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合同一方欧打,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同要赔偿对方吗

  【学员问题】经济合同变更、解除使一方受损失,如何赔偿?
  【解答】因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可免于承担责任外,都应当由责任方
  赔偿经济损失。在一般情况下,主要由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如果由于一方违约,造成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是由于国有计划变更或者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
  的过错造成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应由改变计划或有过错的上级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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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约定一方的违约责任在对方违约时的处理----兼谈公平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作者:安源区法院 钟强&&发布时间: 09:07:40【案情】&&&&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摊位租赁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由原告租赁被告管理的一楼快餐摊位;租赁期限为日至日止;租金为前两年每年12万元、后两年每年13万元,每年按上、下学期收取,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上交违约金4万元,到期无违约全额退返;租赁期间承租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定,出租方可解除协议,并扣除违约金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某餐饮管理公司交纳了违约金4万元。日,因学校放暑假,原告陈某为了让其雇佣的人员在暑假过后继续为其工作,向雇佣人员支付了两个月的生活补贴。7月15日,原告陈某、被告公司的员工及案外人肖某三方对食堂一楼属于被告所有的设施进行清点,并制作固定资产表(交接表),三方签字确认。8月底,原告发现被告将其租赁的摊位租赁给他人,且未向原告退还预交的违约金4万元,双方就租赁合同解除一事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8万元。【裁判】&&&&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的关于某学院食堂一楼快餐摊位的租赁协议,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公司预交了违约金4万元,被告公司亦向原告按约交付了租赁摊位。原告作为涉案摊位的承租者,其承租权应受法律保护,出租者不得随意解除租赁合同。现被告以双方于日在固定资产表(交接表)上签字为由,提出双方于日协议解除了本案摊位租赁协议。该固定资产表(交接表)的内容仅是对一些餐饮设备的数量及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未能体现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庭审查明,原告为了在案涉摊位上继续经营,于日向其雇佣人员支付了月的生活补贴,且原告在被告处预交违约金4万元尚未退还,在上述情况下,原告同意与被告协议解除合同不符合常理。被告辩称双方系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抗辩理由,因缺乏证据支持,且不符合日常情理,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被告在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承租的涉案摊位另租给他人,此举构成违约,原告以此主张被告违约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损失之违约责任。现被告违反摊位租赁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告主张其损失包括:装修费、经营设施、预期利润、厨师生活补贴等共计28万元。上述损失除原告支付的生活补贴外,其余损失原告均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原告作为守约方,被告的违约行为势必会给原告造成相应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原则之规定,结合双方签订的摊位租赁协议中关于预交违约金4万元之约定,本院认定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预期经济损失为4万元,该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同时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预交违约金4万元,因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违约行为,故该4万元违约金被告应予返还。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4万元及已支付员工的生活补贴,同时返还原告陈某预交的违约金4万元。&&&&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评析】&&&&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在相互关联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或分担。公平原则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映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指南,是民法的活的灵魂。公平原则又与一切具体的民法原则不同,它具有对一切市民社会普遍适用的效力,且贯穿于整个民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的始终。民法在强调公平理念的同时,也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和伦理道德观念的变化不断调整公平概念的内容,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平保障与公平矫正机制。&&&&不仅如此,民法既强调形式上的公平,更强调实质的公平,其主要表现是民法既强调对法律规则的严格适用,但并不仅仅拘泥于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更加注重立法的主旨,要求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既要依据立法原则探究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又必须认真探究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实质的公平。&&&&&&&与其他法律制度原则相比,公平原则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含义的不确定性。民法所倡导的公平、平等的价值理念仅局限于经济个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它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去追求实质的公平和平等。同时公平原则还要受制于具体的判断标准和个体的主观感受。也就是说公平与否的判定受个人的知识、修养的影响。由于依据标准的不同,因而会出现不同的公平结果和不同的公平形式。如以兄弟两人分蛋糕为例,至少可以列出8种公平或公正的分配办法。正是基于民法规范的这种高度民主概括性和极强的伦理性,决定了法律的适用必须以伦理性的公平理念为指导。&&&&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间就解除合同一事经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原告承租的涉案摊位另租给他人,此行为构成单方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损失之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在一方当事人主张损失赔偿的情况下以违约方可预见或应预见为前提,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确定守约方损失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案中,原告作为守约方,被告违反摊位租赁协议之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势必会给原告造成相应损失。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原则之规定,结合双方签订的摊位租赁协议中关于预交违约金4万元之约定,酌定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万元是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的。第1页&&共1页编辑:安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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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迟延履行,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一方迟延履行,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导语: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相关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行使这一解除权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哦,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一方迟延履行,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概念解读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非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该类情形下,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不是次要债务);②对方须履行催告义务;③催告后必须经过一个合理期限,债务人仍然未履行。
  该情形仅限于履行期限与订阅目的不具有密切联系的迟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则一方当事人履行迟延,即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无须经过催告,即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这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 合同当事人均可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 合同一方行使了解除权后,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该合同是否应该解除。但是,对方提出异议有时间限制,如果双方约定了异议期间的,对方应该在异议期间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对异议期没有约定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起3个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
  甲乙两公司于3月签订了购买3000套童装(每套100元)的合同,合同规定5月1日甲向乙交货,6月5日乙向甲支付相应的价款。4月30日,乙询问甲是否将货物备齐,甲答复5月3日送货上门。5月4日,乙因未受到货物,打电话进行催告,才发现货物没有生产完,乙告知甲最迟5月27日交付货物,否则将解除合同。5月27日,甲仍然没有向乙交付货物,甲遂通知乙解除该买卖合同。
  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个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甲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乙经过催告并且给予甲一定的准备期限,但是甲仍然没有按约履行合同。这种情形下,乙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在上述案件中,乙通知甲解除合同,当通知到达甲时,该买卖合同就解除了。
  法律依据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决方法
  解决流程
  特别提示:受害方可以在以下阶段行使合同解除权①合同履行阶段,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向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合同解除后,未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价款、订金等。
  ②未违约方还可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返还价款、订金等。
  ③违约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可以在异议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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