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已经申报过了,发现以前的财务把2015年的数据填错了,需要更正申报,2016汇算清缴怎么申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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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湘区国税局开展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工作
3月17—18日,蒸湘区国税局举办了3期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班,辖区内1390家企业财务人员参加了培训。
为确保培训达到预期效果,区局政策法规科认真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培训前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发布培训通知并广泛征集纳税人的培训需求,收集整理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申报表填报流程,编印培训资料。这次培训由市局所得税科及区局政策法规科业务骨干担任授课老师,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法规、《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及填报常见差错提示、2015年新的税收政策及变化、申报软件填报方法等进行了解读和说明,艾博克公司业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在ABC4000纳税申报系统中的使用方法进行了讲解。
培训会场还发放了培训情况调查表,大家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切合需求,实用性强,通过培训进一步认识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为顺利开展2016年汇算清缴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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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学习
主 要 内 容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告解读
第二部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2015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青岛国税汇缴问题解答
第四部分: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讲解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告解读
汇算清缴范围 
(一)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均进行汇算清缴。
& && &省内跨市、青岛辖区内(总分机构均在青岛辖区内)跨区(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期限
纳税人应在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由于2016年5月正式启用金税三期新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有可能会影响申报数据的传输质量和速度,为避免网络拥堵对正常申报的影响,请纳税人尽可能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 & 1、2016年3月底前,2015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和中小税源纳税人以及汇总纳税企业申报完毕。
& & 2、2016年4月底前,除青岛市局重点税源企业外的其他纳税人申报完毕
& & 3、2016年5月中旬,所有纳税人申报完毕。
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 && &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 && &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 & (1)《资产负债表》。
& & (2)《利润表》。
& & (3)《现金流量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 &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 & (5)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对外投资情况表}
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 &(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并提交“76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管理目录》)中的“备案资料”规定的相关资料。
& &&&2015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政策规定执行。
(2)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报送资料。
(3)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4)纳税人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总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报送。
(5)纳税人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优惠的,凡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企业)位于我市辖区内的,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青地税公告〔2011〕第5号)规定,报送《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6)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7)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8)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规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9)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税总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报送相关书面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和省内跨市总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按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规定,继续填写《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所属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 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报,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省内跨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
报送资料特别说明(适用于国税)
纳税人已在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留存企业备查;按照《管理目录》规定仅需报送《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已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备案信息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备案表》;其他涉税资料,按照各涉税事项资料的填报要求,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纳税申报方式
(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并将相关纸质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为方便纳税人网页和客户端申报,青岛国税局和青岛市地税局对2014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开发的EXCEL版的离线申报模板进行了更新(可在青岛市国税局网站或青岛市地税局下载),该模板实现了表间表内关系的自动计算功能,并可将其中的数据直接导入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二)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未涉及多缴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应在汇缴期结束后进行补充申报。
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时,均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资产损失相关表格,可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qd-n-/)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下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规定,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有关报表进行了修改。请务必注意: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中的累计折旧(扣除)额栏次,预缴申报时均填写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如贵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请及时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具体规则请见本页面下方的操作说明;
您的税务登记时间为:xxxx-xx-xx;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规定,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有关报表进行了修改。请务必注意: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中的累计折旧(扣除)额栏次,预缴申报时均填写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如贵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请及时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具体规则请见本页面下方的操作说明;
您的税务登记时间为:xxxx-xx-xx;
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年度申报B表
操作说明:
&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自动享受:预缴申报时,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选“是”时下面二种情况生成17行和18行数据。
& & 月和1至3季度属期的申报规则与原规则一致。
& &、12月和第4季度属期的申报适用以下规则:
&&当第11行+14行≤30万,且〉0时,分以下情况:
& &(1)第11行+14行>0且≤20万,第17行、第18行自动为(第11+14行)×15%;
(2) 第11行+14行≤30万且>20万,取企业税务登记日期和申报所属期,按照下表规则,第11行+14行与表中对应“优惠率”乘积生成第17行金额,第11行+14行与表中对应“其中减半”乘积生成第18行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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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上传
第二部分:2014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1、预缴税款比例未达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 &&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
  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2、申报表填报错误
(1)在填报表单中勾选不需要填报的申报表,推送给税务部门大量空表
(2)税收优惠或税额抵免等申报表,如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由于系统没有强制校验关系,导致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或税额抵免的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表中胡乱填数字
(3)免税收入与免税所得概念模糊
(4)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填报错误,有的误做不征税收入处理
(5)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错误
3、关联申报(国税发【号)
& &(1)65%的企业未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 &(2)关联关系表(表一):企业关联方是个人的,关联关系表中没有填报个人护照、身份证号信息。
& &(3)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选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企业不需准备同期资料、未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但该选项仍选择“是”。
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 。应先填表三至表七,然后再填表二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第三部分 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68号)
