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国企正式员工有编制吗,并已签订了长期合同,现公司未给我安排岗位,请问,我是否能拿绩效工资及其它福利?

内蒙古法制报-企业实行“末位淘汰”是否合法小李是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去年,企业宣布要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各部门在年度考核中居于末位的员工直接淘汰。小李因为刚毕业不久没有销售经验,年度销售业绩位于末位,企业遂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小李十分苦闷,找到记者大倒苦水。他说自己工作十分努力,虽说他的销售成绩居于末位,但也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效益。对于企业的做法,他十分不解。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呢?律师说法:从法律角度讲,“末位淘汰”仅作为内部规章制度,并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或绩效排名在末位为由,直接解除与员工间未到期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首先,“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劳动者处于末位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者处“末位”有两种可能性:第一,不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第二,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其次,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双方协商后共同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封闭性合同,即特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单纯依据某些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来决定是否与其终止合同。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属于企业内部规范管理的范畴,但是末位淘汰制度等企业内部规范不具有高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一旦内部规范与法律规定之间产生矛盾,内部规范即失效。站在企业角度看,末位淘汰制度无疑是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可以淘汰落后,同时保护进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率。那么,企业如何做才能使自己免于纠纷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有效实施,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第二,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是职工代表同意;第三,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即规章制度出台后要公开告知员工。上述三项条件缺一不可,这样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企业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及增强员工的忠诚度等方面的考虑,在实行末位淘汰时,不宜一刀切,在确有必要推行此制度时,最好制订周全的考核办法,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技能、业绩表现及其他影响员工的特殊因素,例如家庭情况、突发事件等,对于初次考评末位的员工可给予内部试岗的机会,如再次末位,则可以调岗或培训,若仍旧不行,最后再考虑淘汰。如确需淘汰,企业应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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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末位淘汰”是否合法小李是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去年,企业宣布要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各部门在年度考核中居于末位的员工直接淘汰。小李因为刚毕业不久没有销售经验,年度销售业绩位于末位,企业遂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小李十分苦闷,找到记者大倒苦水。他说自己工作十分努力,虽说他的销售成绩居于末位,但也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效益。对于企业的做法,他十分不解。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呢?律师说法:从法律角度讲,“末位淘汰”仅作为内部规章制度,并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或绩效排名在末位为由,直接解除与员工间未到期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首先,“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劳动者处于末位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者处“末位”有两种可能性:第一,不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第二,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其次,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双方协商后共同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封闭性合同,即特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单纯依据某些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来决定是否与其终止合同。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属于企业内部规范管理的范畴,但是末位淘汰制度等企业内部规范不具有高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一旦内部规范与法律规定之间产生矛盾,内部规范即失效。站在企业角度看,末位淘汰制度无疑是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可以淘汰落后,同时保护进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率。那么,企业如何做才能使自己免于纠纷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有效实施,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第二,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是职工代表同意;第三,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即规章制度出台后要公开告知员工。上述三项条件缺一不可,这样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企业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及增强员工的忠诚度等方面的考虑,在实行末位淘汰时,不宜一刀切,在确有必要推行此制度时,最好制订周全的考核办法,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技能、业绩表现及其他影响员工的特殊因素,例如家庭情况、突发事件等,对于初次考评末位的员工可给予内部试岗的机会,如再次末位,则可以调岗或培训,若仍旧不行,最后再考虑淘汰。如确需淘汰,企业应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张乔)
企业实行“末位淘汰”是否合法小李是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去年,企业宣布要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各部门在年度考核中居于末位的员工直接淘汰。小李因为刚毕业不久没有销售经验,年度销售业绩位于末位,企业遂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小李十分苦闷,找到记者大倒苦水。他说自己工作十分努力,虽说他的销售成绩居于末位,但也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效益。对于企业的做法,他十分不解。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呢?律师说法:从法律角度讲,“末位淘汰”仅作为内部规章制度,并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或绩效排名在末位为由,直接解除与员工间未到期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首先,“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劳动者处于末位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者处“末位”有两种可能性:第一,不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第二,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其次,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双方协商后共同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封闭性合同,即特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单纯依据某些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来决定是否与其终止合同。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属于企业内部规范管理的范畴,但是末位淘汰制度等企业内部规范不具有高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一旦内部规范与法律规定之间产生矛盾,内部规范即失效。站在企业角度看,末位淘汰制度无疑是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可以淘汰落后,同时保护进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率。那么,企业如何做才能使自己免于纠纷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有效实施,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第二,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是职工代表同意;第三,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即规章制度出台后要公开告知员工。上述三项条件缺一不可,这样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企业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及增强员工的忠诚度等方面的考虑,在实行末位淘汰时,不宜一刀切,在确有必要推行此制度时,最好制订周全的考核办法,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技能、业绩表现及其他影响员工的特殊因素,例如家庭情况、突发事件等,对于初次考评末位的员工可给予内部试岗的机会,如再次末位,则可以调岗或培训,若仍旧不行,最后再考虑淘汰。如确需淘汰,企业应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张乔)-内蒙古法制报Xpaper数字报内蒙古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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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岗位调动是重新签订合同还是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共10篇).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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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岗位调动是重新签订合同还是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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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岗位调动是重新签订合同还是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共10篇)调整工作岗位需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调整工作岗位需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答:严格说,应该重新签合同。在实践中,为便于操作,也可另签一份变更岗位协议书。问:我在08年的时候跟公司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在09年10月份开始,公司不断地变更我的工作岗位和薪金待遇,却没有更新到劳动合同里面,只是以公司文件的公告形式说明,请问这样的做法合同吗?答:工作岗位和薪金变更后只要你同意,当然就合法了,不要直接在合同上更改也可以的。问:进公司,当月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一直没有拿到手,11月初岗位变动,公司说要和我重新签订合同,但至今未签,我提出离职,最后一天工作日为2.28,现在公司以我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所以根据员工手册上的条例要扣我一个月工资,请问我之前签字但未拿到手的合同是否生效?公司扣我一个月工资是否合法答:公司不和你签订合同违法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欲调整岗位,员工不同意,怎么办问:有个问题想请教下,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有约束,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依据乙方的工作技能、专业内容和水平、身体健康条件以及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甲方内部调动或跨地域调动)。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现有一员工因公司情况,欲调动其至其他岗位,薪资不变,但其不同意调岗,并威胁,调岗就离职,要公司赔补偿金,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在保持其待遇等不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如果其离职,可以要求其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不要签署批准离职的的手续,这样就属于其单方离职,公司不用承担赔偿及补偿金。只要是合理的,调岗未超出员工原有的技能要求,个人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问:我公司因经营需要,已通过工会决定取消某个生产岗位,公司已向员工发出了《劳动合同变更征询函》,要求他们如期到公司协商,现在员工根本不理睬,公司该怎么办?答:如果劳动者不配合,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变更工作岗位。篇二:岗位调动补充协议(参考稿)岗位调整补充协议甲方:乙方:根据甲方工作安排需要,现拟调配乙方担任部门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以兹共同遵守:一、调配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三、四、五、六、七、八、本协议为双方于年月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篇三: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变更变更种类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法律基础《劳动法》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合法地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二是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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