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被车撞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逸自首负全责,我女儿是行人,靠右侧路边同方向而行,请问保险公司三责险

有亲属被轿车撞死(69岁),肇事者无逃逸,责任认定肇事者全责,能收到哪些赔偿?(苏州园区)越详细越好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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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亲属被轿车撞死(69岁),肇事者无逃逸,责任认定肇事者全责,能收到哪些赔偿?(苏州园区)越详细越好
后被捕获刑3年(其实1年半后就出狱)现已是撞了第二个人另,肇事司机在前几年开摩托车撞死一老人,并将车辆埋葬,有没有具体法律写明,请问起诉的话 ,肇事司机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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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交通费。 (二)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如果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后也不一定就非“抓”人、护理费、护理费,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残疾辅助器具费。 如果是次要责任:还可能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你先去看看是否肇事者主要责任、或全责:如果是,就是肇事罪,交警是不能抓人,你们可以到公安局要求刑事立案并侦查,如果公安不立案可以到检察院去反映、而让他赔偿你们满意就行。 另:(1)以上本解释所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所在省公布的统计数字为准;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你一个可以索要的赔偿项目和各项目的计算方法:(一)医疗费,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6)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后续治疗费。 (2)”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交通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还有最主要的我想问下,想这样的一般大约陪多少钱”:这得需要你自己去计算,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不逃避审判、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给你相关法律规定自己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自日起施行)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只要能保证他人不跑:“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因康复护理、住宿费:是肇事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吗?如果是,这事私了不行了:肇事者已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2、“交警也介入啦~但是现在他们也没抓人啊~你想想~酒后肇事,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住宿费(如果是当场死亡没有送医院就没有这些费用)和财产直接损失+死亡补偿费: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次数相符合;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条、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有权监督公安立案。(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至死~逃逸~还没被抓“1、“现在我就想知道我们拿什么跟肇事者交涉,我知道他的责任很大,但是具体怎么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护理费、将来判刑也不会太重就不会拘留或是逮捕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可以让他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 3。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时间、人数、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交通费:(1)你们应拿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二)各项目的计算标准:(1)医疗费;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五条 ,你可以到你所在地政府的统计部门网站去查,包括残疾赔偿金、女孩死亡所受到的损失依据等和他们交涉。(2)你说了有“事故责任认定书”、护理费,必须公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让他坐牢、还要让他赔偿女孩家的损失,先去看看责任认定书是如何确定责任的、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机动车辆所有人,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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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后面问的问题与现在没有多大的联系了,因为以前的事情已经出来了,要是没有处理或者被捕获刑3年(其实1年半后就出狱)1年半要看是减刑还是取保的 。你可以和当地的交警联系一下。但你这种事情不好办,因为对方没有钱你可以查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他们会告诉你应当赔多少钱,现在最主要的是对方没有钱,是不是在取保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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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您来回答千古奇冤!万年笑话!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颠倒黑白的责任认定    ——认定造成两死一伤的无驾驶证、超速的本地货车司机为次要责任,认定被撞死的外地摩托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导语:在新中国这个法制社会,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有关办案人员,对一起本来责任非常明确的交通事故案件做出了完全颠倒黑白的责任认定,(见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84号),认定被撞死的摩托车司机潘某负主要责任,对造成两死一伤的无驾驶证、超速的货车司机的违法和违章行为或隐瞒或忽略或未作责任分析,并认定其为次要责任,造成了广泛而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在公众面前的威信力。        事情经过:日8时左右,灰山港火车站职工潘某(邵阳人)驾驶摩托车(有驾照)去上班途中,被一辆超速驾驶的灰山港本地湘H55713大货车撞出30余米远,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事发现场直线距离50米处,铁路下有施工人员10来名正好下道休息,亲眼目睹了这一幕,并迅速赶往现场救人。从货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人逃跑,另一人对赶来现场的目击者说我不是司机。货车车主赶来现场后,打电话和别人商议:“怎么得了,司机没有驾照的,怎么办?”被目击者听见。肇事司机逃跑后,弄出一个有驾照的冒名顶替者到灰山港交警队自首,被冒名顶替者的家人闻讯赶来吵闹而揭穿真相后,县交警大队和中队的有关人员面对死者亲属方的质疑,解释说他们这样处理不违法,是为了多来点钱处理事故,算不上骗保。(交警称该货车只入了强制保险。)后来该县交警大队和中队的有关人员有的称抓到了真正的肇事司机,有的称肇事司机来投案自首了,但拒不透露所谓的投案具体时间等细节。        附件1:交警队认定书    附件2:潘某家属复议申请书            附件1: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184号]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日8时15分;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桃江县灰山港镇秀江村    当事方基本情况:    潘某,男,32岁,住址:邵阳某地,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身份证号码(略)    王某,男,36岁,住址:桃江县灰山港镇某村,身份证号码(略),驾驶湘H55713大货车,身份证号(略).    巫某,男,43岁,住址:娄底某地,搭乘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身份证号码(略)    廖某,女,23岁,住址:岳阳某地, 搭乘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身份证号码(略).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日8时15分许,王某驾驶湘H55713大货车从灰山港镇往源嘉桥镇方向行驶,途径灰山港镇秀江村路段时遇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巫某、廖某从左侧叉路口出来右转弯,王某采取措施不及,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潘某、巫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廖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此次事故潘某没有戴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共三人)从叉路口出来没有按规定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嘹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王某准驾不符驾驶大货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的规定。