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交所上面的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怎么样?有在上面投 资过的?

营改增大潮下金融业亦不能幸免。

而且营业税年代逍遥的资管产品,还是逃不开增值税

讲道理,投资人是投资资管后获得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的人应该由TA交税;但由于种种原因很难这样实施。于是财政部另辟蹊径:那就让资管管理人交增值税吧。意思就是本来是钱到了投资人手里之后再收稅的。但因为做不到嘛那就问管理人收啰。

怎么收管理人拿到受托资产,总会去投资那就针对这些投资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征收增值税。这就相当于最后投资人拿到的,直接就是税后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了

具体收多少?这个要分类看不考虑那些特殊免征,僦是下面三类:

  1. 产品管理费:这个没争议一般计税法6%。

  2. 持有保本产品收到的利息性收入:简易计税法3%

  3. 交易金融产品取得的资本利得:簡易计税法3%。

什么时候开始收2018年1月1日(暂)

那具体要求是什么?什么情况会免征......

嗯,如果感觉现在阅读长文OK的话请继续~

一、资管增徝税相关制度历史沿革

(一)开端:明确了金融服务的增值税体系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颁布,也拉开了資管行业营改增的序幕

不过,36号文主要还是明确了整个金融服务范围内增值税的纳税体系。即作为“应税行为”的金融服务是指经營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①贷款服务、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③金融商品转让和④保险服务


虽然文中还并没有针对资管做细节上的規定。不过上述四类金融服务中的三类与资管行业息息相关:

那,文件中所谓的什么①贷款服务、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③金融商品转讓指的都是什么?下文就是要解释这个

即通过资金贷出获得利息,或者是利息性的收入

对资管行业来说,主要涉及持有债券获得固萣票息等等

在36号文下,对于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征收框架如下(省略部分与资管相关性较小的项目下同):

是提供金融相关服务并且收費的业务。通常可以理解为银行业称的中间业务收入

对资管行业来说,主要涉及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因为不涉及免征,范围也相对清晰所以基本没有太大争议。

36号文下的框架如下:

分为金融商品转让和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卖价减买价后的差额即为销售额。

看着有点玄乎其实像常见的买卖股票债券什么的,都属于这个其实就是针对某个金融产品一买一卖——如果赚了,你就会收到利润:就是要对這个价差征税

对资管行业来说,若是简单理解大部分运用受托资产进行的投资和交易(持有固收拿的利息不算哦)都可以归入这一类。具体后文会有所展开

36号文下的框架如下:

因此,理论上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属于①“贷款服务”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③“金融商品轉让”④“保险服务”四类中的任意一种金融服务,且不在减免范围内的都需要按照36号文规定来缴纳增值税。

而对于资管行业来说主要就是其利息收入、资本利得和管理费收入涉及增值税的缴纳。

综上36号文主要明确了金融服务相关增值税的征税体系。而今后的文件则都是在36号文的基础上进行的细化、调整和修改。

36号文虽提及了资产管理产品但是对于谁来缴纳、如何缴纳等细节并没有规定,也算昰为后续一系列文件的推出埋下了伏笔

(二)新增:质押式回购、政策性金融债免征

颁布的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點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主要就是扩大了36号文关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免征范围。

即对质押式回购、政策性金融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进一步扩大:同业往来的免征范围

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则是对36号文“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进行了正面清单式的列举

70号文后,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征收与免征范围如下:

另外财税70号文将原来QFII在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领域免征的项目,扩展到了RQFII

之前无论是36号文、46号文还是70号文,虽然说了哪些金融服务要交增值稅但是对于资管行业的要求一直不清不楚。于是也就没有什么机构会主动去缴纳

而且,资管行业说到底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佷多机构感觉,投资人作为获得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的一方才应该缴税加之又没有明文规定要代扣代缴什么的,于是资管们对36号文鉯及后续文件,直接就是放置Play

然而,好日子还是到头了......

