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北京公房出租被收回会被收回吗?

办理经济适用房后,原先的公房会被房管所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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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1个回答)
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居民购房而实施优惠措施,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的,这就是经济适用房价格低的主要原因。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惟一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样, 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购买人所得到的就是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再次交易的时候,就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了。
以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为宗旨,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坚持政府定价、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私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
二、范围及对象
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单身居民方可购买: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无承租公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日以后转让的应计算在内,下同)、承租公房(含军产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人口2人或2人以上家庭。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承租的公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单身的限购小套型住房。
(三)日至日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四)申请日任一方已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岁)并领取结婚证,且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的。
(五)就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外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单身居民,且毕业后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限购小套型住房。
(六)申请日年龄已达到30周岁且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无承租公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房小于建筑面积32平方米的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家庭人口及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上述申购条件的前提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申购:
(一)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年龄达到30周岁且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0年。
(二)35周岁及以上且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10年及以上的无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三、申购方式
购买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准入制的程序。由市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可供房源的地块及户型等情况。
(一)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普通(限价)商品房申请登记表》。享受优先申购的家庭或单身居民,还需提供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约有关证明资料。
(二)房管所受理申请后,会同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以及申请人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的,核查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并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盖章。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房管处核准后签发《市区购买普通 (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在《申购证》上注明“优先申购”。
(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不实行轮侯制。若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原则上将每批次的50%可供房源供应优先申购的家庭和单身居民,如优先申购家庭和单身居民超过批次可供房源的50%时,采
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当地政府对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来调控的,我个人认为公房要申请经济适用房不太现实。不过,这只是我的个人想法,你也可以去有关部门咨询一下。
您好!经济适用房只要能上市交易就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贷款成数一般是评估价的5-7成,贷款年限1-20年,利息实行基准上浮15%-30%左右,
暂时还不会,可是过段时间就难说了,毕竟听说现在大连已经开始有这样的政策出台,所以…一般已经拥有经适房的人还是不愿意的,可是对于政府,更好地调控市场,也让更多人受
办事规程: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校准登记 四、颁发证书 所需材料: 一、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
你好,北京的政策是2008年4月以后经济适用房按新政策办理,满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买卖,缴纳70%的收益金。五年内的经济适用房只能按原房价卖给具有经济适用房资格的
经济适用房也可以当作银行抵押贷款,与商品房一样。
到经济适用房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郑州经济适用房资格证去郑州房地产管理中心西区郑州建设路和百花路口,现在是否可以办理咨询郑州房地产管理中心西
先是济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问题,据了解申请济南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经济适用房申请者需具有市内六区城市居民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
这个还是比较简单的,申请经济适用房有三个条件:一是城市常住人口;第二个就是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城市的人均收入标准,这个标准多少,由城市政府定;第三个条件就是人均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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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的公房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房管所卖了
用户:fjid***
| 上海-上海 | 发布: 12:33:57
单位分的公房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房管所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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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承租人是你,可以跟房管所交涉,必要的话可以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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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公房怎么办?
我于2008年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0年交房。至今房产证没有下来。后来打听得知我们的房产证于2011年就办下来了,但是办理的是公房。这事一直都是隐瞒着购房者的。目前为止我只有一份购房协议和。我想问问这种情况的房子是我合法拥有的吗?我现在想卖房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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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0年交房。至今房产证没有下来。后来打听得知我们的房产证于2011年就办下来了,但是办理的是公房。这事一直都是隐瞒着购房者的。目前为止我只有一份购房协议和。我想问问这种情况的房子是我合法拥有的吗?我现在想卖房该怎么办?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公房和商品房的售房机制有所不同,所以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房以及房地产市场上购买的商品房,这些都是有非常大的区别的。售后公房的房产证是什么颜色?售后公房办房产证需要多少费用?
售后公房的房产证是什么颜色?办房产证需要多少费用
百度一下吧
百度搜索。
留着自己住或者出租吧
出租或长期住可以
出租或长期住可以
出租或长期住可以
你想怎么办
什么意思啊
当时房子肯定是买的,低于市场价很多的情况下,一定要看清楚,吃一堑长一智!
第1-10条,共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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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转让公房使用权未经同住人同意,是否有效?
