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炒房 举报房子涨价后可以需要赔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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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涨价房主毁约可以赔偿什么?
发布时间: 5:18
房价的不段涨价,房子又想买个更够的价格,所以房主毁约的越来越多,那购房者可以得到什么赔偿呢?
安先生在6月下旬看中了天津的一套二手房,总价72万元,并当即交付了2万元订金,与房主月底4月初支付首付并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未料,在约定时间给首付的时候,房主表示老婆不同意卖了,如果张先生能多付5万元的话,可能还有商量余地。如果张先生不同意,房主将退还2万元订金,并赔还张先生已经支付的中介费。 “从签协议到现在,前后都超过半个月了,这段时间里房价已经涨了不少,这套房子至少涨了10万元。房主的赔偿连中介费顶多3万元,跟房价上涨的幅度比,差远了!”张先生说,“现在就这样不卖了,市场房价上涨给我带来的损失谁来赔?” 房价上涨的损失可否索赔 其实,签订买卖合同后,卖家违约不卖,不管买家是否支付了房款,也不管卖家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买家都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卖家拒绝履行,买房人可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订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当卖方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房屋过户,也可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赔偿损失等。其中赔偿损失包括“房价上涨的损失”。 法律人士表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确定房屋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并注明买卖双方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房价涨幅过高,有的卖家在收了买家订金后,宁愿双倍返还也不愿意继续履约。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双倍返还订金还不能弥补买家的损失,买家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比如买家付了5万元订金,卖家不想卖房,只同意返还10万元,而此时房价涨了20万元,那么卖家仍然可赚15万元。这时,买家可要求卖家赔偿差价损失,也就是买家按实际损失来索赔,这个实际损失就是房价上涨的差价。 当然,最简单的办法是直接适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即要求卖家双倍返还。
显然,一方毁约,另一方是需要赔偿的,不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就会遭到损失,谨慎签订合同,严格履约,才能真正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深房价暴涨真相:炒房客联中介“垄断”房源抬价
核心提示:深圳有11个人合伙炒了一套房,其中最大股东才出16w,其他都是个位数出资。只要有合伙人,几乎人人都能炒房。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邦地产”real-estate-circle)近段时间,有媒体报道称工行、中行、建行三家大行的深圳分行已决定收紧面向中介群体的房贷政策。收紧房贷的根本原因是,处于高位运行的深圳房价已经明显抑制了大量刚需入市,而这背后深圳投资客炒房愈演愈烈,推涨了房价并且已经影响到了市场的健康稳定。但银行仅对中介方面实施“限贷”,很多人认为这只能抑制部分投资客,深圳市场上层出不穷的炒房,可谓防不胜防。投资客中介联合炒楼,银行已出招“联合炒楼”可谓深圳市场的新趋势。微博上就有个段子说,深圳有11个人合伙炒了一套房,其中最大股东才出16w,其他都是个位数出资。只要有合伙人,几乎人人都能炒房。上海中原一位内部人士也告诉邦爷,现在的投资客基本都是“集体作战”,包圆一个地区的房源。他们会和中介联络好,一旦发现小区有房子挂牌,投资客就联手拿下,直到把小区所有可售房源收入囊中形成“垄断”,以此取得定价权。然后,几个投资客会先互相买卖几套,将价格炒高,再每隔几天放出一套房源,制造“物以稀为贵”的假象,之后就由多个中介同时放盘,形成热卖的场景,让购房者相互竞价,他们由此赚取其中的高溢价。在这一环节中,中介被视为“帮手”,有些中介甚至会直接参与炒房。但和普通投资客相比,中介炒房可能资金实力更强,但风险也更大。援引《南方都市报》报道,中介公司买房多是靠杠杆资金,基于此,一旦信贷扩张略有放缓,高杠杆的风险就会暴露。而当中介公司盈利收入不及预期,就会影响其还贷能力,还可能引发发生断供现象。此次银行缩紧信贷,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希望控制风险。炒房手段花样百出,防不胜防深圳可谓中国炒房军团的前沿阵地,除了上述方式,还有很多炒房手段,也由此三大银行的“限贷”政策实际效果遭质疑,很多人认为深圳市场的炒房方式“防不胜防”。一位中介人士就告诉邦爷,为了避开限购,投资客最常用的办法就是用亲戚朋友的名义买房,这就和冒用他人名义买火车票一个道理。由于深圳执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凡是在深圳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户籍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在深圳市购房均在限购之列。