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真实税率营改增利息收入税率与政府规定的税率不同

国家税制改革分析论文 - 财政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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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21人次国家税制改革分析论文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20世纪80-90年代(以下简称××年代,省去“20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为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持续发展,增加政府收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税制改革,其中的经验对我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具有一定启示。一、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总体比较(一)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共性1.税制改革的背景。由于70年代过于强调税制促进经济发展与实现社会纵向公平的功能,税制设计复杂化,税率档次多且优惠与减免繁杂,不仅扭曲了人们的消费、储蓄与投资决策,而且没有达到公平目标。因为税收优惠多为富人享受。同时因税收征管相对落后,偷逃税现象严重;为调节收入分配设置的高档税率几乎无人适用,富人的实际税负有时比穷人还要低。另外,高税率与窄税基并存,使得税收收入低下,一般发展中国家税收收入只占GDP的15%-20%,仅为发达国家的50%一60%。同时,税制结构不尽如人意,表现为税源单一,过分依赖某些税种。发展中国家间接税占财政收入的64%,相当于GDP的20%(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为60%和10%)。间接税中,关税又占绝大部分。直接税过度依赖公司所得税,少量的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依靠对公共部门与外国公司的雇员征收。税收收入的低水平和对某种税的极度依赖,易造成财政收入不稳定和对经济的调控能力差等问题。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经济交易日益复杂,对公共设施与公共管理的需求也在质与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财政支出规模需要相应扩张,从而具有增加税收和税制改革的内在压力。而70年代开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经济都有所改善,拉美与东亚更是取得了骄人成绩。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量扩大、经济行为趋于规范化,收入水平增加,为税制改革创造了条件。2.税制改革的目标和趋势。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有关国际组织提出了许多建议和原则。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有:倾向于水平平等,提高税收的效率性,扩大税基,消除税收刺激,使通货膨胀对税制的影响中性化;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当收入难以界定和衡量时采用预提税和一次总付税办法,个人扣除不超过人均收入水平;用国内税收代替关税,增值税实行单一税率和广税基,引进各种消费税等。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推荐的税制改革标准是:从生产税转向消费税,例如引进增值税和消费税;扩大所得税税基,降低扣除额和税率的档次;建立简化而又合理的利润税,即税率数目少和中性;避免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因此利息和股息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处理所得税和利润税时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降低关税;改善税务管理等。从总体上说,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基本上遵循了这些建议和指导思想。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简化税制”为主要内容,力求达到减少扭曲、保证横向公平的目标。强调税收的中性,主张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过多的干预,税收激励措施的运用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在社会公平方面,更注重横向公平,一种“大致公平”取代了过去以高质量管理为前提的绝对的纵向与横向公平。由于统一税政、实现横向公平能被人们客观感受与接受,而纵向公平更多取决于人们的主观评价,因此税制改革阻力相对较小。3.税制改革的内容。