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家庭农场可以审批建房材料属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能不能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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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长街镇率先实行农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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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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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农民建房审批手续多、时间长难题,该镇作为宁海县首个规划审批权限下放乡镇,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公示、乡镇审批、部门备案”流程,根据村庄建设规划自主负责镇域内农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批后监督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通过设立专门受理窗口,由乡镇国土、规划人员统一踏勘、统一受理、统一审批,同时严格执行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到场制度,建立干部动态巡查机制,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及强化批后监管工作。自实行以来,该镇预计2个月内能完成160余户的建房审批,较去年效率提高达1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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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内部管理信息”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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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房改造村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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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天政办发〔2015〕2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房改造村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房改造村建房审批管理,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使审批过程更加透明、规范、公平、公开,根据《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天政发〔2009〕4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房改造村建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个人建房&一户一宅、限额用地&政策(一)宅基地安排的原则1.一户一宅、限额用地;2.公开、公平、公正,统一安排;3.优先安排住房困难户;4.先安排本村村民,后安排跨村迁移农民。(二)宅基地安排对象的资格1.本村的受灾户、无房户及因整治改造已全部拆除原有住房的建房户。2.下列人员在本县无宅基地的,列入安排宅基地对象:(1)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返回农村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2)户口尚在本村的农嫁居家庭;(3)农民转为居民,属户籍制度改革范围,仍享受农村待遇的。3.下列情况按规定处置后,可安排宅基地:(1)多子家庭,房屋按下列要求合理分家析产后无房的。①父母、祖父母及未婚女性应随其中非建房户;②安排宅基地前办理析产变更登记手续;③承分人只能承分一处房屋,且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10平方米;④合理析产以外的所有房屋(包括附属用房),必须以拆除或调剂给无房户、缺房户居住的方式处置。(2)因实施农房改造项目需要,按以下规定将原有的住房调剂给受灾户、无房户、缺房户的。①住房调剂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县农房办审查,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②调入后,调入户合计房屋仅有一处,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③调剂的房屋调出方已搬出,调入方已搬入居住。(3)列入县高山移民范围或规划搬迁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跨村迁移建房的。①用地所在村同意安排宅基地;②原籍所有房屋拆除,宅基地退回村集体;③承诺不再在原籍安排宅基地。(4)女方出嫁后户口仍在本村的,且达到上述跨村迁移建房要求的。(5)本村在外人员的祖居房产,因实施农房改造项目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安排重建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宅基地:(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2)不具备分户条件而分户的,包括独子户和囡户分户的;(3)子女分户以老人单独立户的;(4)宅基地安排对象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未满22周岁、女性未满20周岁);(5)拒绝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由村集体统一收回的;(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三)宅基地对象资格的审查经办人员在审查安排对象原有住房面积时,不仅要对安排对象及其父母、祖父母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同时要对每位实际家庭成员(包括未列入报批的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县域范围内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 1.原有住房面积的审查。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包括未登记的和违法建造的住房等)、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原划拨转为出让土地上的住房及政府福利性住房,上述住房均属申请对象原有住房。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不计入申请对象原有住房面积,但属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村改居后的农民及经联社社员,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应计入其原有住房面积。 2.已享受过政府福利性住房政策待遇的审查。政府福利性住房政策待遇是指安排对象或家庭成员(实际的家庭成员)已享受过高山移民、经济适用房、干部职工福利房和集资联建房、拆迁安置等政府性政策待遇。 (四)家庭人口的计算办法安排宅基地的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人口计算(包括应迁入未迁入的人口,如家庭成员中的义务兵、在校学生及服刑人员;不包括农嫁农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1.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未育夫妇可增加1人计算;2. 男22&60周岁(含22周岁、不含60周岁)未单独立户但符合单独立户申请审批宅基地条件的,按可计算实际家庭人口数计算。但少于3人的,按3人计算;3.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无子女且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对象,按可计算实际家庭人口数计算,不能增加计算人口数;4.夫妻离婚后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按可计算实际家庭人口数计算,不能增加计算人口数;5.因就学或子女就学、经商等原因户口迁往外地(外村)的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凭原户籍所在村仍属本村社员书面证明;现户籍所在村居、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无房(或依法处置后无房)书面证明,允许审批宅基地和计入家庭人口数。