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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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1:六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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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2: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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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3: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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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4:新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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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5: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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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6: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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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缩短折旧年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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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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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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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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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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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的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 && &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也就是说6大行业以及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同时,因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附件1)替代。
本公告适用于日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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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主要从事电子元件制造,符合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的条件。
& &&&1、2015年6月购入厂房一座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价值1200万元,会计核算按20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税收根据缩短折旧年限法按12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
& &&&2、2015年7月购入单位成本为4000元的笔记本电脑9台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会计和税法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残值为0。
& &&&3、2015年8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电子设备一台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价值60万元,会计核算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税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计提折旧。
& &&&以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符合税法有关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
2015年三季度预缴申报
& &&&1、6月购进的厂房:会计计提折旧金额=×3=15万元;税收按照加速折旧新政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按12年计提折旧,可计提折旧金额=×3=25万元。当期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5=10万元。
& & 2、7月购进的笔记本电脑:会计和税收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税收折旧金额=0.4×9=3.6万元,税会一致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笔记本电脑税法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假设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3.6÷3÷12×1(?2)=0.1万元,因此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3.6-0.1=3.5万元。
&&{正常:当月购进的固定资产,次月计提折旧}【对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会计折旧额】
& & 3、8月购进的电子设备:会计计提折旧金额=60÷5÷12×1=1万元;税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计提折旧,折旧金额=60万元。当期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1=59万元。
& & 综上,2015年三季度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0+59=69万元,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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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
& & 1、6月购进的厂房:会计计提折旧金额=×3=15万元;税收按照加速折旧新政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按12年计提折旧,可计提折旧金额=×3=25万元。当期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5=10万元。
& & 2、7月购进的笔记本电脑:会计和税收均一次性计入三季度成本费用扣除,本期税法折旧金额为0,小于正常折旧额。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 & 3、8月购进的电子设备:会计计提折旧金额=60÷5÷12×3=3万元;税收上一次性计入三季度成本费用扣除,本期税法折旧金额为0,小于会计折旧额。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 & 综上,2015年四季度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0万元& && &&&
& & 思考:2015年度累计调减69+10=79&&69+10-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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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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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 &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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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一、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上述计算方法自日起执行
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分阶段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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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1、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 &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程序,2014年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设计了小微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备了简化备案的技术条件。为此,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3、企业预缴时,怎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便于税务机关通过征管软件监控、落实这项优惠政策,区分“老小微企业”和“新小微企业”进行分别处理。
& &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老小微企业”。税务机关通过上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每年1季度预缴时,没有上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预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本公告规定,对于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4、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对于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要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本公告规定,按照“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 &(1)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
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或进行个人所得税补充明细申报(但要接收地税机关的相应处罚)。
“两所得税”工资薪金与从业人数数据比对已列入地税部门的风险管理指标,青岛市局要求每年对数据比对差异较大的纳税人进行核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改为备案管理方式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 && &特别是该公告的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梳理基础上,按照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项目进行的归纳、细化与明确。
2016年执行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明确了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特别事项的处理、会计核算与管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7个行业以及管理事项和征管要求。
&&特别提醒:财税〔号)文件自日起执行,2015年度的汇算清缴还是按照原来文件国税发〔号和财税〔2013〕70号等文件口径执行。
青岛市国税局2015年制定四个管理制度
1.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的通知(青国税函[号)
2.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青国税函[号)
3.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青国税函[号)
4.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青国税函[号)
本帖最后由 冬天 于
18:36 编辑
青岛国税局汇缴问题解答
问:企业提供财政性资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合同包括三方科技部资金中心、青岛市科技局以及企业,该项合同是否视同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对待?
& &解答: 三方合同内容如果包含资金拨付规定、资金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的,可以视同为上述资料。
问:财政性资金,2011年拨付,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2013年之前企业没有发生支出,2013年企业发生支出,但没有单独核算,问是否可以在2013年计入应税收入?
& &解答:可以在确认不符合不征税收入年度计入企业应税收入总额。
问:我公司向职工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中,包含按照一定标准固定发放的住房补贴,税收上是做职工福利费处理还是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 &解答: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问:A房地产企业是母公司,B房地产企业是全资子公司,A公司发生统借统还贷款业务,收取B公司贷款利息,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是否需要A公司开具利息发票给B公司;A公司统借统还贷款给B公司使用,是否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2:1的比例限制进行利息扣除?
