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折迁违法行为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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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江公司片区拆迁问题处理的建议
一、政策外&2万元/户&提前签约拆除奖励的问题
因**区2013年10月新启动的拆迁项目,均按新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按标准:在规定时间签约拆除的房屋给予260元/O的奖励(合法面积)。在我司片区4条道路的拆迁过程中,指挥部为加快项目拆迁进度,在政策外另给予每户 2万元提前签约拆除奖励(据了解,现**区新启动的拆迁项目,都给予2万元/户的提前签约拆除奖励)。考虑项目拆迁补偿标准的延续性及可参照性,建议:1、由**区政府发文,针对全区或月亮岛片区,明确&2万元/户&提前签约拆除奖励的标准;2、由**区政府办组织区国土局、区征地办、区拆迁事务所、区城投、月亮岛街道、湘江公司,并邀请主管副区长和我司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明确&2万元/户&提前签约拆除奖励的标准,出具会议纪要。
二、政策外&个案问题&的处理
建议: 1、形成个案问题会商机制,由区政府办牵头,会同区征地办、区国土局、区城投、月亮岛街道、项目指挥部及我司召开个案问题专题会议,共同逐个商定片区拆迁个案问题解决方案,形成会议纪要;2、明确个案问题审批流程,由拆迁主管部门按区政府办个案问题专题会议的精神,核算补偿结果,报区国土局、区拆迁事务所、区征地办、区城投及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再向我司请款。
三、关于拆除过渡房及违章建筑补偿的问题
根据日施行的&**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区在项目拆迁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指挥部给予配合拆除的过渡房80&100元/O的奖励(无相关政策文件,**区给予配合拆除的过渡房220元/O的奖励)。
建议:按**区拆除过渡房的操作惯例执行,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再向我司请款;拆除违章建筑,按政策标准,不予补偿。
四、关于拆迁空心砖房屋补偿的问题
根据望政办发[2011]5号文关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水泥空心砖房屋的认定
建房时确系符合建房条件,有建房合法手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处无房,有完善生活设施,在规定的占地面积之内,属一次建成的水泥空心砖房屋,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补助:
1.在望政发44号通告(日)发布前所建的两层以下(含两层)水泥空心砖房屋,参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认定补偿;对第一层是红砖建成,其他层用水泥空心砖建成的房屋,第一层按其房屋类别进行补偿,第二层参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认定补偿,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不予补偿。
审批程序:调查核实后,经乡镇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征地办审核,报联系项目的县级领导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补偿。
2.在望政发44号通告(日)发布后所建的水泥空心砖房屋,不论建几层,参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给予第一层规定范围的面积进行补助,第二层(含第二层)以上不予补助;对第一层是红砖建成,其他层用水泥空心砖建成的房屋,第一层按其房屋类别进行补偿,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部分不予补助。
3.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已有合法房产,其他房产中以水泥空心砖为原材料的建筑,不论建房手续是否齐全,一律不予补偿。
4.对农嫁农和农嫁非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用水泥空心砖所建房屋,一律不予认定补偿。
建议:按望政办发[2011]5号文关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五、关于社保资金缺口问题
根据长政发【2013】9号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农民社保资金的落实,1、征地时征地补偿费中提取10%作为社保资金;2、按征地面积收取社保费90元/O(现**区拆迁补偿按此标准核算社保资金)。我司南片区拆迁成本估算中计算的社保资金为万元,拆迁人数4800人,按目前拆迁农民进入社保实际需缴纳10.8万元/人计算,南片区社保资金约为51840万元,缺口约为万元。
建议:因我司片区是分批分块进行拆迁(房屋密度大,拆迁人数多的地块社保资金会出现较大缺口,而房屋密度小,拆迁人数少的地块社保资金会出现富余),建议先由**区社保局按实际启动拆迁面积(需安置人数)核算社保资金,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如出现社保资金缺口时,我司按总量控制的原则,预拨社保资金,待片区拆迁完成后再进行结算。
六、关于限价商品房的问题
限价商品房是**区为解决本区货币安置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问题,提供的安置房源。根据望政发【2011】20号文(**县货币安置区拆迁安置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1、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限价商品房建设工作并全程监管,制定限价商品房供房标准,进行建设成本测算、竣工验收与销售管理;2、申购限价商品房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具有享受购房补助和补贴(8万元/人)的资格;3、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员会核实确认,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征地办、区国土局审核,区征地办核发《拆迁安置限价商品房购房证明》;4、限价商品房建设享受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优惠政策;5、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按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原则,由区城乡建设局会同区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不同地块设定附加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条款;6、限价商品房由开发商按设计标准建设、销售;7、被征地农民购买限价商品房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5O/人,销售均价为2306元/O,购房面积少于购房指标面积部分不再补差,超过部分按该套房屋所核定的单价购买。
据了解,我司片区内拆迁农民购买的限价商品房位置在普瑞东路以北,勤诚达对面地块,该地块面积70亩,暂未挂牌,预计挂牌价格约为150万元/亩(按成本价挂牌,含征地、拆迁费用,同期周边地价约为300万元/亩)。**区政府在该宗地出让时,实际损失为政府少收取的出让金、配套费及土地出让同期的差价部分。
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103号令)及长政办发【2009】1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可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安置模式。而我司片区所在的月亮岛街道在望政发【2009】11号《**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拆迁农民安置按货币安置(8万元/人)实施,我司在拆迁补偿中已核算8万元/人的货币补贴,限价商品房资金缺口问题无政策依据,故我司可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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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问题
