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工期和定额工期约定使用2013年定额。政府2011年关于结算解释说明中的规定,是否

工程定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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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对于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要不要把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扣除
篇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4.4.3条文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在目前的工程实际中,大多数有关建设各方主体均能接受此项规定,在工程计价中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并能确立以下基本原则,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等。 而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对于价款调整的条文要求更为严格、全面和细致,部分建设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尽管已经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基本明确了上述计价原则,但往往易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而一般工程建设过程中都会有大量的设计变更和不可预计的风险,所以这种不完整的价款调整条文会有可能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时带来大量隐忧。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订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根源上避免工程结算时各种造价纠纷的产生。 一、 关于工程风险分担问题。 目前部分业主潜意识里往往有把所有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承担的倾向,因此在确定合同条款时,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所有市场风险,此种做法在材料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工程建设实际中,显然是不够公平和明智的,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材料价格暴涨的情况,施工企业往往无力承担其价格风险,有可能会采用停工等过激方式,也有可能会采用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方式确保企业盈利,从而在工期质量等方面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同时市场风险的承担往往是把双刃剑,材料价格有可能暴涨,也有可能暴跌,不采用合理分担价格风险机制的话,固定单价的工程业主单位同样需要承担价格暴跌的风险压力,即在价格高位时签订的施工合同,一旦价格暴跌,如无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机制的话,业主单位则没有机会受益,导致成本增加,无法控制造价;此外合同风险分担机制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合理分担风险的材料范围、幅度限值、价差计算方法约定不清时,也容易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的争议。 【应对措施】: 1、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1.9条文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在施工合同订立时就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可确定以下基本原则:(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价格风险,包括材料、机械价格等风险,由发、承包双方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的政策性风险,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由业主承担,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承包人只承担自己的利润损失。如有保险时,保险不足的费用,将由谁承担责任谁承担其损失。 2、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工程风险主要集中在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上,因此针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分担、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在合同中均需要有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条文与之相对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中应明确材料风险承担或收益的对等原则。因为材料价格有可能上涨,也有可能下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格上涨时承包商承受风险压力,下跌时则由业主承受风险压力,所以在合同中应首先明确风险承担的对等原则,即:当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合同中应约定需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范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材,如砂石、墙体材料等受货源及运输成本影响较大、钢材、水泥、木材、电线电缆、金属管材等除上述因素外,还受到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所以均应在合同中明确属于应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 (3)、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和分担的约定范围幅度。即属于风险分担范围内的主要材料或全部材料需要调整价格的界限值。而且需要明确补超出部分的差价还是补全部的差价,例如如某材料投标价是1000元,约定承包方承担风险范围值为3%,实际价为1100,则根据上述规定价差调整值应为%。此外,不同的材料品种其价值不一样,其材料风险约定范围幅度值可根据其材料价值分别设置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 (4)、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分先调整时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原则。理论上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其中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而在合同中针对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应进一步明确约定有关内容,应明确价格调整的取定时,调整后的材料价格是采用《工程造价信息》所发布指导价格还是采用业主认定实际市场采购价格?而材料调整基数是采用中标合同价中的材料价格还是采用投标报价当期的指导价格?同时在此基础上首先确定即确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的计算公式,即:“(施工期间内指导价加权平均值-投标期指导价)/投标期指导价*100%”或是“(施工期间内双方认定材料市场价格加权平均值-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价*100%”。若价格浮动范围值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浮动范围值时,则进一步明确价差计算公式:即“施工期指导价加权平均值-投标当期指导价*(1+合同约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或“施工期间内双方认定材料市场价格加权平均值-投标价格*(1+合同约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等。(5)、合同中还应约定其他细节因素:如材料价差是否参与下浮、是否计取相关管理费、措施费和规费等,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时因为计算口径不一致导致相关造价纠纷的产生。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的原则,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仅是预估量,是各方投标报价的共同依据,因此其清单具有一定的合同约束力,在结算时要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大量可变性因素都可以导致招标时使用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项目特征等产生大量变化,因此此类变化如何使用相应的价款调整办法,是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时首当其冲遇到的问题。如果没有全面完整的价款调整条文与之相对应,工程结算就无法顺利进行。 【应对措施】:施工合同中应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变化情况和种类制定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1、合同中应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与设计不符情况时价款调整原则。