改革集中在直接税、间接税改革与加强管理3个方面。在直接税上,通过规范与取消各种减免与优惠、将一些额外福利纳入税基等办法拓宽税基,逐步应用预提税与推定税来减少税源流失。同时,降低税率,简化结构,并努力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一致。如印度年将原公有企业税率45%和非公有企业税率50%统一为40%。另外,重视财产税。例如玻利维亚1986年税制改革不但推定征收业主所得税,还于1987年开征赠与税,征收对象包括个人财产、不动产、股份、资本份额和登记权利,有1%、10%和20%3种税率。在间接税上,重点是一方面引进增值税,另一方面降低关税税率,以促进经济自由化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例如印度年多次降低关税税率。在税收管理上,包括通货膨胀指数化,计算机化的申报与管理,对于征收部门给予必要的机动权力与适当的激励,以减少征税成本及行政腐败,严厉惩罚各种偷逃税行为等。(二)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差异1.税制改革的直接动因不同。有的国家由于外部经济条件变化引起了国内经济主要是财政状况恶化,在巨大压力面前被迫进行改革,如阿根廷、玻利维亚、土耳其、马拉维等。其中,坡利维亚是在世界经济衰退、国内农业遭到恶劣气候破坏、财政收入仅占GDP的3%、通货膨胀率为12000%的情形下,开始1986年税制改革的。而阿根廷1989年改革的经济背景是通货膨胀失去控制、经济生活实际上美元化、社会公众对政府经济政策失去信任。有的国家则是将税制改革作为经济调整的一种有力手段加以运用的。如印尼是在政局稳定、财政收支平衡甚至有结余的情况下,为改变过度依赖石油收入、改进不合理的税制结构而改革税制的。韩国则是从长远考虑,为适应经济发展战略调整而对税制进行改革的。2.改革的过程和步骤不同。如在建立增值税方面,墨西哥实行增值税是全面铺开,一步到位,对所有商品与劳务一律征收。而印度则采取了分步走策略,早在80年代末期,就对部分商品实施有限度的增值税(MODVAT),但直到1992年后才逐步将覆盖范围向零售与劳务领域延伸。又如对利息收入,不同国家有不同处理方式,马拉维与牙买加,对名义利息收入全额课征,哥伦比亚与墨西哥只对实际利息征收,摩洛哥、土耳其以低利率、预扣税方式征收。3.改革的效应不同。无论是从宏观税负的高低、税率结构的变化,还是税制改革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看,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效应都各不相同。二、拉美地区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拉美国家在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围绕税制结构合理化和税收管理现代化,陆续进行了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一)税种结构的合理化1.全面推行增值税。拉美各国在推行增值税过程中,合并以往过多的流转税种,相应取消各种形式的销售税,仅对某些特殊商品实行特别消费税。如在年,墨西哥用增值税取代商业税,取消了32种联邦消费税和500多税地方税。(1)增值税尽可能覆盖所有商品生产、销售和劳务活动。例如,智利和墨西哥等国,在由传统的销售税转为增值税过程中,实行了全面征收原则。无论什么行业,只要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劳务,就要缴纳增值税。智利1975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时,仅仅对农业、矿业、基本食品暂不实行增值税,1977年开始对所有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实行增值税制度。在劳务方面,拉美各国除教育、一部分卫生等部门外,绝大部分劳务都实行了增值税。墨西哥也从一开始就无例外地对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的劳务全部实行增值税。玻利维亚1986年规定初级生产、几乎所有服务、个人财产定期出售、个人财产与不动产租赁以及进口的增值部分,都要缴纳增值税。(2)实行单一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的设计是一个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问题,特别是在以前实行销售税税种较多、税率高低不一的情况下、确定增值税税率往往要经历由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智利在推行增值税前,销售税税种比较简单,其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率分别为17.5%和4%。增值税出台时,确定的增值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之所以定得高,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抑制消费和控制通货膨胀。墨西哥实行增值税时税率设置比智利复杂,因为其原实行的销售税税种较多,税率很难统一。增值税在出台之始共设置了4档税率:对出口和未经加工的初级产品实行零税率;对粮食、医药等少数商品实行6%的低税率;对大多数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及提供的劳务实行15%的标准税率;对一些特殊商品实行20%的高税率。