(五)宅基地安排面积的限额标准列入农房改造项目严格实行限额用地,宅基地安排面积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5人以上(含5人)为大户,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3&4人(含4人)为中户,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1&2人为小户,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建设规划已经批准建造套式住房的,可按照该村建设规划总平面布置图设计的相应实际套型面积安排。二、个人建房审批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农房改造村的建房手续,均以户为单位组织报批;不符合农房改造村建设规划的,在农房改造期间不得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用地。(一)规划许可手续1.报批程序:(1)村集体根据《宅基地安排情况一览表》(附件1)统一提供各户相关资料;(2)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统一组织办理规划许可报批手续。2.报批材料:(1)国土资源所提供的《天台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附件2)复印件、建房对象户的户主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一户一份;(2)《宅基地安排情况一览表》复印件一份;(3)村集体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一份;(4)各户型建筑施工图一份;(5)标注各安排对象户主建设位置的村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附件3)一份,镇规划区和街道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附件4)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附件5)各一份。(二)个人建房用地手续1.报批程序:全县农房改造村建房用地审批并入县国土资源局建房审批管理系统统一进行网上审批。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以户为单位,采取&申请一户审查一户、符合一户审批一户&的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在宅基地落实到户后,各户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手续。(1)申请。安排对象户到区域国土资源所(分局)窗口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2)国土资源所审查。国土资源所(分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一户一宅&、旧房拆除等审批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各安排对象户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建房用地审批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县政府审批;(4)县政府审批。县农房办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同意报县政府审批,并对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5)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发放批准书。2.安置户应提交的报批材料:(1)《天台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一份;(2)安排对象户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最新登记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4)《宅基地安排情况一览表》一份及公示照片远近各一张;(5)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原有住宅已全部拆除和宅基地已统一回收证明一份(附件6);(6)批前公示一份(附件7)及公示张贴的照片远近各一张;(7)跨村建房的不再在原籍安排宅基地建房承诺书一份;(8)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提供的标注各户建房位置的村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及标有各安排对象户建房位置的电子坐标数据;(9)天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意见书(附件8);(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三)历史遗留违章建房处置经批准立项实施农房改造的村,在改造区块范围内属规划保留屋,参照《天台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指导意见》(天政办发〔2014〕124号)、《关于贯彻落实《天台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指导意见》具体问题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138号)等文件规定,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由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出具具结证明书,县农房办根据农房改造建设规划出具是否保留的书面意见,对属规划保留的房屋,土地和房屋登记机关凭具结证明书和县农房办意见进行确权;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不超省、市、县规定的限额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违章建筑,免予处罚,不收取有偿使用费,按现状给予补办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审批程序按本文规定执行。具体条件如下:1.符合农房改造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属规划保留的房屋;2.符合农房改造的&一户一宅、先拆后批&等建房审批政策规定。该户所有旧房已拆除,建设规划内的宅基地、空闲地和承包地等已全部由村集体收回。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之间或用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超过限额标准,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违章建筑,在收取宅基地和房屋有偿使用费后方可按本文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限额标准部分的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按《关于贯彻落实〈天台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指导意见&具体问题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138号)文件执行。(四)土地使用证注销旧房拆除宅基地收回集体的,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农房改造中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天土资〔2010〕99号)文件规定,分批次统一办理已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三、规范集体公建项目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农房改造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按下列要求办理。(一)报批程序1.申请。村民委员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建造具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申请报告;2.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资源所(分局)、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审查,经审查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文件形式批复该村的具体公建项目;3.规划许可。建设规划管理所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设该公建项目的文件、县农房办盖印认可的建筑施工图及其他相关材料,以具体的项目名称核发给村集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用地审批。