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费 怎么处理

长期欠缴物业费 业主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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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欠缴物业费 业主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
记者魏海洋报道
“如果不满意物业的服务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一直欠物业费不缴就是违法行为。”10月23日,龙亭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蒋春元拿着一份判决书向记者诉说了他遇到的烦心事。 蒋春元介绍,2006年11月,龙亭物业管理处对大梁路亚通商住楼实行物业管理,居民王先生在2007年缴纳290元物业费后,就一直拖欠物业费,共计1599.18元。龙亭物业管理处于今年4月将他起诉到法院。在审理中,王先生对所欠物业费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不缴物业费是因龙亭物业管理处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项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或通过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正当合法途径解决。法院今年7月8日作出判决:要求王先生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1599.18元物业费以及案件受理费。 “如今王先生还是不缴纳物业费。龙亭物业管理处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且法院已受理并决定立案执行。”蒋春元说。在10个鸡蛋上坐了3星期后,终于成功孵化出第一颗鸡蛋。
但礼仪小姐、导购小姐依然是场内的一道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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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国法援值班记者 经小飞整理
  对评估价值有疑问咋办
  杨先生问:我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该怎么办?
  罗旭兴律师解答:杨先生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拖欠的物业费谁来承担
  陆先生问:我是南宁市一小区物业公司的老总。本公司管理的一处房产被法院拍卖后,之前所欠的物业费应由谁来承担?可否要求新业主承担?
  罗旭兴律师解答: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未知情拍卖的情况下未能申报债权参与分配,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在发现原业主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时,首先应当要求原业主履行义务,因为房产是不会也不可能承担应当由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承担义务的。其次,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其与原业主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诉诸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原业主的房产随着主体的变更而易主,新的业主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在法律关系上新业主不会也不可能继续履行原业主的义务,虽然房产还是原来的房产,但原来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已变更,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可能为老的物业法律关系承担任何义务的,本案应由原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
  没签协议不承认合伙咋处理
  徐先生问:我与一朋友合伙做生意,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但我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我的合伙人不承认我们之间有合伙关系,不分红给我,我该怎么办?
  杨国军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因此,你应积极搜集相关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3月14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 施琴 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法律业务。
  下午 邓宝统 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刑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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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业主拖欠巨额管理费催交困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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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拖欠巨额费催交困难怎么办
  由于不便言明的非管理原因,某公司某商城后,便不按时缴交管理费,甚至把交管理费作为与有关方面交涉的筹码,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交换条件。一年后,已累计欠费达35万元之多。期间,管理处有关人员无数次上门催交未果。
  [案例分析]
  在管理实践中,业主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的一大难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应尽的义务,《物业管理》及《业主公约》等对此都有明确明确表达。就本案例而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每一个业主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依约提供了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即使是标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也会有明确约定,根据自治原则,该公司应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对于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对策。一般先应以反复的协商为主,再者启动催缴,仍不见效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解决方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商城管理处主要领导一方面主动与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帮助全面反映该公司的意见和要求,以取得其对管理处工作的信任和认可;一方面盯住平时难得一见的该公司老板,频频征求意见并反映管理处的经济困难,以求得携手维护物业正常运行的共识。
  在赢得了该公司理解信任的基础上,管理处提出了适当减免滞纳金、分期付款等有利于促成该公司尽快缴清拖欠管理费的优惠条件。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自约定之日起分10期,每月3万余元,随当月管理费一同缴交拖欠的费用。10个月后,该公司拖欠的管理费已全部缴清。
  [相关]
  1.《物业管理公约》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加强住宅园区的管理,创造一个舒适、温馨、安全、清洁、优雅、有序的居住生活。根据国家和沈阳市的有关和法律规定,签订本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中的下列用语,除另有注释或有明显其它含义的以外,具有如下含义:
