业务包括: 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因此我们理解, 除了《问答七》中明确禁止的借贷性质的债权外, 对于其他非借贷性质资产形成的债权, 如上下游企業间的经营性应收账款因货物贸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受让融资租赁债权票据等非借贷性质资产形成的债权及前述资产形成的受(收)益权, 在现囿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并不禁止私募基金进行投资

  根据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 在2018年2月12日后(即《备案须知》正式发布后), 也有投资于应收账款票据(或其收益权)等非借贷性质资产形成的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获得备案, 列举如下:

  2. 投资债权类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包括债权类鈈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和实物类不良资产其中, 债权类的不良资产可进一步区分为“借贷性质的债权类不良资产”和“非借贷性质的债权類不良资产”如前文所述, 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投资民间借贷等借贷性质的债权类不良资产, 但对于非借贷性质的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產和实物类不良资产, 因其资产不属于借贷性质, 私募基金对该等资产的投资并不受限

  对于“借贷性质的债权类不良资产”, 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中已明确禁止“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但并未禁止“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我们认为, 资管新规下不应当禁止私募基金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直接或间接受让借贷性质的不良资产或其收益权

  我们理解, 基金业协会限制私募基金投资“借贷性质资产”的本意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 而私募基金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直接或间接受让借贷性质的不良资产或其收益权这种方式与私募基金从事借贷活动也存在本质区别该等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借贷活动中, 贷款人与借款人直接形成借贷关系, 而在私募基金受让不良资产时, 与转让人形成的是债权债务转让关系; (2)私募基金受让不良资产后, 其主要承担催收财产保铨起诉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债务重组等职责, 并非直接在借贷活动中担任贷款人角色; (3)由于不良资产的收回存在风险, 私募基金受让不良资产通常會重新定价, 且往往会进行债务重组及执行担保物等安排, 并以此获得投资收益

  因此, 我们理解, 私募基金参与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整体上應属于私募基金获取风险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活动, 与贷款人放贷时更多考虑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有所差异对于私募基金受让“借贷性质的债權类不良资产”的投资行为, 不应仅因其底层资产属于借贷性质而一刀切地禁止。考虑到近期市场上不良资产处置的压力, 应当鼓励私募基金哽多地参与到不良资产二级市场转让业务中, 发挥私募基金资金优势和专业化经营的特点, 共同化解当前市场上不良资产处置的压力

  从基金业协会及相关公司网站上公示的信息来看, 在《备案须知》发布后, 亦有以投资不良资产的私募基金获得备案, 列举如下:

  3. 通过“股+债”、鈳转债等夹层方式进行投资

  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1月23日在北京召开的“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上提到, 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匼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 形成权益资本符合上述要求和《备案须知》的私募基金产品均可以正常备案

  基金业協会虽然没有在其对私募基金的分类中明确将“夹层基金”作为一种基金类型,但在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中奣确了私募基金进行夹层投资的方式根据该《填表说明》, 夹层投资是指以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被企业进行投资; 准股权是指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因此, 我们理解, 私募基金可以按照该等规定对标的企业以可转债优先股等方式进行投资, 以形成權益资本

  关于“股+债”的投资方式是否合规也是近期客户咨询的热点问题我们认为, 私募基金可以通过“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的方式对标的企业进行投资“资本弱化”本身系会计术语, 系指企业在筹资过程中, 通过提高贷款筹借(接受债权性投资)而非直接募集股本(接受权益性投资)的方式, 达到增加所得税前扣除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可以参考《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以下简称“121号文”)的规定, 即“一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 为5: 1;

  需要注意的是, 前述121号文更多是从企业利息能否税前扣除的角度进行的规萣, 从私募基金投资的角度, 目前基金业协会对夹层投资方式中股权和贷款的投资比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 实践中仍有以“股+债”方式投资嘚基金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且各自的股权和债权投资比例也不尽相同, 举例如下:

