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电信宽带南关街观音殿巷能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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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批前公示
&&& 浑源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浑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现已完成规划草案,拟于近期履行法定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现将《浑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一、公示时间
&&& 2015年4月23日至5月22日(共30天)(有效反馈意见时间为公示期间)
&&& 二、公示方式和地点
&&& 1、网络公示:浑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2、报纸公示
&&& 三、公示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
&&& 公众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须明确标明为“名城保护规划公示意见”(应在信封上、电子邮件主题栏、传真件标题处予以注明),并提供联系方式。
&&& 我们的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 传真:0352―8322549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浑源县住建局
&&& 邮编:037400
&&& 咨询电话:0352―8322549
&&& 联系人: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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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为做好浑源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工作,做好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工作,处理好浑源县保护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特制订本规划。
第2条 规划性质
本规划是浑源县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浑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第3条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第119号)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0]第192号)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建规〔2012〕195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2014]第20号)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6)
《浑源县城市总体规划》
第4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与《浑源县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第5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与《浑源县城市总体规划》一致,为浑源县县域,面积1966平方公里,其中县城是本规划的工作重点,范围面积约11平方公里。
第6条 规划强制性内容
(1)&&&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要求,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制定浑源历史名城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
(2)&&& 浑源历史名城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包括保护原则、保护内容、规划重点、保护区划要求、建筑高度控制、道路格局保护、市政及防灾等内容。
(3)&&& 文本中加粗下划线部分为规划强制性条文。
第7条 历史文化价值
(1)& 浑源是北岳恒山文化发展与传承的重要见证地。
(2)& 浑源是我国古代以大同为中心的雁北军事防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 浑源是民族融合、文化交流和传播的文化古城。
第8条 名城特色
(1)& 依照传统风水理念,“倚山建城、两山夹一水”的山水格局。
(2)& 龟形城廓的整体城市形态特征,蛇形微曲、鱼骨分布的街巷格局。
(3)& 较大规模的明清传统民居院落群,展示了晋北民居独有的建筑特色。
第9条 保护目标
(1)& 全面摸清浑源历史文化遗产的家底,深入挖掘浑源历史文化资源,归纳评估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建立一个规范、系统的名城保护总体框架,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尤其是浑源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大规模的传统民居,继承和弘扬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2)& 处理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通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浑源的城市品质和文化内涵。为浑源下一步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做好准备。
第10条 保护原则
。规划严格保护历史遗存的原状,任何建设活动都不得破坏历史的真实性。
。完整保护历史遗存及周边的历史环境与整体风貌。
。以历史文化遗产的妥善保护为前提,以历史文化遗产为载体,发掘和展示文化内涵,进行积极有效的保护性利用,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保护与发展的互动。
第11条 总体保护框架
(1)& 以县域为文化背景,以县城为规划重点,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风貌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三个层次的保护框架。
(2)& 规划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的重点内容,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保护要求。
第12条 保护内容
(1) 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9处,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8处(附表1)。
处具有较高价值的传统建筑,建议公布为历史建筑保护(附表2)。
1片,即浑源古城历史文化街区。
(4) 历史文化风貌区3片,分别为西关街历史文化风貌区、南关街历史文化风貌区、木市街历史文化风貌区。
(5) 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145株(附表3)及恒山风景名胜区。
13项,其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6项(附表4)。
第13条 保护重点
(1)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建议历史建筑。
(2)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