但用别人的名义买房存在法律风险,投资客一般不敢做长线,大都是在手上放半年左右,就立即转手。此外,开虚假收入证明也是投资客的惯用手段。一般而言,银行会要求贷款人提供工资流水、公积金、社保、纳税等证明。但这些看似严密的材料,要造假却也不是难事,现在花四五千元找一些财务公司就能搞定。有中介人士就透露称,“开虚假证明”已经成了行业的潜规则,他接触到的一些有还款能力,但还款能力还达不到银行要求的人,8成都会选择这种方式来打通购房渠道。另外,“成立公司购房”也是投资客算盘里一种精妙的打法。由于限购政策针对的主体都是自然人,以公司名以购房则不受此类政策限制。而注册一家公司,成本也就几千块钱,找个黄牛就可以“一条龙”搞定,所以有一些投资客会选择这条路。但其实这种方式买房,不仅需要承担各种高额的税费,而且手续繁琐。你以为这就完了?据邦爷了解,一些投资客还会通过打官司的办法获得房屋。一般而言,通过法院裁定的房产是不受“限购令”约束的,因此有一些投资客会以当事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以此获取房屋产权。举个例子,甲方欠乙方500万,乙方无力偿还,但名下有多套房产。此时,甲方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将房产进行抵押来偿还欠款。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甲方则可以通过这种办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取房产。不过中原人士也告诉邦爷,上述办法在前几年或许还行得通,但现在有关部门早已有了应对之法。尤其是在上海,现在房屋都是公开拍卖的,不会直接过户到债权人手里。而且房屋过户必须到交易中心办理手续,交易中心除了审核房屋价格外,还会审核购房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坚决杜绝无资格购房和内部买卖。炒房太盛,被坑的还是购房人炒房方式太多,屡禁不止,最终影响的是市场和买房人。在过去的一年里深圳房价涨幅超过30%,深圳投资客可谓赚的盆钵满,但正是因为房价上涨过快,导致卖家违约频频发生,买房人叫苦不迭。先来看看“卖家违约”对买房人伤害有多大。首先,投资客往往会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有的投资客将房屋倒腾过来之后,甚至连产证都还没办就转手给下家,等买家接盘签完合同后才说办证还要等一个多月,而在房产证出来之后,这套房子已经可能涨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此时,卖家以之前合同无效为由毁约。虽然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如果上家违约,需要支付双倍定金或房屋成交价的20%作为赔偿金。但如果你运气不好,碰到的卖家是个投资客,那么,等待你的很可能是旷日持久的官司。卖家违约的底气何在?在于违约成本低,更在于房价上涨的幅度早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金额。而这背后投资客、炒房团对房价的吹涨,可谓始作俑者。银行在信贷层面已做出行动,虽然有业内人士对效果有所质疑,但邦爷认为,这些整顿市场的有利举措,有胜于无。也希望有效的政策能够越来越多。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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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中介提价炒房:法院判决买卖合同不成立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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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跟房子有关的事,都是大事。不久前,外地出了一条新闻《天津首判炒房合同无效》,一石击起千层浪。据天津媒体报道,2016年3月,尤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购买吴某某的一处房屋,并约定买方在办理房屋手续时房子可以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是从事炒房的房产中介人员,就要解除合同。随后,尤某某把吴某某起诉到法院。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昨日,记者从南京中院得知,南京其实也有这样的判决。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合同不成立。案情一房二卖其中一个是中介事情要从头说起。吴某某是房主,胡海与胡云是兄妹,胡云是某房产公司的房产经纪人。日,吴某某与胡云及房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吴某某将一套50多平方的房子卖给胡云,成交价为63.7万元。同日,三方签订网签合同,胡云向吴某某支付了定金1万元。可3月4日,吴某某又与胡海及房产公司签订合同,以77万元的价格,将同一套房子转让给了胡海,定金1万元。为什么突然变成了77万元了呢?两份合同哪份真实有效?4月11日,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短信通知吴某某三日内配合办理贷款签字相关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吴某某无法配合,两份合同哪份有效?他该配合哪位买方办理交易事宜呢?4月22日,卢某某短信通知吴某某,要求她三日内配合胡云办理相关贷款签字手续,否则视为违约。因为吴某某的不配合,胡云、胡海将吴某某和房产公司一块告了。要求吴某某继续履行与胡云的合同; 同时支付胡云、胡海违约金2万元,即双倍定金。