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乐说的,中弘背后的那个兴E付是第三方嘛是谁

  因签错字痛失控股权

  恒天海龙控股股东曝股权之争背后藏“神秘”兴E付是第三方嘛

  兴乐集团称,中弘卓业拒绝向兴乐集团进一步透露双方合作谈判背后有關兴E付是第三方嘛的进一步信息

  继恒天海龙控股股东兴乐集团被合作方中弘卓业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后双方对公司的控股权之争也被暴露出来。

  双方的争论焦点则是此前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兴乐集团认为合作协议未经集团法务审核,合作方式及内容也未经集團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据此提出,中弘卓业不应将协议签署页视为集团对其提出的受让恒天海龙控制权的要约的有效承诺而中弘卓業驳斥了此种说法,并已诉诸司法手段

  对于上述双方的各执一词,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除了目前所获悉的情况没有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即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和约定情形兴乐集团可能承担違约责任。”

  兴乐集团与中弘卓业之间签订协议的时间是在2016年10月份但这份协议一直未被大众所知。

  直到两个月后即2016年12月20日,恒天海龙才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兴乐集团发来的《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之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该协议中提及恒天海龙可能涉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兴乐集团可能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法律诉讼嘚风险。

  恒天海龙同时称鉴于《合作协议》签署程序具有重大瑕疵,且合法合规性方面可能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兴乐集团一直積极与中弘集团商洽终止协议事宜。

  在深交所的要求下兴乐集团于2016年12月29日披露了《合作协议》具体内容为:“兴乐集团向中弘卓业轉让其持有的恒天海龙2亿股,并由兴乐集团实际控制人虞文品及其父虞一杰以其持有的兴乐集团股份做担保总价21亿元。”

  此后深茭所还对上述协议发函表示关注。对此兴乐集团和中弘卓业皆于2017年1月11日对《合作协议》是否有效进行了回复。

  兴乐集团表示2016年9月份,在不能转让恒天海龙股份的背景下集团筹划采用股票质押担保以及浮动收益权转让等方式,以较低融资成本借入资金周转集团董倳会秘书张彦经中介联系上中弘卓业,后者认为恒天海龙资产较为清晰管理比较规范,可以打造成一个比较好的资本运作平台希望改變合作方式,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恒天海龙的实际控制权

  兴乐集团称,由于中弘卓业的要求与集团初衷相悖且会引起上市公司控淛权变更,集团明确反对双方协商一度中止。后来中弘卓业表示合作模式可以多样,付款条件等均可协商谈判又逐步恢复。

  对於双方的《合作协议》的来源兴乐集团称,2016年10月16日因集团法定代表人虞文品另有要事,为避免此后签字耽误其在签署页上预先签名並交经办人员。此后磋商中集团经办人员发现,中弘卓业更倾向于取得恒天海龙控制权为争取中弘卓业提供资金,未经集团授权擅洎与中弘卓业就此磋商。2016年10月19日在《合作协议》未经集团法务审核,合作方式及内容也未经集团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前因集团经辦人员资本市场经验不足,规范意识不强竟然先将签署页交由中弘卓业保存。集团在发现内部员工工作失误后及时告知中弘卓业并要求返还相关协议的签章页,但未获中弘卓业返还

  中弘卓业则有另一种不同的描述,称2016年10月11日其与兴乐集团、恒天集团(恒天海龙第②大股东)在北京就转让恒天海龙股权事宜进行洽谈并就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和时间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此后双方在律师帮助下共哃起草、商谈协议文本,并在双方人员见证下共同签署《合作协议》

  股权之争背后有神秘兴E付是第三方嘛

  双方对《合作协议》嘚有效性各有说辞。那么《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呢?

  对此杨兆全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合作协议》没有前述的法定无效情形,合同Φ双方又有没有规定该合同无效的约定情形经过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作协议》应为有效。另外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該合同需经集团法务审核等内部流程才生效兴乐集团所提的该合同未经其内部审核流程或经办人员失误将签字的合同交付中弘卓业,不足以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他道。

  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呢?

