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2001年工商银行诱导买断工龄对职工的坏处,至今无任何政治待遇和固定收入,现成为社会闲杂人员,我该到

给国家信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封申诉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是原甘肃工商银行的正式员工,1984年以干部的身份招入工商银行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支行工作。2002年底在工商银行“买断工龄”政策的欺骗、诱导、威胁、恐吓下被迫买断工龄,让我这个曾经为工商银行的发展、繁荣,奉献青春年华,辛辛苦苦、兢兢业业工作了十八年的正式员工,被迫买断工龄,下岗失业,成了弱势群体的一员。
申诉事由:
&一、工商银行总行“工银发(号”文件,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各行不得擅自扩大自谋职业范围和提高自谋职业经济补偿金标准。对违反规定的,总行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总行明文规定补偿金每年每人2500元,不能擅自增加补偿金。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违反总行的规定,擅自将补偿金增加到每年每人5000元。
二、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甘工银发(号【机密】文件《关于推行机制性减员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真实性问题,在我到总行、有关部委上访反映得到的明确答复是这个文件是真实的,不是捏造的。因此,我要求工商银行总行给予答复这个文件的合法性在哪里?
三、请问:国务院《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日去兰州市到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上访,工行信访处一位副处长解释:“国务院召开的会议,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能参加,但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没有资格参加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买断员工的“三要三不能”。
三要:1、要想办法帮助困难人员能进低保的进低保;2、要帮助困难人员实现第二次再就业;3、要协助买断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的时间续接。
三不能:1、不能回工商银行;2、不能办理内部退养手续;3、不能替买断人员缴纳养老金。
四、我有正式的工作,为什么要选择所谓的“自谋职业”其事实上的“买断工龄”?我是人们仰慕的银行正式员工,为什么要选择所谓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五、工商银行就是打着改革的幌子大肆无原则的减员,不论是叫做“自谋职业”还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质上干着胁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非法“买断工龄”的违法实事。
六、我多次到甘肃省信访局上访。信访局的答复是:“工商银行是国有中央企业,地方政府无法管,也无法解决问题。工商银行的问题由工商银行来管,也要由工商银行来解决。”我又多次到工行甘肃省分行上访,反映我的诉求。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是上下推诿,采取哄骗,不作为的办法,说什么“国务院没有政策”、“国务院没有解决问题的文件”、“解决你们的问题,要有国务院批准”等等。甚至说总行和分行没有制定政策的权利。请问:(一)买断工龄的政策“工银发(2002)年109号文件”是不是工商银行总行制定的?(二)省分行没有制定政策的权利,那么,“
工银甘发(号【机密】文件”是不是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制定的?
七、《宪法》和《党章》赋予我公民、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也被工商银行买断了。被迫买断十年来,没人管没人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次也没有享受。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的组织关系在哪里?组织生活在哪里过?我不清楚,党费没处缴纳。
八、工商银行强迫与我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1、我的工龄已达18年,按照《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之规定,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是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2、工商银行于日与我签订的五年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应该为日至日;而工商银行却把起止时间写为日至日。这充分说明工商银行采取卑鄙手段,达到违法裁员目的。
九、工商银行强迫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书》违法无效。
一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工商银行是一级法人,就是说工商银行总行的行长才是法人,而其他省行、地市行、县支行的行长是上级行派驻的负责人,不具备法人资格;二是《劳动合同解除书》是一张白纸,只有县支行的公章、行长私章、我的签名;三是《劳动合同解除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没有经过工会组织审核,没有劳动部门的鉴证,没有经过司法公证。因此,劳动合同解除书是无效的。
工商银行的不作为导致被迫买断人员多次集体上访维权。工商银行对买断人员的诉求上下相互推委,回避矛盾,敷衍买断人员。买断人员的权益诉求长期未得到解决,致使买断人员与工商银行的矛盾激化,被买断者和买断者的纠纷愈演愈烈。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办事,还清历史旧账,彻底解决买断人员的问题,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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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全国第六次军转表彰大会暨2014年军转安置工作最近在北京召开。席在会上指出,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我们要倍加关心、倍加爱护。军转安置工作十分重要,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国防军队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各级组织要高度重视并满腔热情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福建省在这方面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取得了很高的荣誉,2007年和2009年,全省九个设区市全部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但是也出现很不和谐的情况,福建的四大国有银行买断工龄军转干部,生活十分困顿,例如龙岩的陈某某,买断工龄后在煤气站送煤气,每月工资1000多不足2000,妻子也从地方企业下岗,后得乳腺癌,现在都没钱治疗;宁德的张某某,瘫痪在床5年多,没有任何收入,全家人仅靠妻子的微薄退休金维持治疗和生活,困难可想而知。他们生活困难的例子不胜枚举。  早在上个年代,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就出台了为企业军转干部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有关政策,先后颁布了人发【2002】82号文件、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国人发【2004】年55号文件,规定了解决企业军转生活困难的原则、标准和对象。此后,全国各地陆续为银行买断工龄军转干部解困,现在全国绝大部分省份(比如湖南、四川、湖北、江西、江苏、黑龙江等等等等)的银行买断工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福建银行买断工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至今不能解决。日和3月31日,11位被逼买断工龄的银行军转干部向省军转办诉求,要求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有关政策,但是,他们遭到了无情的拒绝!军转办的有关领导说,外省是外省,他们的解决办法不适用于福建,福建有自己的规定,在福建,就得按福建的规定来,按福建的规定,我们关于落实政策的诉求不能满足,我们至今还是一群没有医疗保险、没有养老保险、没有收入的“三无”人员,共和国的军官落得“三无”的下场。买断工龄的军转干部就很纳闷:难道全国这么多省份他们都错误理解和执行了党和国家政策,而福建军转部门的“不解决”才是唯一正确的?福建怎么可以在党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之外,另搞一套,而且相关规定和中办及有关部委的规定明显抵触和违背?地方政府是不是要服从中央政府?全党要不要服从中央?这让福建四大银行的买断工龄军转干部很不理解!尤其是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和实践活动的当今,在席强调倍加关心爱护军转干部的当下!  附件  有关文件  人事部 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  —————————————————————————————  人发[2002]82 号  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在服役期间,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做出了贡献,转业到地方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转业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部分军队转业干部(简称企业军转干部,下同)工作和生活遇到了暂时困难。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国家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为进一步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基本生活 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一次性全部补发确有困难的,可分阶段补齐。破产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破产政策解决;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以及企业要按照“三三制”原则,积极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企业军转干部下岗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要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兑现到户,落实到人。