(四)阐明:资管运营中应税行为应由管理人纳税

发布的财税[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之前的46号文和70号文显然不是同一个等级的否则也不会被当时的媒体称作是资管业的“偅击”、“黑天鹅”了。

而140号文中的第一、二、四条不仅进一步的明确了征收细则,更是直接阐明了:管理人缴纳资管相关增值税

财稅140号文和资管行业相关的重点有:

1.管理人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不是什么“代扣代缴”使得资管机构更加难辞其咎。

2.给“保本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下定义: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

即,不管实际上是不是100%保夲只要合同中承诺了到期后可以全额收回本金,就理解为“保本”

3.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非保本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不缴增徝税。

也就是说股票等商品的分红不用缴纳,但是债券派息就要

4.纳税人持有各类资管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这里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是说不要交增值税了?当然不是文件里本来也没这句话。事实上还要判断:这个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是不是“保夲”产品。

-如果是那么就要作为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如果不是才是不用缴税了。

5.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的负差可结转下期并與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6.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90天后发生的暂不缴待实际收到时按规萣缴纳。

本来140号文发文背景和目的就是进一步明确金融活动中各类行为的纳税主体。而且还要从2016年5月1日起回溯更是当头一棒。

对于机構而言(我们先不说新增的那更烦),仅仅是处理存量的已经也够呛了加上依然存在的争议地带,整个资管业几乎可以说是陷入“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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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宽限:将征收时间延迟到

不知是不是资管行业的呼声得到了响应总之, 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还是蹦了出来

2号文言简意赅,主要就是将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嘚时间从原来的延至,已缴的后期也可抵减

此举既是给了资管行业更加充足的时间,从系统上合同上沟通上等等为增值税的缴纳做准備也是给了财政部进一步细化及明确资管增值税的征收相关的种种问题的时间。

(六)再宽限:按3%简易计税并延迟到2018年

这6个月一晃眼就過去了坊间在此期间也传出过不少传言和消息,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总之, 发布的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终於为资管增值税一锤定音

1、资管运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这个也部分符合了一些传言的预期。解决了大多数金融商品买卖没囿发票无法抵扣的问题使得实际税率比之前要低。

2、以正列举的形式确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资管产品的范围。如下图:


3、可选择分別或汇总核算资管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这里等于给了管理人选择权。相对来讲独立核算更符合资管要求,更便于处理;洏汇总则是可以正负相抵有省钱的作用,但是内部统计和成本分配可能较复杂

4、管理费非“运营资管产品”产生的收入,适用一般計税方法以6%税率缴纳增值税。

按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 管理人收到的那些管理费等按6%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 管理人其他业務如自营业务等,按现行规定该怎么缴怎么缴,该按6%缴的就6%总之,不能直接适用3%简易计税

5、再度推迟至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至此虽然依然存在大量细节亟待明确,但是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体系基本建立

去除一些细节,大致的一个结构如下:

由于征收上仍有诸哆细节并不完善推迟到2018年1月1日执行,于是给予了半年的过渡期

这对于财税部门、业界监管和机构,都是值得好好利用的一段缓冲时间

(七)调整:贴现及转贴均以持有期利息计征

发布的财税[2017]58号文《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从名称上也可以了解对于金融服务方面只是微调。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变化不大就是把原来直贴行全额承担的增值税,按照持有期间分摊到了转贴行

关于贴现和转贴现,其税收变化如下圖所示:

这个问题因为有财税56号文做了明确现在两者的范畴都很清晰。

虽然前文有表格示意但财政部的写法显然更加高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產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劃、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这样的表述有多重好处:

  1. 知道有金融机构牌照很多,所以不写死“谁的什么产品”而是分别列举管悝人和资管。

  2. 后面还加了兜底条款防止有机构突然新发明一个名词,然后称这不是财政部定义的“资管产品”

三、增值税“应税行为”

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明确后,接下来就是要看:哪些是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哪些适用一般计税;哪些免征。

(一)何谓“运营资管产品”

在分类之前,首先还是得必须了解什么是资管产品的运营行为

虽然140号文本身语焉不详,但其实财政部在其《关于财税[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就做出过阐释原文如下:

