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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需要,婚前的个人房产拆迁,婚后得到拆迁款,用这笔钱重新购置的房产,离婚后归谁所有?
城市建设需要,婚前的个人房产拆迁,婚后得到拆迁款,用这笔钱重新购置的房产,离婚后归谁所有?
 问题来自:天津 -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3:13 咨询人: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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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12条回复
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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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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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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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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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情况下,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属于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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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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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属于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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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属于个人财产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回复时间: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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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证明是婚前财产的购置的话,属于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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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婚后重新购置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归婚前个人房屋产权人所有。
回复时间: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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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证明是用的拆迁款购置的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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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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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门市牌匾挡二楼窗户被判拆除
&&&&小官司打出法律空白房主应有外墙面优先使用权 &&&&沈阳市铁西新区某小区业主王女士家住二楼,而楼下临街的门市房是个小影楼。&2006年9月,影楼业主在王女士家东窗下安装了卷帘门,同时把她家东窗下原有的一块旧牌匾进行了更换。一个月后,楼下又在她家的东、南窗台下分别安装了两块牌匾。 &&&&对此,楼上的王女士很不满意,她以影楼安装卷帘门和牌匾破坏她家阳台和墙体,影响居住安全为由,将影楼告上了法庭,要求楼下门市房主停止侵害,拆除牌匾和卷帘门,恢复阳台及墙体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影楼在没与楼上住户王女士充分协商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卷帘门、牌匾安装在王女士家阳台、窗下外墙,影响并妨碍了王女士对楼房外墙横向空间的合理使用。王女士如果想安装空调或者晾衣架必将受到妨碍。因此,王女士的要求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也被一般人所认同。 &&&&最终,法院判令楼下门市房业主在判决生效15天内拆除对王女士生活造成影响的两块牌匾及卷帘门。&&&&&用民法通则和习惯解决法律空白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梁新春律师介绍说,这一案例看似不起眼,却涉及一处法律上的空白,那就是邻里之间如何合理地行使建筑外墙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们应当从三个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 &&&&1.楼房外墙面横向合理平行空间到底归谁所有? 《物权法》对此无明确界定。目前,有关房地产、住宅方面的行政规章均将楼房外墙面列为共用部位,而楼房外墙面横向合理平行空间则属于楼房外墙面作为共用部位横向平行向外合理延伸的一部分,当然不属于业主的专有权范围。因此,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楼房外墙面横向合理平行空间均不享有所有权。 &&&&2.谁对楼房外墙面横向合理平行空间享有使用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据此,可以推出的结论为:楼房外墙面横向合理平行空间应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并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而对于本案争议外墙面横向合理平行空间来说,其属于原告专有房屋部分的外墙面横向合理平行向外延伸的部分,应采用民法通则公平原则及日常生活习惯来确定原告对该空间享有优先使用权,但原告的这种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其行使该优先使用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公平原则及日常生活的合理需要,如安装空调行为。 &&&&3.房屋外墙面横向合理平行空间使用权问题属法律空白。 &&&&百姓邻里间因房屋外墙面横向合理平行空间的使用权产生纠纷,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在法律没有对房屋外墙面横向合理平行空间使用权问题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采用民法通则公平合理原则及日常生活习惯来正确处理相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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