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保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内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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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通信保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守党和国家的通信机密,根据国家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及一九六四年邮电部党委颁发的《邮电部门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精神,结合当前电信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关联:&&&&&&&&第二条&电信部门为党和国家的通信服务,经常接触国家机密。全国各局、站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法令和有关规定,做好通信保密工作。&&&&第三条&全国各局、站领导人员,必须经常对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包括营业、值机、处理、投递、机线维护及生产管理等人员,下同),进行保密教育和纪律教育,并对所属各单位通信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国家机密的重要性, 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通信保密的各项规定。&第二章 保 密 范 围&&&&第五条&电信通信保密范围包括:  一、 通信网路组织、线路电路分布、通信机房、战备通信设施、保密电话号码及无线呼号频率;  二、 为保证重要通信任务进行的各项工作部署;  三、 为党、政、军机关提供的重要通信设施;  四、 用户通信内容,各种报底、纸条,以及涉及用户使用通信情况的各项记录事项;  五、 有关国家机密和通信机密的文件、统计、图表、记录和资料;  六、 电信资费的计算依据和尚未公布的资费方案;  七、 其他应保密的事项。&第三章 保 密 规 定&&&&第六条&电报通信:  一、 机密电报必须严格按照机密电报处理办法的规定, 接受、传递、 处理、投递和保管,并由专人负责办理。机密电报报底、纸条(包括作废纸页、纸条)保管期满后,必须及时焚毁,不准作任何利用。  二、 凡收报地点有有线电路的, 机密电报应经有线电路拍发。 收、转报局在无线电路(包括微波、短波及特高频电路,下同)上工作时,经常注意对方来报,遇有机密电报,应立即通知对方改由有线电路传递。  有线电路发生障碍或仅通无线的地方,机密电报经无线电路传递后,必须通知发报人或拍发业务公电转知发报人,并详细记录备查。  三、 各类电报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由分发、 传递; 绕转或重发电报,必须按规定制度办理,防止错发失密。  四、 各类来报必须严密封固, 方可派出投送。 投送电报必须使用报袋,严防丢失、错投。未经送妥的电报,不得让人拆阅;投送人员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私拆电报。  五、 各类电报的报底、纸条,在传递、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完整无缺,严格按照规定交接、收存、保管和调阅,防止丢失短缺。报底、纸条、回单等除因工作需要调阅外,不得携出报底间, 也不得借与无关人员。 报底间除报底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进入。  六、 保管期满的报底、纸条,如售与当地纸厂化浆的,必须严密包装,指派专人负责押运,直至投池化浆,严防中途丢失。如当地没有纸厂,应及时焚毁,严禁远程运售,也不得作其他使用。  七、 电传电路已发过的撕断纸条,以及有关电报的作废纸张、纸条,均应投入专用的纸箱或纸筒,由指定人员定期收集焚毁,不得散乱丢失。  八、 用户要求查阅、抄录或拍照电报报底、回单,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手续办理;国家检察机关、法院或公安机关,按照程序检查、扣押电报,必须提出正式书面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除此以外,不得将电报内容及有关情节告知任何人。&&&&第七条&电话通信:  一、 特设专线台不准接入无线电路,严禁在特设专线台上接续国际电话和外国人挂发的国内电话。  二、 特设专线台之间,原则上应配备专用有线电路,如与长途台合用,应在合用电路上加装切断长途台电路的保密装置。  三、 特设专线台和党政市话专用局用户挂发的长途电话,防空情报电话、特种电话、紧急调度电话、首长电话和会议电话,以及用户要求经有线电路接续的长途电话,应保证全程经有线电路接续。  有线电路发生障碍或仅通无线的地方, 必须征求用户同意后, 方准在无线电路上接续。  四、 接续电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述、证实制度,不得接重电路或用户线,防止接错、接重失密。  五、 接续电话过程中必须进行监听时,每次监听时间不得超过三秒钟,严禁在一条电路上或一个用户通话中连续监听。  特设专线台用户通话中不准监听。  六、 在接续电话过程中,不得让用户听到局间通报和局间、局内的业务联系情况。  七、 接续长途电话时,受话局不得将保密电话号码告知发话局和发话人。如需要知道电话号码,请发话人直接向受话用户查询。  八、 保密电话号码(指规定范围内的保密电话)以及该用户的名称、住址,不得登入普通电话号码簿,查号台不予查号。&&&&第八条&机线维护:  一、 重要专线应一律经有线电路接通,并在设备上加特别标志。正常维护和临时停机检修,均应事先征得使用部门同意。  二、 指定经有线接通的出租电路,应在设备上加特别标志。电路发生阻断时,未经用户同意,不准倒用无线电路。  三、 机线、电路发生障碍调度电路时,必须核对准确无误,并做好记录和交接工作,防止错接失密。  四、 通信电路上原则上不得另装扩音(音响)设备;在电路正常的情况下,机件上的监录或监听设备不得接入。  五、 电路中发现明显可认的串报或听得清的可懂串话,应立即消除,防止泄密。  六、 由于技术原因,必须在通信电路、线路上监听电路、线路质量时,每次监听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半分钟,重要专线不得监听。  七、 机线维护人员与有关局、站联系,应使用专用的联络电话或电路;无联络电话或电路的,应按规定手续挂发业务电话,不得直接接入通信电路联系。  八、 长途线路维护人员外出工作时,应使用巡房线(包括电缆中联络电路),不得随意调换线位。如无巡房线,应在指定的线对上,按照规定的时间出试联系,不得影响用户使用。如遇正在通报、通话,应待通报、通话完毕后再行联系。  九、 电报、数据、传真电路测试用的纸页、纸张、样张等,必须使用规定的测试电文、样张或选用其他常用测试符号,不准用报底做电路测试。  十、 有关测试资料、记录等,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焚毁,不得丢失短缺,不得作任何利用。&&&&第九条&其他保密规定:  一、 各局、站有关通信的各项文件、记录,机线电路设备图表,工作资料、技术资料及统计资料,都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规定范围提供使用。非经上级许可,不得提供其他单位,也不得私自抄录或带出工作场所。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 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工作中接触到的通信内容,以及用户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都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三、 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在接续电话、传递电报、营业服务、业务宣传、机线维护以及对外联系业务工作时,都必须注意通信保密,如用户询问涉及保密事项,应婉言谢绝,不予答复。  四、 通信机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外单位进入通信机房参观或学习, 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五、 用户来局洽谈业务,应由营业部门负责接待,不得直接进入通信机房。&第四章 保密纪律及保密检查&&&&第十条&电信通信工作人员除遵守保守国家机密的、法令和有关规定外,必须严格遵守下列通信保密纪律:  一、 严禁窃听电话,私自翻阅、抄录电报及有关用户使用通信情况的各项记录;  二、 严禁与规定以外的通信对象联系和使用规定以外的呼号频率,不准利用通信设备收听广播;  三、 不准带引无关人员进入通信机房;  四、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在私人通信中涉及通信机密。&&&&第十一条&电信通信工作人员负有保守通信机密的责任,如发现他人有失泄密情事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主动设法补救。