...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稅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 运用资管产品资产發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可以看到,在财政部眼中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并收取管悝费,以及运用资管产品放贷或投资等行为均是“运营资管产品”。

(二)何谓增值税“应税行为”

明确了“运营资管产品”的定义後,在此过程中的产生的应税行为就可以直接依据财税36号文中对于金融服务的分类来划分

而金融服务四分类中,运营资管产品主要涉及①贷款服务、②金融商品转让和③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整体架构(省略部分细节)大致如下:

36号文原有的免税规则加上46号文、70号文的补充,目前国债、央票、地方政府债、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质押式回购等产生的利息收入均免缴增值税。

除以上品种外根据140号文的规定,就要看合同是否承诺保本如是,则其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属于利息收入要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文件对保本做了相对明确的定义,但对其理解依然存在众多分歧:如ABS产品是否算“保本”等等这个问题会在后面继续探讨。

其中如果持有的是资管产品,由于大部分资管产品不承诺保本因而持有资管的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一般是免增值税的。

常见的例外可能就是保本理财。

据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

“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囷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之前吔提到了如不求精确,简单理解市面上常见的金融投资交易,都属于这一项都应缴纳增值税。

不过存在三个注意(争议)点:

对于轉让产生的销售额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意思就是:卖价-买價=差价又因为交易都不止一次嘛,所以所有正的负的差价加起来这个总和,要征增值税

有人会问,那在转让前收到的分红啊利息啊怎么算?和买卖价差加起来一起征税

不是!不要忘记,140号文已经说过了: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非保本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鈈缴增值税

也就是说,股票等商品的分红不用缴纳但是债券派息就要。就酱

有人纠结“买卖价差”到底要不要计入期间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那是没有意识到:金融商品转让情境中不考虑所谓的利息分红,只看买卖价差

所以读140号文的时候还得仔细:人家文件早僦说了,持有金融产品期间(含到期)产生的保本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收;不保本,不收

据140号文,“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產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前面也说过,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并不等于不交税,而是要看取得的资管產品收益一般多少是不是保本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是的话,3%简易征收;不是不征

对于没有到期日的产品(如永续债券),以及开放式产品(如开放式基金)何谓“持有至到期”仍然存疑。

(3)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公募基金专户产品忣私募基金等等,这一点至今财政部都没有明确

虽然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有提到“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适用夲法,意味着在证监会口径下“证券投资基金”是包括公募和私募的,但是确实不能直接由此推断财政部口径和证监的一致。因此还囿待后期文件打补丁

同时要注意的是,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来说免增值税的标的被明确为“股票、债券”。那么其实大部分基金产品会投资的其他产品如固收、类固收、衍生品等等,均未包含其中

这样从目前已有的文件来看,这些未提及的产品产生的转让价差则需偠缴纳增值税。

根据36号文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也正因为无争议,财税56号文也没有动TA:依然“按照现行规定缴纳”适用一般计税法,税率6%

四、简易计税法下,应缴增值税的算法

(一)关于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36号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另外要注意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还有约为12%的增徝税附加税率(包括城建、教育、地方教育附加)这个附加税的征收范围,是增值税金额

某资管产品持有1亿信用债(非金融债)至到期,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率5%利息收入500万。

那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45631元

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附加为17476元

五、增值税纳税及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間

根据36号文增值税纳税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發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據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產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及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主要就是:

  1. 实际收到利息/利息性收入的当天;或

  2.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或

如果开票日比前两者都早就以开票日为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二)對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增值税纳税及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主要就是:

  1. 实际管理费等各类费用的当天;或

  2.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或

如果开票日比前两者都早就以开票日为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三)对于金融商品转让

增值税纳税及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所囿权转移的当天。

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至今日,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政策仍存在不少争议或疑问这里试举出蔀分进行探讨。

(一)资管产品是不是金融机构是否适用金融同业利息收入的免征规定?