  l.,园区:指座落于&&区&&路&&号,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
  2.业主:凡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对本园区内的房屋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依据其它法律文件或法律事实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3.管理公司: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的物业管理公司
  4.单位:指业主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或其它法律文书、法律事实依法占有,使用的园区内的房屋。
  5.地方:指除业主单位以外,园区围墙以内的所有为业主所设定并供其共同使用的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依法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发展商的声明保留之地方。
  6.公共设施:指为园区及业主利益而设置的各种地上附着物,架设及敷设的各专用系统及管线。
  第二条: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约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努力成为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高尚的文明公民。
  第三条:为实现以上目标,业主与管理公司应全力配合、协作。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1.业主独立拥有、使用、居住及享用其名下的单位及全部租金收益。
  2.业主有权将其名下单位连同上述权利及利益,自由出售、馈赠、出租、抵押或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
  3.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园区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4.可根据本公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对住宅园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业主的义务
  l.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名下单位时,须遵守本公约及根据本公约所制定的物业管理所必须的相关规定。
  2.依照法律及本公约的规定,负责缴交其名下单位应分担的管理费及其它基金款项。
  3.缴纳其名下单位需付的而由管理公司代收的包括采暖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4.业主在出租、出售或准许他人使用房屋时,须提前到物业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保证新的业主遵守公约或重新签订本公约。
  5.不得改变楼宇的结构、不得更改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搭建、拆除任何建筑物。
  6.不得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公用部分,包括水、电、煤气等供应及排水管道,暗渠、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
  7.住户单位(非公共建筑部分)只可做居住使用,不得做、货物工厂或其它商业用途。
  8.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公用地方及公用设施,不得阻碍房屋的正常。
  9.楼宇内公共地方不得摆放家俱、货物、架设花架、室外天线或其它物品。
  10.住宅区内之任何地方均不得乱涂乱画、张贴。
  11.住宅区内严禁业主饲养家畜、家禽。
  12.不得往楼下抛弃杂物、生活垃圾,包括垃圾应用袋装好,按指定时间放到指定地点。
  13.业主有义务教育并带动其未成年子女遵守本公约及其它管理规定,如因未成年子女的过错给物业管理造成严重危害的,业主除应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教育外,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遵守管理公司订立的其它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管理公司的职责及权利
  第六条:管理公司的职责
  l.负责园区的管理、及房屋和配套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2.维护园区内的所有公共地方的照明及,并保持其功能良好。
  3.保持园区内公共地方环境优美、清洁。
  4.负责园区内公共的维护和管理。
  5.负责园区内的工作,保持园区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七条:管理公司的权利
  l.根据本公约管理需要制订园区住户守则及其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的形式予以发布。
  2.有权对园内的车辆进行有序化管理,除消防、救护、警备和特许的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一律驶往地下停放车辆,包括自行车、摩托车等在内的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
  3.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用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并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4.管理公司根据园区管理收支情况,可适时的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但此调整需经园区管委会和物价部门通过。
  5.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出及进行诉讼)制止各业主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以及依本公约制定的各有效之规定。
  6.管理公司可采取法律行动或其它有效行动来催促业主缴齐各项欠款。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八条:业主逾期交纳管理费的,应按逾期交纳部分的日百分之五交付滞纳金。
  第九条:业主有其它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应支付违约金,对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还应依法赔偿。
  第十条:前款所称的违约金以处罚的方式支付,每人次以5元-5000元为限,管理公司可在园区内进行公告,违约金应用于园区内专项建设费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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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拖欠物业费新业主怎么办?提要:如果购买二手房,在办理产权过户时,一定要结清以前所欠的水、电、气、暖气费及物业费等,以防发生纠纷。支付购房款时可以预留一定数量的售房保证金
  市民张先生近日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交了首付款后,才发现原房主拖欠物业费和供暖费共2万多元。物业公司说先交清原房主的欠费,才能让张先生入住。而原房主则称自己曾与物业有纠纷,这笔钱用来赔偿她的损失了。
  新房主 入住后发现原房主欠费
  今年11月初,张先生通过房屋中介“二十一世纪不动产”,看中了位于朝阳区北苑家园的一套二手房。在中介的主持下,张先生与原房主肖女士签订了买卖,付了房价总额7成的首付款。
  “我是第一次买房,对于各项程序都不太清楚,根本没去考虑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张先生说。由于急于装修,张先生与原房主肖女士协商,先交割完物业,张先生拿到钥匙就装修房屋,剩下过户的事再慢慢办理。
  在张先生去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时,才发现原房主欠了5年的物业费和取暖费,共计28000余元。
  原房主 我与物业曾有纠纷
  记者在张先生买房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看到,原房主肖女士有义务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煤气、暖气、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但是原房主肖女士并不打算如实缴纳所欠下的物业费和供暖费。