&&&&第十二条&各局、站对发生的失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认真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请示报告。&&&&第十三条&各局、站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通信保密检查,检查所属各单位通信保密的规定、制度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确保通信安全。  对通信保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通信保密规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责任。&&&&第十四条&各省、 市、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应对所属各局、站通信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失泄密事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及时向邮电部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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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协议
本网站()所提供服务是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计算分公司向您提供的云主机产品和相关服务,详见本网站相关产品及服务介绍。本协议由您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计算分公司签订。
第一条 总则
1.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计算分公司(以下称&云计算公司或乙方&,网址:)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不定时发布的操作规则向用户(以下称&甲方&)提供云业务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1.2 甲方须同意: 乙方变更云业务服务或协议内容的,将在乙方本服务网络平台() (以下称&服务门户&)上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可以选择继续使用原业务或调整后的本服务;若 用户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接受并将遵守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若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内容,应终止使用本服务。
1.3 甲方承诺,自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本服务时直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甲方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 乙方提供开展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所必须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各类主体资格、业务资质文件。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立即终止注册或终止使用本服务;否 则,乙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本服务主要包括中国电信基于云计算资源、云存储资源、智能云网络、互联网接入等所提供的云主机、操作系统平台等服务。本协议项下云业务服务的具体内容,以服务门户上展示并经甲方申请而由乙方实际向其提供的服务为准。乙方有权不断更新服务内容。
2.2 乙方负责搭建服务门户,并给予甲方在服务门户中具有唯一识别性的账户,供甲方通过该账户登陆服务门户、使用云业务服务。甲方账号和密码是甲方办理、使用业 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该账户所发出的指令及相关行为均视为甲方的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密 码,并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
2.3 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系统(如微软、Linux等)等软件的,乙方保证该等软件的提供和使用不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但是,乙方并不是该等软件的技术提供或服务方,不承担由于该等软件所导致的一切技术问题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或损失。
2.4乙方通过服务门户IM、QQ、邮箱等多种方式为甲方提供7天*8小时的服务支持;乙方通过服务电话热线为付费用户提供7天*24小时技术故障服务,用以宕机、网络访问中断等问题。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3.1甲方使用云业务服务,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服务项目向乙方缴纳服务费用。乙方提供详细服务项目及资费说明。
3.2 支付方式和时间:在本协议签订并生效,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及付款通知书后7日内,甲方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云业务服务费用。乙方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单支行
银行地址:西城区西长安街甲17号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计算分公司
3.4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延迟付款累计达30天或单次延迟付费持续达15天,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要求甲方缴纳所欠服务费用等的权利。
3.5甲方如对当月应支付费用有异议且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将在次月调整。
第四条 资质保证及使用规则
4.1 甲方承诺以其真实身份开通和使用本协议下云业务服务,且是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个人或单位身份 资料信息与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与文件。
4.2 甲方使用本服务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的,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时及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及/或履行相关手续。甲方应 根据乙方要求签订《互联网云主机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一)、《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二),(附件二)、《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等级协议》(附件 三)、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的承诺。
4.3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一、附件二约定向乙方提交上述资质证明文件、资料的原件供乙方审查,并提交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自然人签字确认)供乙方留存。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4.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上述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甲方应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乙方提供最新的文件。