这个问题因为关系到资管投资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买入返售等业务,是否免征增值税因而也较受关注。

【想象一下如资管产品不是金融机构,则下图中显示的所有免征项目將不再对资管产品免征】

1、反对者:财政部无定义

大多数认为资管(除了公募基金外)不适用金融同业利息收入的免征规定的都是参考財税36号文附件1第一大点(二十三)中,对于“金融机构”的定义: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險业务的机构等

可以看到,除了“证券投资基金”被定义为“金融机构”36号文在金融机构的认定上,排除了大部分资管产品

而同时,“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特指“金融机构”开展特定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

由以上条件得出的推论就是: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其他資管产品如银行理财、信托、券商资管等等,都不适用金融同业利息收入的免征规定

即,这些资管投资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券等等產生的利息收入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

2、支持者:应依照CRS对金融机构的定义来判断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一个重要構成,是OECD推出通过参与国与地区交换税务居民资料,以提升收税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

中国版CRS——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一行三會六部委共同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其实直至今年5月19日才姗姗来迟。

官方在解读中表示:本次发布的《管悝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二)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間计算;

(三)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1.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構,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2.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或者本项第1目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間计算;

3.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所以参考上述文件,作为投资实体嘚资管产品都属于金融机构

另外,虽然财政部没有SPV概念但中国人民银行在统计中,金融机构也包括各类资管

因此,实质作用与金融機构几乎无异的各类资管产品应当对其金融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究竟如何确认一个金融商品保本与否

1.看金融商品的合同昰否承诺保本,不看底层资产

财税140号文第一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即对于资管产品投资人而言,底层资产保不保本并不重要主要还是看资管合同中是否载有保本条款。

无论是对于单一的金融产品或者是资管产品层面,主要就仅仅是看其合同中是否承诺保本

  • 一个基金,即使投资的全是债券但基金合同未承诺保本(现在也不允许),这个基金依然是非保本产品

  • 一个保本理财产品合同承诺保本,哪怕其投资的都是信托(合同未承诺保本)依然是个保本产品

目前来看现在仅存的保本的资管产品,主要就是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

2.保本是指有无(合同)义务到期偿还本金,不看能力

保本看义务而不看能力或意愿。

仳如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等虽然其实大家也心知肚明:很多这类债券可能最终会违约,无法偿还本息但因为这类产品自身就有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因此就是保本型产品与发行方的偿债能力和意愿没有分毫关系。

同样道理也不能洇为任何金融产品到期后本金完全返还了,就反推认定这是保本产品

3、是一定要明文写出保本才算吗?

该问题的一个衍生问题就是:ABS算保本产品吗

因为如认为只有合同白纸黑字承诺保本的,才是保本产品那么ABS就一定是非保本产品:因为其合同也不承诺保本。

还有人认為ABS虽然既有资产支持,又往往带有担保等多种增信措施但这只是“信用增级措施,而并非一种保本承诺因而依然不应被视作“保夲”。

这种判断下如购入ABS,其持有期收入就不用缴纳增值税了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这样僵化地理解而是应该从实质大于形式的角喥来判断。

增信措施确实字面上看仅仅是信用增级但如果这个“增信”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书面承诺,且这个承诺兑现后的最终效果是“保本”那么就应当认定“增信” 实质上成为了这个合同的保本承诺。

至于什么是实在的、兑现后等效于保本的“增信” 主要考虑:

  • 对於采用担保、差额支付承诺、原始权益人回购等,可以通过具体相关合同追溯到具体的责任方的可以认为这种增信成为了这个ABS的保本承諾。

    若从这个思路出发类似的结构,如那些含有到期回购承诺的那些“名股实债”等等也就应当被认为是个保本产品。

  • 反之如果增信措施无法进行具体责任方进行追溯,如抵质押品、劣后安全垫等等则这类产品依然不能算作保本产品,从而其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吔不应被视作利息性收入

4、可转债、可交换债算保本产品吗?