(3)&&& 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山水环境。
第14条 划定原则
(1)& 满足现存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保护的安全性、延续性。
(2)&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和历史信息的完整性。
(3)& 满足管理控制的可操作性,具有保护措施实施的有效性。
(4)& 促进遗产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协调。
第15条 历史城区范围
历史城区是浑源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特色以及名城核心价值集中体现的区域,范围内现存以明清及民国时期传统民居为主,包括圆觉寺、永安寺等多处重要的文物古迹。历史城区范围东至恒山路,南至兴荣巷,西至翠屏路,北至和顺北路,面积约为107公顷。
第16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
(1) 浑源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涵盖整个浑源古城,东至恒山路,南至南城路,西至和顺路,北至和顺北路。
(2) 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古城东北、西北、西南三个象限,北至兴安小学南围墙(含永安寺),南到栗家巷、东大街,西起城基遗址、西门北巷、西门南巷,东到老井圪洞巷、庆永兴巷、寺桥南巷。
(3) 街区总面积63.8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30.3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33.5公顷。
第17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范围
(1)& 西关街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范围,东至和顺路,南至关墙南巷,西至翠屏路,北至永安西街向北约120米,以图纸为准,保护范围面积10.6公顷。
(2)& 南关街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范围,东至侯家巷东侧约60米南北向无名巷,南至兴荣巷,西至和顺南路,北至南城路,以图纸为准,保护范围面积4.8公顷。
(3)& 木市街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范围,东至和顺南路西侧约30米无名巷,南至道巷街以北约50米,西至黄家巷,北至关墙南巷,以图纸为准,保护范围面积5.4公顷。
第18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本规划落实浑源文物主管部门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19条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历史建筑划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本规划确定,浑源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为历史建筑本身;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周围需要协调保护的范围。
第20条 城市紫线
(1) 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界限,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
(2) 浑源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为本次规划的城市紫线。
(3) 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本次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后将作为城市紫线。
第21条 总体空间布局与用地调整
(1)& 确定浑源县城东部、北部为城市新的用地发展方向,降低老城区建设强度,以居住、绿地功能为主,通过新区建设缓解历史城区的保护压力。
(2)& 城市整体风貌协调控制。新区新面貌,古城保持原貌,以恒山北路为主要分界线,处理好东部新区和历史城区风貌的有机衔接。
(3)& 历史城区逐步置换和优化用地性质,控制居住用地规模,增加文化设施、商业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不设置县级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和大型商务设施用地。
(4)& 历史城区内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搬迁。
第22条 降低人口密度
将浑源历史城区居住人口向县城东部新区疏解,规划历史城区范围人口密度控制在每公顷100人以下,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提高到每人50平方米以上。
第23条 道路交通调整
(1)& 在历史城区外围规划交通环路,避免城市交通穿越历史城区。提升和顺北路部分路段道路等级,规划为城市次干道,满足城市绕行古城交通,规划益民街作为城市支路,分解永安西街交通压力。
(2)& 结合城墙遗址公园规划环城路,红线宽度控制在10米――20米,在展示城墙遗址同时,承担少量交通功能。
(3)& 在历史城区及周边规划5条东西向道路,加强历史城区和东部新区的联系,由北向南依次为:迎宾大街、永安西街-永安东街、兴源西街-兴源东街、兴华路和恒荫西街-恒荫东街。
(4)& 对永安西街实行交通管制,外来机动车分时段控制,其他历史街巷以满足居民出行需求为主,完善古城步行系统。
(5)& 历史城区内规划5处停车场,以服务停放旅游客车为主,历史城区内严禁占道停车。历史城区外围规划4处停车场,为游客及周边城区居民提供充足的停车场地。
第24条 历史城区更新改造
(1)&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可适当引导旅游功能,修缮危旧建筑,整治传统街巷,实现古城保护与旅游协调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历史城区的历史真实性和风貌完整性。
(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以外的历史城区改建(或旧城改造)时,应保护和延续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新建改建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样式等应与所在历史城区及周边历史建筑的风貌相协调。
(3)& 积极改善历史城区内的基础设施,提高现有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
第25条 基础设施规划
(1)& 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2)& 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设施,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
(3)&&& 调整燃料结构、改善空气质量。规划主要对建筑采暖提出供暖方案。规划以电力作为历史城区建筑采暖的能源,根据历史城区及周边道路建设条件,将永安西街两侧沿街建筑、恒山北路西侧的沿街建筑划定为集中供热区域。
(4)&&& 增加环卫设施,提升环境质量。规划提出历史城区垃圾实行分类收集,逐步实现垃圾袋装化。规划一座小型垃圾转运站,采取与公厕合建的形式。历史城区周边道路按80-100米放置1个废物箱,街巷内尽量不放。规划保留并改造现有公厕。结合污水管道的敷设,将旱厕改造为水冲式。在人流量大的街巷建设独立公厕。
第26条 消防规划
(1)& 规划确定历史文化城区为消防重点区域,确定县域范围的所有文物保护建筑为消防重点保护单位。
(2)& 规划在历史城区内设置一处专用消防站,预留用地500平方米。
(3)& 拆除院落公共空间的临时建筑,恢复原来格局,将院落作为防火分隔区。