国土资源所以具体公建项目名称与批次个人建房手续报批统一组件后,送县农房办组织办理具体的用地手续,核发《天台县公建项目用地批准书》(附件9);5.建设许可。镇规划区和三个街道范围内的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依据其用地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二)报批材料1.办理规划许可应提供以下材料:(1)村要求建造项目的书面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各一份;(2)建筑施工合同一份;(3)建筑施工图一份;(4)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一份,镇规划区和三个街道范围内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各一份;(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设该公建项目文件一份。2.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1)村要求建造项目的书面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各一份;(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设该公建项目文件一份;(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四、明确工作要求农房改造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错综复杂,需要有关单位共同努力、密切配合、主动沟通、积极服务才能做好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为项目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责任主体,区域国土资源所(分局)、村镇建设规划所全程参与,各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沟通衔接协调,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抓好建房用地报批工作。农房改造项目建房的审批税费一律减免或返还,规划设计费、施工图纸费由县农房办统一支付。(一)改造村集体组织工作要求改造村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宅基地安排前、安排中、安排后三个阶段的各项具体工作。1.宅基地安排前。村民委员会将宅基地安排方案和拟安排宅基地对象户清单(拟安排宅基地的对象户须经村两委讨论通过),报区域国土资源所(分局)审查;2.宅基地安排中。经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对象户名单,在村内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后,根据安排方案落实建房对象户的宅基地;擅自安排未经审查和审查不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对象户进行建房的,一律视作违法建设,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农房改造建设管理的通知》(天政办发〔2010〕114号)规定予以处理。3.宅基地安排后。按国土资源所(分局)要求指导督促各安排对象户提供所需建房用地报批材料,及时到国土资源所(分局)办理具体的建房审批手续。(二)国土资源所(分局)工作要求1.加强指导和巡查。全程参与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房改造实施方案、村规民约的制定及宅基地的安排和报批等各项具体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坚决制止农房改造村未经审查和许可的一切违法用地行为,确保农房改造顺利有序地推进;2.加快注销登记和用地报批速度。建房用地手续报批应及时跟进,在旧房拆除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已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在地基定桩放样前应及时做好各安置户&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审查工作,确保各安置户符合审批要求;在村宅基地安排落实到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其具体的建房用地报批手续;3.及时衔接协调。做好与改造村的衔接,抓好土地证注销和个人建房材料收集工作。做好与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衔接沟通,方便各安置户办理建设许可手续。(三)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工作要求1.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接到安置户的报批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房规划许可手续;2.及时衔接协调。将标有安置户主建设位置的村庄规划总平面图、标有各安排对象户建房位置的电子坐标数据和办理的建房许可手续(规划许可证)统一复印后,复印件移交国土资源所(分局)办理用地报批手续;3.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加强建房施工巡查,对违章建筑和超高、超宽、超层、改变立面和外墙色彩等行为,要及时制止,严格执法。(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要求1.做好宣传指导。负责本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内的农房改造建设政策宣传和审批程序指导,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用地、依规建房;2.认真履行牵头督促责任。建立农民住房档案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掌握农民住房基本情况,协助做好宅基地安排等工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所(分局)、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提前参与,协助农房改造村做好建房手续报批材料收集工作,并督促国土资源所(分局)、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房手续的报批。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房手续报批工作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办结和改正。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1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改造村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天政办发〔2011〕26号)同时废止。&附件:1.宅基地安排情况一览表2.天台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3.天台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4.天台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5.天台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6.原有住宅已全部拆除和宅基地已收回证明7.批前公示8.天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意见书9.天台县公建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4日&&&&&&&&&附件1&&&&&&&乡镇(街道)&&&&&&&&村宅基地安排情况一览表面积单位:平方米
安 排&&对 象
宅基地安排情况
原 有 房 屋 情 况
房&&屋&&处&&置&&情&&况
