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的情形有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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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五种情形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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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司法解释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原标题: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五种情形借贷合同无效东南网讯 最高法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网贷平台发广告即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司法解释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司法解释同时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作出规定,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杜万华说。五种情形借贷合同无效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民间借贷案不受理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杜万华表示,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利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和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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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看看法律上怎么说
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看看法律上怎么说
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解读:第一项,规范的主体应主要限定在享有信贷配额和使用信贷资金的企业。虽然银行在实际操作上为防范呆坏账已极少向自然人发放信用贷款,但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银行并不绝对禁止向个人发放信用贷款,且部分银行欲发展业务亦对小额的个人贷款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因此该条款并不排除自然人。在主观方面中,转贷的目的应当为牟利,条款中虽未对牟利作出限定,从文意解释来说,转贷利率应当至少高于信贷资金的银行贷款使用利息才可能构成牟利。而至于到底高于多少,实际操作中应考虑到各项因素其他投入等具体事项,不宜一概而论。本条中只要具有转贷牟利的行为,不论其转贷行为是偶发性还是营业性都是为本法所否定的。第二项,本款规定的主体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际中存在的商个人向雇工和职工集资转贷的问题,由于其集资人数限制了其集资规模,对外转贷也一般以个人名义进行,并不是本款规范的重点。本款转贷资金的来源是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法律并不允许企业转贷牟利。第三项,可以从合同法一般原理和 & 的规定中看到,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合同应当无效。若明明知借款将被用于非法目的而出借,则其在实际上是对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帮助,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甚至也应一同受到法律制裁。即虽然借款合同在合同形式合同内容上合法,然而其实际借款目的为非法的情况下,行为后果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理应被认定为无效。第四项,关于公序良俗的解释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目前,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学说,大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划分为十种:危害国家公序型、危害家庭关系型、违反道德型、射幸行为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型、限制经济自由型、违反公平竞争型、违反消费者保护型、违反劳动者保护型、暴力行为型。第五项,是 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领域的具体体现。而违法性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判断私法上的行为有无效应当结合规范目的予以考量,否则将可能侵害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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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洪江律师
作者:陈洁律师
作者:张帮律师
作者:无线端浅析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及其责任--《榆林学院学报》2015年05期
浅析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及其责任
【摘要】:我国相关立法对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较少,且有些规定已不适时宜。因此,在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时,应结合造成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具体分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就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归纳和概括,并就合同被宣告无效之后的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基金】:
【分类号】:D923.6【正文快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必须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能生效。但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管,民众的法律知识欠缺,投资的风险意识淡薄,实践中仍然有大量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而且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薄弱,该类纠纷的原因往往由律师发现,其效力最终由法官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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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崔建远;吴光荣;;[J];法律适用;2012年07期
龙翼飞;杨建文;;[J];现代法学;2008年02期
岳彩申;;[J];中国法学;2011年05期
王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05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宋志文;;[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年06期
李兴魁;沈烨;;[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06期
初泽;;[J];法律适用;2012年03期
王轶;;[J];法律适用;2012年07期
李文涛;;[J];法学家;2011年03期
李有星;张传业;;[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年08期
杨瑞;;[J];法制与社会;2012年10期
蔡婵婵;;[J];法制与社会;2012年12期
丁阳东;;[J];法制与社会;2012年18期
李有星;;[J];法治研究;2011年02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刘志伟;;[A];金融法学家(第五辑)[C];2013年
岳彩申;;[A];金融法学家(第三辑)[C];2011年
范万兵;;[A];浙江省2013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3年
郭兴利;;[A];江苏省第八届学术大会学会专场论文哲学社会类论文汇编[C];2014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刘安宁;[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李仕春;[D];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
廖茂忠;[D];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
马荣;[D];南京大学;2012年
潘为;[D];吉林大学;2012年
周琳静;[D];南京师范大学;2012年
刘鑫;[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钱宇丹;[D];吉林大学;2013年
杨光;[D];吉林大学;2013年
周效宇;[D];吉林大学;201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于静;[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王茜;[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杨晔;[D];吉林大学;2011年
徐卫国;[D];兰州大学;2011年
张广伟;[D];内蒙古大学;2011年
陈皓;[D];天津财经大学;2011年
王杉杉;[D];中南大学;2011年
于野;[D];浙江大学;2011年
李双强;[D];郑州大学;2011年
范敏;[D];中国海洋大学;2011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林毅夫,孙希芳;[J];经济研究;2005年07期
崔建远;;[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02期
龙翼飞;杨建文;;[J];现代法学;2008年02期
赵旭东;[J];中国法学;2000年01期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茅于轼;;[J];今日中国论坛;2011年10期
周淑娟;祁彬;;[J];前沿;2011年17期
刘兴成;;[J];法人;2011年12期
赵楚楚;;[J];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04期
王汉珏;;[J];当代社科视野;2011年12期
刘兴成;;[J];法人;2012年04期
张裕辉;;[J];中国老区建设;2012年05期
蔡婵婵;;[J];法制与社会;2012年12期
殷泽;;[J];企业观察家;2012年04期
黎志刚;;[J];思想战线;2012年03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彬;;[A];财会工作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第五辑)[C];2013年
游海华;;[A];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9年卷[C];2011年
李春;;[A];第十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经济管理与人文科学分册)[C];2013年
赛娜;杜静然;;[A];中国会计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3年
李艮喜;;[A];金融法学家(第三辑)[C];2011年
岳彩申;;[A];金融法学家(第三辑)[C];2011年
席月民;;[A];金融法学家(第三辑)[C];2011年
刘中杰;;[A];金融法学家(第四辑)[C];2012年
刘志伟;;[A];金融法学家(第五辑)[C];2013年
岳彩申;;[A];金融法学家(第五辑)[C];2013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牛蕴?通讯员
岳改枝;[N];金融时报;2007年
谢文军;[N];农民日报;2009年
龚 震;[N];中国工商报;2004年
张秋旺;[N];证券日报;2005年
卫建萍 本报通讯员
黄懿清;[N];人民法院报;2009年
何三保 苏华楠;[N];临汾日报;2010年
李坚;[N];东莞日报;2011年
胡萍;[N];金融时报;2011年
周德文 刘兴成;[N];中华工商时报;2012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席月民;[N];经济参考报;2012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春宇;[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0年
李道永;[D];郑州大学;2012年
俞如先;[D];厦门大学;2009年
蒙蒙;[D];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
冯剑;[D];南开大学;2012年
王静;[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志昆;[D];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
王治轶;[D];内蒙古大学;2011年
陈皓;[D];天津财经大学;2011年
李聚伟;[D];中央民族大学;2011年
韦熙;[D];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
车泓;[D];青岛大学;2006年
孙莹;[D];中共中央党校;2008年
徐燕青;[D];湖南大学;2010年
李淑贞;[D];吉林大学;2012年
铁坤;[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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