(4)& 在保持风貌的前提下进行街巷道路改造。实施电力、通信等架空线地下敷设,逐步拆除街巷中的各类线杆,保证小型消防车在街巷中穿梭救援。
(5)& 完善历史城区内的供水管网,保证消防水压、水量要求。结合历史城区实际适当加密布置消火栓。
(6)& 利用现代技术保护古建筑。在不影响传统建筑风貌的基础上,对建筑材料、防火部位和重要传统构件进行防火处理。安装火灾智能探测报警器,起到早发现、早扑救的作用。
(7)& 有组织的定期进行消防灭火培训,将火灾消灭在初起阶段。
第27条 山川形胜及城址环境保护
(1)& 保护构成山-城-水历史环境格局的玄岳峰-翠屏峰北侧山体形态、神溪湿地的滨水岸线、凤凰山的山体形态。加强恒山绿化,保持古城的山体绿化背景。
(2)& 保护历史上的河湖水系,重点保护神溪湿地、浑河、唐峪河的河道水体,改善水质,提升河道景观岸线的整体环境。
(3)& 保护历史城区及周边与古城历史信息相关联的传统风貌建筑集中的片区,包括历史城区内的民居建筑群、神溪村、唐庄村等。
第28条 古城格局和风貌保护
(1)& 保护由龟形城廓和蛇形街巷组成的古城传统空间格局,其中龟形城廓指由北顺街、和顺北路、南城路和恒山北路等围合而成的城址轮廓。
(2)& 保护现存的几段城墙遗迹,建议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逐步拆除西城墙段和东北城墙段压占城墙的建筑,修复破损的城墙遗迹。保护西关外3段关墙残垣,对墙体进行加固修复。
(3)& 保护浑源古城西门、南门、东门、钟楼和鼓楼的原址遗迹,采用标识或提示的方式进行说明和展示。
第29条 历史街巷的保护
(1)& 重点保护街巷
主要包括石牌楼巷、钟楼南巷、政府南巷、石桥南巷、鼓楼南巷、钟楼北巷、石桥北巷、鼓楼北巷、庆永兴巷、大石头巷、木市街等。
严格保护街巷的位置、尺度、走向和街巷名称。不得拓宽,保持沿街界面风貌的连续,延续传统街道立面景观。对街巷风貌环境进行整治,拆除两侧违章建筑,清理影响街巷景观的电线、天线、空调室外机和墙面广告,禁止在街巷内随意堆放杂物。
(2)& 一般保护街巷
主要包括水坑巷、西门南巷、北马庙巷、李家园巷、二神庙后巷、大石头巷和关墙南巷、益民街、黄家巷、当巷街、季家巷等。保护街巷的位置、尺度、走向和街巷名称。其中,位于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街巷恢复沿街建筑的传统风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外的街巷恢复沿街建筑的传统尺度。
(3)& 标识街巷
主要为永安西街。保护街道名称和走向,禁止进一步拓宽,并设立标识展示其历史。逐步对永安西街两侧建筑进行整治,恢复沿街的传统风貌。
第30条 通视区域的保护
(1)& 强化圆觉寺砖塔和永安寺主殿作为历史城区的制高点。
(2)& 保持历史城区-玄岳峰、历史城区-翠屏峰、历史城区-凤凰山之间视线的通畅,延续视线的历史关系。
(3)& 保持翠屏峰-玄岳峰、翠屏峰-唐庄村、翠屏峰-凤凰山、翠屏峰-神溪湿地之间景观视线的通畅。
第31条 建筑高度控制
(1)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提出的要求。
(2) 规划提出的86处建议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紧邻建筑应按照原有高度控制。
(3) 历史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应与历史城区历史建筑的高度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4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2米。
(4) 浑源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按建筑原有高度严格控制,与传统建筑高度不协调的建筑应实施降层改造。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高度控制在1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4米(按院内地坪高度起算)。禁止大型商场等大体量建筑的建设。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高度控制在2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7米。
(5)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控制在2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7米。
(6)& 历史城区以外环境协调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在不影响重要文物、自然景观点之间的视线关系的前提下,进行建筑高度控制。
第32条 价值特色
(1)& 浑源古城历史文化街区规模大,文物古迹丰富集中,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整体风貌保持较好。
(2)& 街区内历史要素丰富,包括州衙、文庙、寺院、民居院落、城墙遗址,是古城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大部分街巷保持了原有的格局、肌理和尺度,与周边山体有良好的对景关系。
(4)& 街区内保留的各时期历史遗存,是城市变迁与发展的见证。
(5)& 传统民居院落较完整,建筑精美,形式及细部特征体现了清末民初晋北地区的民居建筑特色。
第33条 保护内容
(1)&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景观风貌。包括真实历史遗存及其环境、街区空间景观特征(空间尺度、街景风貌、第五立面景观、天际轮廓线)等。
(2)& 保护东西向的永安西街和若干南北向小巷构成的历史空间格局和肌理。
(3)& 保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其它有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4)& 保护历史环境要素如塔、城墙基、戏台、古树名木、街道尺度等。
(5)& 保护街区的历史文化内涵。包括名门大宅及其附加的名人文化、传统生活方式、民俗风情以及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34条 保护的基本原则
(1)& 历史真实性原则
(2)& 风貌完整性原则
(3)& 可持续发展原则
(5)& 居民参与原则
(6)& 循序渐进原则
第35条 保护目标
保护和展示“龟城蛇街”的古城格局特色,保护和展示晋北民居建筑风貌和传统生活方式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36条 功能定位
以传统居住功能为主,兼具文化旅游服务功能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37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保护
(1) 按照文物保护要求保护好文物建筑及其周边环境。
(2) 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按照保护外观、改造内部的方式进行整治;对其它建筑根据情况选择保留、整修或拆除的整治方式。
(3) 严格保护、控制和整治临街建筑立面,体现“灰砖灰瓦、院阔屋矮、硬山大窗、照壁迎门、正脊堆花、雕饰精美”的晋北民居特色。
(4) 保护和控制建筑屋顶形式、材质,确保第五立面风貌的协调。
(5)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按原高控制,改建建筑层数不得高于1层(檐口高度4米),且不得超过周边保护建筑高度,以保护浑源古城整体传统空间尺度和轮廓。
(6) 严格保护道路宽度、路口大小和“蛇街”形态,逐步恢复已经遭破坏的道路。
(7) 保护街区的传统功能特性,调整和完善功能构成。
(8) 保护传统文化相关物质空间载体。
第38条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
(1) 保护好该区域内散落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以及城墙基址等环境要素。
(2) 严格控制该范围内建筑性质、高度、体量、形式和色彩,避免对保护范围的环境及视觉景观产生不利影响。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原高控制,其它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层(檐口高度7米)。