由于多档次的税率导致征管问题,1992年合并了增值税税率档次,对所有商品和劳务实行10%的单一税率,使之得到规范。(3)对小额纳税人简化管理。在实施增值税中最棘手的是向小额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在这方面,不同国家按简化管理原则,分别采取了不同办法。其中,在墨西哥,凡是年销售收入不超过年最低工资7倍或者资产不超过年最低工资15倍的纳税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者收取增值税。收取增值税者必须向税务机构申报,否则就不必申报。智利注重使每个纳税人进入增值税体系,为此采取了几种办法简化管理:一是将小额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只要其对增值税的申报和计算方法比较熟悉,可自愿作为一般纳税人。二是按销售额将小额纳税人分成若干等级:月平均销售额不超过20个纳税单位的为小额纳税人,但须到税务机关专门登记;不登记则作为一般纳税人对待。根据小额纳税人月销售情况,将其分为5个纳税等级,每个等级从低到高算出不同的销售税额,即可确定出小额纳税人应纳税额。三是对一些不易监管的小额纳税人,如零售商贩、小型粮食生产者等,由与其购销活动直接关联的企业代扣代缴,税率可适当优惠。2.所得税改革。(1)在扩大税基、规范税率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1989年,墨西哥重构了企业所得税制,主要原则是: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对税前列支和减免税政策进行调整,重新规定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针对改革前许多企业为偷税而有意造成假亏损或转移资金等情况,对企业开征资产税作为所得税的补充。资产税的税基是企业实际资产价值,税率为2%。当企业因亏损而无所得税缴纳时,则缴纳资产税;当有盈利要缴纳所得税时,可抵掉以前缴纳的资产税。另外,为防止外资企业利用转移价格获取暴利,还对外资企业购货发票建立了严格审查制度。在降低税率方面,1989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年分别减至35%和34%。(2)实行适应性强、调节面广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对工薪收入者和自由职业者实行不同办法。智利对工薪收入者由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扣缴,税率为5%-45%;同时每年将所有收入申报一次,缴纳工资所得之外的其他各种收入的所得税。自由职业者每月按收入的10%预缴,全年按5%-45%的税率估算,多退少补。在智利居住的外国人取得劳务收入后,如将收入汇出须再缴20%的附加费。外国人取得的投资分红收入若要汇出,则需缴35%的附加费。这主要是为鼓励外商再投资,防止资本外流。90年代以来,巴西在联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由州政府在1%-5%的幅度内加征地方个人所得税。同时降低税率,最高税率由45%降为25%;并减少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超额累进税率由9级简化为3级;扩大税基,取消税前各种扣除项目和优惠措施;按指数化的货币单位划分课税收入级距;逐月按工资报酬预征个人所得税。3.税收管理权限的改革。在税制改革的同时,对管理权限也进行了调整,各国实行的措施包括集中税权和统一税收。例如,墨西哥国家法律规定,州政府可以征税,但经联邦和州政府协商谈判,后者放弃了流转税等主要税种的征税权,联邦事实上成为税收高度集权的政府。同时,对以前独立征管的关税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将其纳入全国财政税务系统,相应建立了纳税人进口自动报关和抽查制度。(二)税收征收管理的现代化1.降低税收时滞,减少通胀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在通胀时期,降低征收时滞对收入的影响主要有3种方法:(1)建立预付制。70-80年代,拉美国家普遍采用预付制征收商业企业的所得税。(2)缩短评定期和纳税期,提高纳税的频率。在高通胀时期,对月度税采取两周预付一次的做法。例如70年代中期,智利的大企业每两周必须预缴一次增值税。乌拉圭增值税纳税期,年间缩短了将近60天。有些国家的月度税缴纳周期,从20天缩短到15天甚至7天。(3)税款支付指数化。即在计算税款时,计账单位不用法定偿付手段,而是用一种可根据一些指数如消费物价指数等进行调整的财政或税务计量单位。巴西按通货膨胀调整的税制已进行了20多年,由通货膨胀导致的税收调整已成为税收文化中的一部分。年,墨西哥主要通过缩短公司税的预付期和纳税期来增加税收,1987年后也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2.实行严格稽查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在打击偷逃税方面,主要是建立纳税人单一注册体制,包括姓名、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应纳税种。为使所有部门都使用同一税码识别同一纳税人,一些国家的税务机关使税码与居民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以便核对各种信息。