此种情况的产生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因为设计变更,还有一种可能性则为原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不够,项目特征描述不到位,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 4.7.2规定“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也即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之前应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法,根据前文所述,采用固定价格形式的工程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经评审中标的投标价格应是双方认可合同价格,所以合同中应明确按投标价格扣除,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承包商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业主认可之后进行调整。 2、合同中应明确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3 规定:“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目前大多数工程中都能明确这项原则,但对于施工合同来讲,仅确定如此基本原则,对于今后顺利地进行工程结算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3、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增减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其结算时工程数量以合同约定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所以原有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 4.7.5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本条文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然这种调整方法也不是绝对的,还应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在有可能变更大量工程量的清单项目中抬高报价,然后在工程价款调整时获得较高利益。所以一般施工合同在确定以上价款调整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作出进一步以下约定: (1)、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条件,即“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2)、约定合同价款中重新计算综合单价的工程量的范围,如对于增加后需要调整综合单间的工程数量范围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是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合同约定幅度为10%,则根据清单规范的要求需要调整综合单价时工程量应按%计算。 (3)、约定合同价款中工程量增加时新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和方法。跟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一样,合同中应明确新增工程量时新综合单价的计取方法,如套用定额,价格信息的采用,管理费、利润的取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新增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否计取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这样才能完整地进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工程结算。 三、关于措施项目费结算问题。 由于当前措施费用的计价方式问题,措施项目费事实上很难简单地用固定单价来解决工程结算问题,如部分措施项目费用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以费率计算,很难界定其是否能包干使用,部分措施项目费如脚手架和模板,一般情况下,分部分项工程有变更,其脚手架、模板工程量也随之变更,理论上其工程量虽然可以根据图纸计算出相对精确的工程量,并可套用定额计算综合单价,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结算,但一般发布工程量清单时,招标方也往往不会提供其具体工程量而由施工企业直接报价,部分施工企业又将这部分费用作为优惠让利的内容,缺少具体费用组成明细,因此在工程结算时,如无相对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则没有办法进行其费用的调整。 【应对措施】:在施工合同中区分不同措施项目的特点制定其结算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中对于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内容着墨不多,其条文4.7.4规定:“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该条文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其价款调整中措施费用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使得混凝土工程工程量产生变更,其模板、脚手、甚至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等措施费用必然也有相关的变更。此项费用不属于投标人应当承受的风险,完全由投标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在合同中其费用的调整办法应参照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的贯彻意见”文件精神: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如材料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住宅分户验收等)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如脚手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施工降水等)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以上有关规范和文件的规定也只能大体上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费的结算原则,还不能全面指导当前工程结算中措施项目费的结算工作。如以费率为计算方法的措施项目费,以上的调整方法仅为固定费率而调整基数,而其中临时设施费往往属于一次性投入,可能并不会因为某项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其费用支出,赶工措施费也不会因为某项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减少而增减少费用支出。因此这种调整方法还值得商榷,事实上在用这种方法进行措施项目费结算时有关各方建设主体所处利益角度不同,会对其价款调整方法产生大量认知的误差。 所以在施工合同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施工措施项目本身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其价款调整方法: 1、以费率计算费用的措施项目费用,属于一次性投入的项目,即采用包干性质,价款不作调整,属于与分部分项工程紧密相连的措施项目,根据其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增减,按投标时的费率进行结算。 2: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从招投标开始,尽量提供具体详细的工程数量,如脚手架区分砌筑脚手、装饰脚手、混凝土脚手等,如模板工程,区分不同混凝土构件列出模板项目,由投标人进行报价,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方法进行其费用结算。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做到以上工作或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未能提供措施项目费用明细时,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其折算成费率调整价款的计算公式,如模板可参照如下公式; 模板结算价=∑(各类砼实际方量)* 四、关于其它项目费结算问题。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它项目费有暂列金额、暂定价(包括材料暂定价和工程暂估价)、总承包管理服务费和零星用工四项内容。目前在工程结算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往往是暂定价和总承包管理服务费。部分工程在施工合同中缺少对材料暂估单价结算方法的约定,以及由于概念上的混淆,把一些由业主单独分包的工程如铝合金门窗之类的工程暂估价误放在材料暂定价中,导致结算争议的产生;部分工程对于总承包单位提出了相当高的配合要求,但发布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却不列出或不计算总承包管理服务费,施工企业若招投标过程中未提出质疑,不能正确计取其费用,则无法采用合理依据保障其合法权益。 [应对措施]:根据其它项目费用的不同性质,分别制定明确其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1、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暂列金额的结算方式。暂列金额是由发包人用于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发生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的费用,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在工程结算时应由暂列金额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有不足,另行追加。 2、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而在工程结算阶段则要求“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 综合单价中调整”。