(3) 严格控制该范围内的容积率、绿地率,确保保护范围外围空间环境的协调。
(4) 控制该范围内道路的尺度和街巷肌理,保证浑源古城街道格局的完整性。
第39条 建筑分类保护整治
(1)&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其保护等级、保护价值、建筑风貌、建造年代、保存现状等,按照保护类、修缮类、改善类、整治类、改造类实施分类保护,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严格依法保护,整治周边环境。
(3)& 历史建筑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和修缮。
(4)& 传统风貌建筑应保持和延续建筑外观形式、风格及色彩,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件、装饰物等,其内部允许进行改善和更新,以改善居住和使用条件。
(5)& 与传统风貌相协调且建筑质量较好的其他建筑,可以保留。
(6)& 与传统风貌不协调或质量不佳的建筑,应采取整治或改造等措施,使其风貌协调;其中严重影响格局和风貌且质量很差的建筑应拆除。
第40条 院落空间的保护与整治
(1)& 逐步拆除传统院落内与历史环境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2)& 疏解街区内人口,每进院落居民不超过4户,户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 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具有代表性的传统院落,政府应回收展示。
(4)&&& 改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在街区内布置垃圾收集点。在有条件的路段敷设污水管道,在建筑内部增加卫生间。远景应考虑以燃气和电采暖取代燃煤采暖。从根本上解决院落内垃圾、煤随意堆放,旱厕污染等环境卫生问题。
第41条 景观环境整治
(1)& 转移和拆除街道内悬挂的空调、天线等生活性设施和违章搭建。重点修缮传统院落的门楼,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街巷景观序列。近期重点整治钟楼北巷、石桥北巷、鼓楼北巷的沿街立面,恢复东大街、西大街两侧的传统风貌。
(2)& 设置必要的指示标识、垃圾桶、路灯等公共服务设施。
(3)& 在街区内分步实施市政管线入地工程,先期结合文保单位的展示,重点实施钟楼北巷、石桥北巷、鼓楼北巷的改造。
第42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划定
规划划定3片历史文化风貌区,分别为木市街历史文化风貌区、西关街历史文化风貌区、南关街历史文化风貌区。
第43条 保护要求
(1)&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2)& 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该风貌区应呈现的整体风貌特征相协调。
(3)&&& 西关、南关风貌街区,结合城门遗址、关墙遗迹、北岳行宫保护,恢复、展现古城关厢地区传统民居建筑风貌特色;木市街突出展示沿街以“前店后居”民居建筑为特色的传统商贸街区的特色风貌。
(4)& 保护范围内疏通、扩建街巷道路时,不得造成对历史城区格局的破坏。
第44条 保护措施
(1)& 西关街历史文化风貌区应保护现存的西关关墙遗址,在关墙被毁段提示关墙遗迹和走向;建议拆除永安西街沿街的多层现代建筑,改建为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保护浑源工业职工医院等建议历史建筑。
(2)& 南关街历史文化风貌区应保护北岳行宫和建议历史建筑南关街2号。保护南城路、运城巷、南宫巷、头道巷、二道巷、三道巷、蔡家巷、南关街、观音殿巷、侯家巷等传统巷道及两侧民居建筑肌理,部分建筑可适当承担历史文化遗产展示功能。
(3)& 木市街历史文化风貌区应保护基督教礼拜堂,余井街18号、余井街22号、余井街23号、余井街32号、木市街4号、木市街9号、德合荣巷7号等建议历史建筑。保护木市街、余井街已经形成的临街商业界面,维持沿街橱窗式建筑界面。
第45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
保护浑源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9处,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8处(附表1)。
第46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针和保护原则
(1)&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保护方针。
(2)& 保护原则:必须原址保护;减少干预;定期实施日常保养;保护真实历史信息;保留和使用传统材料、传统工艺;正确把握审美标准;保护文物历史环境;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考古发掘注意保护实物遗存;预防灾害侵袭。
第47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要求
(1)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一切修缮和新的建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
(2)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第48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
(1)& 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建立历史文化遗产档案。
(2)& 在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基础成果上,继续公布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并积极申报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 依法编制专门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4)& 抢救性修缮荆庄大云寺、孙公亮家族墓等维护状况较差的文物保护单位。
(5)& 州衙东侧的现代建筑,影响文物建筑整体风貌,应予拆除。
(6)& 加强古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研究和勘探工作,包括古磁窑瓷窑遗址、界庄瓷窑遗址、下韩完小旧址、金龙峡栈道遗址、殿山兴国寺遗址、刘官庄遗址、崞县古城遗址、李峪青铜器遗址、穆桂英点将台遗址,深入挖掘文物古迹的历史信息。
(7)& 保护和控制县城建成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环境,尤其要严格控制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新建建筑高度,不得影响文物建筑的风貌。
第49条 历史建筑保护内容
规划确定86处保存较好的传统建筑,建议公布为历史建筑实施保护(附表2)。
第50条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
(1)& 规划确定86处历史建筑(附表2),建议尽快逐批公布并登记、保护。
(2)& 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明确具体保护内容,并做标识,进行挂牌保护。
(3)&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
(4)& 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结构和室内有价值的部件。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拆除不协调添加物和改变建筑立面的装饰物。
(5)& 在不改变原有结构和外立面的前提下可增加必要的设施,如采暖、厨卫设施等,适应现代生活需求。
(6)&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浑源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按照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十一章& &