巫某搭乘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廖某搭乘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造成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潘某一方有主要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王某一方有次要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巫某、廖某虽有违法行为,但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交通警察:黄某 伍某(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当事人对此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此认定书后三日内向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附件2: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书    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84号)认定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这与事实不符,颠倒黑白,其理由是:        1、7月1日潘某家属在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中队再三请求观看从未看到过也未签过字的现场勘查图(存在疑点以后分析),并用手机拍了照,根据桃江县交警中队的现场图:主干道宽6m,货车刹车痕距左公路1.3m,刹车痕17.5m,根据刹车痕能计算出货车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2、货车司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只有驾驶小四轮农用运输车的J证,准驾不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国法秘函〔号)中答复,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承担全部责任。对此,184号认定书未做责任分析,故意忽略,目的和动机何在?     3、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所说,肇事司机当场逃跑,不顾被撞人员死活,当地派出所无肇事司机投案自首记录,只有一个冒名顶替者王某已于当天在灰山港交警队被当众揭穿。但该认定书上只字未提,有隐瞒真相嫌疑,目的何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死者潘某未戴头盔,但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且该184号认定书将未戴头盔这种“违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实属偷换概念。并对肇事货车方的违法行为只字不提,用意何在?          5、6月12日,交警堪查现场后,要施工目击证人在堪查图上签字,他们心存怀疑,不肯签字,于是交警就让一个后来才赶到现场的火车站的不懂交通和法律常识的普通职工签了字,并未对其解释签字后的法律利害关系,在可以通知的情况下既未告知摩托车方家属,也未请示摩托车方单位领导,更未让当地农村领导到场确认后签字。    综上所述:    因王某无证驾驶、超速,直接导致了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王某肇事后逃跑不顾伤者死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货车驾驶员王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潘某亲属某某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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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绘制的现场勘测图  图1为灰山港交警制现场草图  图2为桃江交警制现场图灰山港交警制现场草图桃江交警制现场图
  23天后的现场图撞击点刹车痕
  请各位路过的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转自 湖南红网 百姓呼声 投诉益阳桃江办案交警执法不公 /
之 未亡人的信    写给亡夫潘勇志的一封信      亲爱的勇勇,你怎么能一声不吭的就离开了我?亲爱的,你怎么忍心撇下寡居了20年把你拉扯大的母亲和6岁的幼女,就这样一走了之?一句话,一个眼神,一个拥抱,什么也没有,连最后一面也没能见到.没有你的世界,天空不再美丽,只有黑和白的颜色,转眼已是阴阳两隔。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走了我最爱的人的生命。如今,我却只有这浸满泪水的文字可以寄托对你的哀思,我甚至没来得及告诉你一声,你就是我最爱的人。什么都没有来得及!      亲爱的,我知道你痛,你突然承受的痛苦已经在我们的内心日夜蔓延,一点一滴的切割、打击,心连着肝,痛得真真切切,原来,“心肝宝贝”是痛过的人叫出来的称呼。如果,用我一生的痛或者我的生命能换回你的生命,哪怕让我们在阴阳两界再次擦肩回眸,我情愿和魔鬼去拼命。我还没来得及好好珍惜你和你的爱,一切都还没来得及。      勇勇,听到你在上班途中被那辆飞速抢道2/3的汽车撞伤,正在医院抢救的消息,我一下子全身发软,简单收拾了衣物坐车准备到医院来看护你,一路胡思乱想,哪曾想到你会永远离开我。路途这样遥远啊,三个小时的路程我们花两个小时赶过去。一路电话不断,不时有人问我到了哪里了。叔叔们在给你联系最好的医院和医生。我恨自己没有翅膀,不能飞到你的身边,给你鼓劲。      车过流沙河以后,突然感到面部和全身开始发麻,象生物电流一样一直这样传遍全身,脑子里却突然冒出一句清晰的话,我不能跟你走,我还有妞妞!她是我们6岁的宝贝啊,还什么事都不懂。      后来才知道,那一刻就是你离世的时间,亲爱的,你的灵魂来跟我道别,我却没有和你一起走!你就这样悄无声息地走了,我甚至不知道你究竟有着怎样的想法,是悲痛?是留恋?是不舍?是不甘?      我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啊,永生不忘:你躺在病床上,已经覆盖上了蓝色薄膜。我尖叫着挣扎,医生呢?医生到哪去了?你们怎么不救他啊?说了要不惜一切代价的啊!勇勇啊!原来你11点多钟就走了啊!你终于没能撑到我再见你一面。      他们也哭着拖着我,有人掀起一角,露出你肿胀变形得血肉模糊、面目全非的脸,七窍流血啊!我的心肝,你怎么去得这么惨啊!最爱漂亮的你,这张我曾见过的最亲的最帅的脸,竟然是这样的结局?!老天你太不公平了! 我都没有见到你最后一面!亲戚们还在路上从各个方向赶来!      他们想就这样把号啕大哭的我拖走。我哭喊着甩开,我还没有看他,我还没有仔细看他。老二给我搬来一把凳子坐在你旁边,他们有的劝我,有的说已经尽力了,有的在诉说事情的经过,有的给你点燃一支烟在桌上。      宝贝,你穿的那天我陪你去买的新衣服呵,被放在枕头边。到处是鲜血,手脚多处受伤,被打着绷带,拔掉了的氧气瓶孤立在床头。我深吸一口气,才敢抚摩你受伤的脸,嘴还没有闭上,你一定还有什么话要对我说的啊?宝贝,我已经听不到了啊,我还在路上,你就走了啊!也许你在喊痛,可是已经没有人能听见!你一直就没醒来过,昏迷中喘着粗气痛苦的走了,留下我们孤儿寡母。你到哪里去了啊?!我要到哪里去找你啊?!你哪天才能回到我的身边?!      老二一直守着我,提醒我不要把眼泪滴在你身上,那样你会走得不安心。所以,宝贝,我连最后一次拥抱你都不能了。我只是站起来,缓缓看了看你全身的部位,再跌坐在床边,抓着你的手,一直握着,脑子里一片空白。我以为我手心的温暖会产生奇迹,你会突然握住我的手,缓缓呻吟,象小说里通常描写的那样,只是虚惊一场!我盼望着奇迹!可是,奇迹并没有出现!为什么你的手好冷,始终一动不动,开始僵硬,我摸着你的肚子,感觉那点余温从我的手心里一点一滴消失,一点一点把你的温暖从我的生命里无情的抽走,我的眼泪和哭喊怎么也喊不醒你,你闭上了眼睛,再也无法看一眼泪流满面的我。      让我怎么能接受这个事实,我不敢相信,我以为你会突然坐起来,哈哈大笑,告诉我这只是一场玩笑,你故意吓我的。风把床单吹动了,那一瞬,我惊喜的以为你还有呼吸。可是,还是永远的死寂沉默了。我跌入了无边的黑暗。你走到哪里了?宝贝,我要到哪里去找你?你的灵魂停留在哪个方向,悲哀的看着我。宝贝,你的脚怎么一下子就那么僵硬了,扳都扳不动了,你一定没有走远,你在哪里?      水哗哗的哭着,把你的血液从我的胳膊上带走了。我没有想过要去恨谁啊,我只想要你活过来,妈妈还有儿子,女儿还有爸爸,我还能有你最温暖的拥抱,都是奢望了吗?当时,我和你在一起就好了,生生死死都在一起,而不是生离死别。      妈妈和妞妞也被接来时,我知道我不能再哭泣了!中途妈妈察言观色得知了真相,中年丧夫、老年丧子的她, 嗓子早已哭嘶,泪已经哭干,不时用头撞着沙发,没人敢让她来看你,怕出意外。她不停的哭喊着要你起来吹空调啊,要你起来嚼槟榔啊,要你起来和她争吵啊,要你起来穿漂亮衣服啊……嘴角都是血泡.说我怎么和她一样的命苦!我就忍不住了。      我们可怜的孩子才6岁,生前你那么宠爱她,千方百计满足她的任何要求,好象知道自己给予的不多了。从她一出生,你就只有周末才能回家看她。现在她似懂非懂,不知道死的真正意义。      面对她的无数问题,我无言以对,只说爸爸就在我们身边,永远活在我们心里.她以为你只是睡个长觉,明天就会醒来啊!在殡仪馆火化时,她哭得呕吐不休,为什么要烧了我爸爸,他在睡觉。      单位的兄弟们在为你守夜,沉默哀痛。以后的几个日夜,朋友们从各地赶来把殡仪馆守得热闹非凡,纸钱整夜整夜的烧,把个冷清的场所弄得人群日夜扎堆。你的人缘那么好啊,可惜好人不长命!      那晚,我让他们搬来两条长凳,与你的冰棺并排而放。他们把你的枕头和被子拿来。我就躺在那里陪你,看头顶巨大的树冠,无声无息在黑夜里伸展,你却再也看不见。我们在两个世界里,一样的黑暗中。冰棺的压缩机嗡嗡的运转,总象在唱一首超度的梵歌,在我耳边萦绕不去。      清晨的鸟儿在树上雀跃啼啭,我怎么听也听不懂它们的话,想告诉你起来听听,你却听不见了!我忘了,我们通过的最后一次电话,你在人世时我对你说过的最后一句话,你继续睡吧!      这句话就成了永恒了?!在后来烧给你的卧具里,还残留着我的体温,希望你记住!      每到星期五,我总在等待!等待交通车回娄底的时刻!以为你会掏出钥匙打开家门,笑着跳进来,顽皮的变出几样东西,妞妞尖叫着迎接你!总是这样的幻想!      有几次你走进我的梦里,转眼就消失了,我怎么哭也抓不住你无奈挣脱的手!我只是想再拥抱你一次!      我连好好想念你的时间都很少有!人世间,有些人和你现在待的那个世界一样冰冷无情!没有了良心!没有了道德!所以,亲爱的,我要用全部的力量为你讨回一个公道!不能惨死又冤死!虽然我柔弱,但是你是我无尽的力量之源!      为妻悼于日
  “两死一伤”你摩托车坐几个人啊 ??
