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问题.请问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函可以要求对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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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发生后,究竟依据工伤保险还是民事侵权赔偿救济,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伤保险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是未能明确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只是在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并未说明在发生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竟合时的处理办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看似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予以了明确,实质上仍忽略了当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赔付工伤者之后,如仍不能弥补工伤者的损失时的处理办法。因此,在实践中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究竟工伤者是依据工伤保险还是民事侵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现存问题&&&&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我国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以来,不但从客观上缓解了社会、企业和职工在工伤方面的风险压力,而且对于加强安全生产,提高全社会工伤风险防范意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众所周知,工伤保险费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这就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的不同之处。但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有许多,如果不论原因统一地都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承担工伤事故后的责任,这无疑是纵容了某些肇事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另外,我们都知道,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人身损告赔偿是私权中的民法救济性质,两者存在根本的不同。但工伤保险的赔付理由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保护瑕疵和人身损害有关,正因为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对此问题的处理,世界各国有四种模式:第一,免除模式:工伤保险取代人身损害赔偿;第二,选择模式: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人身损害赔偿;第三,兼得模式: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缴纳高额的保险费;第四,补充模式:受害者在获得一项赔偿之后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差额依然可以要求获得赔偿。&&&&各国现通行的做法都承认了在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赔付之外还存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工人权益的立法精神和民法的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在我国应采取补充模式较为合理。从杨立新教授工伤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发生工伤,身体必然受到了损害,这就有了救济之说。现笔者从工伤发生的三种不同责任人来分析工伤救济中所涉及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问题:雇主的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赔偿,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赔偿和本人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赔偿。&&&&下面我们根据以上分析的工伤发生的原因不同来分析和证实补充模式的合理之处和具体操作方式。&&&&二、工伤事故的责任人为用人单位的处理办法&&&&分析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的发生:按照《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的救济办法是按照保险的形式进行,这其实是转嫁工伤风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嫁给工伤保险机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职上遭受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保险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替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是公平合理的。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选择民事侵权人身赔偿的救济而非工伤保险呢?再者,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仅依靠工伤保险并不能充分弥补受害职工的损失,我国法律对此还未作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始终都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就由工伤保险机构第一时间赔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受害职工可以按照《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在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还存在差额时,工伤者还可依据民事侵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充分弥补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额或工伤保险待遇两者的最高额为限。理由如下:&&&&第一,我们都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就是为了保障雇工在受到伤害后,能及时有效地获得救济,《条例》的颁布,从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各各方面详细规定了工伤的赔付标准,使得工伤职工可以尽快地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当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充分满足工伤者权利时,理所当然地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来弥补不足。况且,工伤保险的赔偿数额是固定的,与职工所受损害并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更不要说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否认工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工伤者是不公平的。所以,无论是在用人单位原因引起的工伤事故还是第三人或本人自己引起的工伤事故情况下,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客观存在都是值得肯定的。&&&&第二,之所以发展工伤保险,是为了让工伤者在受伤后能及时得到救助,尽最快的可能恢复到“正常人”的状态;而民事诉讼有一般诉讼共有的特点:诉讼周期长,救济上不确定,绝大部分情况还需证明雇主有过错。比起工伤保险的快捷,人身损害赔偿虽然数额高却往往有“远水救不了近火”的嫌疑。因此,从保障职工利益出发,应在我国现行规定的赔偿方式上明确,应先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足的部分工伤者可用民事侵权救济来补偿。实际上,这种工伤保险优先的原则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有所涉及。&&&&第三,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两种情况下都应适用兼得模式。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已如上所述;关键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条例》第60条已明确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此,笔者认为应再明确一下,此时用人单位其实自己充当了保险经办机构的角色,在工伤发生后,只要工伤者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就应及时给予同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然后工伤者再根据自己的伤害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起诉用人单位赔偿不足弥补损害的差额。有观点认为,这种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最终都需赔高额的保险金或人身损害赔偿,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实际上是逼迫用人单位逃避参加工伤保险,反而使工伤保险形同虚设。笔者不这么认为。当用人单位严防安全生产,加强责任监督机制,杜绝自己过错行为时,用人单位的风险责任也会相应降低,对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是一种“双赢”行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工伤者获得全额赔偿以平复自己的损失符合人权保障的本质;再者,工伤保险实为一种射幸合同,即投保人用人单位支付保险费用来换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赔偿的机会,付出一定的投人符合公平原则。&&&&三、工伤事故责任在第三人的处理办法&&&&分析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例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这在民法当中是很明显的侵权行为,按照责任应当由直接责任人负责的原则,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需承担,这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中得到印证:“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又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性和强制性,这就产生了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竞合。