4.5 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云业务服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甲方须对代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 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和乙方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甲方承诺并确认:甲方及其最终用户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当提供 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云业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 关闭处理措施。
4.6 如甲方违反在本协议及附件一、附件二中任一项保证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丧 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云业务服务,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4.7甲方承诺,不得通过转让、出租、无偿使用或其他任何方式许可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使用本协议项下云业务服务。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4.8甲方负责其服务门户的账号和密码的保密和使用安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账号或密码泄露或为他人获取的,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甲方发现其账号 或密码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使用异常的情况的,应及时根据乙方公布的处理方式通知乙方,并有权通知乙方采取措施暂停该账号的登录和使用。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 采取措施暂停其账号登录和使用的通知后,应当要求甲方提供并核实与其注册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或单位有效身份信息。乙方核实甲方所提供的个人或单位有效身 份信息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甲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甲方没有提供其个人或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甲方提供的个人或单位有效身份 证件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前述请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数据可销毁性
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提供最高级别的数据销毁。
除法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外,自本协议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的7日内,乙方应继续存储甲方数据。逾期甲方数据将被彻底销毁。
第六条 数据可迁移性
乙方承诺甲方在启用或弃用云主机时,可通过远程连接、FTP等应用进行数据的迁入和迁出。如果数据量过大,乙方可代为迁入迁出。
如果甲方有云主机迁入迁出需求,需通向乙方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将由乙方代为完成云主机的迁入迁出。
第七条 数据私密性、数据知情权和数据可审查性
7.1乙方承诺甲方的数据互相隔离,不可互访。
7.2乙方不会删除甲方数据,也不会将甲方数据、个人信息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审计需要。甲方所有数据不会存在国外数据中心或用于国外业务或数据分析。
7.3乙方数据中心遵守国家法律合法建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有权选择主数据的数据中心位置,有权选择备份数据跟主数据不在同一个数据中心,但是无法选择备份数据的数据中心具体位置。
7.4乙方承诺甲方在必要的条件下,由于合规或是安全取证调查等原因,可以提供相关的信息。乙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审查。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关键组件运行日志、运维人员操作记录等。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云业务服务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侵犯乙方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8.1.1除遵从本协议其他条款及附件要求外,甲方使用本服务所发布、传输或存储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且不得为他人发布、传输或存储该类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链接等):
(1)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和教唆犯罪的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
(5)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6)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8.1.2甲方不得有任何危害或可能危害云业务服务相关平台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云业务服务相关平台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网络及系统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服务。
(4)进行钓鱼、黑客、网络诈骗等非法行为,网站或空间中含有或涉嫌散播病毒、木马、恶意代码等,或通过虚拟主机对其他网站、主机进行涉嫌攻击行为如扫描、嗅探、ARP欺骗、DOS等。
(5)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8.1.3 除乙方明示许可外,对于乙方提供的操作系统等软件,甲方不得采取修改、翻译、改编、出租、转许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转让等方式,也不得逆向工程、反编译或试图以其他方式发现乙方提供的软件的源代码;
8.1.4 甲方不散布电子邮件广告、垃圾邮件(SPAM):不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散发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违法或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
8.1.5 甲方不得建立或利用设备、配置运行与本服务无关的程序或进程,而大量占用乙方云计算资源(如云服务器、网络带宽、存储空间等)所组成的平台中服务器内存、 CPU或者网络带宽资源,给乙方云平台或者乙方的其他用户的网络、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产品/应用等带来严重负荷, 影响乙方与国际互联网或者乙方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乙方内部的通畅联系,或者导致乙方云平台产品与服务或者乙方的其他用户网站所在的服务器宕机、死机或者 用户基于云平台的产品/应用不可访问等;
8.1.6甲方不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8.1.7 若甲方存在上述8.1.1~8.1.6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或终止提供云业务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8.2本服务使用过程中,对于甲方自行提供并使用的软件,甲方应保证该等软件的合法性和不侵权。如任何第三方主张甲方所使用软件侵犯其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就此而承担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3甲方使用云业务服务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使用云业务服务中所涉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或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8.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对由乙方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且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甲方不得私自使用乙方未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甲方不再使用本服务时,则相关IP地址使用权由乙方收回。