项目范围内有居民区,该居民区规划是要被拆迁的,目前未被拆迁。但是在写固体废物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时,用不用提到居民区的现状生活垃圾及处理??
环保部有个函,文号我不记得了,拆迁不归环评管的,交代情况就可以了吧,我都是说项目得到的是净地
& & 可能具体提供下是什么文件啊?
环境保护部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环函[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请示》(浙环〔2010〕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项目类别中尚不包括拆迁活动。据此,拆迁活动不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强行切割,环评没有贯穿全过程哟。怎么做到保护环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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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还是要说清楚的吧
简单说明一下即可。
天天拆迁,政府除了卖地,就没有别的收入了。
现状还是要交代一下吧
需要交代搬迁前得现状问题
谢谢大家...
很多房地产报告涉及到拆迁 而且看现场的时候或者说做环评的时候 还没有拆 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说是净地 有点说不过去吧。
这种情况除了需要交代项目地现状(包括原有污染情况等)外 要不要专设一章(报告书项目)来说拆迁补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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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项目建设中征地拆迁问题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而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的建设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速度,体现了某一地区生产力发展的程度和城市品位的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原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务必加大力度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近年来,我县逐年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先后新建了洮州文化广场、西环路商业一条街、冶力关旅游小城镇建设、岷合二级公路过境段及廉租房项目等一系列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县城面貌日新月异,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但是,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显得突出的就是征地拆迁问题,这不单纯是个拆迁问题,更多的是社会稳定问题,处理得不好,不但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进程,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妥善解决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带来的问题意义重大而深远。在此,根据近年来工作实践,结合我县市政建设工作现状,就妥善解决好重大市政建设中征地拆迁问题浅谈以下几点。
一、项目前期坚持充分调查原则,准确把握拆迁重点。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是为了更好的制定方案,出台措施。凡
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征地拆迁工作也不例外,在征地拆迁之前就必须根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区域,组织专门队伍对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住户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普查。一是要做好人的调查。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摸清所涉农户的家庭人口构成、就业情况、收入水平、社会关系、在当地的身份地位、对征地拆迁的意愿等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充分利用好各类人员,摸清哪些人是属于在当地有名望有公益心,能主持正义,识大体顾大局的;哪些人是属于刁钻蛮横不讲道理的;所涉及征地拆迁的群众总体意见如何等都要调查了解清楚,以便找准工作的突破口;二是要做好物的调查,就是要对区划内的土地和房屋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要征用土地的面积、土地性质、土地现状使用情况、要拆除的建筑物的数量、质量、类别、使用情况、装修情况,调查情况经村组和本人认可后详细登记造册。调查摸底工作是征地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这阶段工作的好坏将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全过程,必须选调工作耐心细致、有群众工作经验、懂征地拆迁政策的同志组成精干工作组参与此项工作,以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启动阶段坚持广泛动员原则,切实找准工作难点。思想是人行动的灵魂,只有让拆迁群众的思想通了,工作才可能顺利推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做好重地拆迁动员工作,一是晓之以理。要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地之前,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电视通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向被拆迁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拆迁政策,告知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告知他们应尽的义务,就是要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建设需要,顾全大局,按时搬迁。使拆迁群众在思想上产生共鸣,达到前期预备的效果;二是动之以情。对思想认识模糊,在拆迁工作中持观望或阻碍的群众,可以通过与其较为密切的亲朋好友对其劝说,动员其尽快做好拆迁工作,用其亲情使其信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帮助解决工作对象的家庭、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等拉近距离,做到有情拆迁,和谐拆迁;三是明之以义。中国人都有尊老爱幼、尊师重教的美德,也有从众崇权威的心理,大多讲个“义”字。因此,要充分利用群众的这一心理,组织当地有威望、顾大局、识大体的人参与协助征地拆迁工作,走群众问题由群众自己解决的道路,达到润滑、减震、催化的目的;四是激之以利。要在补偿、安置等方面出台完善鼓励政策,先拆先选、先拆多补,奖励先行者、鞭策滞后者,关怀支持者、打击顽固者。情法并用,两手皆硬,并把这一政策贯穿始终,使先拆先征者的利益得到完全保护。
三、实施环节坚持惠民利民原则,科学制定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是征地拆迁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征地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因此,补偿安置工作的到位情况直接决定征地拆迁工作的进程。如何做好补偿安置工作,一要制定好恰当的补偿政策。补偿标准过高,政府难以承受;补偿标准过低,损害群众利益。同时