庭审第一场官司:第一份合同无需履行7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吴某某表示,房产公司与员工胡云相互串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房价从63.7万变成了77万,目的就是为了多贷款。自己并未违约,不应承担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与胡海签订的合同,将买家胡云变更为胡海,前两份合同已不需要履行,如果要履行,也是由胡海作为买家来履行。由于多份合同的存在,吴某某对于履行哪份合同存在疑惑符合常理,故吴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胡云、胡海诉讼请求。第二场官司:第二份合同应继续履行既然法院驳回了胡云的诉讼请求,且判决已经生效,那就意味着吴某某无需履行与胡云的合同。那么吴某某与胡海的合同要不要继续履行呢?上述判决生效后,胡海也到法院打起了官司,要求履行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胡海与吴某某之间的合同,除房屋价款外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但因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海已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据此,判决吴某某协助胡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终审判决:第二份合同不成立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关于胡海与吴某某这笔买卖的真实原因,几方各执一词,相互矛盾。吴某某称:当时房产公司说只是走贷款程序,所以她就签了。胡海称:因为当时胡云钱不够,所以让其进行垫资。房产公司称:虽然合同中约定房款为77万元,但还是以63.7万元过户,签77万是为了多贷款。法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吴某某、胡海具有真实买卖该房产的意思,故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此,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胡海全部诉讼请求。说法中介这样炒房法院不支持!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有些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了取得房屋的独家交易权,常常让公司员工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控制房产的交易权。在这样的合同中,常常会有这样的条款:约定最终成交价,部分还约定对该成交价保密; 约定中介经纪人再次对该房屋出售,原房主给予配合(包括配合签约、过户、办理贷款,以及腾房、迁出户口等);约定中介经纪人再次出售时,差价与原房主无关等;约定违约责任,制约房屋所有人的权利。此外,中介公司还会要求房主签订一份《委托书》,内容主要有:现我委托某某代表我全权办理出售某某房屋的相关手续,包括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代收房款、送件、撤件、缴纳有关税费及房屋维修基金等相关事宜。并且要求将《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之后,待真实的购房人出现,再让房屋所有人与真实的购房人签订合同,通过控制交易获得交易佣金和差价。这样具有炒房特征的合同是否成立,是要审查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不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法院会依法判决合同不成立。本案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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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刚签的合同,今天中介说房子未满五年,需要再缴纳一个点的个税,但当时我们根本不知道,请求专业人士这种情况怎么办?我们想退房,业主说要求我们赔违约金,还要按照司法程序走,我们怎么做呢?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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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只能说明你们上当了,中介骗你们了当时没有说清楚,现在只能找中介公司协商啦,看看怎么处理,三方协议是有法律效益的,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房价就像天气,一天一个样儿,因此也时常发生业主在卖了房之后又嫌自己卖亏了,从而反悔的情况,但房屋买卖一旦签订合同再想毁约可是要付出惨痛代价的,现在就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看看吧。
签了合同还想涨价再卖?当心赔了房子又赔钱
签合同之前没有问清吗,你们有没有签三方合同,上边怎么写的
房屋正式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若双方协商不好,买家只能认栽——或者继续交易,支付个税;或者擅自违约,赔付违约金。需要说明一点,违约金一般大于房屋所交个税
只有满五年和业主是首套房的情况下才免个税,还得原业主回户口所在地开出首套房证明,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免!