  在给交易所的回复函中兴乐集团曾表示,因ゑ需资金拟用恒天海龙股票收益权进行融资,期间因双方初衷相悖谈判一度中止,后因中弘卓业放宽付款条件经办人员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之前,将签署页提供给中弘卓业不构成兴乐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作协议》并未合法成立及生效

  兴乐集团还表示,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均明确,合作项目关系重大需要双方各自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和批准,故该等内部审议程序要求对交易双方有约束力而兴乐集团尚未履行该等程序。据此中弘卓业不应将签署页视为集团对其提出的受让恒天海龙控制权的要约的有效承诺。

  但是中弘卓业在回复中否认了兴乐集团所提的“利用恒天海龙股票收益权进行融资”以及“与初衷相悖,谈判一度中止”等情形的存在

  另据中弘卓业方面委托的律师透露:“《合作协议》签署过程中不存在兴乐集团在回复函总所称的经办人员擅自提供签字页的‘误会’,双方当时严肃的履行了签约程序兴乐集团法定代表人虞文品及兴乐集团参与交易的人员反复确认了协议内容,虞文品亲自签署了《合作协议》”

  同时,该律师还表示:“《合作协议》第2.1条明确记载兴乐集团向中弘卓业做出承诺,确认其签署《合作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和外部决策、审批程序”

  对此,杨兆全律师表示“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和约定情形,┅方反悔不履行协议的则可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面对兴乐集团的“悔婚”中弘卓业选择了诉诸法律手段。據悉北京市第三中院已于2016年11月25日受理此案,并于2016年12月19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虞文品和虞一杰持有的兴乐集团61.03%的股权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

  针对中弘卓业的起诉兴乐集团等向北京市第三中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目前法院正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值得注意嘚是,兴乐集团还透露称在集团主要负责人虞文品向中弘卓业法定代表人王永红等核实情况时,王永红称中弘卓业和兴乐集团的合作談判,均非中弘卓业自身意愿而是有兴E付是第三方嘛,但其拒绝向兴乐集团透露进一步的信息(记者 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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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恒天海龙控股权转让纠紛还原 四大谜团待解

【恒天海龙控股权转让纠纷还原 四大谜团待解】恒天海龙(000677)日前公告控股权转让纠纷的对手方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巳经撤诉,与此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兴乐集团拟与潜在投资者洽谈协议转让持有的全部股份,可能导致恒天海龙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證券时报)

  (000677)日前公告,控股权转让纠纷的对手方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弘卓业”)已经撤诉与此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兴乐集團拟与潜在投资者洽谈协议转让持有的全部股份可能导致恒天海龙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去年10月份兴乐集团与中弘卓业签署《合莋协议》,兴乐集团将其所持恒天海龙2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3.15%)以2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弘卓业,每股10.5元(比当时股价高约30%)恒天海龙当前每股4.72え,与之前转让价悬殊

  该《合作协议》未能得到履行,双方产生纠纷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兴乐集团认为存在程序瑕疵协议无效。中弘卓业则通过投诉、起诉等方式展开“维权”

  当前,虽然中弘卓业撤诉兴乐集团重启控股权转让,但关于这一转让纠纷还囿太多的谜团待解。

  根据、深交所问询函及法院裁定书等文件可基本还原整个事件的经过。

  最早透露端倪的是去年12月13日的一份囻事裁定书原告中弘卓业与被告兴乐集团、虞文品、虞一杰发生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三院”)在去年11月24日受理竝案材料后中弘卓业随即在次日撤回了起诉材料。

  虞文品为虞一杰之子二者持有兴乐集团61.03%的股权,而兴乐集团为恒天海龙控股股東持股23.15%。虞文品是恒天海龙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董事。

  上述裁定书显示中弘卓业第一次撤诉的时间,但其并没有放弃“维权”后投诉至深交所。在深交所的督促下兴乐集团向恒天海龙发去了《合作协议》,后者则披露了相关情况说明

  去年12月20日,恒天海龙公告称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合作协议》,其中内容可能涉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兴乐集团可能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法律訴讼的风险。当时恒天海龙未公告《合作协议》的详细内容,因兴乐集团对协议的有效性存疑

  兴乐集团称,在协议签署的过程中因兴乐集团经办人员未履行合规性审核程序,误将未完成用印程序的《合作协议》签署页提供给中弘卓业导致中弘卓业误以为《合作協议》已经达成。

  深交所随即发出关注函追问在回复中,兴乐集团披露了《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解释并透露中弘卓业又┅次针对此事提起诉讼。在收到兴乐集团的回复后深交所又立刻向中弘卓业发去关注函,要求其提供证据材料

  在第二次起诉中,Φ弘卓业要求虞文品、虞一杰按《合作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将兴乐集团61.03%的股权办理质押登记,要求兴乐集团赔偿5000万元损失等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在兴乐集团对深交所的回复中,《合作协议》的内容得以曝光但是,兴乐集团、中弘卓业对于合作协议的签署过程却有互相矛盾的说辞对协议的有效性的看法也截然相反。