  关于摩托车方的责任,在第184号责任认定书里已经很详细的指出来了。只是货车方的超速、占道以及无证驾驶在责任认定书里只是一笔带过甚至未曾提及。  不需要把责任全往对方身上推,我们需要的只是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结果!!!
  希望各位懂道交法的朋友帮忙分析一下,谢谢了
  益阳人顶
  没有驾驶证就算他再没责任有是他负全责。这个是不容质疑的。
  唉,可问题是有幕后黑手,无证驾驶都只要负次要责任!!!  这个世界真没有说理的地了么?!
  关注中········
  顶起来,我也是桃江的
    这事故在湖南红网的投诉帖,希望各位好心人能帮忙顶来!!!  /PeopleShow.asp?ID=225066  
  县委书记、县长、县政法委书记亲自批示,由县政法委执法监督室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了联合调查组,专门调查“6.12”重大交通事故死者潘勇志亲属投诉的有关问题,目前调查正在进行之中。如果调查发现办案民警及分管领导存在循私枉法、执法不公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绝不姑息,绝不护短,坚决严肃查处。    大家拭目以待吧!希望政府能给个公道!
  转红网部分网友回帖    大胆!:我的职业是处理交通事故!
00:07:15   彻夜看了这篇贴子,感到当事交警家属解释工作做的还不够细致。  就这起事故,个人说下两点看法,  1,货车司机王某准驾不符不属于无驾驶,以前的司法解释是,方向盘式(汽车)与方向把式(摩托)互驾属无证驾驶,而持小型车驾大型车属准驾不符,原因也很简单,操作方式差不多的属准驾不符,操作方式不同的则为无证驾驶!如有顶包,没人会派出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去顶包,个人觉得王某就是肇事人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事故责任认定有明确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必须要有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中最最重要的就是路权关系,既谁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确定了这一条后再找其它的枝末细节对此事故的发生有无加重后果等。。。个人认为此事故认定还是比较恰当的,。。明儿还上班,有不明事留言。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大胆!:。。。
00:09:42   无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摩托车与货车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大车撞小车的思维要不得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大胆!:看过现场图了
00:25:2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此道路为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乡村混合公路。机动车应在道路中间通行。三叉路口,支道应让主道,转弯应让直行。稍有常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都清楚。讲路权!摩托车的问题肯定要大一些。。。实在困得不行...有不了解的留言与我联系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反驳者:回复前几条评论的自称是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网友:
10:22:29   回复前几条评论的自称是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网友:  你真的知道怎么处理交通事故吗?还是仅仅在自我辩护?  第一,路权问题已经很清楚.多位目击者证实:摩托车转弯后已经正常行驶在干道自己的车道上,与汽车相对而行.是汽车占道,把摩托车逼得无处可去了.如果你真看了现场图,汽车在6米的公路上行驶,距左边只有1.3米了,还不是占道吗?难道你没有看出来?还是故意没有看出来?或者看出来了,也和桃江交警一样在认定书上只字不提?是何目的和动机?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反驳者:回复前几条评论的自称是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网友:
10:30:27   第二:就算汽车有权利在中间行驶,道路全宽6米,车宽2.4米,左边起码也得留出1.8米的空隙来吧?那么只留了1.3米超速前进,难道让摩托车插上翅膀飞过去?占了摩托车的道,还有脸说什么路权问题.难道桃江的路权问题,就是不能从支线出来,就算你正常行驶在干道上也撞死活该,因为出身不好啊,是从支线出来13米了,人家也可以假装模糊第一撞击点,不测量不标数据,一口咬定你要让路.马路都让汽车霸占了,还让到哪里去,只有被撞死.希望这位自称是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人,自己不要碰到这样的问题.否则就自己打自己耳光了.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反驳者:回复前几条评论的自称是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网友:
10:41:27   第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关于这一条,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指南》中对其的解释(189页)是:右侧通行,是指……未划、设中心线的,以几何中心为界,以面对方向定左右,即左手一侧的道路为左侧道路,右手一侧的道路为右侧道路,除有特殊规定的车辆外,一律靠右侧道路行驶。摩托车的倒地痕迹起点距路左边2点8米,由此看出摩托车没有占道行驶。汽车的占道行驶,才是造成此次事故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汽车司机占道造成严重后果,直接要负主要责任.对此,该184号认定书只字未提货车占道,有故意隐瞒真相,混淆责任分析的嫌疑.  难道这位自称是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网友连这些起码的知识都不了解,那么您是在替谁发言?建议您赶快回炉充电,否则一样是个糊涂官,要判多少冤案,有多少冤魂要找您申诉,您最好多学点交通事故处理知识,不要一知半解的就跑出来当184号认定书的幕后者的拉拉队长,免得贻笑大方.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转部分网友回帖    告诉交警办案:肇事者违反《道交法》的条款
10:58:55   
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的规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告诉交警办案:《道交法》还有如下规定
11:05:09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转部分网友回帖    路边人:大胆来看
11:41:29   我想你是书看少了,多学文件多学文件,懂不?!    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日)    
你办十月十四日来函收悉。经对来函中所涉及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适用的三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    你所说的司法解释到是找来我看看??!!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明眼人:滑天下之大稽
11:5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明是对该肇事者进行严格处罚的重要依据,而交警在处理此案时,偏偏援引第九十一条,而九十一条也同样适应该肇事者,却将此作为被害人的过错依据。可见桃江交警在乱用法律,在执法时表现出随心所欲。难怪有一位网友一直死心踏地地认为他们在枉法,看来不是没有依据的。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爱想: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尽百倍的努力
12:06:30   
谁都知道,这话是温总理说的,说得人民的心坎上去了。试想,如果这个肇事者能听听总理的话,出事后立即下车救人,不选择逃跑,不耽误抢救的黄金时期,说不定能挽救一两个人的生命。遣憾的是,他没有这样做……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大胆!:湖北省仙桃市交警支队事故调处中心
12:55:48   如图所示,撞示点却是距路中心线左侧,距中心线左侧仅30公分左右,我们是不是可以推理一下,摩托车右转弯时也驶入过了中心线再回来?、此路宽六米,通常大货标准宽为2.4米。。。汽车在混合公路中间行驶。。  你能否将双方车辆准确撞击部位发过来?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大胆!:从楼上提供的现场相片可以看出
13:05:55   此路口左侧有一座房屋,按货车行驶方向,路口视距不是很好,有经验的驾驶员,过入路口前,一般都要先减速缓行。。。而货车驾驶员负此事故责任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车速过快。。。同样,摩托车经过路口前也没有减速观察来车。。货车还有刹车痕迹,而摩托车却连刹车痕迹也没有。。在安全通过此路口时,双方都没有确保安全。在货车驾驶人发现摩托车后马上采取了措施(地上的刹车及向右偏的痕迹)。而摩托车是否采取了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呢呢。。可惜什么也看不到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湘中人:驳大胆
14:19:03   自称为交警的同志,如果你家碰到这样的事,是否会为几个钱而伤心,而不是为失去亲人而悲痛?是否会为受到诬陷而默默无语?谢谢你精确的计算!  在交警的现场图上,看不到第一撞点标明的位置,是故意忽略,还是特意隐瞒,模糊责任认定,其动机不得而知。如果故意隐瞒,这是在替肇事货车方伪造现场,是知法犯法的行为。你要他们将双方车辆准确撞击部位发过来,好笑,这应该是交警同志的责任吧?是不作为,还是故意?大家心知肚明吧。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转部分网友回帖    网友29:回大胆!