8.5对于甲方使用云业务服务过程中所涉自身信息和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等)、最终用户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和资料、数据等,甲方负责保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提供云业务服务及相关的支撑服务。
9.2 乙方有权对甲方对外公布信息内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含有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违法或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链接的数据或信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删除;如甲方不予改正,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服务。
9.3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产品政策或服务功能随时拒绝甲方发布的网站、信息数据内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拒绝其提交的网站、数据内容或不进行答复的,则乙方可终止甲方云业务服务。
9.4 乙方将消除甲方非人为操作所出现的云计算资源、云存储资源、互联网接入故障,但因甲方原因和/或不可抗力以及非乙方控制范围之内的事项除外。
第十条 服务的变更、中断或终止
10.1乙方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云业务服务的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等做出调整,但调整时应按本协议约定提前公告甲方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10.2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暂停云业务服务的,乙方将尽可能事先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等用户。
10.3 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云业务服务的,应当通知甲方并告知暂停期间,暂停期间届满乙方应当及时恢复对甲方的服务。其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服务暂停,暂停期间甲方仍需正常付费。
10.4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云业务服务或终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服务并不退还任何款项(包括甲方尚未消费完毕的服务费用余额,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0.5 除法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外,自本协议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的7日内,乙方应继续存储甲方数据。逾期乙方将不再保留甲方数据,甲方需自行承担其数据被销毁后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条款及相应附件规定,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11.2甲方逾期付费的,除向乙方补缴欠费外,每逾期1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3 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下述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11.3.1. 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
11.3.2. 由于Internet上的通路阻塞造成甲方网站访问速度下降。
11.4如果因乙方自身及其控制范围内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约定正常使用本服务的,包括云计算资源、云存储资源、互联网接入故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 行赔偿。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连续72小时不能按约定正常使用服务的,甲方有权终止云业务服务,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参见附件三《中国电信天翼 云主机服务等级协议》。
11.5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得超过向甲方收取的违约所涉及服务已支付之[壹]月服务费用。
11.6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保密
12.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12.2 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13.1甲方了解乙方按照&现状&和&可得到&的状态向甲方提供本服务,并且乙方对本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的适用性、没 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同时,乙方不对本服务所涉及的技术及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 整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但乙方应尽职尽责、诚实信用完成本服务。
13.2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电力故障、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黑客攻击、计算 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导致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适当延长协议的期限。在影响消除后,受 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本协议继续执行。
13.3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14.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5.1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协议的联系人和管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如以上人员发生变动,甲方应立即将变动后的信息进行在线更新并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提供的人员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因以上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结果,均由甲方负责。
15.2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连同其附件将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有关本服务的全部约定,并取代任何双方之前就与本协议有关事项达成的约定。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15.3本协议自用户申请服务之日起生效并遵行。终止以服务终止日期为准。
15.4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应不受影响。
15.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5.6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5.7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5.8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附件为:
附件一&& 《互联网云主机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二&&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附件三&& 《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等级协议》
附件一& 《互联网云主机用户入网责任书》
互联网云主机用户入网责任书
通过互联网云主机接入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必须认真阅读《互联网云主机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中国电信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合法开展业务。用户并应于签订《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协议》之 前,向中国电信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中国电信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确认)提交中国电信备案。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 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 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三、用户不能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 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中国电信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中国电信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中国电信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知会中国电信。
五、用户在使用电信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中国电信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六、用户在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用户使用云主机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云主机服务协议》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对于中国电信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
八、用户申请维护主机的专线仅限用于对主机日常维护和更新主机内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中国电信有权立即中断此专线,并追收损失。
九、用户应遵循《云主机服务协议》以及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否则中国电信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中国电信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中国电信有权终止双方间《云主机服务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中国电信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十一、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十二、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互联网云主机用户入网责任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互联网云主机用户,同意遵守《互联网云主机用户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云主机服务协议》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等责任。
附件二&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本单位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云主机服务直至解除双方间《云主机服务协议》。
十、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附件三&& 《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等级协议》
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等级协议
第一条 总则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计算分公司(以下称&云计算公司或乙方&,网址:)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操作规则向用户(又称&甲方&)提供云主机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乙方保留随时更改服务等级协议(Service Level Agreement)条款的权利。
第二条 服务承诺
乙方保证甲方云主机业务的可用性在99.95%(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五)以上。乙方保证交付给甲方的云主机、操作系统、网络和公网IP地址可用。甲方 收到乙方提供的操作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后,及时修改妥善保管,进行验证后反馈乙方(2个工作日未反馈乙方,默认为甲方已验证能正常使用),此后甲方对操作系 统以及系统上安装的应用程序全权负责。
第三条 服务说明
3.1服务周期以月为单位,不满一个月,不计算为一个服务周期。若无特殊说明,一个月指43200分钟(即30天*24小时*60分钟)。
3.2 云主机可用性统计的业务单元为单个用户的单台云主机。
3.3 服务不可用定义:所提供的服务在连续的5分钟内不可使用(没有达到乙方所承诺的可用性指标),低于5分钟的不可用不计入不可用时间。
第四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以下原因导致的甲方云主机不可用的情况不计入不可用时间内:
1)&乙方预先通知甲方后进行云主机维护所引起的;
2)&任何甲方的电路或设备所引起的;
3)&甲方的应用程序或安装活动所引起的;
4)&甲方的疏忽或由甲方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
5)&甲方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
6)&甲方自行升级操作系统所引起的;
7)&因不可抗力以及意外时间引起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动乱、政府行为、电信主干线路中断、黑客、网路堵塞、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
当由于上述原因而使乙方无法履行保证时,乙方不承担责任;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经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内受到影响之 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到影响之范围内不承担责任。一旦此类免除责任的原因得到纠正和补救,各方同意以最大努力恢复本合同项下的履行。
第五条 服务补偿乙方在一个服务周期内未能按照承诺满足SLA要求,承诺给甲方进行违约补偿,具体如下:
1)若服务周期未满一个月,则仅仅记录服务不可用时间,不做赔偿
2)若云主机业务可用性小于99.95%且大于99%,即不可用时间大于*99.95%=21.6分钟,但小于*99%=432分钟,甲方可获得的服务补偿时间长24小时。
3)若云主机业务可用性小于99%,即不可用时间大于*99%=432分钟,甲方可获得的服务补偿时长为720小时。
4)在任何情况下,甲方获得的服务补偿时间最高不超过一个服务周期。
第六章 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承诺书自用户申请云主机服务之日起生效并遵行。终止日期以《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协议》的终止为准。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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