第51条 城市紫线
(1) 浑源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限是城市紫线的范围,应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严格保护。
(2) 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要求,历史建筑划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属城市紫线。本次规划提出的86处建议历史建筑,未来正式公布为历史建筑后,其保护范围将作为城市紫线实施保护。
第十二章& &
第52条 保护内容
保护已公布的1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及传承项目(附表4)。
第53条 保护方针和原则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坚持真实性、可持续性和整体保护原则。
第54条 保护措施
(1)& 尽快挖掘、整理资源,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数据库。
(2)&&& 提出分类保护措施,根据浑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点,按照分类指导原则,针对不同项目类别的不同特点,制定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3)&&& 保护传承人,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不断增强其生命力,在流传中得以发展。
(4)& 创建传统特色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生产基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弘扬和合理利用。
(5)&&& 对于浑源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例如老字号、老地名、历史名人文化等,集中规划建设创意产业特色一条街,成为浑源传统文化展示的窗口。
第十三章& &
第55条 保护内容及重点
县域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包括:传统村落的保护、生态景观环境的保护、风景名胜的保护、文化线路保护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其中风景名胜的保护是县域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
第56条 传统村落保护
浑源县目前暂没有公布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县域范围内神溪村、唐庄村、上韩村、照壁村等多处保存较好的村落,应逐步申报传统村落,进行科学的保护展示。
重点保护神溪村。保护凤凰山、神溪湿地等山水环境资源。保护律吕神祠、神溪关帝庙以及包括窑洞型民居在内的传统民居建筑。保护律吕神祠――神溪湿地――神溪村――凤凰山一线的古城历史环境和特色格局。
尽快对唐庄村、上韩村、照壁村等古村落进行详细的调研和资料收集,并在县域范围内广泛调查、挖掘和保护其他古村落资源。
第57条 生态景观环境保护
按照中国传统风水格局理念系统研究梳理浑源古城选址和营建特点,保护崞县遗址、浑源古城的周边山水环境资源,强县域生态景观环境的保护。
第58条 风景名胜区保护
依据《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08)保护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恒山风景名胜区,对恒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进行严格控制。
保护恒山风景名胜区应结合旅游业发展,合理规划景点和游览线路,结合历史文化资源的展示,加强风景名胜区道路和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规范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活动,进一步提高恒山风景名胜区的服务能力。
第59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
(1)&&& 保护浑源县现有在册的古树名木共145株。
(2)& 划定并落实各类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进行定期养护。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应注重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保证其生长空间,满足根系生长和日照的基本要求。
(3)& 在县域范围内加大对古树名木的普查力度,进一步登记、挂牌保护古树名木,并将古树名木作为绿化景观重点进行展示。
第60条 文化线路的保护
保护灵丘古道文化线路。继续挖掘和研究浑源县境内的灵丘古道走向、遗迹,结合展示线路保护灵丘古道沿线的山水环境以及兴国寺遗址、下韩完小遗址、神溪村、浑源古城、天峰岭与翠屏山山口、悬空寺、云峰寺、千佛岭石窟、王庄堡城墙遗址、汤头温泉等文化遗产点。
保护与灵丘道文化线路相关的驿站、关隘、沿途堡寨、据点等文物和遗迹;保护古道两侧的地形、水系、地貌植被等历史环境要素;整治省道S203,作为游览和历史文化展示路线。
第十四章& &
第61条 展示利用目标
合理利用浑源历史文化遗存,系统性的展示浑源历史文化价值和内涵,使人们能够深刻、系统而又直观的认知浑源的历史文化,将浑源历史文化价值内涵作为城市景观建设的重要文化意义加以强化与延续,使浑源的历史文化特色能够在新的城市建设中得以传承。
第62条 展示利用对象
浑源历史文化展示利用对象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重点,浑源的山水形胜、浑源古城历史格局与城墙遗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中的历史街巷、重要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
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主要是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体现浑源历史文化,如恢复建设历史风貌街区、在城市新区建设中体现传统文化特质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重点展示当地的民俗文化、传统习俗、传统活动、手工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通过产业化、规范化手段来传承浑源老字号、民俗手工艺等。
第63条 展示框架
构建全县域“一线一区”的整体展示格局,突出三大历史文化主题展示。
一线:依托203省道,以古城――神溪――临近县城恒山景区(天峰岭、翠屏山、落子洼等)为核心,连接王庄堡―千佛岭―大磁窑―温泉等景区,形成连续的旅游绿色通道,结合灵丘道文化线路展示,构建恒山文化展示主线。
一区:突出浑源古城的整体保护,以浑源古城为核心,结合周边关厢地区、木市街、神溪湿地-凤凰山、天峰岭-玄岳峰、天峰岭-翠屏山、落子洼等恒山风景区组成浑源古城展示核心区。
第64条 恒山文化主题展示
重点展示恒山古建筑群、悬空寺、北岳行宫等与恒山文化直接相关的建筑遗产,山川形胜的整体展示,重点展示古城与周边山、水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
(1)& 山川形胜展示
通过对恒山天峰岭-翠屏山――浑源古城、恒山天峰岭-玄岳峰――浑源古城、凤凰山――神溪湿地――浑源古城――恒山、城西开阔地带――浑河谷地等重要景观廊道的视线控制,展示古城与周边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
建设滨水旅游道路,展示浑河、唐河等主要水系,展示水环境和沿线农田景观,如神溪湿地、生态湿地等作为生态景观节点进行展示。
(2)& 恒山风景名胜区整体展示
通过游线路组织,将临近古城的天峰岭景区、翠屏山景区、神溪景区、落子洼景区与其他子景区串联,强化“大恒山景区” 概念,将古城景区纳入其中,进行整体展示。
展示恒山相关人文活动,恒山庙会、北岳大帝诞辰庙会、恒山道乐等与恒山文化相关的人文活动。
(3)& 古城格局展示