20:54:29   你说的是哪门子理?!你仔细看看,其实摩托车是已经在干道上13米远了,是汽车占道超速造成的,而且货车驾驶员准驾不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如果带了头盔,如果没有载两人,那么货车就是全责了!现在不是钱不是钱的问题,钱算什么,人都死了,现在是要还死者一个公道!!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大胆!:交警的亲人被车撞了
21:11:34   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们一个真实的故事。  2005年我们单位老戴的亲弟弟在北京横过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了三级脑外伤,医药费花四万多,(不含伤残及住院和其它后期费用)被认定负主要责任,老戴赴京处理事故也只拿了一万块钱医药费回来。老戴唯有一事不解(事故认定书是手写的,就那么一页纸。现场认定。这应该属一般交通事故了,怎么认定程序如此简单)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网友08:回大胆!
21:22:08   针对此案,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1、摩托车已从支线进入直行线,并在直行线上正常行驶。摩托车路权如何认定?大货车占道强行超车是货车应有的路权吗?  2、能确定摩托车与货车碰撞时的接触点,交警部门却将如此重要的事实予以抹杀,这是公正执法吗?  3、农用车驾驶证执有人驾驶大货车合法的依据是什么?国务院的文件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否不具法律效力?你们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权任意篡改法律?如果你自己的老婆、孩子被本案中王某这样的驾驶员开车撞死,你该认定他是有证驾驶还是无证驾驶?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网友10:回大胆!
21:22:10   请问,你觉得他是无证驾驶还是属准照不符??凭什么觉得不是顶包?是因为觉得他是准照不符而不是无证驾驶才这样觉得吗??毫无根据的揣测!支道让主道是没错,可目击者说明摩托车已经驶如主道后才被撞击的,又何来让道之说呢?!不清楚就不要乱说!!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转部分网友回帖    严肃质疑:关于对经办“6.12”重大交通事故的交警的若干补充质疑
10:41:18     关于对经办“6.12”重大交通事故的交警的若干补充质疑      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等经办灰山港“6.12”重大交通事故的交警, 不以事实为依据,故意隐瞒或忽略真相,牵强附会歪曲引用法律依据, 对一起本来责任非常明确的交通事故案件做出了完全颠倒黑白的责任认定(见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84号),存在以下若干疑点,特汇报如下:      一、交警绘制的现场勘察图不符合现场实际以及目击者所见事实,也没让家属和领导签字,是故意忽略以便模糊责任认定?还是故意把撞击点移至岔路口标注来伪造现场另有所图?是谁在这么做?或者是谁在指使他们这么做?他们想要掩盖什么事实?谁该对此事负责?      摩托车倒地的第一刮痕是本案责任划分的焦点,为什么交警不测量不标注也不拍照?为什么交警要拍一个离岔路口很近的刮痕(多处刮痕之一),而这个刮痕距摩托车倒地的第一刮痕(多位目击者已证实具体位置)至少相距5米5以上,按照汽车的刹车痕迹可推算当时的速度很快就可知惯性巨大,那么第一撞击点至少比这个第一刮痕更靠近灰山港镇方向2米左右。交警绘制的现场勘察图,故意把撞击位置往岔路口挪近了7、8米以上来标注,是不是知法犯法,故意伪造现场,以便弯曲引用法律规定,颠倒路权?那么,这个明显的人为错误该由谁来负责?      交警在拍摄撞击倒地的刮痕时,按照规定应该双向拍照,以便交叉固定撞击点的具体位置,但是没有这样拍照,仅仅是业务水平差?而且从交警所拍摄的所谓摩托车第一刮痕照片中,根本看不到水泥收缩缝,而根据现场的多次实验,无论从哪个角度拍照,摩托车真正的第一刮痕处就在水泥收缩缝旁边,与图上建筑物的杂屋(靠近灰山港方向这头墙壁)平行,无论如何都能看见水泥收缩缝。      可见,交警所拍的根本就不是摩托车倒地的第一刮痕,却在案卷上堂而皇之的标注上了“摩托车倒地的第一刮痕”字样,是故意误导谁?是不是知法犯法?难道用一句业务水平差可以解释?不见得如此,相反,这几个交警的业务水平已经到了炉火纯青的操纵案件关键点的地步了。      从后来清理现场后,补拍的一张照片可以看出,拍摄的角度相当专业,正好与他们所拍的所谓摩托车第一刮痕角度一致,完美的误导大家以为那就是第一刮痕。而且图上建筑物的位置标注也故意挪动了位置,与现场不符。但是,真相毕竟是真相,用目击证人所见所言和逻辑推理来共同确定后,交警绘制的现场勘察图是不符合现场实际的,直接导致184号认定书责任颠倒,洋相百出,笑话闹尽。      那么,在这个法制社会,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个事情谁做的?或谁指使的?他们触犯了法律的界限,抹黑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违背了立法者以人为本的意愿,更没有体现出司法解释中的“生命权高于通行权”的条文,请明查处理责任人,给冤死的人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      二、肇事汽车司机归案性质不清,时间不明,未做扣人处理,存在处理程序错误,是故意还有别有用心?      6月29日晚,根据灰山港交警龚永红电话里所言(录音为证,法庭提供),肇事汽车司机已经被抓了10来天了,被关在石牛江的行拘所里好几天,有人负责看守。但是,如此重要的信息在本案案卷里却没有体现出来,没有任何行拘的审批表等手续证明扣押了人,应当视为没有做扣人处理。那么,两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居然不按规定扣人,谁该对此事负责?      7月1日下午15时许,在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中队罗向华的一间办公室,他这位主管此案的领导解释了6月12日的冒名顶替者被揭穿后,又说了一句:“等了4到5天这个真正的驾驶员才过来”(录音为证,法庭提供)。那么,就算等到6月17日,为什么没有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问话,问话笔录时间却是6月19日,谁该对此事负责?做何解释?      7月4日上午在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中队伍志文的办公室,他简单念一遍184号认定书,分析了一下为什么摩托车司机要负主要责任就算完成任务了。这次从头至尾,罗向华没有露面,也未通知死者单位来人,两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如此草率做出结论,是何目的?交警的作风都是这样草率随意吗?这事谁来负责?潘勇志家属请教伍志文,货车司机是否是肇事逃逸?伍说,不是,王克粮出事以后就到派出所投案了。当潘勇志家属追问:王克粮什么时间向谁投的案?以什么方式投案?伍志文的脸色一下子变得惨白,吐出五个字:去问派出所。王克粮之妻伍朝辉当时想插言,伍志文用眼神制止了她。      根据我们立刻向当地派出所的求证,根本没有王克粮投案自首的记录。伍志文为什么要我们去问派出所,是消遣我们,还是推脱责任?