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环保严查查,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谁来赔?

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日  来源:生活日报
  □记者 王红妮  生活日报9月14日讯 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吗?市民吕先生从一家商贸公司辞职,可是公司以其私自给客户赊账、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从其工资中扣除了600元。对此,济南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解释,按照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原来,吕某在一家商贸公司从事烟酒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因劳动者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从其工资中扣除。后来,由于公司拖欠了吕某三个月的工资,且不缴纳社会保险,吕某提出辞职。经结算,吕某三个月的应发工资共计3400余元,不过公司以其私自给客户赊账,造成部分烟酒款无法回收,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从其工资中扣除了600元,将剩余部分发给了吕某。  于是,吕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克扣的工资。仲裁部门驳回了吕某的请求。吕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商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吕某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商贸公司造成损失的,商贸公司可以在其工资中扣除损失。法院判决:驳回吕某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扣发工资6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例的焦点问题是,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济南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解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损失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且扣除前应提前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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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谣言受害者的损失谁来赔
  廖海金
  2月2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食安办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表示,对于近期在网上传播的“塑料紫菜”等食品谣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严厉打击。
  连日来,“紫菜是用塑料制成”等虚假报道再次将食品安全谣言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更是引起了相关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就食品安全谣言来看,可谓是触目皆是,且呈现出泛滥成灾的态势。然而,正是这些引发热烈关注的热点“新闻”,最终却被证明不过是网络谣言。这些谣言涉及的领域从日常生活到高科技无所不包,在让人唏嘘不已的同时,也发人深省,确实值得有关各方深刻反思。
  毫无疑问,如此多的食品谣言在网络上流传,在已经高度普及的今天,无论对于食品安全本身、食品产业还是普通民众,都已经构成了极大的伤害,是满满的负能量。
  一方面,给民众带来了极大的“安全焦虑”,让人不知道什么食品才可以放心吃,而受此影响,反过来又为谣言传播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严重损害了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还会对某些具体产品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特别是对谣言直接涉及到的生产企业、行业从业者的经济效益和收入产生巨大冲击,致而影响到社会稳定。
  就拿这次“塑料紫菜”谣言来说,已对多家紫菜企业带来不小损失。谣言导致一些超市下架产品,造成紫菜产品滞销。一个谣言可能威胁一个行业的生存,而各种食品安全谣言长期存在且花样翻新,不仅阻碍相关产业发展、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形象。
  如此之多的食品谣言在网络流传,应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更好地破解这个问题,就必须找到症结所在,才好对症下药。
  当前,我国的食品谣言之所以能够在互联网上大肆横行,原因不外乎:有的是受过去的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而产生的误解,有的是因为公众对食品产业新技术、新添加成分缺乏辨识能力导致的,有的是因为媒体或网友吸引眼球、哗众取宠而制造的,还有的则是由不法之徒出于经济目的蓄意炮制的。特别是在从众心理作用下,致而加剧谣言的扩散。
  更为关键的是,这也与很多谣言传播之后没有及时得到制止有关,正所谓“谣言止于真相”。不过,从近期的几起食品谣言看,相关部门及主流媒体在及时辟谣方面还是富有成效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食品安全谣言还有赖于“治者”――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出手。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打击食品谣言,净化网络环境,是一项重要紧迫的任务。
  首先,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将每一个谣言的来源追查到底,让编造和散布者承担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积极鼓励受损失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向造谣者追讨经济损失。
  其次,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科普,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常识,提升民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独立判断能力,扭转人们对食品安全“只定性,不定量”的“非黑即白”的简单认知心理,进而对食品安全谣言进行过滤。
  最为关键的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提升监管水平,确保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赢得公众的信任。只有人们对食品安全不恐慌,才不会轻易相信食品安全谣言。当然,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则要坚持信息公开,不给谣言可乘之机。  尤其重要的是,各类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时,务必坚持科学准确,不可进行“娱乐化”报道,不为谣言的传播推波助澜。唯有让那些谣言的炮制者、散布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才能有效地减少食品安全谣言的传播,还食品安全一片净土。
(责任编辑:宋埃米 HT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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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胡安华
   问:
  前不久,我在一家超市买了一个电暖气,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电暖气设计缺陷引起火灾,给我造成一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由于是在超市购买的电暖气,所以我向超市索赔。但是超市说电暖气之所以引起火灾,是由于电暖气的设计缺陷所致,这个不属于他们超市的责任,让我向厂家索赔。请问向我这种情况该向谁索赔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此,在本案中,你既可以向销售者超市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暖气的厂家要求赔偿,他们均有赔偿你损失的义务。由于是电暖气的设计缺陷引起火灾给你造成的损失,所以超市在赔偿你损失后可以向电暖气的生产厂家追偿。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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