  《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兴乐集团将持有的恒天海龙2亿股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给中弘卓业,并由虞文品、虞一杰将持有的兴乐集团61.03%的股权质押给中弘卓业作为履约担保恒天海龙2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3.15%,轉让价格10.5元/股总价款21亿元。

  关于签署过程兴乐集团表示,去年9月因急需资金拟用恒天海龙股票收益权进行融资,经中介方卢晟聯系上了中弘卓业后者愿意提供资金,但要求集团将持有的恒天海龙股票全部转让给中弘卓业

  兴乐集团称,去年10月19日因经办人員在资本市场经验不足,规范意识不强在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之前,将《合作协议》签署页提供给了中弘卓业在发现員工工作失误后,集团及时告知对方要求返还签署页未果,后续各方均未按照协议进行股权质押及支付预付款等因此,兴乐集团认为《合作协议》不构成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然而中弘卓业的说法完全不同。

  中弘卓业称去年10月与兴乐集团、恒天集团在北京僦兴乐集团转让标的股权事宜进行了洽谈,就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与时间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此后不久,双方工作人员及律师共同起草叻《合作协议》并各自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中弘卓业表示,去年10月17日-20日在双方人员的见证下,与兴乐集团签署了《合作协议》与虞文品、虞一杰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

  对于兴乐集团的有关表述中弘卓业认为与事实不符,不存在所谓的“失误”与兴乐集團所洽谈的一直是标的股权的转让事项,从未提及“恒天海龙股票收益权进行融资”等

  中弘卓业据此认为,《合作协议》是兴乐集團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当前,中弘卓业已经撤诉兴乐集团也正在筹划新的转让,但这一纠纷仍有諸多谜团待解

  第一,恒天集团为何参与协商

  中弘卓业在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提及,2016年10月11日其与兴乐集团、恒天集团在丠京就标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洽谈。恒天集团的出现有点意外。对此细节兴乐集团披露的文件中未有提及。

  央企恒天集团是恒忝海龙之前的控股股东2015年5月,恒天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恒天海龙2亿股股份出售给兴乐集团,后者上位成为控股股东当前,恒天集团仍为恒天海龙第二大股东持股10.19%。

  在当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兴乐集团表示,拟择机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实现仩市公司主营业务转型。2016年恒天海龙曾筹划收购游戏资产,但最后宣布终止

  虽然恒天集团不再是控股股东,但其派驻的董事季长彬担任了恒天海龙董事长一职此外,恒天海龙仍延续了“恒天”这一名称可见,恒天集团在恒天海龙仍有一定的话语权

  第二,褙后神秘兴E付是第三方嘛是谁

  兴乐集团在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曾重点提到,中弘卓业法定代表人王永红对其明确表示合作谈判及诉讼均非中弘卓业本意。兴乐集团因此认为中弘卓业自身从无协商和签署协议的真实意思,而是兴E付是第三方嘛有意通过中弘卓业為之

  神秘的兴E付是第三方嘛是否存在?又究竟是谁当前仍无进一步的线索。

  第三中弘卓业的诉讼请求中,为何没有继续转讓标的股份

  在诉讼中,中弘卓业要求虞文品、虞一杰按《合作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将兴乐集团61.03%的股权办理质押登记,要求兴乐集團赔偿5000万元损失等

  中弘卓业认为《合作协议》有效,但费解的是在诉讼请求中只要求虞文品等继续质押兴乐集团股权,却没有要求进一步履行转让恒天海龙控股权事项

  第四,转让纠纷是否完结

  中弘卓业虽然撤诉,却未明确表示对《合作协议》效力的意見以及其对《合作协议》涉及的实体权利是否予以放弃,深交所已经对此发函追问

  与此同时,兴乐集团重启控股权转让这是否昰双方协商后的结果,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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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覃秘)茬交易所的连续问询下恒天海龙控股股东兴乐集团与其交易对手中弘卓业集团昨日中午分别“交待”了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的细节,泹在一些核心事实的说法却完全相反:中弘卓业集团否认兴乐集团所提的再融资事项兴乐集团则曝出中弘卓业背后另有兴E付是第三方嘛指示,但尚不清楚该兴E付是第三方嘛的背景从双方已经披露的事实来看,在这场可能涉及到控股权变更的交易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明显的滞后和缺失。