其中智利的做法,首先是从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入手,从1960年起花3年时间建立了税号制度,任何买卖都要在发票上注明当事人的税号。其次,按照GDP计算出增值税税基,乘上税率后得出估算的理论税额,然后与实际征收额比较,根据其差额估算偷逃税情况。再次,通过计算机进行稽查,稽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检查。另一个措施是加强税收审计。拉美一些国家,由于生产与收入高度集中,审计活动也主要集中在纳税大户,中小纳税人偷逃税情况严重。年,智利等国改变审计策略,以中小纳税人为重点审计对象,增值税收入增加了56%,其中,大户增加了17%,中等纳税人增加了87%,小额纳税人增加了186%。三、东盟国家的税制改革状况80年代以来,东盟国家先后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建立起更加公平、有效和简便的税收制度。因为旧的税制不能有效利用资源,在运作中也常失之公平。一方面,这种税制高度依赖间接税,并采用差别税率;另一方面,直接税累进性很强,免税与特惠范围相当广,使税制体系错综复杂,难以有效地发挥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另外,持续扩大的预算赤字难以通过增加财政收入来弥补,也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税制。(一)引入增值税制度,辅以选择性货物税,区别对待必需品和奢侈品税制改革前,印尼国内间接税主要有:贯穿生产阶段的周转型销售税,对烟草、啤酒和酒精类饮料等限制性商品征收的产品税和各类印花税。这3项税收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11%,税率复杂多样,销售税的税率在1%-20%之间,各种税收豁免泛滥,对财政贡献很小。1983年改革间接税体系,实行税率统一为10%的增值税,在消费阶段征收,国内消费的商品除个别外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待遇。但是,未加工的食品和其他未经加工制造的主要商品不在征税之列,保护了穷人的利益。菲律宾也采用了10%税率的增值税。在泰国,增值税已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新加坡在80年代依然采用零售销售税,但1994年也进行了以建立商品服务税(即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二)降低所得税税率,同时削减优惠,扩大税基旧税制采用税率较高的累进性所得税,同时提供了许多只有富人才能享受的免税和特惠规定,不仅导致普遍的不公平感,而且使各类经济活动、投资和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真实税负差别很大,影响了经济主体的决策。另外,东盟为吸引外资和保留人才,也相应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率,如印尼从10%-50%变为15%-35%,菲律宾从5%-60%降至1%-35%。在公司所得税方面,印尼从20%-45%降至15%-35%,马来西亚从45%降至35%,新加坡从40%降至31%。泰国虽曾提高税率,但1992年减征了个人及公司所得税。菲律宾1998年的税制改革继续降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1998年从35%降为34%,1999年降为33%,2000年起降为32%。为弥补财政收入减少的缺口,相应扩大了税基。主要是削减原有的扣除和豁免,对附加福利和资本收益课税,对自由职业者、农民、商人等难以征税的群体推行估算制度。例如,印尼将附加福利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并限制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优惠。同时为增大公司税税基,削减对企业的税收鼓励,又将国有企业收入包括到税基中。菲律宾对分公司的汇出利润税,1998年由原来的按扣除费用后计征改按扣除前计征,同时实行最低公司所得税制度,按税法计征的应纳税额占营业收入额不足2%的按2%缴纳。(三)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一致,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股息的重复课税问题,表现在对公司所得课征公司所得税后,又在公司股东取得股息后课征个人所得税。这种重复课税使经济主体对企业组织形式和融资手段的选择受到扭曲,社会遭受无谓的效率损失。东盟主要利用差别税率制、股息扣除法、股息所得免税法、股息所得扣抵法等将股息与其他收入合并课征,来消除重复课税。(四)亚洲金融危机后的税制改革东盟国家在1997年金融危机发生后,纷纷采取各种政治和经济措施以挽救经济,在财政方面实行增税减支的紧缩政策,同时也对包括进口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关税和投资收益课税等降低税率。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并向IMF求助的东盟国家,税制改革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定的框架内进行的,其核心内容在于开放国内市场,减少政府对民族工业的保护。