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诈骗犯最高罪行刚成年的会不会减少罪行

注意!注意!注意!新型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来了!
广大市民朋友
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是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电话、邮寄、网络等通信手段实施的犯罪活动。近年来,通信网络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在方便广大群众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有效遏制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态势,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广元市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联系会议办公室特别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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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资料)
   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人。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以往大多只是盗窃、故意伤害等案件。这些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类型出现多元化,特别是诈骗犯罪越来越呈现出网络化的发展趋势。
   网络的普及在给我们带来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时,也因其平台开放化、信息碎片化、传播便捷化、身份虚拟化等新特点,逐渐成为未成年人诈骗犯罪的新领域。
  【案例一】诈骗30余宗,骗子大多十六七岁
   刘先生是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某公司的业务员。日,他准备订一张前往贵州贵阳的机票。他通过网络查询发现一个网站可以购买特价机票,于是拨打网站上提供的某客服电话。对方要求刘先生将购票款转到一个账号以6217开头的银行账户。刘先生随后将购票款转入指定的账号后,对方说转账不成功,刘先生按照对方的提示,在柜员机上操作了一番,随后发现银行卡内的现金2万多元被悉数转走。
   刘先生于是立即报警。3月12日,羊某政、羊某能等13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当场缴获赃款人民币2万多元、作案用小汽车4辆及银行卡、手机等涉案物品一批。
   经初步审讯,这个“机票火车票改签”特大电信诈骗团伙,其诈骗窝点设在海南,却“承包”了包括广东河南、福建等省的30多宗“机票火车票改签”电信诈骗案,团伙成员大多十六七岁。
  【案例二】17岁少年背着伪基站发诈骗短信
   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接到报警,称不少人收到诈骗短信。民警根据信号源,锁定其位置在汉中市中心广场附近,随后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抓捕。民警在犯罪嫌疑人龙某(17岁)随身携带的背包里发现电源、主机以及信号发射器(伪基站装备)。
   据龙某交代,从今年7月中旬开始,他就背着这套装备在湖南、四川、陕西等省发送诈骗短信,内容分为两种,其一是以房东讨要房租的形式,让信息接收者向某银行卡内汇款付房租;其二是以办理看守所取保候审等,需要者可致电的形式诈骗。
   据办案人员介绍,龙某受雇于他人,而控制他的只是一个电话号码。龙某父亲去世,母亲改嫁,无人看管,没有上学。今年7月,他路上遇见一人问他要不要挣钱,可以每天挣数百元,龙某便答应了。过后,此人便给了他这套装备,并教了他使用方法,之后便都是以电话短信来控制他,按发送量给他报酬。他每天发完后,就将发送量截图发给对方,对方以每条一分钱的价格付钱给他。
  【案例三】彩票预测,少年因诈骗获刑
   2013年7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与卢某某共谋利用网络诈骗他人钱财,由卢某某提供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租赁某酒店式公寓等处作为诈骗窝点,许某某负责在婚恋网站诱骗女性被害人投资“彩票”实施诈骗。
   同年8月间,许某某在某婚恋网站上搭识苏某某并取得苏某某的信任,并谎称其是澳门彩票公司的主管,以有内幕消息可让苏某某中奖为由,诱骗苏某某“投注”人民币1万元。随后,卢某某以彩票公司经理的身份打电话通知苏某某中奖人民币278万元,并以需缴纳银行开户费等为由,骗取苏某某汇款人民币6万元。同月18日,卢某某又联系邱某龙(另案处理)冒充“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以苏某某的奖金被“香港金融管理局”冻结,需要解冻费用等为由,骗取苏某某再次汇款人民币8万元,后卢某某让卢某凯(另案处理)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其中的人民币8万元。
   诈骗后,许某某分得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公安局向卢某某扣押人民币1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苏某某。被害人苏某某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许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以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网络诈骗往往从信息泄露开始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网络诈骗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既有“个体户”,也有“集团”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也有部分未成年人是被他人教唆行事。
  一、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与手段
   网络诈骗大部分以网络购物、网络兼职、网络投资等方式出现,根据作案手段不同,一般分为利益诱惑型和危机恐吓型两类。
   1、利益诱惑型是指利用受害人贪图便宜或者渴求获取经济利益的心理,让受害者陷入错误认识,通过互联网骗取财物的行为。比较常见的主要有:网络购物,以出售商品为名,骗取钱财,如案例一中的犯罪嫌疑人以出售机票为名行骗;小额网络贷款,即允诺为受害者提供小额贷款,但先以收取手续费或保证金的名义骗取钱财;注册虚假网站,例如假借婚恋、职业中介等名义设立网站,收取低额手续费骗取钱财;彩票预测,即以提供彩票中奖信息为幌子,骗取钱财,如案例三中的犯罪嫌疑人先是通过网络物色对象,进行感情投资后,通过虚构中奖信息,骗取15万元。
   2、危机恐吓型是指故意制造虚假危机或利用受害者陷入危机的不利情形,欺骗受害者,骗取财物的行为。比较常见的危机恐吓型诈骗主要有:QQ、微信等交友聊天诈骗,即虚构有突发事故等博取受害者同情,诈骗财物;退订机票或演出门票诈骗,即联系购票者,谎称航班或演出取消,利用钓鱼网站,骗取钱财;网购退货诈骗,即谎称网购或送货不成功,给受害者发送钓鱼退货网站,骗取钱财。
  二、网络诈骗为何受骗子“追捧”
   网络科技日新月异,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也“与时俱进”,不断翻新,并日益“集团化”、“职业化”,往往令人防不胜防。那么,网络诈骗为何会受到诈骗嫌疑人的“青睐”呢?