笔者认为,应先承认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者获得了最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之后,再请求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但不同于上述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此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属垫付性质,在第三人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未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协助工伤者诉讼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后的获赔数额在填补了工伤者损失之后,多余部分应返还给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机构;即使工伤者不愿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垫付机构对侵权第三人也应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此点也不同于上述的工伤事故责任在用人单位的处理办法。用人单位为转嫁自己的风险交付保险费,在发生工伤之后,依法可以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当责任是第三人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没有理由帮助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是为了保护职工权益预先垫付必要的资金,第三人仍需返还。理由如下:&&&&第一,工伤保险实质上是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非盈利性的社会保险,从人的生命健康角度出发,为保护职工而设立。所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行使权利义务时,应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预先垫付工伤者的损失,并帮助工伤者在民事诉讼中获赔。对于垫付的用人单位也是一样,作为义务和惩罚,他们也应扮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角色。但我国经济还不发达,国家、企业也有许多困难之处,为减轻社会、企业负担,保护其发展,应允许垫付机构享有对垫付资金的代位追偿权,况且这样可以使工伤保险基金达到资源最大化效用,充分保护每一位职工的权益。&&&&第二,赋予垫付机构代位追偿权,对于我们现在依然存留的“政府老大”现象也有改进作用。政府、社会机构由于没有盈利性质,部门人员往往会处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状态,当工伤者要求工伤机构在民事赔偿中提供帮助时也会出现推委、不认真的现象,使得民事诉讼赔偿遥遥无期,赋予垫付机构代位追偿权,实质上就成了工伤保险机构为自己的利益在工作,有利于刺激垫付机构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责,协助工伤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维护我国的司法稳定性。&&&&第三,工伤保险待遇是为了保障工人权益而非纵容第三人侵权、帮其承担责任,侵权人应为自己的过错负责。为避免工伤者获得双重赔偿的不当得利,也为了不加重企业和社会的负担,垫付机构在诉讼结果之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始终为垫付性质,在协助工伤者获得充分赔偿后,垫付机构收回自己垫付的资金是理所当然的。我国现行《条例》对赔偿竞合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仿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第(一)款“交通事故赔偿以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第四,《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似乎从表面上看是肯定了兼得模式否定了保险机构的追偿权,但究其立法本质,《保险法》的这条规定也是为尊重人权、保障人的生命健康而设立;而工伤保险不同与上述的商业保险,它的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于社会、政府和单位,非盈利性决定了它的资金没有商业保险充分,只有赋予追偿权,才能使有限的资金服务更多的社会公民,符合我国的立法本质。&&&&四、工伤事故责任在本人的处理办法&&&&最后,是由本人原因引起的工伤事故。此时,就要区分本人是否具有故意或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例如:自残,醉酒导致伤亡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理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时,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法律关系较之前两种情况要简单明了。实践中只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操作即可。&&&&综上所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承担的只是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者工伤待遇和实际追偿的不确定性。总体而言,这种责任大小与工伤保险机构的社会福利性相符。总之,社会不断进步,人权不断发展并受到重视,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不论是哪种原因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者都应首先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在肯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的情况下,工伤者享有对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差额的所有权,垫付机构享有对垫付资金的追索权。只有各归其则,各司其职,才有可能建立一个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险制度,缓解社会、企业和职工在工伤方面的风险压力。(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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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是司法局的职能科室,不是下属单位。迄今为止,在所有镇(街道、区),公安局、妇联、残联、总工会、老龄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了3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行政村(居)共建立了150个联络点。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解答法律咨询;组织全市近30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50多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免费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援助范围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民事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刑事辩护,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本中心每年指派办理案件2000多件,解答法律咨询9000多人次,帮助贫弱人员挽回经济损失5000多万元。近年来,不断被司法部、省、市有关部门评为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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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您不要委托未经司法局注册,没有法律服务资格的所谓的咨询公司、农民工维权协会、维权工作站,或者普通公民(土律师)代理人身损害索赔事宜,以免支付不必要的代理费,甚至受骗上当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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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公民都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建议尽量请相关部门调解结案,双方应互谅互让,友好协商,以降低维权成本,减少诉累,化解矛盾,实现诉求。遇到疑难问题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继续寻求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切勿鲁莽行事,以免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部分& 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道交法第119条)
二、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应怎么办?
(一)拨打&110&电话报警,同时拨打&120&电话寻求医疗救助;
(二)到正规医院治疗,一般为县级以上医院;
(三)等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四)治疗终结后,为了结算赔偿金,应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及误工损失日、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等鉴定;
(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赔偿纠纷。
三、为什么要到正规医疗机构实名治疗?
如果冒用他人名字治疗,应及时请医院医政科更正,否则难以获得赔偿。
四、受害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应怎么办?
(一)肇事车辆参加交强险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
(二)可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先行垫付;&&&&
(三)想方设法向亲朋筹集医疗费。(道交法第75条)
五、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应怎么办?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写明请求事项、理由及主要证据。(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受理后,档案会移交至金华)地址: 金华市环城北路399号。电话:0579&。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51条)
六、为什么要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及误工损失日、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等鉴定?
