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识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1、普遍性。所谓普遍必理指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活动,适用于一切经济法实践活动。2、抽象性。所谓抽象性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精神实质的概括和抽象。3、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所谓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象其他规范那样具有准则性。二、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原则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经济法基本范畴,在经济法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之于经济法学的意义也非常重大。1、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经济立法有着重要意义。2、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经济法律规范的不足。3、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正确领会经济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加深对经济法部门独立性的认识。三、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以下几点:政策依据、宪法依据。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一)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2、交易机会均等。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3、权利义务对等。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二)效率原则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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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本质的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4【页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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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作为20世纪法律现象从其产生至今一直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包括经济法的定义、地位、体系、基本原则。在诸多问题中核心是经济法的本质。由于对经济法的本质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才导致了经济法的不同定义、不同地位归属、不同的体系和不同的原则,因此对经济法本质的探求是解决经济法问题的关键。
  一、经济法的本质
  从经济法的起源来说,经济法确是在市场经济成熟时期产生的法律现象,可以说它是20世纪西方国家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物。而从经济层面看如何保持经济效率、促进竞争并同时实现社会公平减少贫富差距是一系列社会问题中的要害。由此在经济学界产生凯恩斯学说,在法学领域产生经济法学,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兴的法律规范即所谓的经济法。在一定意义上说经济法是克服市场缺陷的产物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这种看法并没有完整看到经济法产生的全部根源,事实上当国家介入市场活动之后,问题并没有全部解决,还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即由于国家介入可能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对激励机制的影响以及由于同样存在的信息不完全而可能产生的政府低效率和浪费。这些问题产生后使人们认识到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政府也存在着失灵。由此经济学产生了公共选择理论,而经济法学则进一步对其价值和作用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可以说今日的经济法早已不是其产生之日的经济法,经济法学也得到了发展。
  显然与西方国家对经济法学研究相比,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还很不到位。追本溯源,其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与经济基础有关。由于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远未成熟,而且基本上尚未建立,而计划经济时代对人们思维的影响却是不可能马上消失的。因此对于什么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有什么缺陷,人们没有什么感性直观的认识,同时在自觉与不自觉中又受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这种认识上的问题在法学领域就反映为对经济的性质定义的认识肤浅。二是与文化基础有关。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封闭性、政治性(为政治服务)和非实践性(重理论轻实践)特点。作为中国文化代表的儒家学说充分展示了这种特点。而这种文化上的缺陷对人们思维方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即使在当代这种影响也是随处可见。在法学领域,各个法学部门自成体系,互相隔离,甚至互相排斥,而同时法学研究大多重理论轻实践,轻调查研究;学者热衷于在理论层次上对各种学说包括外国字说展开讨论,而并不考虑实践的效果及问题。经济法这一概念在中国的引进无疑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有很大关系。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在经历10年动乱后人们对法制需求,对经济发展的企望很高,而计划经济的体制对这种企望的回应就是国家直接介入经济领域并采取了法的一些形式,因此经济法引入正是这种形式的产物,时至今日经济法的地位依然受到了这种因素的影响。中国文化的传统作用又使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互相隔离互相排斥,门户之争依然很激烈,而理论上的争论又绝少与现实中国经济实际相联系,使得经济法学成为一种难以确定难以成熟的学科。
  面对经济学的问题,科学的态度就是抛弃成见,深入实际。经济法如何定位在国外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对此一方面要予以关注,一方面应当转向具体问题,并且在研究中不去注意属于谁的领地,开放思想为中国经济法治的发展提出方法,在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再逐步思考基础理论的一些问题,唯有如此经济法学才能成熟起来。法学同其他学科一样,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必然会出现学科交叉领域,因此不仅法学各部门而且法学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等都应当互相借鉴互相吸收互相交叉。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早已进行的这一过程相比我们的差距是很大的。
  具体到研究经济法的本质,应当不拘于部门法范围的限制,不拘于法学范围的限制,从经济的具体规范入手去探求。依据这样的方法,经济法的本质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即经济法是公法。法的最典型的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公法调整统治主体之生活关系,私法调整非统治主体之生活关系”[1],公法以权力为联系,私法以权利为纽带。从经济法的一般定义及其具体规范内容中可以看出经济法具有明显的以国家权力为联系的性质。它以规定国家经济权力为核心,因此从根本上讲经济法应当属于公法。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法在20世纪出现了社会化倾向,因此经济法是以公私法融合的性质出现的,这是令人不能接受的。公私法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分类,而是蕴藏着保护人权这一重要法的价值的设计。因此认为某些法具有公私法相融合的特点,其危害是很大的,它为公权非正当介入私人领域提供了借口,其结果是私人利益失去保障。在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时确实出现了法的社会化倾向,其表现为对私权的绝对化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社会化并不是对私权的任意剥夺,社会化也并没有使公私法划分失去意义。社会化从根本上讲依然是保护私权,只是从注重单个人的私权转变为注重整体的私权,在结果上更注重公正平等,而不是公权的任意扩展,相反公权的扩展是服务于私权保护的目的的。因此社会化并不能成为改变公私法的界线,废除公私法划分的依据。
  经济法本质的第二个层次是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属于行政的一个分支。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机关的设立、职权及其与行政权力相对人之间关系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任务就是运用国家权力干预自然状态的市场活动以避免不完全竞争、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的问题,以及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以求经济公平。在此过程中基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国家经济决策机关的地位、职能及其与相对人的关系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因此经济法必然属于行政法的范畴。由于国家对经济的介入在垄断阶段之前是消极被动的,而积极介入主动干预的国家职能是新近出现的,因此有必要使经济行政法从行政法中相对独立出来,以避免行政权力传统运用对经济干预之不当。同样,经济决策机关应当与一般行政机关相独立,以便于其采取各种手段履行特定职能一追求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的平衡。各国中央银行的设立是这方面的典型事例。由于经济行政法的主体、行为方式、目的特殊性,在学术研究中也同样有必要使经济行政法学从行政法学中分离出来加以专门研究。而从各国法研究实践看,这种研究确实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当然研究方法的部门性、学科性并不否认经济行政法的性质。
  经济法本质的第三层次是经济法是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平衡法。由于国家干预市场活动同样存在一个适度的问题,在市场与政府之间求得平衡就成为各国政府和经济学家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尽管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如何避免政府的干预不当,还没有一个完善的普遍接受的结论,但是把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纳入法治轨道却是比较一致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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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2}罗尔夫·斯特博著,苏颖霞、陈少康译《德国经济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3}(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4}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5}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3版
{6}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7}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8}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
{9}(美)斯蒂格利茨著、梁根、黄险峰译《经济学》(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11}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现代法学》―92
{12}云昌智《“干预论”的缺陷与经济法的定位》《中外法学》―65
{13}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中国法学》―73
{14}严传东《重新“经济法”的定义》《海南大学学报(社科版)》―97
{15}张守文《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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