  据肖女士介绍,2004年,因为客厅窗户的质量问题,窗户关不严,导致一场大雨把她家新装修的地板、墙面都泡了,估价损失约有2万元。“当时我跟物业协商解决,物业答应减免我两年的物业费和供暖费,约12000余元。”肖女士说,“当时还形成了书面的东西,但是现在找不到了。”
  物业 我们只对房子不对人
  “物业公司说他们只对房子不对人,如果房屋过户后,我就是业主,他们就向我催缴欠费。可是,我没义务替原来的房主还债啊!”张先生说。
  记者来到小区的物业公司,一位姓徐的负责人告诉记者,2004年,原房主的确与物业有过纠纷,听说当时物业公司提出赔偿减免2年的物业费,但是没有答应减免供暖费。
  这位负责人说,几年来,物业公司的人已经换过好几拨了,当时的物业负责人已经不在这儿了,所以具体的细节她并不知情。在物业留存的档案里,确实找到了一份当时物业与肖女士签署的证明,上面只写着因大雨导致肖女士房屋受损的情况,但并没有写明具体的赔偿金额。基于这种情况,物业答应给肖女士减免一些费用,只要缴2万块钱就行了。
  “现在肖女士已经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张先生,如果过户后,我们与肖女士就没有关系了,我们只能向新业主催缴欠费,对房不对人。”这位物业负责人说。
  律师 物业应向原房主追缴欠费
  物业公司向新业主追缴欠费合理吗?对于原业主的欠费问题,新业主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的吕律师。
  吕律师认为,对于肖女士作为业主期间拖欠的物业费,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张先生没有代其偿还的义务。对于物业公司认为“如果过户后,我们与肖女士就没有关系了”这一点,肖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了,除有特别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因肖女士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而失效,物业公司完全有权利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肖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如若肖女士拒绝结清全部费用,张先生可以诉诸法律。至于到了法庭上,肖女士认为其并不拖欠物业费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若没有相关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物业公司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没有权利限制肖女士将房屋交付给张先生。
  提醒 买二手房留尾款以防万一
  张先生的遭遇并不是个案,记者在网上搜索得知,这类事件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发生过。由于原房主拖欠水电费、物业费、暖气费等费用,导致新房主不能顺利入住。
  有的是原业主欠费数额比较少,新业主一般就自认倒霉了;有的欠费数额较大,新业主只好找有关部门协调,或者诉诸法律。
  吕律师提醒市民,如果购买二手房,在办理产权过户时,一定要结清以前所欠的水、电、气、暖气费及物业费等,以防发生纠纷。支付购房款时可以预留一定数量的售房保证金,也就是尾款,等入住后确定没有“遗留问题”了,再把房款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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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前业主欠的物业费应该由新业主交纳吗?
  周先生家住在沈阳市某区,一个月前买下一套二手房。最近周先生装修时,准备装天然气,需要小区物业公司签字盖章,这时却被告知,需要补交前业主张某欠下的10000多元物业费,否则,物业公司就不签字盖章。前业主张某由于不满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并以此为由一直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考虑到物业费并非周先生拖欠,减免2000元。但周先生仍然认为,前业主张某与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并没有告知新业主周某拖欠物业费,并且购房前的房屋不属于自己,自己并没有享受到物业管理。周先生和物业公司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
  ■解案说法
  对于前业主张某拖欠的物业公司费,新业主周某有没有义务偿还?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应该与房屋新业主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由于前业主所拖欠的物业费是基于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产生的,而在前业主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并没有涉及到后来的新业主,物业公司与新业主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前业主张某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形,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只能找前业主张某,不能约束双方之外的新业主。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新业主不应当承担前业主的物业费。
  ■刘泉建议
  二手房买卖中,前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而物业要求新业主偿还物业管理费,这种情况的纠纷不少。新业主通常会忽略房屋费用的结算。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新业主在确保房屋质量的同时,要查清前业主是否拖欠费用。如拖欠,应要求前业主结清并提供收据,或者在合同上写明。另外,新业主也可通过预留押金的方式避免产生此类纠纷。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定数量的押金,在房屋交付后,新业主携带产权证到物业等单位变更合同主体,如果前业主隐瞒事实,房屋确有欠费且拒不补交时,可以用预留的押金交付。新业主以此保障自身的权益。
  相关案例
  原业主欠缴物业费 新住户需埋单?
  律师: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向新住户催讨
  案例:《南国都市报》报道称,近日一陈姓女士花6000万元从一卖房者手中,购买了海口海垦国际金融中心9套房产,还没来得及过户时,卖方却被警方逮捕。更让该女士始料不及的是,她打算搬进这些房产居住,不料却被物业公司阻拦,理由是前房主欠下物业管理费75万元,需要陈女士交纳后才能入住。
  调查:物业费未交割易起纠纷
  2013年12月初,陈女士以6000万元的价格买了卖家沈先生的9套房产。陈女士付完全款后,在没有办好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沈先生就已失去联系。陈女士马上通过海南省仲裁委,将这些房产仲裁确权到自己的名下。
  随即,陈女士与该物业管理处协商,要求立即对上述房产进行装修并入住。此举遭到物业管理处的拒绝,物业拒绝的理由是,沈先生购买了这里的房产后一直没有搬入居住,现已欠下物业管理费75万元,要求陈女士交纳欠下的75万元物业管理费后才能入住。对此,陈女士并不同意,认为其购买这些房产时已在合同中注明,购房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前房主负责,他只负责购房之后的物业管理费用。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类似这种情况的纠纷很多,常常因为物管费、水电费、停车费的遗留问题交割不清而引起纠纷。
  据福州一物业负责人介绍,确实存在有的业主以各种理由拒交物业费,久而久之累积下来数额就大了,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如果业主又将房子转卖,此时物业讨债无门,无奈之下只能找新业主缴纳。
  律师:无约定新业主不必承担
  前业主欠下的物管费,新住户该不该埋单?对此,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该由物业产权人承担,如果产权发生变更,变更前的费用应由前产权人即前业主承担,变更后的费用由后面的产权人承担。
  卓律师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了解前房主在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等费用缴纳上是否有拖欠,有必要的话可在合同中注明前房主所欠债务在过户后与新房主无关。
  承租人欠缴的物业费,业主应该承担责任吗?