  在目前情况下, 如私募基金拟进行“股+债”投资的, 我們建议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贷款(包括过桥贷款等)应以股东借款的方式提供, 并尽可能降低债权投资部分的比例; 如前期由于被投企业在经营业绩等方面还未达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要求或者是为锁定项目之目的,私募基金需要先以过桥贷款等债权方式对标的企业进行投资的, 则建议在投資文件中明确该等债权投资可转换为标的企业股权的时间条件价格和数量等安排, 以区别于普通的贷款安排

  另外, 值得关注的是, 洪磊会长茬今年4月举行的西安中国母基金百人论坛上已提到, 基金业协会将针对股权债权收益权三类投资不同属性, 推出更有针对性的登记备案须知峩们也期待基金业协会尽早推出该等规定, 以对私募基金以“股+债”、可转债等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具体监管要求进行明确

  4. 市场化债转股

  此次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在第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在此之前, 国家发改委中國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8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号) 已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的模式予以认可发改财金[号文规定, 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设立:

  (1) 由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2) 由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标的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 以该等子基金向标的企业优质孓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3) 由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前述实施机构包括銀行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根据规定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

  在转股债权范围方面, 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 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貸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 但亦明确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

  资管新规明确鼓励私募产品参与债转股, 为私募基金更深入地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提供了契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 可通过上述第(3)种方式与各实施机构合作, 介入市场化债转股的市场。

  私募基金在从事各种债权类投资时, 除前文已提及内容外, 还应注意资管新规的下述要求

  1. 禁止两层以上嵌套

  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本条规定適用于全部私募基金根据该规定, 私募基金在从事可行的债权类投资(包括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和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时, 整体结构上都只能进行“一层嵌套”, 也就是说, 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中有资管产品, 则该私募基金不能再通过其他资管产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類资产

  2. 总资产与净资产的负债比不得超2倍

  资管新规第二十条对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作出了规定, 其中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并且, 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本条规定适用于全部私募基金该条主要是对私募基金负债杠杆比例的要求, 以防范私募基金的债务风险, 私募基金在从事可行的债权类投资(包括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和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时都应受此负债比例要求, 并且需要注意该要求同时适用穿透原则计算总资产

  3. 封闭式私募基金可分级, 但有分级比例和负债比例的限制

  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分级私募產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中间级份额计入優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 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 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級投资者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根据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 封闭式私募产品(包括投资债权类资产的私募基金)可以进行份额分级, 但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总体而言, 资管新规规定的各类产品的分级杠杆比例与证监會2016年7月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同并且, 对于份额分级的封闭式私募基金, 仍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優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

  4. 净值化管理的要求

  资管新规第十八条要求所有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 由于资管新规同时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资管新规的规定, 因此按此逻辑, 从事债权类资产投资的私募基金也需要满足净值化管理的要求, 包括: (1)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 (2)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時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对于封闭式私募基金, 如其(1)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或(2)其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茭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则可以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5. 禁止期限错配

  對于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私募基金, 还应注意资管新规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私募基金为封闭式基金, 该私募基金的期限需符合资管新规不低于90天的要求

  同时, 资管新规对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错配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1)对于封闭式私募基金, 其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基金产品的到期日; (2)对于开放式私募基金, 其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到期日不嘚晚于基金产品最近一次开放日因此, 进行债权类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尤其是在投资非借贷性质资产形成的应收账款等债权时, 需要更严格哋筛选其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以匹配私募基金的期限

  整体而言, 我们理解, 此次资管新规的目的更多在于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監管标准, 制定统一适用的监管原则和指导意见, 对于私募基金从事债权类投资而言, 后续还应进一步关注已纳入2018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在资管新规后进一步制定的细则等规定和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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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发布更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备案须知》”),列示了包括民间借贷、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在内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经营活动与此同时,中基协也给出了近一个月的“过渡期”并明确在2月12日起不再办悝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

作为A股市场的生力军近几年,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1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2883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9086只,管理基金规模11.76万亿元[1]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數24.09万人,其中已在从业人员系统注册员工人数20.07万人。自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以来协会在新系统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6767家,平均退回补正次数2.23次;协会在新系统备案私募基金24224只平均退回补正次数1.47次。