泰国在金融危机后及时调整税收政策,一方面提高汽油及一些奢侈品的税收,如规定每升汽油增收1株,啤酒增收3%,同时提高皮革服装的进口关税;另一方面,调整进出口税率,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从日起,将塑料、黄豆的关税由40.5%和5%降低为35.25%和3%,停止向海外上市公司征收15%的资本利得税。印尼的重要涉税措施有:暂免大豆和部分船用设备的进口关税,降低具有出口潜力的商品出口关税,把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由10种扩大到18种;取消对亏损严重的国营飞机制造厂和国民汽车项目的税收优惠。受金融危机影响相对小、宏观和微观经济基本稳定的国家或地区的税制改革,偏重于通过减税优惠,扶持本地区家庭与企业渡过困境。四、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经验与启示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别较大,但其税制改革基本符合国际税制改革的总趋势。从总体上看,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目标是:不管公司的组织形式如何,都对利润征税;降低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实行综合税制;将资本利得并入所得税税基;接通货膨胀率调整所得税和利润税的税基;用增值税取代各种销售税;使利润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相等;将利息收入也纳入所得税税基;协调所得税和利润税,以制止企业增加债务融资的倾向。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在致力于改变税收结构,转向对消费课税;降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扩大税基;税收征管具有显著的变化;强调税收的效率和中性;在公平方面,更强调横向公平而不再是纵向公平;减小税收的扭曲;鼓励自由市场活动。在具体措施上,主要是开征增值税,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的税率,拓宽所得税和利润税的税基,随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建立税收征管制度,适当降低关税。这些税制改革经验,与我国前一阶段的税制改革相似,并对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具有重要启示。——针对许多企业为偷税和避税而有意造成假亏损或转移资金等情况,我国可参照墨西哥等国经验,对企业开征资产税作为所得税的补充。以企业实际资产价值为税基,税率可定为2%,当企业因亏损而不缴纳所得税时,则缴纳资产税;当企业有盈利要缴纳所得税时,可以抵掉以前缴纳的资产税。或参考玻利维亚的做法,征收推定公司所得税,对公司净值征收,每年评估一次,税率可定为1%-3%。——在扩大税基、规范税率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努力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一致,使个人所得和企业所得负担大致同等的税收,并避免股利等所得的双重课税。在社会公平方面,更注重横向公平,以“大致的公平”取代绝对的纵向与横向公平。提高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减轻工薪收入纳税人的税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即将加入WTO,对外投资增加和跨国公司的发展,所得税应转向综合所得税制。——建立在通货膨胀时期避免实际税收收入减少的制度。比如可以建立预付制来征收企业所得税;缩短评定期和纳税申报期,提高纳税的频率;实行税款支付指数化,在计算税款时,计账单位不用法定偿付手段,而是用一种可根据物价指数调整的财政或税务计量单位。通过这些财政保护制度,可避免在高通货膨胀时期蒙受税收损失。——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实行全面征收原则。即无论什么行业,只要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劳务,就要缴纳增值税,以降低纳税人避税和逃税的机会,并尽可能减少增值税税率的档次。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强增值税的中性,简化对小额纳税人的管理。——开征赠与税,在继承遗产和无偿转移财产时缴纳,征收对象包括个人汽车等财产、不动产和登记权利,可设1%、10%和20%3种税率,在死者去世90天内或应税事发生后5个营业日内评估缴纳。为鼓励投资,对股票和资本股份等财产可暂不征税。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继续调整和优化关税,对主要出口商品的进口税实行抵扣,改进出口退税办法。坚持税收政策的统一,坚决不滥用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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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对香港企业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什么税率征收利息所得税?