那么,谁又该对此事负责?一句去问派出所,就可以推卸责任了吗?      三、把路权问题直接颠倒。      四、为什么184号认定书上只字不提货车占道?承认了汽车超速,和司机没有有效的货车驾照(就是无证驾驶),却不做责任分析,抓住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什么摩托车方没戴头盔、搭了两个人、无号牌来大做文章?什么居心?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这难道也可以解释为业务水平差?我们相信负责调查此事的纪委及监管部门领导应当是业务水平高,能够分得清这些性质区别的。      五、为什么问伍志文同志“司机姓什么?多大了?”都问不到?态度比冰棺还要冷!这是死者家属最起码的知情权(因为有冒名顶替者在先)。而且,他还拒绝提供其他相关信息,包刮两车相撞的痕迹检测报告,天知道上面有些什么内容,只能由交警说是怎么撞的就是撞的。如此一来,颠倒黑白还不是易如反掌之事?请问,这就是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所要重点培养的后备力量?骨干人才?并引以为荣?他这样的隐瞒实情,难道不要负责任吗?还有罗向华同志,7月1日下午说汽车司机20多岁(录音),到了7月4日汽车司机就变成了36岁,不知道他怎么敢在批准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真是匪夷所思!难道主管领导不要为此负责?      六、王克粮家隔壁王国粮家的女主人(亲戚关系)说他人早就变卖家产跑了。其父母说王克粮事后一直没回家(均有录音)。人哪去了?交警也没有扣人。直接导致两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肇事汽车司机可以逍遥法外不负责任,也不要赔偿了。这难道不是办案交警的错吗?这难道不是在变相保护肇事汽车司机吗?谁该为此事负责?      七、王克粮之妻伍朝辉说:“交警队的人说只要给对方划上一半的责任,我们就可以不用负刑事责任了。”是哪位交警在幕后策划?为了替对方开脱刑事责任而想怎么划分责任就怎么划分责任,他难道不要负责任?难道这也叫业务水平差?这是法纪观念淡薄!道德素质差!请纪委领导查处此人,可以通过伍朝辉和(自称王克粮之姐的女子)的电话号码详单入手调查,与哪些交警联系过于密切。      请给死者家属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人已经惨死不能再冤死了!      潘勇志家属泣血叩谢      妻:莫艳妍      ()      日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转部分网友回帖    大胆遇上死对头:一驳大胆
11:42:18   
大胆说:货车司机王某准驾不符不属于无证驾驶,以前的司法解释是,方向盘式(汽车)与方向把式(摩托)互驾属无证驾驶,而持小型车驾大型车属准驾不符,原因也很简单,操作方式差不多的属准驾不符,操作方式不同的则为无证驾驶!如有顶包,没人会派出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去顶包,个人觉得王某就是肇事人。  
大胆的这个司法解释无从考证,即使确实存在,正如你自己所说,也是以前的司法解释了,什么时候废止的,你必须了解。法律不能乱用的。大家都知道,现在都是采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也应该与新法配套。  
现在采用的是什么,你如果找不到,呆会我会帮你找。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大胆遇上死对头:二驳大胆
12:27:48   
国务院日用函的形式下发的那个司法解释才是当今必须采用的司法解释(网上有,你可以学习学习)。至于说操作方式差不多的属准驾不符,操作方式不同的属无驾照,我看这在实际中是行不通的。试问,如果这样运作能行得通的话,为什么还要办各种不同的证照,不干脆规定操作方式差不多的就用一种执照算了。推而广之,如果火车上用的方向盘类式于盘式拖拉机上的方向盘的话,开拖拉机的便可以开火车!  (说明,我会打字、懂法、能抽得出时间、有正义感、好打抱不平,且与死者素昧平生,我准备先跟你驳50个回合,就当是像前不久充当志愿者去四川救灾——积德)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大胆遇上死对头:三驳大胆
13:40:45     
看了大胆关于“路权”的阔论觉得大开眼界,有些东西似乎闻所未闻,我姑且不说那们多的理论,我只像讲得通俗一点,让老百姓都能听懂。现在的保险条款都要通俗化呢,免得客户说保险公司的闲话,我想,交通法也应这样,能让司机看懂。大胆先生强调了路权的重要性,说最重要的就是路权关系。我怀疑你写过关于路权的理论性文章,所以对此情有独钟,但学术研究不能拿来定案,这你也应该清楚。  
看了你的论述,好像交通法可以更名为路权法,一切违反路权法的就应受到惩处。这么说,与准驾不符也好,无证驾车也好,酒后开车也后,疲劳驾车也好……总之,只要不违反“《路权法》”,或者说只要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后果,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喝了一斤五粮液的人在自己的车道上以150公里/小时的速度飙车,将一个“临车横路”的五口之家的五口人全部撞死,死者应负全责。理由:他们没有路权,活该!谁叫他们上公路,公路是车子跑的,车的路权优先。  
摩托车从支线上路,在自己的车道上行驶,被大车撞飞,认定摩托车没有“路权观念”,该死!不知道大胆先生凭什么作出这种推论。好像是从支线上路的车,就应该被撞,就低人一等。我想问问大胆先生,从支线上路的车辆应该在什么位置行驶(比如是一条6米宽的公路)?在什么位置行驶责任自负?在什么位置行驶,责任他负?从图片看,摩托车是靠右侧行驶的,隔路边只1.3米左右,你还要逼他到哪里去?难道要让他开飞车,不着地?这条公路他没有路权,他没有交养路费,只有汽车交了养路费,有路权?这有路权无路权,不是你大胆说了算的;有路权则无责任,无路权责有责任这种一家之言的“交通规则”,可不能在社会上宣传哟!(待续)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大胆遇上死对头:四驳大胆
14:28:05     
仔细阅读184号责任认定书,觉得大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为什么这么说?我也看过益阳市交警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的不少责任认定书,却大都比较精练,篇幅较短,但对事故双方均进行了分析认定,对问题的实质表述得很清楚,可以说基本上是无懈可击。但我看了184号认定书后觉得蹊跷得很:怎么这么长?而且是对死者方不惜笔墨地大加分析,援引的法律都是整条整条的,不是抽的筋;而对施害者(肇事者)一方却如蜻蜓点水,这种避重就轻的作法,自然而然地让人联想到“欲盖弥彰”这个成语和“此地无银三百两”这个典故。请问大胆先生,你们为什么不把肇事者肇事后逃跑、见死不救、找多人顶替以便暗渡陈仓这些情节写点进去,这应该不算画蛇添足吧。倒是没有这些,会让人觉得缺少了点什么,毕竟事故是由双方造成的嘛。不管他有没有驾照,也不管他驾照符不符,救人总是应该的吧,更何有人护着,而且车辆也保了交强险,怕什么?跑什么?救人可是要抢时间的哟,早一分钟,就可能多救出一个人的生命!可见时间就是生命并不假。客观地讲,就算肇事者没有责任,肇事车总有责任吧,你为什么不长眼睛,将活生生的人朝死里撞?看来,这个责任认定书还有待完善呢!也许是处理这个案子的交警记心不好,也许是这部法律太长了,背了前面的忘了后面的。不急,我帮忙提醒你们一下: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你办了那么多案子,这关键的两条可不能忘呀!否则,写出来的责任认定书会显现破绽的,经不起历史和后人的检验的,甚至在你退休之前的某些检查中,就会被发现问题,让人抓到把柄。(待续)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转部分网友回帖    大胆遇上死对头:五驳大胆