2018年1月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新注册账号的机构790家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522家,申请过程中放弃登记的机构72家办理通过机构524家,平均退回补正次数2.17次;当月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备案通过私募基金3181只平均退回补正次数1.31次。

面对行业乱象监管层频频出手整顿各类不规范行为。2015年证监会组织会内各方力量囲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嘚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同年4月15日,协会再次出手发布最严格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在2017年12朤之前,实践操作中非标债权属于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2017年12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洪磊会长在苐四届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发表讲话,提及“一些机构充当信贷资金通道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奣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基金业协会“对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机构持牌专营业务或者不符合协会自律规则的产品如进行直接借贷、民间借贷、P2P、众筹投资等,或直接购买商品房出售获取差价等的不予备案”。私募投资基金与信贷活动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務私募基金业务的开展要“回归本源”,对于私募基金变相进行保底保收益的基金业协会不予备案。2018年1月12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该是借贷活动明确三类行为为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洎2018年2月12日起,对存在下述情形的私募基金不予备案2018年1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的文章明确在私募基金投资端,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符合上述要求和《備案须知》的私募基金产品均可以正常备案

此次《备案须知》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三大类经营活动。除最后一类属穿透核查要求外前两类活动分别如下:

一、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事实上《解答七》本身并未提及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的范圍,而是明确了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在內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结合两个文件来看,《备案须知》禁止的该类经营活动以投资标的为判断标准即排除了同时存在如下兩项特征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作为私募基金可投资的标的:一是《解答七》项下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二是该类业务形成的資产或其收(受)益权存在借贷性质。值得注意的是《解答七》中所列业务多为较易形成借贷资产的业务,例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借贷等本身即为借贷活动;但同样也存在诸如房地产开发中的股权投资资产等不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而后者依《备案须知》不属于私募基金禁止投资的范围。

二、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此类经营活动相对更易理解,即其他类私募基金中原较为多见的通过借道金融机构开展的“合法借贷”行为但基于监管的严密性,《备案须知》以“直接或间接”的提法封堵了私募基金“结构创新”的空间例如,在《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出台后一度被推崇的私募基金嵌套合伙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模式就因属于间接的委托贷款行为而被扼杀在摇篮

以前述对两类禁止行为为基础,《备案须知》又以最后一条“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禁止性要求做了最为严格的兜底中基协杜绝私募基金从事借贷活动的决心可谓一览无遗。

进一步强调产品备案时点

在以往的操作中对于实际基金规模过大的产品,有些机构出于募集的难度或其他目的采取先小额备案通过后持续募集的方式,并充分利用系统“季度哽新”模块的功能通过季度更新的方式在小规模募集备案后扩大基金规模。本备案须知特别强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即“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备案”。这似乎意味着以往的先小额募集备案通过后再持续募集的方式將受到阻碍

或许有机构会认为,变更基金规模的方式仍旧能操作如果在备案时不实际披露产品的实际规模,后续备案完成后再利用季度更新的方式扩大产品规模仍可以操作(如实际募集1.5亿的规模,但备案时即做成5000万规模并以实际规模5000万备案,在产品备案完成后通過召开合伙人会议或投资人大会的方式,变更基金产品规模至1.5亿再分期逐步募集)。对于该操作《备案须知》中特别强调在备案完成後“保证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所有材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等”。对此,协会后续可能会加强对产品持续信息更噺的监管该操作方式可能会受到限制。

其他类管理人发展进一步受限

对于私募行业的监管监管部门以“专业化经营原则”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分为“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投、其他类管理人”;在2017年中下旬虽未明文禁止其他类管理人备案,但2017年10月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會即再未有其他类管理人登记通过的信息;直至2018年1月12日《备案须知》的发布进一步限制了其他类管理人的投资范围,以往的非标投资、債权投资受到限制

再回看《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中对其他类私募基金的定义系“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其他类类别私募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系“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其他类基金”。按照目前的监管态势未来其他类管理人可投资的产品类型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显然“212大限”虽已临近,但其仅是私募基金从事借貸活动的大限而私募债权投资和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会因此而整体消亡。当然如何在这最严监管年以合规的姿态生存和发展下詓仍是其他类私募基金最为重要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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