发表日期: 15:49:00 编辑:&来源:
问:某内地企业于2005年和香港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按规定支付05年的借款利息,问对香港企业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什么税率征收利息所得税?某内地企业2005年向香港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可否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六点的规定:&根据《安排》第十一条利息条款规定,香港居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税率在内地交纳利息所得税。为防止对《安排》的滥用,对构成香港临时居民,但同时仍为第三方永久性居民的,或香港居民个人已失去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成为第三方居民的,不得享受《安排》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香港企业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7%的税率缴纳利息所得税,内地企业2005年支付给香港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可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银行业“营改增” 税率应如何确定
作者:卢汝岳 夏桢媛
来源:中华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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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7315字 投稿:宋琛琜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7315字 投稿:宋琛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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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20%1)工业,所得额 30万,人数100人,资产总额 3000万2)其他,所得额 30万,人数 80人,资产总额 1000万。高新技术企业:15%(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介绍一些所得税扣除标准,5、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14%6、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7、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5%,超过结转扣除8、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当年销售收入5‰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销售收入15%,超过结转扣除10、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11、直接、间接控制:居民企业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12、研究开发费用: 50%(150%)加计扣除13、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1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税所得额;不足结转抵扣15、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16、综合资源利用: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17、环境保护等设备:投资额10%从税额中抵免,不足结转抵免18、控制:居民企业、中国居民持有10%以上表决权50%以上股份19、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税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居民企业是指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编辑本段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编辑本段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编辑本段税率中国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通知明确,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已不断下降,其中大部分是西方国家对各自的本籍(即在国内注册成立的)跨国公司把自己产生大部分应税所得的业务迁往境外的应对之策。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而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要把企业利润的三分之一上交给政府。⒈巴哈马:巴哈马没有企业所得税,跨国公司最终支付的实际税率介于5%至15%之间不等。⒉百慕大:百慕大没有公司所得税。但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平均为12%左右。 ⒊开曼群岛:跨国公司最终为它们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业务部门所产生的利润支付约13%的税率。⒋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本土公司缴纳的税率平均为19%,而跨国公司缴纳的税率平均为17%左右。⒌印度:印度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4%,跨国公司实际支付的税率中位数仅为17%;本土公司为22%。⒍台湾地区:台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税收减免后,本土公司税率中位数为20%,而跨国公司为18%。⒎瑞典:瑞典的企业所得税为28%,比美国低。本土公司的实际税率仅10%,跨国公司为18%。⒏瑞士:瑞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1%,本土公司的实际税率中位数为17%,而跨国公司为19%。⒐加拿大:加拿大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6%,税收减免后,跨国公司税率中位数仅21%,本土公司14%。⒑中国:中国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降至25%,税收减免之后,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约在22%。⒒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税收减免后,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实际税率中位为22%。⒓法国:法国企业的基准税率为35%。税收减免后,本土公司实际税率中位数为25%,跨国公司为23%。⒔美国:美国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是35%。税收减免后,本土公司税率中位数为23%,跨国公司28%。⒕德国:德国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的法定所得税税率为37%,但缴付的实际税率中位数分别为16%和24%。⒖英国:英国跨国公司及本土公司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0%。但经税收减免之后,本土公司的总税收负担是20%左右,而跨国公司则为24%左右。⒗日本:日本法定企业所得税为40%,本土公司实际税率为37%,而大型跨国公司实际税率为38%,均为全球最高。编辑本段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⑵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⑶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⑷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⑸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⑹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⑺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⑻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⑼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⑽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编辑本段计算方法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得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编辑本段税收优惠 税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一、直接减免:⒈ ;免征:适用范围:⒈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⒉农作物新品种选育;⒊中药材种植;⒋林木种植;⒌牲畜、家禽饲养;⒍林产品采集;⒎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⒏远洋捕捞;⒐公司﹢农户经营⒉减半征收:适用范围:⒈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二、定期减免⒈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⒈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⒉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⒊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⒉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低税率⒈20%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条件: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2、1830⒉15%适用范围: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⒉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⒊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⒊10%适用范围:⒈非居民企业优惠;⒉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四、加计扣除⒈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适用范围:⒈研究开发费;⒉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适用范围:⒉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五、投资抵税⒈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⒉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六、减计收入适用范围:⒈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⒈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所得收入;⒉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⒊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适用范围:⒉所得减按50%计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七、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适用范围: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⒉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八、有免征额优惠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适用范围:⒈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九、鼓励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三、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十一、过渡期优惠政策十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适用范围:⒈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⒉鼓励类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l5%的税率;⒊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3减半。