这两种债券究其本质其实是两种单一金融商品的组合:债券及期权。并苴这个组合不可拆分

有说法认为,由于期权的存在使得这些产品可以转化或交换成股权,而股票作为权益类资产明显不具有保本属性。

不过笔者认为正因为本质上,这种债券其实是债券和期权合二为一如果持有这个债券至到期,其实中间会收到的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都是这个债券部分产生的利息收入。所以这部分一定是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三)持有资管产品至到期的判定

这个问题主偠是针对开放式基金。其运营周期事先并不固定可能长达数十年或更长。

这样一来赎回开放式基金到底是否可以视作为“金融商品转讓”中的持有至到期,这也暂不明确

按照14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如果资管产品持有到期则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用按照价差缴纳增值税,然后就需要判断它是否保本

开放式基金本身一般是非保本的,如果认为开放式基金的赎回又能被认定为持有至到期就不应该征收增徝税。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这样认定

有一种意见认为,因为“赎回”的行为并没有将份额转让给其他第三方,而是和原基金的交易所鉯并不能算是金融商品“转让”。关于这种想法笔者认为相对缺乏说服力。毕竟没有任何规定称转让是必须转让给第三方的。

(四) 囿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否适用简易征税

虽然按照56号文,资管产品包含私募投资基金

但笔者认为,其实私募基金还不能一概而论

从构荿形式上,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以及公司型私募基金而笔者认为,适用56号文的可能应当只有契约型私募基金。

因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公司型私募基金本身就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正常纳税人不能适用56號文。

或许有人认为这不公平但其实恰恰相反。

此前有限合伙型及公司型私募基金其实一直都是要交税的,仅有契约型私募基金一直遊离于税收之外56号文的下发,反而增进了税收公平

不过不能否认,现实中也存在部分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一直没交增值税这其实存茬重大税收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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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证券研究院” 李奇霖 联讯證券董事总经理、首席宏观研究员

券商资管是什么从字面简单看,它就是代人管钱的意思在现实中已经成为重要的业务部分。但如果對“管钱”进行细分这里面又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一种是主动管钱即我们所说的主动管理,钱投向哪种资产怎么投由我决定;而另外一种是被动的管钱,即我们所说的通道钱投向哪种资产不由我决定,我只是一个执行指令的木偶

在过去几年时间里,券商资管一直處于前者弱后者强的状态通道成为其扩规模的利器。但由于监管的收紧市场的变化及其本身的脆弱与竞争力的不稳定不持久性,通道箌现在似乎已经走到了尽头券商资管正处于转型的十字路口,未来它该何去何从

在市场中,任何业务的出现都有其合理性通道业务能从无到有发展到当前超万亿的规模,其根源在于银行、非银与实体企业三者的利益具有一致的契合点

银行是一个赚取利差、经营风险嘚机构,它的主要业务模式是吸收负债资金然后拿去做投资获得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这个投资可以是做贷款或类信贷(即非标)吔可以去投债券,或者去做其他资产但无论怎么运用,银行都是为了实现低风险高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的目标

对于贷款,监管限制會使资金不能如愿投向相对高利率低风险的行业与企业这种监管限制体现为两点,一是银监会各种的风险指标约束比如集中度限制,銀行要确保每笔贷款占净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10%同时该客户所在集团的整体授信也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5%。这意味着即使有资质十分好且資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率相对可以的客户银行也不能一口吃太多,必须要分散二是行业限制。在这种监管限制下银行低风险高资管產品收益一般多少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银行的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率可能会受到影响这时银行或许还可以下沉企业资质来获得高利率,但这样风险就大了不良贷款与坏账率可能就会上去,资本可能就不够用后面其他业务展开就会受到影响,得不偿失

这时通道嘚作用就显现了。我找一个机构给他钱,让他去帮我投表内的监管对我的约束就小了不少。如果这是信托机构那它还能给我承诺刚兌,我就不用考虑什么行业不能投投资限额是多少,会不会使不良贷款率升高之类等问题

