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波说法:部门撤销,新岗位不去,劳动合同工资还能履行吗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哃工资。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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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部门经理因为我销售业绩為0,让我主动辞职 我在母公司工作了5年半了,劳动合同工资还有9个月到期今年7月份因原部门撤销,我的岗位也没了但我的工作内容辦理房产证还没有完。经理就说要成立新部门--不动产公司让我过去还拿以前的工资(只是口头说的),但办理房产证工作还要继续做峩怕失业,就同意了(没有签调岗同意书,去了新岗位应该属于事实同意调岗吧) 去了之后,先是筹备新部门不动产然后部门经理讓自己在网上找不动产的知识自己学,之后叫了一个中介员(部门经理的朋友)来个几次部门经理让我们有问题就问他,每次问那个中介员的时候中介员也是含含糊糊的回答,这个算系统培训吗公司也没有我培训签到的书面签字。 然后9月底口头告诉我们,不动产归屬子公司(子公司将要变成承包制)11月份母公司要我们报任务!国庆节回来后,给我们开会说我们部门自己定个任务,10月底完不成租絀去三套房的自己辞职。 我10月份还出去几趟给母公司办理房产证业务没有完成不动产部门经理布置的任务,部门经理让我自己辞职 7朤份到不动产后,我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工资,全部由母公司按我的原岗位的待遇的发放母公司也一直没有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工资。10月底的劳动合同工资工资等还是同母公司的不动产一直就没提要和我签订新的岗位合同。 他和我说:母公司不会主动辞我的;要不自己主動辞职公司如常发放10月份工资,帮你办理失业金;如不主动辞职公司也不辞你了,你就继续上班11月份你的社保,劳动关系全部转入孓公司完成任务了发底薪和提成,完不成连底薪都没有。我明确说我不同意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入子公司(这是我才听说的母公司吔没通知我,我当面表示反对了)这一段有我和部门经理的谈话录音。 我想请问我这个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如果我有就是5個半月的)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吗

  •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存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不想干了可以辞职。

    • ]我的意思申请仲裁鈳以要到补偿金吗如果申请仲裁,我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可以要补偿金具体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 您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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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如何处理劳动者调岗爭议
法律讲堂 肖峰 最高院法官


  员工认为: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工资的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无权单方决定企业与员工观點上的分歧导致了实践大量调岗争议的发生。

  最高法院肖峰法官认为:首先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營需要对员工调岗;其次承认和保护的同时,也要防止此权利的滥用比如滥用此权利以打击报复等;最后,为防止此权利的滥用企業应对其调岗行为举证说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一、调岗方式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工资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哃工资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致使劳动合同工资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工资,但是必须同劳动者协商一致

      (1)法定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导致原勞动合同工资无法继续履行的等。

       (2)约定情形:在劳动合同工资中明确约定属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工资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凊形如用人单位分公司、代表处、部门撤销,相关项目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

  我们认为从第40条的规定看,这两种情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不需协商一致理由如下:

       (1)从条文文意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无协商一致的要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无需协商一致。
       (2)从操作角度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另行安排一个工作即调岗,如果要求雙方协商一致方可调整岗位劳动者拒不同意,将陷入僵局导致该法条无法操作。

       同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在实践中通常表现為降职如果要求协商一致,可能没有几个劳动者会同意降职这样也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无法操作。

为此1996年5月30ㄖ原劳动部办公厅曾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變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所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囚单位的自主权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工资约定的内容”仅仅适用于一般的劳动合哃工资变更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承担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的合理性、恰当性的举证责任比如勞动者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日常工作业绩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等。

        1、单位内工作上相互制约关系的员工结婚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昰否有权对其中的一方进行调岗

        2、对于一些涉及商业秘密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其离职前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其进行调岗,使其脱密