原优惠税率过渡方法1、自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2、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档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编辑本段征收管理纳税年度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申报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纳税申报的准备事项:⑴做好年终盘点工作,对企业的资产及债权进行盘点核对,对清理出来的需报批的财产损失,连同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及时准备报批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主要包括:① ;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的损失;② ;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③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注意各项目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情形,要充分利用);④ ;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包括转让损失); ⑤ ;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⑥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⑦ ;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⑵检查有无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在12月份及时做出补提补计,做到应提均提、应计均计。① ;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情况,对漏计折旧、漏计摊销的予以补提补计。② ;检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情况,这两项费用是法定的可以按计税工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的费用,是企业的一项权益,应计提。工会经费不缴纳的不用计提。⑶查阅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最好建立纳税调整台账),查找与本期纳税申报有关系的事项。主要包括:① 未弥补亏损;②纳税调整事项,如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广告费等。⑷对年度账务进行梳理,整理本年度发生的纳税调整事项,做到心中有数。能通过账务处理的,最好在年度结账前进行处理。⑸注意其他税种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对账务一次详细地梳理的过程,其间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也应一并处理。如视同销售漏交的增值税;未按查补缴纳的增值税计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未及时申报的印花税等。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会对相关涉税问题一并检查并做出处理。⑹年度中做预缴申报时,在不造成多缴所得税的情况下,需做纳税调整的尽量做纳税调整,虽然不做纳税调整也不构成偷税,但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及时记录反映纳税调整事项,二是能及时反映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⑺对于预缴申报时不能及时做纳税调整的事项,应养成及时记录的习惯。⑻对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主要税务法规,结合最新的此类税法,每年至少要细读一遍。⑼在某些事项的处理上当与主管税务机关理解不一致或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理解也不一致时,宜采用稳妥、保险的处理方法。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 所得税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纳税期限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所谓“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编辑本段收入费用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规定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⑴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⑵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⑶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税率表类别 适用范围 法律法规税率(%) 依据《企业所基本税率
25 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低税率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⑵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 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得税法》第二十八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优惠税率 (五)项规定的所得,亦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亦即:非居民企业在中1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编辑本段种类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一个关键性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通过在各地进行“利改税”试点,于1983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自日起对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征税时间从日起计算。第一步 ;“利改税”办法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调节税、定额上交等办法。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了55%的所得税后的利润统一开征调节税,设想把国家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全作为税收关系固定下来。国务院于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第二步“利改税”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设置原则主要有:⑴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⑵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⑶便于征管的原则。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其课税对象为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从国境内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税率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一是国营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其征收方法是实行按年计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法规定,对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实行免税、定期减税、按一定比率减税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税等项照顾。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确立是城市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其意义主要是: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证,并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⑵企业自身有依法规定的收入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使企业的责、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⑶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有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⑷有利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1994年税制改革时,本着“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适当减轻了企业税负,并简化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从事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是由原工商所得税演变而来的。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规定除国营企业外,所有的工商企业的所得都应缴纳所得税。当时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集体企业所占比重很小。为了贯彻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所得税实行21 ;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未满300元的,税率为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0%。对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本着区别对待的原则,在执行统一所得税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减免税优惠。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保留了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所得税成为一个单独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因为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也大部分组织起来,所以集体企业成为主要纳税人。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根据“个体经济要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要重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他集体经济,集体经济负担要大体平衡”的原则,调整了所得税率。