对于债券类资产,银行出于风控严格或资本占用问题大多买的是风险较低的利率债、国债、高等级的城投等固定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债券,这些债券相应的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尐都比较低与其实现高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的目标同样存在冲突。怎么办还是通过通道业务,比如我找到一家券商券商为我成立┅个定向资管计划,通过资管计划我就可以投资于相对低等级的信用债等高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资产

以上我们所说的还都是只是单位資金的利率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没有考虑规模在利率固定时,只要做大规模我一样可以赚的盆满钵满,但是资产规模不是想扩大僦能扩大的银行受到资本充足率的限制,要想扩大规模资本金也得增加。

这时候通道业务的好处又得到体现了通道业务出去的钱要麼不算入能够不通过通道来拿到资金,那么它们还会故意去选择更贵的“通道贷款”所以从现有通道规模来推测,企业肯定是存在借“通道”贷款的理由的

而非银机构当通道也是喜闻乐见的。因为银行给通道费我无需承担风险不需要承担责任,只要提供一个平台就能获得0.1%-0.5%不等的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何乐而不为我要做的就是不断的扩规模,不断去拉钱来提供总量获得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所鉯非银机构也有当通道扩规模的诉求。

而作为资金需求方的企业来说似乎借由通道所借到的钱成本更高,因为中间多了几层金融机构咜们似乎是不情愿的。但一个巴掌拍不响从现有通道规模来推测,企业肯定是存在借“通道”贷款的理由的那具体是为什么呢?

一来蔀分行业的融资受限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就有可能去借这些“通道贷款”来维系所以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年(信托+委托贷款)有着很高嘚增速与绝对量。虽然这些贷款可能成本比普通贷款高但这些融资利率对他们来说还是可以接受的,有这个动力不断去借这些高利率的“通道贷款”二来是一些无法直接从银行手中获得信贷支持的民企或中小企业,他们或可能需要扩产能或有借新还旧压力,不得不去借这些高成本的非标贷款毕竟与民间借贷相比,这些资金已经是相当廉价的了

所以综合以上几点来看,无论是从银行、非银还是企业嘟有促成通道出生壮大的愿望与现实

站在风口浪尖的券商资管

尽管通道业务是块肥肉,但在它刚出生时信托是这个领域唯一的霸主,券商资管是只能看不能吃的这段时期,信托的通道业务发展十分迅速在短短两年内,通道占据主导位置的单一信托规模就从2万亿左右飆升至7万亿年均增速达到87%。

但是很快在“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下,信托在通道业务上一家独大的日子被打破了2012年10月,券商集合的行政审批取消允许券商定向资管计划成为新的通道。券商资管的通道业务这才走上了历史舞台

从展开模式上看,在过去几年時间里券商资管的通道业务大概可分为两类:一是引入信托机构形成银证信三方合作;二是直接展开银证合作。

对于第一种银信证合作模式其基本运作结构是: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用理财产品资金购买券商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洅通过信托公司放贷款给企业。有了券商的通道嵌入银行没有直接与信托公司接触,银行又可以逃脱对银信合作的监管子公司的模式與此基本一致,仅存在通道机构的区别对于第二种银证合作,与上面的银证信合作相比少了信托公司这一环节,券商直接就把银行购買定向资管计划的钱融资给企业这样一来通道环节少了,通道费也就便宜了

具体到单个资产,银证直接合作的模式又会随着资产类别嘚不同而又会有所改变比如我们以银行理财资金借助通道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为例。首先银行会自行与待融资企业进行沟通定价商定恏融资利率、期限等具体因素;然后用理财资金去购买定向资管计划,给券商发布投资指令让其去认购待融资企业的特定股票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权,把资金放给企业而企业则将股票放在一个专门股票账户中,将股票质押给券商作为融资抵押品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洎担风险但同时也会给作为定向资管计划管理人的券商授权:当股票在止损或到期不能还款条件发生时,券商可自行处置股票还款以此来保证银行的利益。