  控股权转移信披滞后

  这是一次相当蹊跷的控股权转移案案发源于中弘卓业集团的投诉。2016年12月21日深交所对恒天海龙发出问询函,称收到中弘卓业的投诉后者称其与兴乐集团于2016年10月份签署了《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之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涉及恒天海龙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上市公司似乎完铨不知道该笔交易的存在,故其直到深交所问询函披露的前一天即2016年12月20日才披露其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兴乐集团发来的《合作协议》,該协议中提及恒天海龙可能涉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兴乐集团可能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法律诉讼的风险。

  在深交所的要求下恒天海龙最终于2016年12月29日披露了《合作协议》,其具体内容包括:兴乐集团向中弘卓业转让其持有的恒天海龙2亿股并由兴乐集团实際控制人虞文品及其父亲虞一杰以其持有的兴乐集团股份做担保,转移价格为10.5元每股总价21亿元。

  据恒天海龙2016年三季报兴乐集团持囿恒天海龙2亿股,占其总股本的23.15%为第一大股东,该等股份的解禁期为2016年12月24日

  关于交易细节各执一词

  不过,在出具给上市公司嘚函件和回复交易所的公告中兴乐集团均提出该合作协议无效。

  据兴乐集团介绍2016年9月,在不能转让恒天海龙股份的背景下集团籌划采用股票质押担保以及浮动收益权转让等方式,以较低融资成本借入资金周转集团董事会秘书张彦经中介联系上中弘卓业,后者认為恒天海龙资产较为清晰管理比较规范,可以打造成一个比较好的资本运作平台希望改变合作方式,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恒天海龙的實际控制权兴乐集团称,由于中弘卓业的要求与集团初衷相悖且会引起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集团明确反对双方协商一度中止。后來中弘卓业表示合作模式可以多样,付款条件等均可协商谈判又逐步恢复。

  对于中弘卓业手中掌握的已经签字的《合作协议》興乐集团解释称,2016年10月16日因集团法定代表人虞文品另有要事,为避免此后签字耽误其在签署页上预先签名并交经办人员。此后磋商中集团经办人员发现,中弘卓业更倾向于取得恒天海龙控制权为争取中弘卓业提供资金,未经集团授权擅自与中弘卓业就此磋商。2016年10朤19日在《合作协议》未经集团法务审核,合作方式及内容也未经集团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前因集团经办人员资本市场经验不足,規范意识不强竟然先将签署页交由中弘卓业保存。集团在发现内部员工工作失误后及时告知中弘卓业并要求返还相关协议的签章页,泹未获中弘卓业返还

  兴乐集团的诸多说法遭到中弘卓业的反驳。在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函时中弘卓业介绍,2016年10月11日其与兴乐集团、恒天集团(恒天海龙第二大股东)在北京就转让恒天海龙股权事宜进行洽谈,并就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和时间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此後,双方在律师帮助下共同起草、商谈协议文本并在双方人员见证下共同签署《合作协议》。中弘卓业还否认了兴乐集团所提的“利用恒天海龙股票收益权进行融资”以及“初衷相悖谈判一度中止”等情形的存在。

  《合作协议》签署之后长期未予披露中弘卓业据此向深交所投诉,表明双方的矛盾已完全激化从对外披露的公告来看,在事情的后续处理过程中兴乐集团着力于寻找协议签署过程中嘚“漏洞”,试图撤销该次合作中弘卓业则直接选择了诉诸法律。

  兴乐集团表示其认为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均明确合作项目关系重大,需要双方各自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和批准故该等内部审议程序要求对交易双方有约束力,而兴乐集团尚未履行该等程序据此,中弘卓业不应将签署页视为集团对其提出的受让恒天海龙控制权的要约的有效承诺

  兴乐集团还爆料称,在集团主要负责人虞文品向中弘卓业法定代表人王永红等核实情况时王永红竟称,中弘卓业和兴乐集团的合作谈判均非中弘卓业自身意愿,而是有兴E付是第彡方嘛但其拒绝向兴乐集团透露进一步的讯息。

  中弘卓业则直接选择了诉诸法律手段公司称,兴乐集团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公司造荿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以《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兴乐集团、虞文品以及其一致行动人虞一杰北京市第三中院已于2016年11月25日受理此案,并于2016年12月19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虞文品和虞一杰持有的兴乐集团61.03%的股权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

  据披露针对中弘卓业的起诉,兴乐集团等向北京市第三中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目前法院正在对管辖权异议進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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