还要兼顾政策的延续性。建议补偿政策每年由固定的机构和工作组开展一次调研,根据物价、消费水平、周边县市标准等,提出建议性调研报告,便于政府决策时参考、使补偿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二是执行好标准。群众最忌讳、最痛恨的是不公平、不公正,暗箱操作。因此,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对制定出台的补偿标准要坚决执行好,不得有任何擅自变更的现象,做到一碗水端平;三要兑现好标准。就是要按照补偿标准及时做好兑现工作。否则,久拖不决必成后患;四要做好安置工作。参照经济发达地区的作法,在今后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建议采取“拆一安一”的方式,即拆迁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安置则按建筑成本价的标准进行安置,原则上不再给予土地安置。配套完善,形成小区化管理,使农民从意识、素质、身份上真正转变为居民。同时,要把安置工作延续至项目结束后,充分从产业布局等方面考虑全失地农户的就业安置。使拆迁安置为社会长治久安发挥重要作用;五要探索征地拆迁动作的新模式。如我县近年来采用市场运作的方法,成立城投公司,作为运作主体,政府作为裁判逐步从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务中脱离,逐步引导征地拆迁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六要依法办事。在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违法抢建以求补偿或安置的现象,对于这类现象不但要严肃制止,还要依法办事,坚决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法抢建户自行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项目全程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有效消化社会矛盾。征地
拆迁是发展经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进入城镇,变成了城镇居民,开始了崭新的生活。但同时,失去土地的农民如何维持生计问题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现实。这个问题如得不到较好地解决极易产生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政府不妨在解决这部分农民的今后生计上给予一些优惠政策,比如说:一是可以提供免费就业培训,由于这些人文化水平低,又无一技之长,通过培训,使其掌握新的谋生技能,取得新的生活来源;二是可以优先提供就业机会。劳动就业部门可组织农民工专场招聘大会,安排农民优先进厂就业,以解决其今后的生计来源,消除其后顾之忧;三是可以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他们从事第三产业,走商贸兴家之路;四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按规划在相应地点划定返迁地,用于全失地农户的集体经济发展,使农户拥有固定的收入;五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开发项目与就业安置捆绑,让村民以地入股,共同发展;六是可以鼓励他们当中有积极性、有技术的能人走农业开发之路,向山上要效益,发展特色农业产业,走立体开发致富之路;七是可以拓宽社保渠道。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保障补偿,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解决其老有所养、贫有所济问题。
总之,妥善解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问题,事关重大,意义深远,既关系到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又关系到民生的改善,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要做好此项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专业论文、文学作品欣赏、10关于对项目建设中征地拆迁问题的几点思考2等内容。 
 在此,拟对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成因及其...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不同标准的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承受的程度,一是取决于可以使用的财力,二是取决...  征地拆迁问题与对策研究_军事/政治_人文社科_专业...城市建设中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17 3.2.2 受访者关于征地拆迁的现实状况统计分析...  关于征地拆迁问题的调查与思考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但 是在征地开发中,由于征用农地、拆建农房制度上...二是确定分配方法难。土地征用时,对一 个行政村...  二是安置问题。许多群众都倾向于就地安置,这其中有安置地点不理想、情感上不愿...关于对项目建设中征地拆... 6页 免费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关于做好征地拆迁安置...  公共项目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_城乡/园林...compensation system 公共项目建设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二是房屋 拆迁,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_军事/政治_...1/2 相关文档推荐 因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引发... 9...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问题... 12页 免费 万州区征地...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征地拆迁是...如我区的周良庄镇 在这几年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二是确定分配方法难。土地征用时,对一 个行政村...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_生活休闲。征收工作中存在...2、补偿价格偏低 随着城区经济建设、 城市建设的发展...督促项目资金顺利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使用...  关于加快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报告_调查/报告_表格/模板...2、天堂镇科拉村 K66+420 处村民吴建林有一座养殖...此特报告!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互公路 LJ...关于拆迁补偿问题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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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补偿问题
四川-乐山&11-26 23:30&&悬赏 0&&发布者:tgkjzh…… & 回答:(2)
您好,请问我2011年嫁入婆家,婆婆为农村户口,而老公曾因为读书转为城市户口,而我的户口在娘家,婚后想迁入婆婆户头,却遭到当地村委会拒绝,2014年婆家拆迁,老公的户口迁回了婆家所在的镇上,而我也相继将户口从娘家迁入了老公的户头,老公可以享受拆迁补偿,请问我能不能得到补偿?麻烦专家帮我分析,谢谢。
拆迁标准如下: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9月&25&日乐山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辅义&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乐山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
下同)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用),其原建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
屋被拆迁的,&以及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