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行实9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征收1~4成;对基层供销社实行39%的比例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1800元以上的,加成征收1~4成。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根据集体企业的发展情况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于日颁布,从1985年度起实施。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以及其他行业的集体企业,同时,该税纳税人应是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集体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集体企业所得税不分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统一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0%;最高一级,年所得额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 55%。这套税率与国营小型企业的所得税率是相同的。为了照顾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以及根据国家政策扶持某些集体企业发展,税法中还规定了减免税条款。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集体企业利润分配的主要手段。通过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可以合理调节收入水平,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平衡集体企业之间以及集体企业与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这样可以使各类企业在大致相同的税收负担条件下开展竞争,有利于引导集体企业按照国家的计划和方针政策进行生产经营,端正经营方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将集体企业所得税与国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是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资产私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人数的私营企业产生了。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鼓励其健康发展,国务院于日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财政部日颁发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是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即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的比例税率。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对外开放的政策,为适应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新情况,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施行细则。这是中国制定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它是按照维护国家权益,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征税对象是合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工业、采掘业、交通运输、农林牧业质游业、饮食服务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转让财产以及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此外,税法还规定对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征税。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在税收上是中国法人居民。按照税法规定,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在中国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和兼顾国家、企业和投资者几个方面的利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定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征收10%所得税。税法规定,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税的征收方法有两种:⑴由纳税义务人按期申报缴纳。即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⑵代扣代缴,即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时,由承办汇款的单位按汇出额扣缴税款。该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⑴新办的中外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延长减免税期限,改为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⑵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中外合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中外合营企业,除了在获利的头五年减免所得税外,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30%。⑶外国合营者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使用不汇出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还可以退回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1年 12月13日公布,自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日公布施行细则。这是中国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税法规定,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有三个方面:⑴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资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⑵在中国境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⑶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⑴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营业外收益。⑵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投资所得。包括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润;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贷款、垫付款、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和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以及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收入。以上这两个方面,都是基于所得来源地征税原则确定的。按照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对没有设立机构而取得的投资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所得额的大小分为5级,最低一级是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最高一级是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另外,还要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最高负担率不超过50%。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采取由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核实征收的方法。为了有利于吸收外资,引进技术,除了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投资,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加快投资回收以外,还有以下几项优惠:⑴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过申请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定期减免所得税;减免期满后,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30%的所得税。⑵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均免征所得税。⑶对外商在1983年至1995年期间,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以及租赁贸易合同所取得的利息和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属于出口信贷利率的利息,可以免征所得税。 ⑷对外商在农牧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防治环境污染以及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发布、实施,对于发展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和技术交流,更好地贯彻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方针政策,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设税法》是在总结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参照国际惯例,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研究酝酿后制定的,经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从日起实施。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20%1)工业,所得额 30万,人数100人,资产总额 3000万2)其他,所得额 30万,人数 80人,资产总额 1000万。高新技术企业:15%(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北京市丰台区东罗园幼儿园秋季运动会反思为了让幼儿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培养幼儿初步的竞争意识,展现 团结协作的竞赛风格。促使幼儿与家长关系更为密切,有一个属于我 们美好的回忆。我们幼儿园开展了元旦亲子运动会。 感谢各位家长能在百忙之中来和孩子共同参与,你…《圆柱表面积计算》教学反思-----北师大版小学《数学》六年级下册教学内容: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北师大版六年级数学下册第3-4页教学目标:1、理解圆柱的表面积的意义。2、掌握圆柱侧面积和表面积的计算方法,会正确计算圆柱的侧面积和表面积。3、能灵…维普资讯 我 国 第 三 方 物 流 的 发 展 与 对 策 的 研 究 李 宏 建 中 钢 集 团 洛 阳 耐 火材 料 有 限 公 司 ( 7 0 9 4 13 )1 . 节 省 费用 ,减 少库存 ,降低…就爱阅读网友整理上传,为您提供最全的知识大全,期待您的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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