解答:依据目前税收政策规定,B公司负担的借款利息应取得A公司开具的发票后方能税前列支,同时还应当符合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规定。
问:A公司是母公司,B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二者没有组成集团公司。B规模较小,资产数量较少,很难从银行获得足额贷款。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将A公司和B公司的资产捆绑抵押从银行贷款,把贷款资金给B公司所用;B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A公司,由A公司统一与银行结算,即A公司向B公司收取与银行贷款利率相同的贷款利息转付给银行。
   1、A公司和B公司虽不是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是否可比照集团公司“统借统贷”的税务处理规定,即B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若不能比照集团公司“统借统贷”的税务处理规定,那么,B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可否税前扣除?若允许,以何种凭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若不允许,请告知具体税法依据。
  解答:A公司与B公司应按照独立纳税人处理所得税事项,B公司向A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在取得A公司开具的发票后税前扣除,同时还应当符合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规定。
问:保险代理公司,所得税在国税,代理企业进行投保,保险公司返点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再返部分给被代理公司,被代理公司无法开具此部分的发票,代理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账务处理?
&&解答: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应当取得合法凭据后税前扣除,保险代理企业的支出范围应当符合保险法与行业规范的要求,不合理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问:董事费按月发放,每月每人2万多元,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 &解答:企业董事在公司任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前扣除。
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子公司向其母公司派遣员工,母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
解答: 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第四部分:A类新报表的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 &&&新报表的体系包括1张填报表单、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39张附表
& &&&填写顺序为,先填写填报表单和基础信息表,这是所有企业都要填写的。然后按照主表的行次填写相应的附表,最后形成主表。
税务总局两次发文修订填报说明及报表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
& &一、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六、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 &(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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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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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 &&&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 &&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4
“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依据和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主表—利润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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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行参照利润表的数据填写
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本行不得重复填报。如会计准则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能在“营业税金及附加”重复填报。
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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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不为负数。
第20行“所得减免”:可以填写负数。为负数时,后台按0计算。(国税系统)
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最小为0,不为负数。
A102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本表除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金融企业外的一般企业都要填报
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是指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入。
第25行“汇兑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第26行“其他”:包括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
& &1.“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
& &2.“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要在第14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列报;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在营业外收入下第26行“其他”中列报。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本表除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金融企业外的一般企业都要填报
本表与“一般企业收入表”是对应的。
第24行“坏帐损失”、第25行“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A104000期间费用表
新增报表。本表除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都要填报,也即是说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都要填报本表。
期间费用明细项目和纳税人核算的可能不一致,需要纳分析填报
以下8项需要披露是否有向境外支付金额: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佣金和手续费、租赁费、运输仓储费、修理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对外支付5万美元以上的要备案,5万美元以下的也要扣缴预提所得税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
一、总体介绍
表格架构& &&&15=1+12+2
& &&&一级纳税调整主表1张;二级纳税调整明细表12张;三级纳税调整明细附表2张。
纳税调整项目
& & 除加速折旧外的优惠类和境外所得类项目调整到主表及其他附表进行反映,以前这两项在纳税调整表反映。
具体填报(差异分析、案例、填报)
(一)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此表为纳税调整汇总表,其调增金额、调减金额,转入主表15、16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表中15个项目要求根据相应附表填报,其他直接在本表填报。
“不征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 第4列“调减金额” 填报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条例》第26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条例》第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 &&&国税函[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企业会计准则14号: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税会基本无差异 】
销售折让和退回
& &&&国税函[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14号: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 &&&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退货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
基本无差异;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追溯调整的,存在差异,需调整
“业务招待费支出”
《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 &国税函[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 & 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发生时有差异,主要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比例扣除规定
“利息支出”
《条例》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新增的调整项目。注意扣除比例;与期间费用表中“佣金手续费”的衔接
“资产减值准备金”
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条例》56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 && &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强调:企业需调整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主要填写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但企业在处置资产时,对前期已作调增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填写:如果未发生税收处置损失,则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仍填写在此行。如果企业发生了税收处置损失,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通过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 
案例:某公司2015年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贷方余额40万元,2015年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20万元,2015年末计提3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坏账:
& &&&借:坏账准备& &20万元
& && && &&&贷:应收账款   20万元
& &&&借:资产减值损失& & 30万元
& && && &&&贷:坏账准备      30万元
税务处理:从账务处理来看,本年坏账准备借贷方差额为10万元。但是,本行只填列计提的30万元坏账准备,纳税调增30万元。发生坏账的20万元不在本行反映,应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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