鉴定意见是受害人要求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受害人如果认为构成伤残等级的,应进行鉴定,以便计算赔偿金。无伤残等级的也可鉴定误工损失日、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等。
&七、受害人怎样申请司法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到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永康分所鉴定。地址:永康市人民医院门诊部一楼,挂号窗口后面。电话:0579&,鉴定时间21天左右。费用1200元,鉴定误工损失日、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等840元。精神病鉴定由永康委托,到金华市或义乌市鉴定。费用2400元。医疗终结后,若骨折的一般3个月后,植入钢钉等器具的需拆除后方可鉴定。一般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CT片或MTR报告单等前往鉴定。
八、对鉴定结果不服或本人认为有伤残等级的,可向其他司法鉴定所申请重新鉴定吗?
可向金华市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鉴定费1200元。该所可做亲子鉴定,鉴定费一般3000元。地址:金华市八一南街1266号,电话:0579&。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当事人不服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 九、伤情复杂需要休养一年多以后才能鉴定,可能超过诉讼时效,应怎么办?
&& (一)尽量请医院或者伤残鉴定部门出具一份当事人伤残等级应在一年以后鉴定的证明。
&&& (二)如果医院或者鉴定部门不予出具证明,可以先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医疗费,使时效中断。
&&& 十、民事赔偿、刑事案件尸体解剖应如何进行?
(一) 民事赔偿的向设在金华市广福医院的司法鉴定所提出申请。地址:金华市环城北路1296号,电话:0579&。鉴定时间一般为60天,鉴定费10000元左右。(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委托,可以在永康解剖。
十一、受害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受害人携带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向案件审理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十二、受害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
(一)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时可以请自己信赖的亲戚朋友或者律师一起参加);
(二)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当地有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可申请调解);&&&&
(三)直接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第60条,道交法第74条)
十三、向交警大队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向交警大队申请调解时一般应提交的材料:1.本人病历、出院小结、用药清单;2.医疗、住院发票;3.车票;4.车辆施救费;5.有车损的,提供车损估价单、修车发票、定损照片;6.造成伤残的,提供伤残等级鉴定书,不够成伤残等级的,提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7.居民应提供户口本;8.在两家以上医疗机构救治的,提供由交警大队或者原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9.造成当事人死亡的重大案件,需提供火化证明、家庭成员表、户口本复印件。
(二)向法院起诉时一般应提交的材料:除调解时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起诉状;2.事故责任认定书;3.肇事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4.本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5.车辆保险单;6.交警大队调解终止书;7.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10.双方户籍证明;8.驾驶员执行公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供单位工商注册情况或雇主身份信息。
十四、受害人必须亲自参加调解或诉讼吗?
受害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或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3条)
十五、参加调解时应注意什么?
(一)参加调解时一定要保持冷静,赔偿要求也应合情合理。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要签订调解书。
&(二)调解协议签订后,如果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即使反悔起诉到法院,也难以获得支持。(合同法第54条)
十六、在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法院起诉。
(一)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只能向法院起诉。
(二)误工费计算标准只根据当事人户口簿居民按111元/日计,农村居民按74元/日计。当事人要求根据其他误工费计算标准计算的。
(三)农村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时,要求参照居民标准赔偿的。
&& 十七、如果调解不成,受害人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后或交警队出具调解终结书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一般由事故发生地处理。(民法通则第136条)。
&& 十八、受害人可以将哪些人列为被告?
&(一)车辆使用人;(二)车主;(三)保险公司;(四)其他责任主体。例如,租赁公司、道路管理部门等。(侵权责任法第49条)
&& 十九、农村居民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一)一般参照户口簿(外地农民住在当地市区的不作为居民)。以下人员可按居民标准赔偿:1、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一般指城南路、西塔路、城北路、330国道范围内,具体由法院确定),提供事故发生前(一般为事故前一年)的劳动合同(或企业证明)及工资单(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人分别签名或盖私章,并附上经办人员联系方式以便核实),金华市区以外的农民,提供在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的;2、农民经商的,提供事故发生前注册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配偶受伤的还应由当地工商所出具夫妻共同经营的证明;3、农民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被征收90%以上,提供了当地县级国土局或土地征用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附上经办人员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或提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的;4、在城市学校就读的学生,提供事故发生前注册的学生证。
&&& (二)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
&&& (三)农村儿童赔偿标准看跟谁生活,如果在城里生活的则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二十、去年受伤,今年要求赔偿,可以按今年的标准进行赔偿吗?
&&& (一)在交警部门或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一般按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进行赔偿;
&&& (二)向法院起诉的,赔偿标准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人损解释第35条)
二十一、有多个伤残等级的如何计算赔偿金?