这同样只是阐述了了材料暂估价的结算基本原则,即材料暂估价在工程结算时应作价差处理,而在施工合同中,未避免结算争议的产生,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就暂估价计价的具体问题作出约定,如最终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是否调篇二:如何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阶段产生纠纷争议 ――须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的诸项问题 【编者按】:时至2013年,08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已经进入第六个年头,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江苏省则发文明确规定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年执行固定单价的工程近年来逐渐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因此,有关各方发现,固定单价合同貌似操作简单,但遇到工程建设中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变化,在其合同中却找不到相应的约定和依据,由是产生大量工程造价纠纷,给工程结算带来诸多困扰,即便诉诸调解或是仲裁,有关合同内容的缺失也让相关管理部门极其为难,而要避免和最终解决这些造价纠纷,还是应该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用清晰、准确的文字明确相关问题,切实落实08规范的有关条文精神。 须明确问题之一: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 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如业主要求使用风险限定性较强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等。 须明确问题之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的分摊应按明确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须明确问题之三: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1)可调价材料类别名称,例如: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可调价材料种类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确定原则可明确如下: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计算公式如下:占比(%)=某材料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2)业主及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可为5%;(3)、调整材料价差时基准期材料价格及施工期材料价格的取定,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4)、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可如下: 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0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0.9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其中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价格)/该材料总用量。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5)明确预定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超出合同约定工程的时段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6)材料差价应根据费用定额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须明确问题之四:合同工期内预算人工工资单价变动时如何调整合同价款人工单价目前属于国家政策性文件,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整。合同应明确投标报价即合同中人工工资单价金额以及定额工日数量,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人工工资单价,同时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若有让利没有按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报价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此外人工工资差价部分还应根据费用定计价规则规定计取相关费用、税金等。 须明确问题之五:竣工结算时工程数量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应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竣工结算的工程数量应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双方仍可的工程量确定。 须明确问题之六: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方投标报价的含综合单价报价的清单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其中的综合单价应为合同单价,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须明确问题之七: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增减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同时明确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合同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首先应明确约定工程量增减导致合同价款即综合单价调整的前提条件,即“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即应调整其工程价款,第二应约定合同价款中重新计算综合单价的工程量的范围,,即工程量增加时超过10%时,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部分执行原合同价,超出部分可调整价格;工程量减少时超过10%,剩余的部分可以调整价格。一般调整的原则是: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调低;工程量减少,综合单价调高。第三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时新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和方法,包括套用定额,价格信息的采用,管理费、利润的取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新增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否计取措施费、规费、税金等。须明确问题之八: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日特征描述不符时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或是由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描述有误,导致设计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日特征描述与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也即合同中应约定遇到此类情况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即合同单价)扣除原有报价,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承包商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业主认可之后进行调整。 须明确问题之九: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是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但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尤其是第3点内容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须明确问题之十: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原则篇三:关于工程投标及结算的规定 - 副本 关于工程投标及结算的规定 国内的一般做法是:非竞争性费用采用定额预算编制方法套用定额及相应的调差文件计算(不可调整),而竞争性费用由投标人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己的能力自由报价。 非竞争性费用项目:投标时,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检验试验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是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必须设置的费用,不能够随意改变的费用)。招标人一般在合同内约定:将中标时的“非竞争性费用”予以固定,最终竣工结算不作调整。 竞争性费用项目:除了安全措施、文明施工之外的措施费用、管理费、利润都是可竞争的。 招标人的约定: 1、暂列金额(原名:预留金) 2、暂估价(原名:材料购置费) (1)、主要材料(设备)暂估价 (2)、专业工程暂估价 注解: 1、暂列金额: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13.4.1条中有规定:招标人在暂列金额明细表中给出的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已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归招标人所有和支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应对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做任何修改,应按照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直接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时不再考虑与之对应规费,也不作为计取税金的基数)。