网甄律师点评: 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4)44号)认为,“四、当事人以转让公房使用权时未经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
网甄点评: 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4)44号)认为,“四、当事人以转让公房使用权时未经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无效的,应如何处理?根据《上
网甄律师点评:市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4)44号)认为,&四、当事人以转让公房使用权时未经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房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应事先征得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因此,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在未经共同居住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但对于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公房的,也应本着尊重现状的精神,合理保护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利益。故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共同居住人已搬离公房,受让人已实际入住该公房的,表明原共同居住人已以事实行为同意承租人转让其公房承租权,当事人再以未经共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至,其原有的居住利益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2、受让人尚未实际入住公房,未搬离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转让人未经其同意而转让该公房使用权,或已搬离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致的,则该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从以上高院意见看,认定合同有效无效大致以受让人是否已入住为原则来区别。已入住的,即使同住人因转让人欺诈而搬离,也认定合同有效。&& 本律师认为,法律上,合同效力如何因合同本身特征而定,不应当考察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的效力在合同履行前即已确定。高院意见以履行定效力,是一种面向现实的权变做法,这与公房本身的政策性是相通的。&& 此外,按照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上海房屋租赁条例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以违反该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本身就与法律的规定相背。&& 但无论如何,在上海地区审判此类案件,大致按照以上思路来判定结果。
案例未经同住人认可 转让租赁房无效 &&&& 未征得同住人同意,耄耋老人邱老伯异想天开,打算把所承租的二楼使用权公房转让给楼下邻居陈小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老人想用售来&以房养老&,但该行为却侵害了其他同住人居住权利。事后反悔的邱老伯被陈小姐起诉法院,要求邱老伯履行房屋转让办理,赔偿违约金10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陈小姐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邱老伯与陈小姐均系居住本市愚园路某号内上下楼邻居,邱老伯承租了二层中前间、中间和亭子间计29.5平方米独用部位的使用面积,公用部位为井搭、二层大卫生和晒台。2004年5月,邱老伯欲将上述房屋转让,委托其女儿办理转让房屋事宜。同年6月中旬,与楼下邻居陈小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邱老伯将所租赁房屋使用权转让给陈小姐,转让价为人民币36万元,在合同签署以后的5天之内,陈小姐支付了66.7%即人民币24万元,邱老伯搬走的5天之内支付余款11.8万元,剩余2000元扣除邱老伯最后月份实际公共事业费缴纳完毕后,于2005年4月底前支付给邱老伯。陈小姐还同意邱老伯延期居住至日,邱老伯需保证在上述期限内把房屋移交给陈小姐,如有逾期需按房屋转让金额的日/0.2%计算支付滞纳金,逾期30天以上,陈小姐可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合同签署后,陈小姐向邱老伯支付了24万元。2004年12月邱老伯让女儿写信给陈小姐方,提出房屋面积计算有遗漏要增加面积,单价要调整或不卖了,退还陈小姐的已付购房款;但陈小姐坚持要求按照原约定履行,双方几经协商交涉不成。&&& 2009年1月上旬,陈小姐把楼上邻居邱老伯告上法院称,在2004年5月邱老伯委托女儿找到自己母亲,言及因需要用钱,愿意将邱老伯名下的二楼转让给陈小姐,并出具了委托书。几经协商双方于同年6月中旬签署了《房屋转让合同》,她即按约支付了首款24万元,但邱老伯一方却以种种理由推迟交房并要求修改合同。&&& 陈小姐还称,在2008年11月以书面形式通知邱老伯,要求履行合同并定于月内予以答复,邱老伯在12月15日与她见面即称,不准备履行合同,这才引起诉讼。&&& 法庭上,邱老伯辩称因岁数大了,想把租赁的承租房屋转让&以房养老&,在委托女儿办理该转让手续时,家庭内部其他共同居住人并不知情。之后,家庭其他成员获悉他与楼下邻居签署了《房屋转让合同》表示纷纷反对,不同意转让该房屋要求撤销转让合同。邱老伯认为,该份《房屋转让合同》不生效,没有体现全体居住人真实意愿,要求法院确认为无效,愿意退还陈小姐预付的24万元房屋转让款。&&& 经查明在邱老伯名下承租的房屋还有儿子、女儿、孙女和外孙女的户籍。法院认为,邱老伯与陈小姐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前,未取得邱老伯家庭内部共同居住人的书面同意,事后共同居住人也未追认合同的效力,邱老伯反悔不同意转让该房屋使用权,该房屋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陈小姐则要求按有效合同坚持诉请,法院则无法予以支持,遂判决不支持陈小姐的起诉。&&& 法官点评:现有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公房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即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有偿移转。承租人在行使有偿转移的权利义务的同时,应当征得在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意,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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