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村民可不可以一次性北京户口补缴社保保,需那些条件。

2015年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交2015
2015年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交2015
  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关键词:人员范围】
  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键词:补缴及待遇计发】
  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右表)。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关键词:费用筹集】
  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关键词:养老金领取】
  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全省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对工作经历的认定,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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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294175" data-title="2015年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交2015" data-image="">2017农民养老金改革最新消息:农民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闻 -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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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民养老金改革最新消息:农民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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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农民养老金改革最新消息:农民养老可以一次性补缴
  农村养老问题一直是困扰农民最大的问题,对于这一代老去以及将老去的农民来说,养老是摆在他们面前最困难的问题,他们没有购买养老金,每个月只能够依靠政府几十元养老金的补贴,以及子女的供养才能够维持生活,未来让农民也能够领取到养老金,现在很多农村都能够一次性补缴了,最高每月能够领取到1300元,你会缴纳吗?
  根据农村养老保险的补缴要求,只要男满45岁、女满40岁的农民就能够进行补缴,但是最高只能够补缴10年,补缴10年需要交纳62952元,而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农民,则能够补缴15年,总共补缴94428元。
  对于补缴养老保险之后能够领取到多少,每个地方的政策不一一样,金额也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说是800-1300元,我们就按照最高的1300元来计算,农民在年满60岁之后总共补缴94428元,每个月领取1300元,至少也需要6年时间才能够够本,如果每月800元,则需要9.8年才能够够本。
  当然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一直在不断变化,现在农村参保人员在死亡之后,养老保险金没有领取完的,个人的储存额度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步伐,将会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这样一样,还是给农民带来了很大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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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农村社保最新政策
  社保关乎我们的切身利益,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最新的政策内容,快来看看。
  农村社保政策
  一、城乡低保政策
  (一)申请对象、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低保生活救助。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二)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核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实物查看、行业评估等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重点是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和就业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汇总核算。根据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估标准和入户调查情况,分村按户进行核算汇总,初步核算出被调查家庭自调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4、民主评议。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上报县社会救助局。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社会救助局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核查无误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乡(镇)经办机构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民政办代发《社会救助证》及银行存折。
  (三)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低保生活补助金
  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2016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7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080元/人&年。城乡低保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按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不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特困人员供养:即农村五保供养
  (一)特困人员供养的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申请确认程序
  村民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者,由村民小组或其它村民代为申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供养的形式和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于分散供养的对象,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特困供养对象签订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对于在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特困人员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教育所需费用。
  (四)特困人员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应符合的条件
  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本人自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没有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所在乡镇福利院具备集中供养条件。
  (五)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1、供养(吃穿住)标准:
  2016年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对象6150元/人&年,分散供养对象4300元/人&年。
  2、保医: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以&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解决;患重大疾病住院的,除&新农合&报销外,再给大病医疗救助。
  3、保葬: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三、农村孤儿养育政策
  1.养育对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2.农村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程序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乡镇民政办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3.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2016年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集中供养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600元/人、月。
  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内容
  1、资助参加新农合或居民医保。2016年的资助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120元/人,农村低保70元/人,城市低保对象20元/人。
  2、住院治疗给予适当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报销后,个人自负给予全额补助,年最高救助不超过1.5万元。
  低保对象住院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救助70%;个人自负5万元以下的救助不超过6000元、5-10万元救助8000元,10万元以上救助1万元,年最高救助不超过1万元。
  家庭困难的社会对象住院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的予以救助,5-10万元救助不超过6000元、10万元以上的救助8000元,年最高救助不超过8000元。
  3、对五保供养对象给予定量门诊救助,其中分散供养五保每年200元,集中供养五保每年400元;
  (三)申请救助程序
  1、医中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时提出申请 & 乡镇民政办审核 & 报县社会救助局审批 & 审批确认后发放医疗救助卡(&绿卡&) & 救助对象凭&绿卡&在定点医院申请医疗费用减免。
  2、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向乡镇民政办申请 & 乡镇民政办审核 & 县社会救助局审批(一个季度审批一次)。
  申请材料:A、书面申请;B、城乡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书;C、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史材料(因报销被&农合办&或医保局收存的,出具由&农合办&或医保局盖章的复印件);D、医药费发票(因报销被&农合办&或医保局收存的,出具由&农合办&或医保局盖章的复印件)
  五、城乡贫困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一)对象范围。凡户籍在我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且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以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临时救助待遇:
  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困难家庭生活水平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违规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属意外责任事故,已获得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付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恶意隐瞒事实真相以及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阻碍或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情况调查的。
  (二)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乡镇(办)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三)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四)救助标准
  2016年我县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为:农村对象500&2000元,城镇对象元。
  六、优抚安置政策
  (一)享受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
  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人员;残疾军人(已评定残疾等级);带病回乡(带病但不够评残标准)复员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在乡退伍军人;60岁烈士子女(农村籍或城镇无工作单位);60岁农村籍退役老兵。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申请定补的相关材料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标准的退伍回乡军人(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申请材料:A、本人申请书;B、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退伍时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额补助的申请、确认程序与补助标准
  个人申请(提交材料) & 乡镇民政办核实、填写报表 & 县民政局审核 & 市民政局审批。
  补助标准:2016年 415元/人、月
  (三)&三属&的具体优抚对象和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服役期间)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
  烈士遗属:城镇19120元/年,农村14510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镇16410元/年,农村13850元/;
  病故军人遗属:城镇15440元/的,农村13270元/年。
  (四)&三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五)复员军人,享受定补的复员军人及定补标准
  复员军人:是指在日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其中,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称为在乡复员军人。
  对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发放定期抚恤金。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15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975元。
  (六)残疾军人:残疾级别及抚恤标准
  残疾军人: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的人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国家规定的评残标准,办理了评残手续,取得了《残疾军人证》的。
  残疾军人分为1-10级,抚恤标准:
抚恤标准(元/年)
  (七)60岁烈士子女
  发放生活补助300元/人、月
  (八)60岁退役老兵(农村籍)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20元老年生活补助。
  (九)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补助金标准:服役满2年0.9万元,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安置地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现役年限-2)&20%]。
  2、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A、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B、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C、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D、烈士子女的。
  (十)义务兵(现役)家庭优待政策
  1、发放对象:现役义务兵军人或家属
  2、优待金发放标准:2015年城镇每人10000元;农村每人9400元;藏兵按现行标准三倍计发。
  七、8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政策
  1.发放对象:户籍在蕲春城乡范围,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人。
  2.发放标准:80&99周岁高龄老人,5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人,200元/人、月)
  3.申报材料和程序:本人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单位填写《蕲春县80周岁及以上老人高龄补贴申报审批表》2份,附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2分,向本人户口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申请。村居委会社区调查登记,报乡镇办民政办审核。民政办审核后,按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花名册盖章报县老龄办审批。高龄补贴每年申报一次,审批时间为9月底。
  4.发放时间及发放办法:每年6月和12月,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享受人个人账户。城镇居民、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老人、农村高龄老人由县政府组织资金发放。行政、事业单位高龄老人凭县老龄办通知,由单位组织资金发放。
  八、计生奖扶、特扶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
  1、发放的对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满60周岁);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发放标准:按照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直到亡故为止。
  3、申请、审核、发放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居委会)提供证明,当地计生办审核、公示,联合当地财政所上报,计生局最终审核,报财政局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达享受对象银行账户。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1、发放对象:扶助对象夫妻应在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发放标准: 日起,女方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6000元/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4800元/年),直到亡故为止。扶助对象如发生生育子女、收养子女、对象死亡、对象户口迁移到外县、对象的伤病残子女康复等情况,中止领取。
  3、申请、审核、发放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居委会)提供证明,当地计生办审核、公示,联合当地财政所上报,计生局最终审核,报财政局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达享受对象银行账户。
  (三)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1、发放对象: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 49 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 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
  2、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 10000 元一次性抚慰金。
  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5000 元(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 10000 元。
  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户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 10000 元。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 5000 元;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 10000 元。
  以上对象,已领取全省统一发放的一次性抚慰金后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丧偶、离异、再婚、复婚)的,不再重复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再婚的,其再婚家庭中的另一方不得享受一次性抚慰金。对象在申报当年死亡的,照常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申报审核程序
  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 (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表》。基层工作人员应主动向对象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协助其填写相关申报资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登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市(州)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抽查并集中汇总。
  (四)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二孩结扎奖励
  1、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为,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的蕲春县籍农村育龄夫妇。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为每月10元。
  2、二孩结扎奖励发放对象为,农村育龄夫妇生育二胎女孩后自愿结扎的家庭。二孩结扎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1000元。
  3、申请、审核、发放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居委会)提供证明,当地计生办审核、公示,联合当地财政所上报,计生局最终审核,报财政局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达享受对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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