14:55:02     
大胆先生我真佩服你的胆量,你用“大胆”这个词都还不能足以表达你胆量大到何种程度,你最好改用“吃了豹子胆”这个名。因为你居然敢庇护刑事犯罪嫌疑人,甚至还敢公然为其辩护(你的职业非律师),这可是犯罪的!凭心而论,你真不怕?在这方面我可没有你的胆量,自愧不如(别的方面也许你比我胆小)。建议你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浏览一下,里面有这样的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  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待续)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湘里人1:痛快
16:26:17   看了大胆遇上死对头的几篇评论,才知道自己是多么渺小,才明白这世上还有正义之士!能为百姓着想,这就是三个代表的先进典型,以群众利益为先,我佩服他!而对那些不依法办事,不能光明正大为人,收了几个小钱或为了亲情就为犯罪分子开脱的人,他的形象是那么高大,向你致敬!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路权法:问大胆:路权归谁?
18:56:53   我想问问大胆,是不是只要不占道,在自己的行进路线上就可以为所欲为?可以开车撞人,还不要负责?国家颁布的交通法都是白纸?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大胆遇上死对头:六驳大胆
15:09:27      
作为公务员,应该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时刻遵守必须遵守的纪律。现将《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摘录如下,大胆先生不妨逐条看一看,看有没有违反的或做得较欠缺的地方。俗话说:“金无足值,人无完人”,更何况看了可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因此,作为交警,对此值得一看,时刻紧绷拒腐防变的这根弦并非没有必要。注意,看的时候不妨结合那个案子一起思维。听大胆先生的意思好像这个认定是天下至善至美的认定,天衣无缝,无懈可击,决无破绽。而本人则不敢苟同。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待续)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转部分网友回帖    大胆遇上死对头:七驳大胆
15:11:22      
184号《责任认定书》存在的毛病:  
一、此案既然涉及到刑事犯罪,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首先必须分析的应该是涉嫌犯罪的一方,而且必须作重点分析,而不是将非涉嫌犯罪的一方进行分析,更无须将其进行重点分析。184号责任认定书恰恰颠倒了这个顺序,本末倒置,黑白颠倒,匪夷所思。  
二、将致人死亡的肇事方的责任分析忽略,或者轻描淡写,这是不符合交通事故责任分析的国际惯例的,国外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析相当重视人权(而不是某些人所说的路权),可能与我们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是不谋而合的。如果发生一起死亡案件,不管是谁的责任,或者是谁的主要责任,对致人死亡的一方要作十分详细的分析,哪怕这一方没有一点责任,因为即使没责任,也有吸取教训,避免流血事件再次发生的必要。当然,对另一方的分析也不能忽略。国内的情况也一样,总之,对一起死亡案件,对致人死亡的一方不作分析,避重就轻,这只有桃江才会发生这样的怪事。  
三、责任认定依据无效、程序不合法。在没有取得最关键的现场数据信息——第一撞击点的情况下,这个现场查勘图是没有什么实质意义的,也就是说这是一张不标准、不规范、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事故现场图,因而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如果现场图歪曲了客观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如果没有履行相关人员签名的法定手续,那就更加无效了。  
四、无第一撞击点信息是谁的过错?当然是交警,这是交警工作范畴内的事,而且任何一个事故,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找到第一撞击点。像这个事故,现场下面的铁路上有10多个施工人员,不可能找不到目击者;即使找不到目击者,肇事者总不至于不知道是在哪撞的人吧;万一没有人证,可以通过物理上的运动学原理,从速度及刹车痕迹等数据推算出其位置。因此,“可以为而不为”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是极不负责任的一种体现。  
五、第一现场十分重要,是交警分析定责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诉讼的重要依据,交警深谙此道。因此,决不能人为地毁坏(不及时找到或放弃勘测就是毁坏,因为现场破坏后不能复原),交通法明确规定,破坏现场的,负全责,如果交警参与或合谋,交警也难辞其咎。     
六、说得确切一点,此案不但肇事方罪责难逃,交警也一样,完全可以在追究肇事方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追究办案交警及其直接领导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这个案子拖得太久,给受害人更多的精神伤害,还可以提出赔偿适当的精神抚慰金,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待续)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大胆遇上死对头:八驳大胆
17:52:23   
大胆于7月21日说了这样一段话:“仔细的看了一下现场图,接触点基本在主道的中心处,,如摩托车是直行会车,可以认定为货车主责,坏就坏在转弯上,因为转弯对货车的行驶有影响,可以明显的看到货车发现摩托车转弯后采取的打方向及刹车痕迹。。。。。。此事故责任要更,可能性基本没有。。”  
仔细分析这段话,至少露了两个破绽:  
一、这条入公路的支线只是他们强加给死者责任的一个借口。这个问题我早就想问:如果没有这条路(指支线),其他情况不变,这个案子怎么处理?想不到被大胆先提出来了,而且是用自问自答的形式,看来似乎颇具说服力。的确,他这话并没错到哪里去,如果没有这条支线,他们是很难将责任强加给死者的,正是因为有了这条路,才使肇事者暂时逃过了一劫。不过,这个借口也太苍白无力了,很容易被人戳穿。摩托车明明是上了公路,离开那个路口老远老远了,已经纯粹是属于直行了,同大货车完全一样,平起平坐,只是一左一右罢了。就像对一个人有成见一样,大胆可能对这个从支线上路的一直另眼相看,很是瞧不起他,认为他出自邪门歪道,就像一个做过贼的人一样,别人认为他一辈子都是贼,而且子孙孙都是贼。但这种成见往往与事实不符。试问,从支线上路要行驶到什么位置才能算是已离开支线位置,进入直行道?不会是漫无边际、无限延伸吧?  