先取最高伤残等级百分比,再加其他伤残等级百分比。五至二级各级均为4%,十至六级均为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一级伤残不计算附加指数。
&& 二十二、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常情况下可以参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但特定费用除外。受害人没有近亲属时,一般归国家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 二十三、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如果有人失踪,其余人能全额领走赔偿金吗?
& &一般不可以,但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的除外。
&& 二十四、受害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吗?
&&& 如果事故车辆参加了交强险,受害人能够获得交强险赔偿。(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
&& 二十五、交强险赔偿项目有哪些?赔偿限额是多少?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有责任的,在以下限额内由交强险全额赔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二)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任的。在以下限额内由交强险全额赔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三)死亡、伤残赔偿额超过交强险范围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四)当事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的赔偿次序,物质赔偿部分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对方赔偿。
&& 二十六、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 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受害人最多可赔付12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驾驶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2条,《侵权责任法法》第53条)
&& 二十七、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0条)
&& 二十八、遭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 受害人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不仅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还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损解释第12条)
&& 二十九、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受害人如何要求赔偿?
&&& 受害人可以在调解时要求赔偿,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对驾驶人进行刑事判决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在法院对驾驶人作出刑事判决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刑事诉讼法》第99条)
&&& 三十、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9条)
&& 三十一、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的误工费能否要求赔偿?
&& 监护人没有误工费,但可以按照规定要求支付护理费。
&&& 三十二、受害人死亡的,对方无钱赔偿怎么办?
&& 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法第36条)
第二部分 人身损害赔偿参考金额
一、无伤残等级的,或者有伤残等级的,或者死亡的,各有哪些赔偿项目?
参照2015年5月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计算赔偿金(日至日赔偿标准)。
(一)无伤残等级的一般有以下赔偿项目: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等。
(二)有伤残等级的一般有以下赔偿项目:除上述费用外,还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根据实际情况还有残疾辅助器具费。
(三)死亡的一般有以下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赔偿项目主要有哪13项?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农民19373元/年,居民40393元/年为基数&20年&伤残等级赔偿比例,再乘以对方过错比例。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以农民10级伤残,对方全责为例:19373元&20年&10%(赔偿比例)&100%(全责)=38746元。
(二)误工费: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明最近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元日计,农村居民按元日计;计算时间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伤残的可计算至应当定残前天。按法定劳动年龄从周岁计算至周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年满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及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日赔偿额根据劳社部发〔〕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天计,按每年个月算。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
(三)护理费 按元天计,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人,但医院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按住院时间、按日计算;伤残的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计算至定残曰前1天、 按日计算。
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但最长不超过20年。按48372元/年计算,比例为:全部(1级)护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共5项均需护理)的50%(66.26元/天),大部分(2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三项)的40%(53.01元/天),部分(三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1项)30%(39.76元/天);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城镇不超过27242元、农村不超过14498元(必须满足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男、女均年满60周岁或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的,一般视为丧失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计算。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6-10级或工伤残疾5-10级)综合实际情况,按伤残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减少赔偿额、酌情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分段计算举例。以农村居民为例,假设死者有父亲、一个哥哥、妻子、一个儿子、一个女儿。
父亲70岁(10年)
14498元&10年&2人(哥)
儿子5岁(13年)
14498元&10年&2人(妻)
14498元&3年&2人(妻)
女儿1岁(17年)
14498元&10年&2人(妻)
14498元&3年&2人(妻)
14498元&4年&2人(妻)
以上每年合计不超过14498元
以上每年合计不超过14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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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丧葬费:31230元/人。先按交强险赔偿,然后按责任比例分担。
(六)残疾辅助器具:国产普通材料,按二十年计算。一般每4年换一次,半足每2年换一次。未成年人每3年换一次,成年后按成年人的更换年限确定,赔偿期限为成年前的年限加成年后二十年。例如,上臂假肢每次18000元,大腿假肢每次20000元。(金华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金华30元/日;省内50元/日;省外100元/日。
(八)交通费:市内20元/日、凭据(首、末次可凭据、据实),凭车票,市外据实、凭据。
(九)住宿费:金华内120元/日;省内150元/日;省外200元/日。凭据。
(十)营养费: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营养时间,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按365天/年计算,取城乡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值的1倍为62元/日,中间值为93元/天,2倍为124元/天,按创伤、失血、手术造成的健康损害程度酌定。(一般取中间值)
(十一)精神抚慰金:伤残3~5千元/级,一级伤残或死亡3~5万元,不构成伤残的在5千元以下酌情考虑。被侵权人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当事人无能力赔偿,则用交强险赔偿。如果当事人有能力,则在交强险之外赔偿,赔偿金额高出交强险的不赔)。
(十二)医疗费:按治疗所需。
(十三)司法鉴定费。
(十四)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凭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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