以“一横、三纵、一环”的展示结构,通过古城重要街巷和环城绿带等线路的组织,结合周边历史遗存,进行浑源古城格局、风貌展示。
&“一横”指永安东、西大街,是浑源古城的中轴线,和重要历史轴线。结合纵向重要历史巷道对浑源古城历史文化遗存进行组织,展示古城整体格局。
“三纵”指钟楼北巷――钟楼南巷、石桥北巷――石桥南巷、鼓楼北巷――鼓楼南巷等三条古城内的主要街巷,沿线展示圆觉寺、永安寺、麻家大院、文庙、县衙、田应璜故居、栗家府等重要历史遗存和保存较好的传统民居。
“一环”指环城绿带,结合城墙遗址公园展示浑源古城的城廓格局。
突出圆觉寺塔这一古城重要的历史景观要素的展示。将正对圆觉寺塔的石桥北巷作为古城内重要历史景观视廊予以展示。
古城北片,依托庆永兴巷、鼓楼北巷、钟楼北巷等巷道,重点展示永安寺、圆觉寺、文庙、州衙等公共建筑遗存;古城南片依托石桥南巷、政府南巷、唐角巷、栗家巷等巷道,重点展示浑源传统民居建筑遗存。
整体保护与展示古城西边木市街、永安西街、南关街等巷道,作为城市传统商贸街区,展现浑源边贸城镇的历史风貌。
第65条 边塞文化主题展示
(1)& 展示凌云口关、大寨头关等长城遗址,浑源州城、王庄堡驿城等城池遗址,王庄堡等堡寨以及烽堠等历史军事遗存。
(2)& 展示灵丘道历史文化线路。
(3)&&& 展示浑源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木市街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清代、民国时期的商铺、旅舍等反映浑源边塞商贸特色的建筑遗存,以及重要名人商贾的住宅院落。
第66条 地域文化主题展示
展示浑源古城集中成片、类型丰富、装饰精美的传统民居,以及永安寺、州衙、文庙等公共建筑,结合旅游购物推广浑源黄芪、浑源烧酒等地方性特产。
(1)& 古城民居建筑和院落展示
名人故居以家族展览馆或民俗文化博物馆的形式对外开放,木市街民居院落,可以重新进行商业利用,展示木市街独特的前店后居建筑形式。
(2)& 古村落展示
以神溪村、唐庄村等古城周边古村落为重点,突出展示传统民居的特色建筑和民俗风情。古村落的展示与大恒山景区各景点整体展示相结合。
(3)& 民俗文化展示
建设浑源民俗博物馆,集中展示恒山道乐、铸钟技艺、凉粉制作技艺、扇鼓、弦子腔、浑源耍故事、黄芪加工、制酒、旱船、高跷、八音会等民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举办各种节庆和活动,宣传传统、特色节目,保护传统工业和传统技艺,开发特色文化创意产业。扩大浑源民俗文化的影响。
第67条 文物古迹的展示和利用
文物古迹展示应与各文化主题展示相结合:
(1)& 县域范围内,重点展示悬空寺、荆庄大云寺、律吕神祠、恒山庙群等一系列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城区内,围绕文庙、圆觉寺、永安寺、栗毓美墓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确文化展示路线。
(2)& 逐步向公众开放,通过实物展陈、图片和文字说明等方式展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价值。
(3)& 有纪念意义的文物建筑可以利用为纪念馆或展览馆,如麻家大院、州衙、栗家府和田应璜旧居等,与民俗文化展示相结合。
(4)&&& 在保护历史建筑外观和结构的前提下,可对其加以利用,延续其原有的用途和功能,如旅游服务商业、非物质文化展示。
第十五章& &
(1)&&& 积极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进一步推动浑源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2)&&& 神溪村、唐庄村、上韩村、照壁村等分批申报山西省传统村落。
第69条 政策法规完善
(1)&&& 制定《浑源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
(2)&&& 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相关的保护管理办法,落实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措施。
(3)&&& 在浑源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用房的相关政策中,增加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居民以及历史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的优先政策条款。
第70条 保护管理机构设置
成立专门的浑源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及相关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和监督。
(1)&&& 编制恒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做好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2)&&& 编制历史城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提出的保护和控制要求,合理确定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历史城区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已审批在建项目,在未来改造时应按照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要求进行控制;不符合保护要求、已经审批但未建的项目,应根据保护要求尽量做出方案的优化。
(3)&&& 编制各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详细规划,指导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实施。
(4)&&&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需要重点保护和整治的地区,应当在实施前编制符合保护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1)&&& 分期分批公布历史建筑名录,并进行建档和挂牌保护。历史建筑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文物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管理,定期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2)&&& 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档案,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第73条 资金保障
(1)&&&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并列入浑源县财政预算,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经费管理,账务公开。
(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历史文化街区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和环境整治、历史文化遗产的日常管理等。
(3)&&& 浑源县应落实有关名城保护项目的资金投入,并扩大资金来源,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74条 近期重点
(1)&&&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2)&&& 以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居住环境为首要任务,同时确定先期启动示范项目。
(3)&&& 抢救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尽快公布历史建筑。
(4)&&& 挖掘整理优秀历史文化资源,有条件的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