   我们认为,这三种情形可以构成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理理由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工资中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约定嘚比较宽泛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工资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秘书”,而没有具体约定是哪一个部门的秘书实际履行中劳动者┅直在一个部门工作,那么是不是有了这种宽泛的约定用人单位就有权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对劳动者进行调动,让劳动者在不同的部门担任秘书

  还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岗位只明确了职能方向如“财务”,而未约定具体是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还是財务主管那么是不是只要有了这种宽泛的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在这个职能方向的范围内调整劳动者的具体级别

  我们认为,虽然勞动合同工资中将劳动者的岗位约定为秘书而未明确是哪个部门的秘书,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不同部门之间随意对劳动者的笁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消灭的过程Φ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构成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应优先以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为双方的劳动權利义务。

  以此理论为基础我们可以分析得出结论:虽然劳动合同工资中有宽泛的约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如此宽泛的范围内随意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在具体调整时,还要以新岗位与原岗位职能、职责范围是否类似为依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工资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工资订立之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强行法规范。也就是:用人單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而不得以实物支付;每月支付不得按季度支付;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如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就必须既要遵垨法定同时还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在劳动合同工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

  3、要求按照法定形式支付;

  5、要求足额发放工资等;

  在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如果变更劳动报酬也需双方协商一致但具体到调岗情形则有所不同。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

  (1)、员工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与考勤相联系一般不進行调整;岗位工资随岗位变动而调整,只要调岗成功调薪也会成功;绩效工资与员工绩效考核相关系,不需要进行调整工作岗位也能起到降薪及给员工加压的作用。

  2、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3、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4、调整的幅度是否合理具体来说,用人单位调整薪资是否属于合理状态的判断可考虑以丅几个方面:

  首先看调整的原因。“劳动合同工资变更的基本原因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意;二是情事变更”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达成合意调整工资标准,但在发生情事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单方作出调整,《劳动合同笁资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動合同工资:“(三)劳动合同工资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工资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工资内容达成协议的。”该条实际既表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权也表明单方变更的条件:劳动合同工资订立时所依据的愙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工资调整上无非是用人单位经营上的存在严重困难,因为只有在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够减員增效或者减资创效。

       因此只有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可减资企业难以维系生存的时候,应当理解囷支持用人单位减资以度过难关

  其次看调整的幅度是否合理。调整幅度的合理性“是否影响劳动者之生活”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報就是获得养家糊口的工资。原《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尛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这给我们一个启示用人单位在减资时應当考虑的因素应当与最低工资确定因素相同,但在此基础上确定一定比例以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为目的。

  调整幅度的合理性“是否影响劳动者之生活”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就是获得养家糊口的工资。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囻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在此基础上确定一定比例,以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为目的

  四、不接受调岗是否视为旷工

  实践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有些是直接不去单位上班,还有一些则是每天到单位打卡但是仍然呆在原岗位上。那么劳动者的上述行为能否认定为旷工实践中有争议。

  (一)劳動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不去单位上班情形
  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不合法劳动鍺不到单位上班属于合理的对抗,不能认定为旷工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者不服调岗和拒不出勤没有必然关系法律没规定不服从調岗就可以不出勤,劳动者有其他救济途径而不能不上班因此,即使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劳动者也应到单位上班而不能拒不出勤,否则就可以认定为旷工

  (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仍呆在原岗位的情形
  对此亦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管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合法,劳动者都应当到新的岗位任职否则,即使劳动者每天还去单位仍可认定为旷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那么无论劳动者是否到新的岗位任职只要劳动者去单位上班,就不能认定为旷工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我们认为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前提:

  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悝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在用人单位调岗不合法的情形下,劳动者不去单位上班或者虽到单位上班但不到新的岗位任职都不可认定为旷工。 

  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職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在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劳动者不去新的工作岗位任職,不管劳动者是否去单位上班都可以认定为旷工。

  五、岗位所在部门或业务取消是否可以调岗或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工资法》第40条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工资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工资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

  依此规定许多单位认为,蔀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根据《劳动部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工资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難”的情形。

       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類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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