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签订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部分应该怎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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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约时,协议中有一笔签约奖金,规定是:从入职日起计,一年内若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深圳&05-12 22:0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公司签约时,协议中有一笔签约奖金,规定是:从入职日起计,一年内若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所收到的全额签约奖金必须退还公司
如果是公司裁员,这笔钱要退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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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这笔钱不需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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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诉称,日起,其受聘在被告处工作,担任销售经理职务。为鼓励原告工作,被告经全体股东一致的同意,于日,与原告签订了《股权奖励协议书》,约定以原告日入职开始计算至日止,原告工作满三年则享有该公司股份总额0.99%的股权奖励。但至原告工作满三年后,被告并未实施奖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将第三人吴某名下的0.99%的股权过户于原告。
  被告上海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陈某和吴某。前者持股80%,但对原告诉称的股权奖励一事毫不知情,且不同意该方案。从协议内容而言,原告没有完成约定的工作指标,不符合奖励条件,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某述称,其持有被告公司80%的股权,但因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故对原告诉称的股权奖励一事毫不知情,且不同意该方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吴某述称,其仅是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签署了股权奖励协议,并从未就此事通知第三人陈某。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署了《股权奖励协议书》,约定为鼓励原告长期稳定在被告工作,经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被告决定给原告以公司股份总额的0.99%作为享受奖励股权的额度。以原告日入职开始计算,到日止,原告在被告工作满三年后,并达到被告的基本业绩要求(具体业绩要求双方另行签订责任书),自日起开始享受奖励的股权。被告奖励的股权包含上海、北京及以后会注册的国内其他城市的所有某公司的股权,被告采取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增加股本总额,将增加的股份赠送奖励给原告的方式实行奖励股权,原告只需支付一元人民币的对价,由此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由被告负责办理。协议还约定,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有下列行为将被无偿取消股权:原告严重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要求等,或有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十万元)。在该协议尾部,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并由吴某在“法人代表签字”处签字。审理中,对该份《股权奖励协议书》中“具体业绩要求双方另行签订责任书”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未签订过书面协议。
  另查,日至2010年1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中,被告提交经公证的原告于2009年5月和7月发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邮件,内容为“陈浩东问过我的销售任务,我回答是400万”,“90715日,北京的销售是63.74万。只有5个月的时间,销售任务很重啊!”,以证实原告未能完成被告下达给其的销售指标400万元,当年仅完成指标179万元。原告承认公证书中显示的邮箱确属其,但否认曾经发送过此邮件,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同时表示其在2009年度实际完成销售指标200万元。
  再查,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情况为,第三人陈某持股80%,第三人吴某持股20%。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以上事实,有《股权奖励协议书》、电子邮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股权奖励协议书》,向被告主张0.99%的股权,但由于被告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且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在本案中,被告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陈某与吴某,而在协议书上虽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公章,但仅吴某签字,现陈某明确表示不知晓也不同意该股权奖励事宜,原告也不能就第三人陈某知晓股权奖励一节事实进行举证,故本院认为本案系争的股权奖励并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另一方面,虽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未对协议书中约定的基本业绩要求签订过书面协议,但由于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原告必须达到被告的基本业绩要求,由此可见,双方对原告需要达到的业绩要求有着明确的指向。现根据被告提交的经公证的邮件,原告在其中承认2009年度的业务指标是400万元,虽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反驳材料,故对该邮件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在原告不能提交双方对业绩要求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原告在2009年度应完成的业绩指标为400万元。由于原告在审理中承认当年度实际仅完成指标200万元,因此原告主张的股权奖励的条件也未能成就。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万某要求被告上海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将第三人吴某名下0.99%的股权过户于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注:员工在签订类似股权激励协议时要充分了解股权转让的性质,此类协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签订此类协议时最好咨询了解清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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