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
划建设需要,市及市中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
为。&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为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
拆迁各类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属本
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的,再行对其拆迁安置。&
拆迁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安置。&
第五条&&&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
户的人员。&
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对象:&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计入安置对象:&
(一)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
(二)通过继承、赠送房屋等形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
包地、不参加分配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征地拆迁单位会同相关的村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
安派出所负责拆迁安置对象的审核认定,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
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征地拆迁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
实施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第七条&&&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补偿安置的合法性审查,制订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测
算并筹措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审核上报征地手续,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市中区人民政府是乐山市中心城区
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成立乐山市中心城区
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市、区相
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征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军人退役等
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六)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可。&
第九条&&&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
屋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被拆迁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征地
拆迁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
办法规定拟订,按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后予以修改完善。征地房屋拆
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中区人民政府
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征地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
法规定,以户为单位明确被拆迁房屋的类别结构、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总金额、
需拆迁安置的人数及其姓名、住房安置面积或货币安置金额等事宜,在被拆迁房
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被拆迁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拆迁单位予以复核。复
核结果应予一并张榜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超面
积超范围补偿、虚增安置人数等情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
属实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第十二条&&&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被拆迁人与征地
拆迁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各
项拆迁补偿费;&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或者将房屋交拆迁单位
拆除。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拆迁下列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作任何补偿安置:&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建的房屋;&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层、超面积修建的房屋;&&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四)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的房
(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六)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七)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应无条件拆除复耕的旧宅基地上的房屋;&&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应当会同征地拆迁单位
及时认定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对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由市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其他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十五条&&&拆迁各类合法房屋,除本办法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
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一)拆迁主体房,按附件1&规定标准予以补偿;拆迁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按附件&2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在征地范围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拆迁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按一户
进行拆迁补偿。&&&
(二)拆迁已装饰装修的主体房,其装饰装修费用按附件&3&规定标准予以补
(三)拆迁利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修(改)建的营业用房,被拆迁人办理了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有实际纳税凭据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扣除土地评估价后进