二、关于大货车刹车痕的问题。稍有交通常识的人都知道,刹车痕的起点不可能就是撞车点,也不一定就是看到危险目标的地点,换句话说,刹车痕可以在肇事后若干米的地方出现。原来有报道说肇事者拖人到一公里以外的地方才停车,这种情况,刹车痕就会超出被撞人或物1000米。该事故现场连第一撞击点都没能确定,凭什么说“可以明显的看到货车发现摩托车转弯后采取的打方向及刹车痕迹”?甚至是不是可以这样说:他老早就刹了车,只轻轻地碰了死者一下,应该不会这么严重吧,死者是不是脑溢血死亡?我想,你同交警的关系还硬一点的话,可能能让他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我顺便还说一下关于摩托车的刹车痕,大胆声称:“货车还有刹车痕,而摩托车连刹车痕都没有。”大货车有刹车痕很正常,因为它本身重量大,而摩托车因为重量轻,即使刹车,也不可能有太明显的刹车痕,更何况大货车速度如此之快,以至于摩托车根本来不及刹车就已被撞飞了。仅从这一点,便可推断出大货车撞摩托车时根本就来不及刹车,也就是说大货车是在撞了摩托车后行驶了一段较长的距离后才刹的车,要不摩托车怎么会被撞飞30多米?可见,其撞击力是相当之大的!而撞车时,摩托车早已行驶到了离开路口一段距离后的直行线上,被占道疾驶的大货车迎面相撞。因此,在此责怪摩托车没有刹车痕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按照大胆的事故处理思路,只怕大货车与骑自行车者相撞,也必须呈现自行车的刹车痕迹才能定责,这样不滑入了十分荒唐的泥潭吗?  
至于大胆所说的:“此事故责任要更,可能性基本没有。。”语无伦次,词不达意,根本无法让人看懂其意。  (待续)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转部分网友回帖    大胆!:交警骑自行车被车撞死了负同等责任/还好,这部分还在
20:13:52   
交通事故处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数年的交通管理经历,就算一般的警察也不一定熟悉,事故认定是重中之重,交通事故认定是非常严谨的,就我所在的单位,一般事故认定,其分析研究过程,至少需分管主任及一把手主任以及三至五人参加,并由一把手主任签发,重大事故,研究责任分管支队长必须参加,再大一些的,分管局长也要参加拍板。单位一年所发的事故认定(不含简易程序处理)五百余起,如有一份事故认定被总队复核纠错或人民法院不予采信,那整个单位全年工作一票否决。(注意啊,是整个单位全年的所有工作一票否决!签审领导是要负责地)所以,近几年我们单位处理的事故虽有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但没有一份事故认定出错的。多数是做宣传解释工作之后取得了当事人理解。  
之前我说过我们单位老戴的亲弟弟在北京横过道路被撞伤负主要责任的事例,现在说说今年四月我单位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这次是交警被撞死啊)    
(三月三十日20时30分,一辆灰色奥迪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仙桃大道复州花园路口处时,因速度较快,撞倒了一名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中年妇女。只见那名妇女倒地后,从奥迪车上下来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看了看伤者的情况,打了电话后,就离开了现场。随后,一辆的士赶来,将伤者送往医院。)此记录出媒体,语言更通俗一些。再说下路况,仙桃大道,机动车道路宽14米,道路宽直,视线一般,视距良好,丁字路口。斑马线距事故地段东约300米,西约200米。  现在是事故成因及责任(结合此案的有关疑点),王永驾驶机动车是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从其刹车痕迹和本人供述,其 车速为七十码。此道路限速40,超速是造成事故直接关系的违法行为。(但即使超速,仍属其路权)蒋业芹的违法行为是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另有人指证王永驾车发生事故后未积极抢救伤者,而是逃逸后指使其妹夫顶包,其妹夫被带到公安机关后,被我民警很快识破,王永也于深夜给公安机关打电话投案,并于次日来队接受调查,综合分析,王永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的动机,只是撞死了人,不知怎么处理,怕死者家属来了起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就构不成逃逸)  
再说一下事故双方的身份,死者蒋业芹,今年54岁,是仙桃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科级民警,其夫张志虎先后在市委组织部/市外经贸局局长党委书记兼外贸总公司总经理然后又在武汉市从事统战、外事、侨务、对台战线工作,尔后下海经商,现为仙桃市丰泽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现为亿万身家,按一般老百姓的说法,在仙桃应该属要风得风要雨得雨的家庭,就算不计这条,交警自己内部的人被撞了,交警的胳膊不可能往外拐!  
肇事者王永,现为湖北迈亚公司董事长,也不是一般人啊,没法,为了公平起见,研究责任时只好请省总队及检察院提前介入。考虑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护弱者,照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利益,最终的事故认定结果是双方同等责任!!  此案在网络上可以搜索/  在我们这里,交警处理事故没人敢拿责任赶人情,是什么责任就是什么责任,再好的关系又怎么地?内部的人又怎么地,最多在赔偿调解上多做下工作.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谜、谜底:交警业务水平差还是不作为还是?
10:57:01   事故现场连第一撞击点都没有确定,谁的责任?交警玩忽职守故意不作为还是所谓的业务水平差还是一开始就打下了埋伏?太多的谜,但相信每个人心里都有谜底了吧!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转部分网友回帖    路边人:大胆来答!
11:16:29   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大胆:  
1、大货车与摩托车正面、侧面相撞,撞击点的特征是什么?  
2、摩托车是否立即被撞倒?是否倒在被撞击地?是否可以把摩托车撞出一定的距离,如果能,那么距离有多远,要多快的速度、力量?  
3、叉路口是否要减速慢行?减速到什么速度,叉路口是否可以超车?行驶中的车辆应与前方车辆保持多少距离?  
4、现场勘查,散落物是否要详细记录位置、数量、形态?  
5、在大货车刹车终止痕处撞击摩托车,摩托车能被撞击多远?刹车痕中点、起点又能将摩托车撞击多远?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同情大胆:同情大胆!!!