也就是北京市暂列金额不计取税金。 2(1)、暂估价材料:首先,应明确列为材料暂估价的材料是甲供材料还是乙方(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①暂估价材料乙供:若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投标人费用。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应按有关规定的材料暂估单价表仅提供材料的暂估单价,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材料暂估价的金额不再列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材料暂估单价表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对给定材料的暂估单价不得作任何调整。② 暂估价材料甲供:若是甲供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提供甲供材料暂估价表。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政府相关的年号文《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计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报总承包服务费,避免施工中就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采购保管的费用产生争议。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在招标人费用(其它项目清单)中计列,而不计入综合单价中,且对给定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不得作任何调整。施工中,由于甲供材料属于招标人费用,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材料单价和供应商。③甲供材料并不是在投标报价中扣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办法中明确的说明: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列出相应材料的品种、 规格、 型号、 数量及估算材料的单价,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项目的拦标价,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时招标人扣回所供材料价款的依据。就是说虽然材料是甲方供应,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甲供材料的价款仍然要在报价中体现,不能认为既然材料是甲方供应,那么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就不用报价了。因为材料虽然由甲方供应,但施工仍是由土建(装饰)单位施工。所以, 土建施工单位应当计取有关材料的各项费用,譬如人工费, 运杂费、 采保费等费用。
投标时,必须执行招标人的规定。08清单报价中,暂列金额是否计取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中的各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是不可竞争的;而相应的工程量单价也是可以竞争的。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都是可以竞争的! 在工程量清单中,检验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规费,税金,一共四项为不可竞争费用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经济》真题选择题第45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是(B)。 A.二次搬运费 B.安全文明施工费 C.夜间施工费 D.总承包服务费 【答案】:B 【建设工程教育网名师权威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根据“08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是不得竞争性的费用。而且,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也必须执行招标人的规定。参见教材P231或P238.
一、 工程量清单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个拟建项目的全部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表明拟建工程的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是为完成分项实体工程而必须采取的一些措施性的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是招标人提出的一些与拟建工程有关的特殊要求的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有通用项目清单和专业项目清单。通用项目11 条;建筑工程项目1条;装饰装修工程项目2条;安装工程项目14条;市政工程项目7条。通用项目清单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二次搬运、模板及脚手架等。专业项目清单根据各专业的要求列项。其他项目清单主要有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和零星工作服务费等四项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根据设计要求列项。对《清单规范》中的列项,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增减。在三部分清单项目中,主要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二、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首先要实行四统一的原则,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四统一的前提下编制清单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五个部分。清单编码以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 1、2位是专业工程顺序码, 3、4位是附录顺序码,5、6位是分部工程顺序码,7、8、9是分项工作顺序码,10、11、12位是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其中前9位是《清单规范》给定的全国统一编码,根据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后3位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由编制人根据图纸的设计要求设置。
关于各界面重要操作事项 一、分部分项 1、导入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注意左键选择[项目特征]的识别列。工程量是非竞争性,综合单价是竞争性。 2、单价构成:左击[单价构成]→左击[载入模板]→左击分部分项之 [专业工程](显示费用表,有两个选项)→企业管理管(按工程类别、楼高等条件选择相应的费率→利润(按专业工程选择相应的费率)→左击[确定]完成。这两项是竞争性费用,投标时,该费率可以自我调整。 3、甲供材料:在组价过程中直接在“人材机汇总”中输入价格,并在类别(或供货方式)处选“甲供”,软件会自动计算的,您在组综合单价时甲供材料市场价部分只输入保管费的价格(在“费用汇总”会计取)或直接输入0 即可,材料不参与取费的,放在税前取税金后进入总造价即可,如果你输入的是保管费,就将保管费取税金,如果你不取保管费就不放在税前取税金就可以了。 4、暂估价材料:若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投标人费用。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应按有关规定的材料暂估单价表仅提供材料的暂估单价,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材料暂估价的金额不再列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材料暂估单价表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对给定材料的暂估单价不得作任何调整。 若暂估材料由乙供,投标或结算时,其计价软件操作是:在“分部分项”或“人材机汇总”界面中“是否暂估”栏打钩就可以了;一定要记住:在“其他项目”界面中“不计入合计”栏打钩。否则,会在“费用汇总”里重复计入暂估材料费。 结算时,根据招标人确定标准后双方协商确认单价,作调整主要材料(设备)价差处理。 一、材料暂估价的处理 首先,应明确列为材料暂估价的(来自: 唯 才教 育 网:对于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要不要把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扣除)材料是甲供材料还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 若是甲供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提供甲供材料暂估价表。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川建函 [2004]96号文《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计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报总承包服务费,避免施工中就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采购保管的费用产生争议。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在招标人费用中计列,而不计入综合单价中,且对给定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不得作任何调整。施工中,由于甲供材料属于招标人费用,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材料单价和供应商。 若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投标人费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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