(5)&&&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文物保护管理部门设立名城管理的日常协调机制,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名城、名镇、名村的管理纳入本部门职责。
第75条 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鼓励全体市民积极参与名城保护事业,建立面向社会的保护规划公示、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第十六章& &
第76条 规划文件组成
规划文件由文本、图纸和附件组成,附件包括说明书、专题研究、基础资料汇编等。
第77条 文本的法律效力
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本规划未涉及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内容,应遵循国家、山西省及浑源县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78条 规划组织实施
本规划由浑源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总体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第79条 规划生效日期
本规划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80条 规划解释权
本规划由浑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遇重大调整,必须经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附表1 浑源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附表2 浑源建议历史建筑名单
附表3 浑源古树名木统计表
附表4 浑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览表
附表5 浑源历史城区用地现状统计表
附表6 浑源历史城区用地规划统计表
附表 1浑源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管理使用单位
北魏、唐、金、元、明、清
悬空寺管理所
元、明、清
永安寺文管所
荆庄大云寺
浑源县文物局
浑源县晋剧团
浑源县文物局
元、明、清、民国
恒山管理委员会
麻庄汉墓群
麻庄村委会
古磁窑瓷窑遗址
唐、辽、金
古磁窑村委会
界庄磁窑遗址
唐、辽、金宋
界庄村委会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浑源县房管局
千佛岭石窟
下韩完小旧址
金龙峡栈道遗址
悬空寺管理所
殿山兴国寺遗址
刘官庄遗址
刘官庄村委会
浑源县宗教局
崞县古城遗址
毕村村委会
李峪青铜器遗址
唐、明、清
浑源县宗教局
穆桂英点将台遗址
西留古戏台
西留村委会
浑源县政府
孙公亮家族墓
元、明、清
浑源县粮食局家属院
田应璜旧居
浑源县恒吉利公司
神溪关帝庙
附表2 浑源建议历史建筑名单
木市街4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西木市街路北
清、中华民国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余井街北侧
清、中华民国
余井街15号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余井街北侧
清、中华民国
余井街18号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余井街北侧
清、中华民国
余井街32号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余井街南侧
清、中华民国
陈家巷10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陈家巷路北
陈家巷14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陈家巷路北
陈家巷15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陈家巷路北
陈家巷2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陈家巷路南
陈家巷4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陈家巷路南
陈家巷5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陈家巷路南
陈家巷9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陈家巷路北
大石头巷10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大石头巷东侧
大石头巷11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大石头巷东侧
大石头巷4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大石头巷4号和老井圪洞巷1号
大石头巷5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大石头巷5号和6号
大石头巷8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大石头巷东侧
德合荣巷7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西当巷街德合荣巷东侧
东大街36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永安西街路北(原东大街36号)
东大街37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永安西街路北(原东大街37号)
东大街40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永安西街路北(原东大街40号)
鼓楼北巷25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鼓楼北巷西侧
鼓楼北巷4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永安镇永安社区鼓楼北巷东侧毛家巷路北
鼓楼南巷14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鼓楼南巷路南
鼓楼南巷16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鼓楼南巷路北
鼓楼南巷1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鼓楼南巷西侧
鼓楼南巷28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鼓楼南巷东侧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永安镇翠屏社区当巷街
郭家巷7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郭家巷路北
浑源基督教礼拜堂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永安镇翠屏社区余井街志同巷7号
清、中华民国
栗家巷4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栗家巷路南
栗家巷5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栗家巷路南
罗拒巷13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罗拒巷13号
马号门巷31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马号门巷东侧
南关街2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南关街西侧
南营巷25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南营巷西侧
庆永兴巷11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庆永兴巷西侧
庆永兴巷13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永安镇永安社区庆永兴巷13号