12:20:17   对每天坚持工作,下班后还要被领导安排在此加班回帖的大胆同志深表同情!!!大家或多或少都有过加班的经历吧,个中滋味大家都很明了。这个大胆同志是好同志啊,每天都按时加班呢。当然,这和他身后的领导和文字工作者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都辛苦了~~  向辛勤加班的大胆同志表示深深的同情!  对不久以后将遭遇此类事件的幕后黑手表示深切哀悼!!!天堂你是进不去了,在地狱你争取少受点苦吧!!!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县官不如县管!!!:回 大胆!:交警骑自行车被车撞死了负同等责任 帖
12:42:58   大胆在帖中提到——没法,为了公平起见,研究责任时只好请省总队及检察院提前介入。  其他就不用多说了吧。。。证明如果不是省总队及检察院的介入,该案的结果……嘿嘿……不用多说了吧。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守得云开见月明:司马昭之心
14:56:42   为什么184号认定书上只字不提货车占道?承认了汽车超速,和司机没有有效的货车驾照(就是无证驾驶),却不做责任分析,抓住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什么摩托车方没戴头盔、搭了两个人、无号牌来大做文章?什么居心?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这难道也可以解释为业务水平差?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大胆遇上死对头:九驳大胆
18:01:41     
看了大胆提供的案例,我的感想是:  
一、车撞外地人,外地人准遭殃。你们单位老戴的亲弟弟在北京横过道路被撞伤负主要责任的案例,说明车撞外地人,外地人准遭殃是颠扑不破、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这个案例就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点。因此,我要顺便提醒出差或旅游的朋友,千万得注意交通安全。  
二、仙桃大道一案处理公正。奥迪车的过错仅仅是超速,没有占道,且在二十四小时内投案,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委托他人救人,没有错过抢救伤者良机,因而不构成肇事逃逸罪。死者的过错是骑自行车在非斑马线(人行道)横路,没有下车推车行走,没有注意两端来往车辆,没有避让车辆,因而造成事故。因此,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待续)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转部分网友回帖    大胆遇上死对头:十驳大胆
18:02:57     
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大胆认为不是司法解释,纵然是对这样,但并非不是司法解释的文件就不能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为什么要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教,是因为他们本着对工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才这样做的,他们做到了不懂就问,发现问题就请示,这比那种不作为、乱作为的人不知要好上多少倍。既然是国务院法制办有针对性地下发的一个关于法律理解适用的函,北京地区适应,全国其他地区也同样适应,因为并未注明其他地区不适应。而且,这个函是有极强的法理依据的,是经过仔细研究得出来的一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虽然不属司法解释,但至少依据这个文件办案不会错到哪里去,因为能找得到依据。而桃江交警意外地发现这个函后,不但不感到惊喜,反而如临大敌,这不知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我想,如果发现问题不汇报、不请示,乱办案,办找不出依据的案,那问题就严重了。到如今还找不出一个“与准驾不符驾车肇事视同持合格驾驶证驾驶的文件”,也找不出一个“与准驾不符驾车肇事导致多人死亡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你硬说那个实实在在存在的国务院《函》不管用,而凭你的个人情感去断案,不怕人家怀疑你受利益驱动、徇私舞弊?(待续)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大胆遇上死对头:十一驳大胆
11:35:11     
大胆援引的案例,在这场讨论中是不起什么作用的,是不说明什么问题的,即使能说明问题,能有利于肇事方的辩护,也不能影响到本案的处理。因为,在当今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判例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也就是说,如果之前有一个完全相同或相近的案例存在,而在现在将要审判的这个案子的审判中,不能因为有判例的存在而作出与其完全一致的判决。如果能这样,就不用审判了,干脆去“套用”老案例算了。同样,交通事故的处理也不例外。打个比如,张三强奸杀人判了死缓,李四也强奸杀人,就不一定判死缓,也许判个20年的有期徒刑,因为个案毕竟是存在差别的,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不可能完全一样,有时还存在所援用的法律存在差异或者法官的思维存在差异等情况,因此也不可能得出完全一致的审判结果(这么说不等于讲法官会颠倒黑白,得出完全相反的判决)。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是一种行政行为,当然有异于法官审案,但这个原理是相通的。这就是为什么交警的弟弟和交警都是被车撞死,而责任认定则不同,一个是主要责任,一个同等责任的原因。针对这两起悲剧,我也没有别的好说,只能对这两位不幸的同胞表示深深的哀悼!请他们的家属节哀,请生存的交警多注意自身安全,多多珍惜生命,多多珍惜现有的幸福家庭。如是而已。  (待续)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转部分网友回帖    大胆遇上死对头:十二驳大胆
11:37:42   
大胆详细介绍了单位的工作流程,即:  
“交通事故处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数年的交通管理经历,就算一般的警察也不一定熟悉,事故认定是重中之重,交通事故认定是非常严谨的,就我所在的单位,一般事故认定,其分析研究过程,至少需分管主任及一把手主任以及三至五人参加,并由一把手主任签发,重大事故,研究责任分管支队长必须参加,再大一些的,分管局长也要参加拍板。单位一年所发的事故认定(不含简易程序处理)五百余起,如有一份事故认定被总队复核纠错或人民法院不予采信,那整个单位全年工作一票否决。(注意啊,是整个单位全年的所有工作一票否决!签审领导是要负责地)所以,近几年我们单位处理的事故虽有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但没有一份事故认定出错的。多数是做宣传解释工作之后取得了当事人理解。”  
对于上述介绍,是实事求是的,我百分子百地相信,无异议。但是,凭本人的直觉或经验,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即使管理再严格,纸上的、墙上的制度再多,强调的会议和动员的会议开得再频繁,但所收到的效果并非与之相匹配,也就是说,形式与内容很难趋于统一。甚至于有不少单位,这个先进、那个先进,荣誉牌匾可以挂满一个房间,但一夜之间,东窗事发,这个单位一下便掉入了深渊。还有不少这样的现象,他们所居之位不可谓不高,不可谓不显赫,都是企业家、董事长,抑或改革家之类,头上金光灿烂,然而,说不定哪一天报纸的头版就刊登着他们被“双规”的醒目新闻标题……。这些事看看电视、看看报纸、查查网络,可以随手拈来。我这么说,就是想阐明一个“未发现不等于不存在”的道理。毕竟,现在有关部门还没有进驻,如果真查一个底朝天,谁还敢担保没问题?谁还敢说没有一份事故认定出错?  
结合前面的经验,再看一看某些人的工作作风(前提是假设投诉者实事求是),看能不能找到某些因果关系?看从这些情节可否推断出该单位不出现一丝一毫的工作差错或事故?(按照唯物辩证法原理是不存在这种情况的,万事万物没有绝对的,都是相对的)  “7月1日上午11时左右,潘勇志的爱人及母亲第一次到了桃江县交警中队询问情况,根据阳光牌揭示栏找到中队长黄光辉,他将我们带到了具体办案人员伍志文的办公室。当时,伍穿着黑色棉质T恤,未着警服未戴警号。我们表明身份后,好言请问他们所指的肇事方司机姓什么?多大了?伍志文把眼一横,冷冰冰的告诉我们,责任认定结论出来以后会告诉你们。现在不能提供,我们要保护他们的权益。”  
“当日下午,我们终于见到了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队长罗向华,他是此案的负责领导。罗队长也不给我们提供肇事货车司机方的姓名等详细情况。我们问他见过此次的肇事司机吗?他说当然见过了。案发第二天我们就抓住他了。只当我们无意中问起一句司机多大年纪了?罗说20多岁了。然后自觉失言,又补充了一句,农村人的年龄不好判断。”  …………  
这就够了,剩下的就不用列举了,一叶知秋嘛,管中也是能窥到全豹的!这能让人不怀疑你们断案的公正性吗?说得文明一点是“怀疑”,说得粗鲁一点:“鬼才会相信呢!”退一万步说,即使责任认定没问题,这种工作作风、这种工作态度能让人打上几分?这符合公务员的职业准则吗?你们集体自省会没这个必要吗?我看只怕为时已晚,来不及了!(如果有人认为我说得无道理,可以反驳我)  (待续)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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