只有协调了,硬来是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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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介人员炒房合同被判无效,还是不成立?看完你就明白了!
今天笔者颜宇丹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深圳地产》栏目采访,对媒体广泛关注的“天津首例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的案例进行点评,对采访内容提前做个剧透,欢迎届时收看节目!
【案例提要】
据天津媒体报道:2016年3月,房产中介人员尤某某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吴某某手中购买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约定买方在办理房屋手续时房子可以过户给第三方。卖房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天津这组判决针对的是个别房产中介,违反居间合同的忠诚义务的炒房行为,而不是要对所有买房合同的“主观心理”是否炒房做出认定。法院认定中介买房合同不成立的理由是,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有媒体将上述判决解读为法院判决“炒房合同无效”,很多民众认为今后大家买卖房产,只要找出双方当事人带有“炒房”的目的,那么,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就会立刻被推翻,即一切“炒房合同”皆无效。
【法官说法】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民二庭副庭长李桂华表示,此类案件多为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倒房行为,此类合同一般都约定交付定金后便腾空并移交房屋,此举是为方便让实际买房人看房。同时还会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是为保证卖房人与实际买房人办理过户。当卖方人陷入了炒房人的圈套,拒绝履行合同时就会被以违约为由起诉,并索要高额违约金。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认为,此类案件中签订买卖合同只是先占房屋的购买机会,同时另寻买主,将房屋转售他人从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购买该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此外,炒房人的行为既会造成实际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房屋交易的环节增多而增加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故依法不予保护。
【颜宇丹律师】
​& &
& & 一、什么合同是“炒房合同”?
答:在法律上,可以说根本不存在什么“炒房合同”的合同类型,不论是法律规定的如买卖合同等有名合同,还是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在房产转移登记时,买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作为转移登记的房产权利人,起码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具体明确地载明买方加价转让给该第三方。故此,即便事实上存在买方加价转让的情形,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指定第三方为转移登记的权利人,该合同也不能够称为“炒房合同”,在法律上该约定比较符合我国合法法律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法律现象。
二、通过炒房被判合同无效的案例,是否意味着今后的房屋买卖,只要找到买方炒房的借口,就可以推翻合同重来呢?
答:个别媒体所解读的“炒房合同无效”,只是针对房产中介违背诚信原则“双方代理”、高价转售的行为,而绝不是司法机关要对以后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买房动机是否为“炒房”的主观审查。
首先,需要正本清源、以正视听的是,不少媒体日前所热炒的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炒房合同”无效的判决,实属以讹传讹,就实际情况而言,该法院并未判决中介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是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房产中介人员认为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可以比较肯定的说,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也即不能据此推导出只要卖方找到所谓的买方“炒房”的事实,卖方就可以诉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理由有三:一是现实生活中,究竟是否为“炒房”,并不都是那么容易被发现和判断的,买方不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截了当地告知卖方其买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加价转售;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鼓励交易和诚实信用,以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法律适用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上更倾向于不去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三是对上述媒体所报导案例,从某种程度上讲,法院判决更多的是基于买方为房地产中介人员的特殊身份,因其利用自身优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房屋市场交易秩序,悖离了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应有的职业忠诚和勤勉尽责的居间服务规范,而不予支持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丹柱法律团队主要成员简介:
颜宇丹&&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刘京柱&&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律硕士。自1993年6月起先后在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担任法官20余年,获个人三等功二次,2015年6月自法院辞职,辞职前为国家一级法官,主审和参审各类案件5000余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国家级和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2015年10月加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曾俊欣&&&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处理过大量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擅长处理房地产、民间借贷纠纷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精通潮汕话。秉持“专业专注”的原则,以对客户负责、认真办案的理念,获得了客户的普遍好评。
&李瑶&&&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曾在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任职法务和互联网金融公司任职法务主管,擅长公司法律事务,股权结构设计、股权融资、风险控制、公司合规事务及管理、公司治理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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