&&&&&&&&&&村村民委员会(盖章)&&&&&&&&&&&&&&&&&&&&&&&&&&&&&&&&&&&&&&&&&&&&&&&&&&&&&&&&&&&&&&&&&&&&&&&&&&&&&&&&&&年&&&&月&&&日&附件2天台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附件3天台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农房改造专用)&&&&&&&&&&&&&&&&&&&&&NO:联系人:&&&&&&&&&&&&&&&&&&&&电话:附件4天台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农房改造专用)&&&&&&&&&&&&&&&&&&&NO:联系人:&&&&&&&&&&&&&&&&&&&&电话:附件5天台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农房改造专用)&&&&&&&&&&&&&&&&&&&NO:联系人:&&&&&&&&&&&&&&&&&&&&电话:附件6证&&&&明&本村于 &&&年 &&月&&&日经县农房办批准立项,进行农房改造。本村村民&&&&&&&,在本村共有住房 &&处 &&&间,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在整治区域内 &&处 &&间,占地面积&&&&&&&平方米;在整治区域外 &&&处 &&&间,占地面积&&&&&&平方米)现该户房屋均已拆除,土地使用证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村规民约》、《农房改造实施方案》等规定该户宅基地已统一收回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规划使用。经村委会初步审查,该户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审批条件,同意按规定审批建房用地手续,特此证明事实。&&&&&&&&&&&&&&&&&&&&&&&&&&&&&&&&&&&&&&&&&&&&&&村村民委员会&&&&&&&&&&&&&&&&&&&&&&&&&&&&&&&&&&&年&&月&&日附件7批 前 公 示&&&&&&&&&&&&&&&村:因你村实施农房改造项目,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宅基地安排情况一览表》,现拟办理下列各户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如有异议,请在15天内向&&&&&&&&国土资源所反映。特此公告。联系人:&&&&&&&&&&&&&&&&&&&&&联系电话:&&&&&&&&&国土资源管理所年 &&月&&&日附件8天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意见书&&&&&&&&&&&&&&&&&&&&&&&&&&&&&&附件9&&&&&&&&&&&&&&&&&&&&&&&&&&&&&&&&&&&编号:天农公建[&&&&&]&&&&号(&&&&&)&天台县公建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房改造专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准予使用本项土地建设集体公建项目。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6日印发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关于印发《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255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联合审批巡查及验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  作者:
】【】【】
衢州市规划局柯城分局
&&&&&&&&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 文件
&&&&&&&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柯城分局
柯规〔2015〕22号
关于印发《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255平方公
里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联合审批巡查及验
收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255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联合审批巡查及验收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规划局柯城分局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柯城分局
2015年8月12日
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255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外
农民建房联合审批巡查及验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审批,加强农民建房批后监管,确保农民建房严格按规划及审批内容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联合审批
(一)联合审批事项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为:建房资格审查、建房选址的确定、建设内容审核。
1、建房资格审查审核:对建房户的住房情况、分户(无房户)情况、家庭成员、四邻协议、现有房屋处置或宅基地使用证明等建房条件及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
2、建房选址的确定:对拟建房屋的拟选址进行现场联合踏勘,了解四至和地质情况,测量用地面积,按照村庄规划绘制定位图。
3、建设内容审查审核:对拟建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建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檐口高度、层数、庭院面积、围墙、建筑风格、外墙色彩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审核。
(二)联合审批程序
1、村级审查。村民建房管理小组收到农户建房申请后,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和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负责制订分期分批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方案。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方案提交给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并将建房户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事项在村务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公告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和9月底前汇总报送区规划分局和国土分局。
2、联合选址。参与人员:乡(镇)分管领导,规划站、国土所、综合执法等站所人员以及驻村干部、村民建房管理小组人员。
乡(镇)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镇建房管理小组)收到村民建房管理小组提交的建房申请后,由乡(镇)分管领导组织上述人员对符合建房资格的拟建房屋进行现场联合选址踏勘。规划、国土等站所不得自行组织到现场联合选址踏勘。
3、联合审批。农民建房严格执行村级接收、乡(镇)审批、部门备案的程序,建房审批按照“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乡(镇)建房管理小组每月定期召开农民建房联合审批会议。
联合审批会议需三分之二小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由组长主持,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小组成员在听取建房审批介绍后,根据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在听取各成员的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在集中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以会议纪要或建房联合审批表会签的形式确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联合审批会议确定的审批意见。全区实行统一的农民建房审批表。
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前,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确定的审批意见,将拟批准的建房户名单、规划选址、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高度等事项在乡(镇)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栏和村务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4、审批执行。按照农民建房联合审批会议确定的审批意见,乡(镇)建房管理小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农民建房审批的业务工作。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拒绝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房户名单、建房地址、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高度等事项在乡(镇)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栏和村务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布。
二、联合巡查
联合巡查工作实行村民建房管理小组、各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小组、区“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改一拆”办)三级联动负责,主要承担农民建房批后“四到场”管理和动态巡查防控,及时发现和查处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