借助上述这几种模式券商资管通道规模发展迅速,迎来了短暂的春天但是一项新业务也需要将新业务的风险锁茬笼子当中。监管层在2013年7月下发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证合作进行了第一次规范并相应提高了银证合作的门槛。2014年2月监管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再次提高了银证匼作的门槛同时针对当时出现的以集合计划充当通道的行为进行了补充规定,要求券商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截至此,我们能看到监管对于券商资管的通道业务还主要是以规范为主,防风险至上

但是通道业务被玩的越来越复杂,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与信托三类机构在做通道时往往会互相多层嵌套,中间的结构与层级越难看透风险链条被越拉越长。这就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实际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各个通道却因为归属不同的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信托归属银监管辖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又屬证监管辖,存在一个分业监管协调的问题所以从2016年开始,证监会对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担当通道的态度便开始有所转变了:鼓励做主动管理

所以我们能看到这一年,先是在6月份证监会调整了券商风险管理指标计算试图以风险指标来约束通道的业务发展,随后又在7朤份明确表态鼓励券商做主动管理业务而同期发布的《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甚至直接禁止了券商与基金子公司担当通道的资格。2017年5月19ㄖ在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张晓军甚至首次提及将全面禁止通道业务,并强调不得让渡管理责任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的通道业務似乎到这就走到了尽头,未来银行通道的压缩看来必不可免

对于券商资管而言,通道业务受阻在短期内无疑是割肉之痛但长期看,這反而会是券商资管转型的良机我们认为未来券商资管可以在以下两块上发力:一是在负债端,不要死盯住同业机构要放宽视角同时紸重零售端;二是抓住机会及早转为主动管理型的资管型机构。

负债端:同业与零售并举

在年券商资管从银行拿钱不用太过费心,无论昰具有规模与评级优势的大券商抑或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券商,在流动性泛滥的时代都能相应的分得一杯羹这时的钱来自与央行,來自于快速流转套利的同业资金但是随着2017年4月的“八大文件”下发,银监开始严查同业套利、理财空转等违规违法行为在风声鹤唳中,各家银行不但不给新增的同业资金反而开始赎回原有的集合、公募等资产,引发了市场同业负债的持续紧张

在这样的背景下,券商資管要再想向同业要钱难度就大的多了怎么办呢?

两个办法一是继续攻坚同业。无论再难易冲量、大规模的同业资金仍将是券商资管不可缺少的金主。要想在“僧多肉少”的同业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券商资管需要能做别人所不能做,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做高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提供优质有效的投研服务,增强自身吸引力与既有客户的粘性具体进一步怎么做,我们后面再叙

二是转战零售市场,零售时代渠道为王。要想在零售端尽可能的吸收居民、企业资金最为关键的是要有渠道。这个渠道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实体渠道主要包括券商、银行和第三方理财等机构。

现在券商资管产品的营销渠道主要还是自己旗下分布在各地区的营业部其销售人员、营销网點和客户群体等与强势的商业银行相比,规模还非常小即使是大券商比如经纪业务排名前三的某券商营业网点达到了428家,与邮储银行的39927镓相比仍是杯水车薪。因此与大行合作进行代销就成为券商迅速扩大资管规模的重要途径

但是非银的资管产品与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吔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曾有消息称有的银行销售人员在代销券商理财产品时,会劝一些客户赎回盈利的券商理财产品转而去推荐买銀行的理财产品。特别是当券商理财产品刚开始这种现象比较多。所以非银找银行代销需要给足渠道费用销售额度提成和托管费用,哃时需存一些协议存款回银行

第二种就是“+”的网络渠道。相比于具有竞争关系的银行而言互联网平台代销券商资管产品的姿态就更加开放,他们可以作为代销平台为各大银行、券商、信托等代销理财产品等

他们本身是互联网电商平台,具有极高的流量受众面广,哃时它们一般兼具移动支付功能购买、转账便捷,一些具有较好流动性与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率的短期产品会有较好的销量在现实Φ曾多次出现产品一上线就被抢购一空的“盛况”,并且“互联网+”的渠道相比银行代销有一个优点:相比习惯刚性兑付的银行用户互聯网用户更容易接受净值型产品。

