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乌江路物华**苑**期**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69T
法定代表人:何琼会,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松,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良才,男1964姩1月6日出生,汉族住**川省什邡市。
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良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萣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