行补偿,并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被拆迁房屋涉及的原有水、电、气、光纤户头,能够恢复或迁移的,
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恢复或迁移;不能恢复或迁移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给
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无水、电、气、光纤户头的,住房安置时,被拆迁户应按物
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征地拆迁单位缴纳开户费。&(五)拆迁征地公告前修建的农家乐房屋、养殖业房屋及其设施,分别按附
件&1、2、3&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并按主体房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一
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拆迁依法应予补偿的其他不动产,本办法及附件未规定具体补偿标准
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评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所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未统征,被拆迁人未予农转非
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拆迁安置对象的,&可以在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相对集中选址的基础上,按照农村村民建住房的规定提出
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建
房安置;其被拆迁的主体房,按附件&4&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拆迁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照附件&2&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拆迁有产权争议的房屋,实行证据保全拆迁。&
第十八条&&&住房被拆迁的,征地拆迁单位按被拆迁主体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元发给被拆迁户搬迁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计发二次搬迁费。&
第十九条&&&对住房被拆迁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由征地拆迁
单位按&150&元/人o月发给过渡费。实行现房安置的,按2&个月计发;实行期房安
置的,以实际交房日期按月计发,交房后再计发&2&个月的过渡费。&
对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被拆迁人以及住房被拆迁但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安置对象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计发6
个月过渡费。&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房屋实施补偿拆除后,对属于本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本章规定实行住房(现房或期房)安置或者货
币安置。&第二十一条&&&住房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被拆迁人应当
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房。选择的安置房超面积的,超面积&10&平方米内的部分,
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商品房价
(二)被拆迁户按搬迁房屋的先后,领取选房序号。被拆迁户应在规定的时
间内按序号选房,超过规定时间不选房的,序号顺延。&
(三)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征地拆迁单
位负责为被拆迁户办理。&
第二十二条&&&货币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自愿放弃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自
行安置住房证明,经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交承
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因征地拆迁而提出任何住房安置要求。&
(二)实行货币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单位按照同批次安置房的成本价,一次
性将人均&35&平方米安置房的货币安置资金发给被拆迁人。&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
(一)住房被拆迁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自征地房屋拆迁补
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30&日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按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超过&30&日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主动交
出房屋或者腾出土地并经征地拆迁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用总额
的&10%计发提前搬迁奖;在20日内搬迁完毕并经征地拆迁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用总额的&6%计发提前搬迁奖;超过20&日期限搬迁完毕的,
不计发提前搬迁奖。&
(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住房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安置房交接
手续的,按安置房每套&3000&元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安置房交接手续
的,不予奖励,并停发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两个月
内拒不接受经依法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由
市中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中区人民政
府批准,按照《乐山市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
号)实施强制搬迁。&&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地房屋拆
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
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还必须同时承担经济和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阻碍拆迁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阻挠工程建设的。&
第二十七条&征地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实
施拆迁补偿安置,不得发生虚报安置人数、克扣补偿费用、超标准超范围补偿等
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或参与、&支持、&唆使被拆迁人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并已实施拆迁补偿、但尚未完成拆迁补偿
安置的项目,仍按市人民政府已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乐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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