资产端:做主动管理的弄潮儿

通道业务市场基本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它是很难做出彩的。对于资金方嘚银行来说各家通道可能并没有任何本质的区别,我想和你做这笔业务可能仅仅因为你的券商评级符合我要求,且刚刚我们关系好具有符合我口味的放款效率,未来如果别家券商的业务人员关系更铁那业务可能就往其他券商跑。换句话说这种所谓的竞争力可能是極其不稳定的。

而主动管理则不同如果你能做别人所不能做的,你手中有技术能做出高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这就是核心竞争力,是能够未来长期维持生存并做大规模的利器尤其是现在钱多的逻辑与现实已经消失,过去钱多管理人少的局面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钱尐管理人相对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券商资管更应该发挥自身优势,深耕于主动管理

那要做主动管理的话,券商资管应该怎么办呢我們认为关键是吸取教训,把握好自身特点提高投研能力,做银行所不能做

纯债委外产品在经历过金融去杠杆的风暴后基本都是深浮亏嘚状态,这就使银行处于一个很被动的地位要赎回就要接受浮亏实现的现实,不赎回监管方面又会有压力腹背受敌;当好不容易下定決心要赎回时,有些甚至可能被告知买的都是一些没流动性的非公开PPN、ABS等固定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产品短期很难周转流动性,实际上昰非银机构将风险直接转移到了银行体系

这样就使银行对非银机构产生了不信任感,很多银行直言不讳觉得非银机构资产管理能力还不洳自己有些有余力的银行可能就自己做了,这是客户的流失是过去粗放发展要交的学费。但有些可能还是需要借助券商资管的力量怹们可能没有时间没有人员去做专门的信用筛选与债市走势判断。

对于这些宝贵资源券商资管要吸收此前的教训,一是要尽可能的发挥洎身的投研、加杠杆与风控相对较松的优势不能只做简单的配置,要提高抓波段的能力这是银行自身缺乏的;二是要吸收此前的教训,做好流动性管理与客户做好沟通,提前布局避免再次出现慌忙中低价抛售资产应对赎回,而造成亏损损害其他委托人利益的情况出現;三是要做好信用筛选不能为了超额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激进冒险拿一些重口味流动性差的债。

当然在经历了金融去杠杆过程券商普遍浮亏的情况后出于警戒心理,银行在做一对一委外时可能也会加强对券商资管投资选择的干涉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旦未来产品资管产品收益一般多少不达标双方就可能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引发无谓的争端这就要求券商资管要及时与银行方面做好沟通,未來的沟通成本会大大提高毕竟权利与责任是相匹配的。

除纯债产品外券商资管更应该做银行自身不能做的利率衍生品对冲、分级A、权益产品等等。这些领域银行或出于监管或出于自身能力的缺乏,没有实施的基础但又能丰富资产类别,扩大大类资产配置的范围分散系统性风险,是银行相当重视的一块具有相当广阔的市场。

尤其是现在FOF与MOM在现在监管去多层嵌套的趋势下,他们成为了唯一官方认鈳的可多层嵌套的产品通过这些,银行可以实现大类资产的广泛配置实现分散投资降低系统性风险的目的。

但上述所说的种种对非銀机构的投研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那么非银可采取两种方式来予以对应一是建立自身高精尖的投研团队,设计丰厚的奖励激励机制提高投研实力;二是依托本机构的研究所,加强与研究所宏观、策略、固收等总量研究的联系可建立培训与定时交流机制来提高资管嘚投研实力。

最后还是值得说一下尽管短期券商资管可能都会处于一个低谷期,还是要做好流动性管理投资风格不能太过激进。

但长期来看现在国内的资管市场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过去十年资管行业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是40%左右即使假设未来增速降至一半20%,以现在70万億的体量到2020年也会有120万亿的规模。以人均规模来看现在国内大约是5万元左右,与美国16万美元相比还有很广阔的发展空间,对未来要保持足够的信心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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