  【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该物业公司对大厦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在物业服务期间,某公司将自己所有的该大厦中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了某文化传播公司,该文化传播公司拖欠某物业公司的水电费和物业服务费共计18万元,而该文化传播公司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也不知去向,现该物业公司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上述水电费和物业服务费。某公司辩称,当时与该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水电费和物业服务费由该文化传播公司承担;该大厦业主委员会在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时候已经长达8年的时间里没有进行改选,已经不具备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资格。
  【依法分析】
  关于该公司应不应当支付其承租人即某文化传播公司对该物业公司所欠交的水电费和物业服务费的问题。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其他物业的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业主与其承租人对物业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另一方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公司与其承租人即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的承担问题只是对合同的双方即该公司和该文化传播公司有约束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即该物业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该公司应当支付其承租人即某文化传播公司所欠交的水电费和物业费。
  关于该大厦业主委员会具不具备签订委托合同的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某公司提出该大厦业主委员会8年没有改选,应该对此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认证,但是由于该公司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而对该主张不能认可。
  【专家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其他物业的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条即说明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3、我国案件的审理、裁判要求法官重证据,轻口信,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观点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如果只有口头陈述没有有效的证据证实,则很难取得法官的认可。
  前业主欠物管费物管不让新业主装修
  长寿的陈先生去年在渝中区买了一套二手房,本打算今年3月开始装修。但让他意外的是,因前业主拖欠了2000多元的物管费,物管以此为由不让他进场装修。昨日,律师表示物管并不能以前房主拖欠费用为由,阻止新业主进场装修。最终双方经过协调,物管表示愿意给陈先生办理相关手续。
  装修时才知前业主欠费
  41岁的陈先生介绍,去年12月,他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位于鹅岭凤凰台小区的一套清水二手房,为两室一厅,套内面积60多平方米。今年3月初,陈先生攒够了装修费,准备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不过,物管却找到他,称需要交清前业主拖欠的物管费才能进场。
  “物管说前业主拖欠了2810元物管费。”陈先生说,买房时,前业主李女士并没有告知他房屋拖欠了物管费。房屋装修遭到物管的阻拦后,陈先生赶紧给李女士打电话,希望对方结清之前拖欠的物管费。“但她一直找借口,要么说在外地,要么说很忙,后来电话都打不通了。”陈先生无奈地说。
  物管不让新业主进场
  记者咨询物管处王经理,对方介绍前业主李女士是2010年接房的,从那时开始屋内一直是清水房,没有装修过。她表示,虽然屋内长期无人居住,但物管方依照规定,每月收取李女士一半的物管费,从接房之日算起至今,对方已拖欠了共计2810元的物管费。
  王经理说,其间他们也多次与前业主李女士联系,催促对方缴纳物管费,但对方给他们的态度和陈先生所述如出一辙,“她说自己在外地,物管费要缴,但我们一直没见到人,物管费根本收不到。”
  “我现在想装修这套房子,物管表示不管是新旧业主哪一个出面,要把前面的物管费结清了才能进场。”不过,陈先生认为,这笔费用是前业主欠下的,和他无关。近一个月来,陈先生房屋装修事宜因此一直不能正常进行。记者后来也试着拨打前业主李女士的电话,但无人接听。
  经协商同意办装修手续
  昨日发稿前,记者得知陈先生已和物管进行了协商,物管最终同意陈先生装修房屋。
  王经理表示,他们已将此事进行了汇报,公司决定给陈先生办理装修相关手续。此外,物管方也希望前房主李女士看到新闻后能主动与他们联系,尽快到物管处将拖欠的物管费结清。 商报热线966965感谢李先生提供线索
  物业欠费
  无关装修
  重庆锦阳(江北)律师事务所潘兴旺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只要装修人在开工前提交了相关材料,物业公司就应当办理有关装修手续。潘律师表示,若前房主李女士与物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管只能请求对方履行支付物管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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