按政策发给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二、认真解决养老问题 要确保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退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对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拖欠的养老金,或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前形成的拖欠,以及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负责补发,企业补发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军转干部所在企业,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暂时无力缴纳的企业,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对于关闭破产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企业军转干部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年龄偏大且再就业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军转干部双方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可办理内部退养,具体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军转干部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企业应采取措施,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保证企业军转干部医药费用能够得到较好解决。部分困难企业,也可以先缴费参加社会统筹,暂不建立个人账户,企业军转干部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也要切实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对因企业困难未能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的军转干部,以及在报销后或参保后自负医药费负担仍很沉重的军转干部,要通过政府支持和社会多渠道筹资给予必要的救助。  四、积极提供就业帮助和服务 企业军转干部失业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段,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帮助搞好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促进他们再就业。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转干部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权利。对少数因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使企业军转干部失业后无法按当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企业主管单位帮助解决。对关闭、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军转干部,要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帮助他们就业。拟实施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前,可由企业主管单位将他们调整到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年龄偏大、就业有困难的,要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排。对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要优先安置一方尽快上岗。对下岗、失业和因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企业军转干部中,个人创办经济实体的,以及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就业的企业,经当地劳动保障等部门核准,可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和优惠。  五、个案解决特殊困难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采取企业照顾、结对帮扶和县以上民政部门酌情给予临时社会救济等多种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党团和工会组织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和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协助政府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帮扶救助工作,对有困难的老党员,也可采用党费资助的办法帮助解决。对功臣模范和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重点救助。对他们的工作、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照顾,就诊、住院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他们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统一支付。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退休干部,在 2002 年 7 月 1 日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要重点倾斜。具体调整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后,对生活仍有困难的企业军转退休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解决 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检查抓好落实,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解决。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帮助筹措资金,安排好预算,加大投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资金的落实。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财政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统筹考虑,给予适度支持。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要教育企业职工充分认识军转干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贡献,拥护支持党和政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教育企业军转干部,充分认识到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所作的努力,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进一步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增强大局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自觉遵纪守法,尤其要对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者的煽动挑唆保持高度警觉,以实际行动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和生活困难、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严明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组织纪律,决不允许非法聚会和串联、策划和组织集体上访、制造和散布谣言,更不允许成立非法组织。对带头策划、串联、煽动的重点人,经教育仍不听劝阻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年底前,各地要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写出专题报告。  日  中办发2003第29号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人事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2002年8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解决实际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文件的各项规定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少数企业军转干部上访现象仍有发生。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来抓。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区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抓好落实。对已经出台的一些措施和办法,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深入到生活最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之中,摸清情况,真正把解困措施落实到户,兑现到人。在解决实际困难问题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军转干部要加强党性教育和组织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主动做好工作,化解矛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大局的稳定。  各地区要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年底前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届时,中央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日   人事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总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  (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原则  (一)82号文件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要在文件规定的政策框架内解决。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要把驻地的中央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地方政策范围,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和有关待遇。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三)地方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并与地方的实际投入、工作绩效挂钩。  (四)坚持解决困难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在做好绝大多数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对极少数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五)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避免引起其他群体攀比,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六)国资委要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企业稳定工作,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维护稳定。中央企业贯彻落实82号文件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二、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关于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审批,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兑现到户,落实到人。