庆永兴巷17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内庆永兴巷西侧
庆永兴巷19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庆永兴巷西侧
庆永兴巷21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庆永兴巷西侧
庆永兴巷3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庆永兴巷东侧
庆永兴巷6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永安镇永安社区庆永兴巷东侧
庆永兴巷7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庆永兴巷东侧
庆永兴巷8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庆永兴巷东侧8~10号院
石牌楼巷2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西大街石牌楼巷西侧
石牌楼巷3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石牌楼巷西侧
石牌楼巷5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石牌楼巷西侧
石牌楼巷6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石牌楼巷西侧
石桥北巷3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永安西街路北石桥北巷东侧
石桥北巷7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永安镇永安社区石桥北巷东侧,圆觉寺正南
石桥南巷3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石桥南巷西侧
石桥南巷6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石桥南巷西侧
石桥南巷7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石桥南巷路西
石桥南巷8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石桥南巷西侧
石桥南巷9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石桥南巷西侧
孙家巷17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孙家巷路北
唐角巷4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唐角巷路北
西关街杨氏宅院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西关街路北
小井巷16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小井巷路南
小井巷17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政府南巷南端小井巷路北
小井巷18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小井巷路北
眼光庙巷4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西关街路北眼光庙巷西侧
姚家巷10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姚家巷路北
姚家巷2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姚家巷2号
清、中华民国
姚家巷7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姚家巷7号
一面街12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西一面街西侧
清、中华民国
政府南巷13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政府南巷西侧
政府南巷14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政府南巷西侧
政府南巷16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政府南巷西侧
政府南巷19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政府南巷东侧
政府南巷22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政府南巷东侧
政府南巷23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政府南巷东侧
政府南巷26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政府南巷东侧
政府南巷4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政府南巷西侧
政府南巷5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政府南巷西侧
钟楼南巷20号民居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南钟楼南巷东侧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牌楼巷
清、中华民国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关墙南巷南侧
清、中华民国
关城南巷9号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关墙南巷南侧
清、中华民国
关城南巷10号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关墙南巷南侧
清、中华民国
关城南巷14号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关墙南巷南侧
清、中华民国
关城南巷15号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关墙南巷南侧
清、中华民国
关城南巷16号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关墙南巷南侧
清、中华民国
关城南巷17号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关墙南巷南侧
清、中华民国
关城南巷18号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城内关墙南巷南侧
清、中华民国
附表3 浑源古树名木统计表
附表4 浑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览表
附表5 历史城区用地现状统计表
浑源历史城区现状用地一览表
面积(公顷)
所占比例(%)
A1-行政办公用地
A2文化设施用地
A3-教育科研用地
A4体育用地
A5-医疗卫生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
A9-宗教用地
B1-商业设施用地
B21商务设施用地
B3-娱乐康体用地
H4-特殊用地
M-工业用地
R-居住用地
U1-供水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
S-道路用地
附表6 历史城区用地规划统计表
浑源历史城区用地规划一览表
面积(公顷)
所占比例(%)
A1-行政办公用地
A2文化设施用地
A3-中小学用地
A4-体育用地
A5-医疗卫生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
A9-宗教设施用地
B1-商业设施用地
B21商务设施用地
B3-娱乐康体用地
G1-公园绿地
G3-广场用地
H4-特殊用地
R-居住用地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U1-供水用地
U2-环境设施用地
U3-安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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