   1、低成本赚大钱:仅需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制作设置钓鱼网站和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即可完成犯罪的前期准备。其利用现代网络和移动通讯,猎取物色的犯罪对象不计其数,积少成多的犯罪收益往往让犯罪分子不择手段。而目前多数小额网络诈骗犯罪侦破率极低,司法手段很难有效及时打击该类犯罪,导致犯罪嫌疑人无视法律,疯狂作案。
   2、摇一摇就能摇到“摇钱树”:微信、陌陌、米聊等自媒体软件开发了诸如“摇一摇”、“扫一扫”、“查找附近的人”、“漂流瓶”、“和陌生人说话”等新功能,通过晃动手机或者“拣起一个瓶子”就能进行在线即时交友聊天,简单一个“打招呼”就可能使自己成为对方的好友,在聊天交友的同时,也可以浏览对方的个人信息、照片,在虚拟世界中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掌握对方的信息,为行骗埋下铺垫。
   3、编个身份,“让你找不到我”:自媒体软件大多采用非实名制登记,对用户注册没有太多限制,以身试法的青少年往往用他人或虚假信息多次进行注册,往往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采取注销或丢弃SIM卡的方式逃匿,并更换身份继续作案,给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网络诈骗借助现代互联网和通信设施实施犯罪,大大突破了传统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犯罪地域分布广泛。网络虚拟性、关联性特点造成传统时空关系的分裂,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诸多要素可能分布在多个地域内。碎片化的地域分布特征增强了犯罪的非接触性,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存在极少的交流,受害人甚至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一无所知,能知道的仅仅是对方的虚拟姓名、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这都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相关法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孙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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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刑法修正案(九)启动修改:贪污受贿不能单纯以数额量刑
作者:谢文英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新华社记者 马研 编制
  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此次修改刑法要解决三个问题:针对近年来多次发生的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统筹考虑刑法与拟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不伤及人命的犯罪将会陆续被取消死刑”
  如果罪不致死,会不会刺激犯罪分子铤而走险,致使犯罪率激增?自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开始讨论取消死刑罪名至今,这种疑虑一直存在。日启动的刑法第九次修改,给出了答案。
  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这次修法,准备再取消9个死刑罪名。”
  9个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两次修法取消的死刑罪名的共性是“社会危险性有限、发案率低”。
  然而,在审议草案时,李安东、迟万春、杨卫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考虑到核扩散的危险性极高、危害极大,加之我国反恐形势日益严峻等现状,强烈建议保留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
  周光权认为,对死刑的依赖和迷恋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一个社会的治理靠方方面面,不能依赖死刑,死刑对犯罪的威胁极其有限。他举例说,在早期的欧洲,伪造货币犯罪是要判死刑的,但是那些伪造货币的人会认真地用笔圈上法律这条规定,继续实施犯罪。
  “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对死刑适用控制非常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是用最严格的判案标准、最高的证明要求来核准死刑。总的来说,不涉及人命的案子一般不适用死刑。”周光权说,在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基本适用原则也是暴力侵害人身致人死亡的情况。我国现存的罪名中,不伤及人命的犯罪将会陆续被取消死刑。
  增加23个犯罪类型多与社会热点相关
  草案共修改47条,除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外,大部分修改内容涉及新的犯罪类型。记者梳理发现,草案增加了23个犯罪类型。从这些新型犯罪中能看到近年来社会热点的影子。比如,暴力恐怖活动、虐待老年人、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漏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在社会转型时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犯罪会越来越多,刑法修改时往往要针对涉及民生、社会诚信、网络安全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增设罪名。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草案拟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等。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和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草案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认定为犯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明确刑事责任。
  草案还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和温孚江等委员认为,针对实践中一些个人缠访、闹访,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本罪,实现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陈竺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北京大学所做的一项研究课题为例说:“各地公开报道的恶性暴力伤医事件数量近十年来年均增长30%。2013年前8个月,全国伤医事件已达到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件还多了20%。”他同温孚江等委员表示,希望通过刑事手段打击医闹,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贪污罪受贿罪拟取消具体数额限定
  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规定行贿人即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除非犯罪较轻且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除处罚。
  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赞成对行贿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为织密惩治行贿犯罪法网,草案拟增加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这意味着,向退休官员或者“官太太”、“官家公子”行贿,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行贿罪的惩罚方式,草案拟增加罚金和没收财产。
  曲新久解释说,现行刑法是按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分四个档次判罚。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实践中,贪污受贿犯罪情节差异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比如,贪污的是什么财产,是重大救灾物资,还是公共财产,其危害程度大不一样。
  最显著的变化是,贪污罪和受贿罪均拟取消原来的具体数额限制,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代替。莫文秀委员说,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有益总结和提升,为统一量刑奠定了基础。但是,取消了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具体数额规定,无论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解释,还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重新作出具体数额规定,都要对变更现行数额标准慎重考虑。
  草案还完善了预防措施,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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