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有没有信贷员违规发放贷款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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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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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违法
湖北 襄阳 南漳县发表时间: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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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目前国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
律所: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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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 条
您好,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不违法。
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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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营业场所、经营团队、运行制度等。(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投向、融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经营管理范围、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非法吸储、账外经营、高利放贷、财务弄虚作假、不法手段收贷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一)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内容。非现场监管的重要途径为各家小贷公司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并实行实时动态监测管理。(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年度审计、专项检查和临时性检查等。年度审计是指市金融办联合审计局等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上一经营年度经营情况开展的年度常规性检查。年度审计的检查范围为全市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检查次数为每年度1次。专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监管工作要点或临时需要,报省金融办同意后,由市金融办会同各区、县(市)金融办,针对业务运行情况监测发现的问题开展的现场检查。非特殊情况,专项检查一般为每年1—2次,检查范围为辖内的各家小额贷款公司。临时性现场检查是指根据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采取的延伸核查方式。临时性现场检查经报备省金融办同意后,由市金融办或委托区、县(市)金融办实施。临时性现场检查的每年检查次数、检查范围,根据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情况而定。四、监督检查措施非现场监管包括统计报告、监管举报、高管约谈、风险预警、考核评价等制度。市、区(县、市)金融办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当地金融办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检查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入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地记录于业务系统;定期向县级金融办报送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报表。如出现大额信贷资产逾期、信贷对象倒闭逃逸等重要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逐级及时报告。(二)县级金融办收集、审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经营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分析,形成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监管报告报送市金融办。(三)各级金融办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股东、董事、监事等进行约谈,相关人员就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如实说明。& (四)县级金融办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理缺陷或经营异常等现象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五)根据年度计划,县级金融办开展现场实地走访,并与审计部门联合开展年度现场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年度审计。(六)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开展临时性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由市级或县级金融办立项,经市金融办同意并报备省金融办后,由县级金融办实施;问题严重的可由省、市金融办组织实施。临时性现场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小额贷款公司。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日常风险处置。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内控制度或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下发提示单、警告单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当地金融办监管部门报省金融办核准后,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取消年度财政返还和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建议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融资及其他合作业务、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提请司法机关冻结账户等监管措施。&& (二)重大风险处置。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县级政府可依法组织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并购,组织当地优质民营骨干企业进行重组,以及通过司法和解、重整等方式妥善处置风险。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未整改的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督促县级政府及金融办通过股权转让、责令停业整顿、由其他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托管、按市场化原则兼并重组等方式及时处置风险。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当地政府报经省金融办批准后,可依法采取实施破产清算、撤销试点资格、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退出措施,有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经营团队违规行为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当地金融办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处理。涉及高管人员违规且情节严重的,报省金融办并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实行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风险处置核实定性。市金融办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处置,受省金融办委托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核实定性。县级金融办、县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涉及到重大风险监管处置并需暂停或取消试点资格的,由市金融办报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提交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确认后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对各级金融办作出的违规事实认定和风险处置措施,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不服从各级金融办监管或拒不执行监管措施的小额贷款公司,取消试点资格。&你正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将不能正常浏览和使用知乎。部门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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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区统计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小额贷款公司事项监管
为规范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违规处置,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浙金融办〔2013〕11 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浙金融办〔2013〕12 号)等文件和其它政策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区小额贷款公司。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贷款投向。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和种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是否低于限定比例;单户贷款余额、经营性贷款等各类贷款比重是否超过限定比例;是否存在拆分资金向同一客户或关联客户发放贷款以规避比例管理;是否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发放贷款;是否按要求投向实体经济;是否流向民间借贷市场;是否超比例投向银行转贷贷款。(二)融资情况。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经批准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间资金调剂拆借三项融资总额是否超过限定比例;是否未经批准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是否超过限定比例。(三)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是否经批准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金;是否抽逃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四)经营管理范围。是否经批准开展新业务、扩大业务范围,经批准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中合规经营条款。(五)财务管理。是否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和内控机制,参照《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计提风险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或年末风险拨备率达到150%以上)、逾期贷款率低于2%。(六)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向省小额信贷信息监管与业务服务系统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报表和信息;是否建立信息批露制度,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公司股东、融资银行等披露财务报告和年度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七)非法吸储行为。是否存在内部集资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八)账外经营行为。各项经营活动是否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所有经营收入及支出是否列入会计账册,是否存在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行为。(九)高利放贷行为。是否严格执行贷款利率政策规定,除正常的利息收入外,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贷款附加的手续费、咨询费等情况,贷款综合费率是否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十)财务弄虚作假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如实反映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是否根据经营情况填制凭证、根据凭证登记账簿、根据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十一)不法手段收贷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定,是否存在不法手段恶意收贷或暴力追债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非现场检查: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与归档等内容。(二)现场检查: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年度监管工作布署以及业务运行监测、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开展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一)非现场检查措施:依托省级信息系统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公众举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途径采集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每季报送相关数据和非数据信息。数据材料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监测表、小贷公司贷款情况表、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表、财务报告等。(二)现场检查措施: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布署及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运用抽样、核对、审阅、账户分析、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有针对性地收集包括书面材料、实物、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与检查实施相关的证据,整理形成取证材料。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非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根据省信息系统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中介机构及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等途径采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按季形成日常监管分析报告,揭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二)现场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年度监管工作部署以及业务运行监测、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立项。2、现场检查立项后,成立检查组,并确定现场检查组人员,明确组长及主查人,制定《现场检查方案》。3、向小额贷款公司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内容及需要准备有关材料。4、根据检查方案,运用抽样、核对、审阅、账户分析、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5、根据取证材料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撰写《现场检查报告》。6、对于不涉及监管处置的,由负责检查的部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监管处置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置。临时性现场检查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浙金融办〔2013〕12 号)文件规定,采取诫勉谈话、高管人员处置、限制享受财政支持政策、限制业务、暂停试点资格,甚至取消试点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置。(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行为,经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上报上级部门并同意后,可依法采取实施破产清算、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退出措施。涉及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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