企业军转干部家庭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县(含县)以上民政部门要酌情给予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对于按政策规定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军转干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原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未进入中心及已出中心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由企业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按"三三制"的原则给予补助。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各地要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纳入再就业扶持范围,及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今后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各地要继续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将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军转干部在当地建立帐户前的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确保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企业的已退休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并按有关规定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对未参保企业军转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企业报销确有困难以及参保后医疗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通过社会筹资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四)关于资金筹措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所需补发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并在政府预算中作出安排,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为帮助地方建立企业军转干部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中央财政从2003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地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包括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补助资金、发放未参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退休金和提前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的补助。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操作时,根据各地的工作实绩和支出情况,参照安置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人数和财政困难程度,确定补助数额;年度终结后,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专项检查,对仍存在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工资等各项费用问题的地区,相应扣回补助资金。  (五)关于人员补贴标准问题。  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国家有关政策、82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狠抓落实。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的责任,确保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解决。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党员军转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挂空"和教育管理脱节,保证他们能够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要切实加强企业党员军转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他们增强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正确认识和支持改革。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企业党员军转干部,所在的党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上级党组织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于党员组织关系已经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党员军转干部,社区党组织要在政治上信任他们,在生活上关心帮助他们,注意发挥他们在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要积极组织这些同志参加岗位培训,帮助他们再就业,并鼓励他们带领其他下岗职工再就业。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注意在他们中间培养选拔表现突出的党员进入社区领导班子。企业党员军转干部如果对企业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有意见,可以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但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示威游行等群体性活动。  各地要按照人事部等10部门《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宣传提纲》的精神,引导企业军转干部认识到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所作的努力,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国家的各项改革政策,教育他们顾全大局,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提高政治警觉性,自觉抵制影响稳定大局的各种言行。  关于印发《关于中发办发[2003]29号文件有关政策给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的电话答复》的通知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人部发[2004]55号 日)  去年,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就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请示国务院办公厅,经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我们以电话形式进行了答复。今年以来,随着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地方陆续提出类似问题。为了便于各地抓好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将《关于中办发[2003]29号文件有关政策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电话答复》印发,请你们在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有关政策过程中掌握。  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各地情况不同,不应攀比,要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抓好落实。附件:关于中办发[2003]29号文件有关政策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电话答复,内容是:经研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黑政办函[2003]85号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制定补贴政策和补贴标准,可按照文件精神,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加以确定。  二、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2002]82号文件原则适用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到企业的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和退休等企业军转干部。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原则上应以国家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口径和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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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是中央,地方是地方,要不怎么会有土皇帝?
  像你们这种情况,辽宁的也解决了
  官僚主义无处不在!
  楼主说共和国的军官也落得“三无”的下场,耐人寻味!
  干嘛去企业呢?不去当公务员?
  银行为什么要逼迫转业军人买断呢?
  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心,乱说会被和谐的。
  天涯是个好地方,还允许人说话。
  看来大家还是不关心军转,没人看。
  关心国防不能成为空话
  一声叹息
  福建银行买断工龄军转干部有多位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至今也是三无,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很不像话嘛!
  福建银行的失业军转,你们弃权吗?
  福建的银行军转,哀你不幸,怒你不争。
  我们是好兵
  总会解决的
  耐心等待吧
  你们是最可爱的人
  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这是范仲淹的诗句。可是楼主所说的官员有这个境界吗?转业干部的困境居然视而不见!
  曾经的最可爱,今天的最可怜!
  再自顶
  徐才厚落马了
  公开公平公正
  还是“宝贵财富”表达他含糊。
  太含糊
  ,比起他们,你们还算好的,总算没流落街头。
  福建高明伟大!
  英明伟大
  宝贵财富?
  好兵,听话,不要闹。
  自谋职业了,当然没人管!
  是活该
  长城一块砖而已,还自当什么宝贝?
  没有砖哪来长城?  
  现在用混凝土啦
  现在用混凝土啦
  福建省军转办到现在还在推诿!找歪理,不解决。省军转办经办干部、老女同志林玉琴说:企业军转干部只有三年适应期,出了这三年你们就是普通人,难道国家要包你到死吗?而且说,你们这些“自愿”买断的,退休以后,能不能享受国家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还要我们去争取。而现实是:那些已经退休的银行买断工龄军转干部已经每月领取了这笔钱,林玉琴无非想告诉现在正在诉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个文件》政策的军转干部,你们的待遇掌握在我的手里!官奶奶的作风暴露无遗!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在她身上出了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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