(一)批后“四到场”管理
1、定位放样到场。建房户获得审批许可后提出放样申请,乡(镇)建房管理小组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国土、综合执法等站所人员及村民建房管理小组人员联合到场,严格按照审批内容现场勘定四至、定位放样。
2、基槽验线到场。建房户完成基槽开挖后,向村民建房管理小组提出申请,规划、国土、综合执法等站所人员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联合到场复核,测量基槽开挖位置、深度、宽度是否与定位放样及施工图一致。
3、基础复核到场。建房户完成基础浇筑后,向村民建房小组提出申请,规划、国土、综合执法等站所人员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联合到场复核,测量基础长度、宽度、基底面积等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
4、主体完工复核到场。房屋结顶前向村民建房管理小组提出申请,规划、国土、综合执法等站所人员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联合到场复核,复核在建房屋的层数、层高、外挑尺寸和高度等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二)三级动态巡查防控
1、村民建房管理小组负责一级巡查防控。
(1)健全村委会日常巡查和村民小组信息员每日报告制度。
(2)对违法违规建设做到当天发现当天制止,并责成当事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当天报告乡(镇)建房管理小组。
(3)协助乡(镇)建房管理小组开展执法活动。
(4)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2、乡镇建房管理小组负责二级巡查防控。
(1)乡(镇)建房管理小组负责对农民建房的日常巡查监管,坚决制止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2)乡(镇)建房管理小组无法独立完成拆除违法建设时,乡(镇)人民政府向区“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3)实行月报制度。乡(镇)建房管理小组每月向区“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农民建房审批情况和违法违规建房查处情况。
3、区“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三级巡查防控。
(1)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巡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农民建房情况进行督查巡查,督促乡(镇)、村委会加强违法违规建设的防控。
(2)对乡(镇)建房管理小组报送的农民建房审查和违法违规建设及查处等情况及时分类汇总,并通报给相关单位和部门,同时上报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违法查处联动措施
(1)对形象进度在零线以下的违法违规建筑,一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应立即组织将基础部分清除,并报告乡镇建房管理小组。
(2)对形象进度在基础以上,一层以下的违法违规建筑,二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应立即予以制止,拆除在建墙体,清除基础。
(3)对形象进度在一层以上的违法违规建筑,一、二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应责成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二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拆除或申请启动区级联动机制。
三、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工作由乡(镇)建房管理小组负责,承担辖区内农民建房竣工验收审查审核工作,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村民建房管理小组负责对农房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初审;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站所根据审批文件内容及图纸逐项进行核验。
(一)申请验收条件
1、建房审批的各项工程内容全部竣工,外墙装饰完毕;
2、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均按要求拆除;
3、审批内容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联合验收内容
1、房屋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高、层数、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等是否按审批内容实施。
2、建筑结构是否按图施工,建筑立面、色彩,庭院面积、围墙高度等是否按审批内容实施。
(三)验收程序
1、房屋竣工后,由建房户向村民建房管理小组提出验收申请,村民建房管理小组负责接收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乡(镇)建房管理小组组织验收。
2、乡(镇)建房管理小组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国土、综合执法等站所人员到场验收。
3、乡(镇)建房管理小组根据验收情况,对符合审批内容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审批内容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提出整改要求,整改至符合要求的按以上程序重新组织联合验收。
(一)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农民建房审批后,定位放样前,报规划、国土、综合执法部门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或备案未通过的,乡(镇)规划、国土等站所不得进行放样。完成农民建房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后,一个月内报规划、国土、综合执法部门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或备案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各乡(镇)建房管理小组负责整理农民建房审批资料,报送规划、国土、综合执法部门备案。规划、国土、综合执法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建房审批备案资料的受理、查验工作,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 3个工作日内退还各乡(镇)予以整改。
接收以档案资料的原件为准,不得有伪造、涂改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文件,移交时对档案资料、名称逐一登记,出具移交目录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备案。
(三)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审批备案
国土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每次的审批清册上报一份用于备案。
规划部门备案:
①&&& 《柯城区农民建房审批表》原件(一份);
②&&& 建房户建房书面申请(一份);
③&&& 建房户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④&&&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⑤&&& 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⑥四邻意见、四邻协议书(须表明拟建房屋四至的现状物、尺寸关系等情况)(一份);
⑦建设工程施工图(一份);
⑧其他材料。
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柯城区农民建房审批表》原件(一份)。
2、竣工验收备案
①建房户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②柯城区农民建房批后管理巡查记录表;
③柯城区农民建房竣工验收表。
附:1、柯城区农民建房审批表;
2、柯城区农民建房批后管理巡查记录表;
3、柯城区农民建房竣工验收表。
抄送: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规划局柯城分局&&&&&&&&&&&&&&&&&&&&&&&&&&&&&&& 2015年8月12日印发
柯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柯城区政务公开办 柯城区电子政务中心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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