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文一名门绿洲高压线线下的土地面积算不算宅基地

高压线下施工伤亡惨重 施工人员王某被判刑--平顶山新闻网
高压线下施工伤亡惨重 施工人员王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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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宅基地上方有高压线,施工中吊车与高压线相连,导致1人死亡3人受伤。记者昨天从湛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施工人员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据湛河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春阳介绍,今年47岁的郭某和28岁的王某均为湛河区北渡镇人。日,郭某明知自家宅基地上方有高压线存在危险,仍然雇佣王某等人在高压线下建房。王某明知施工宅基地上方有高压线存在危险,仍然开吊车进行吊运作业。作业过程中,吊车与高压线连接,致使1人被电击死亡,3人被高压电击伤。事故还造成平顶山供电公司遭受电量损失1391元、巡视检查修复费用损失1440元,致使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两段母线和一个变电所失压,苗侯新村26户居民电器受损,163户居民中止供电10余小时,电器维修、损失电量、更换计表三项费用共计4.4万余元。
案发后,郭某、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郭某及家人对死者和3名伤者的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法院认为,二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郭某则免于刑事处罚。判决书送达后,二人均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王晓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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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和住宅的安全距离应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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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星海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隆湖开发区自2003年10月移交石嘴山市后;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所使用的土地;第三条严禁村民在村庄规划建设区以外建住宅,严禁非;第二章宅基地规划范围;第四条将开发区总体规划纳入石嘴山市城乡规划整体管;第五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结合村庄规划整合将有条件迁移;站村作为渠南组、渠北组、场部组、西沙
星海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隆湖开发区自2003年10月移交石嘴山市后,暂停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严重制约了开发区农村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宅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石嘴山市城镇体系规划》和《石嘴山市星海湖东区战略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隆湖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
所使用的土地。包括居住用房和附属用房建筑占地、庭院、房前屋后少量绿化用地等,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条 严禁村民在村庄规划建设区以外建住宅,严禁非法买卖或转让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失地农民“农转非”的除外)。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 将开发区总体规划纳入石嘴山市城乡规划整体管理范围,结合开发区实际,编制隆湖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编制报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市规划局审核备案。
第五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结合村庄规划整合将有条件迁移合并的村庄尽可能的迁移合并,建设新安置点;六站村作为马拉机站组、九号地组、奶牛场组、东北渠组、八分沟组、新东组等村组的新规划安置点;二站新村组作为二站组、乌兰组、六分沟组、四合院组、南线组、羊场组、西轴组等村组的新规划安置点;一
站村作为渠南组、渠北组、场部组、西沙窝组、果园组、北沙窝组、四站东组等村组的新安置点;十分沟村、五站村、四站村、二站村、三合院村作为中心村进行培育,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对于新规划的六站村安置点(包括迁移合并的马拉机站组、九号地组、牛场组、东北渠组、八分沟组、新东组)、一站村安置点(渠南组、渠北组、场部组、西沙窝组、果园组、北沙窝组、四站东组)及铁东、铁西社区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今后不再审批任何新的宅基地,这两个安置点和两个居委会范围内的任何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统一要求,集中规划建设农民住宅小区(楼房),安置该村村(居)民。
第七条 十分沟村、五站村、四站村、二站村、三合院村5个中心村给予适度发展,原则不再审批新宅基地,不再新增建筑,所有新增建筑都向就近安置点集中。
第八条 二站新村安置点(包括迁移合并的二站组、乌兰组、六分沟组、四合院组、南线组、羊场组、西轴组等7个村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统一编制村庄规划,报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二站村以南新宅基地的规划点,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占用农用地的,须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转用手续,用地者应当按照被占用耕地9元/O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三章 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具有星海镇户籍的居民,住宅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一户多宅且尚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其多占部分必须退出,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
回。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每户不得超过270m;家庭人口超过5人且不再分户的,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面积不得超过300m/户。
第十一条 隆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开发区宅基地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内《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同时报市规划局核准后,村民持《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大武口区土地分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经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核发后,方可开工建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由开发区管委会在大武口区政府授权的基础上根据市规划局的指导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新的一处宅基地(仅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村组范围):
(一)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或婚后确需与父母分户居住的,且原宅基地无法翻扩建的;
(二)原宅基不符合村庄规划,需要迁入规划点建房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
(四)因避让地质、洪涝等自然灾害需要在村庄规划点建房的;
(五)因国家建设或集体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或收回;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批准:
(一)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22
(四)原宅基地出卖、转让、出租、赠与他人或改为经营性用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对无人居住的旧房不予拆除,所占宅基地又不交还村集体的;
(六)申请的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各村规划正式批准实施前,所有的各类建设项目一律暂停。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向村委会提出宅基用地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建房户名单及有关内容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村委会在《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上加注意见,报隆湖开发区农业办,农业办负责耕地占用情况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农业办加注意见后报开发区经发办审核,经发办及时派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对符合村镇规划建设条件的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统一核发《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房户必须按照批准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内容合理使用土地,经发办对农民建房实行全程监管,每月执法巡查;
(四)在公路、河道两侧或高压线下安排宅基地,必须符合公路、交通、水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凡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得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扩建,可在就近村庄规划点申请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尽量复垦成耕地。
第十七条 为严格土地管理和确保村庄规划的实施,应对在一站和六站安置点建房申请户收取建房保证金3000元/户,建房户
应作出书面承诺。新楼房建成竣工后,由政府统一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并退回建房规划保证金(不计利息),如不履行承诺的,建房规划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予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以外的宅基地;
(四)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五)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十九条 各村应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议事规则,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村庄规划图、宅基地申请条件、标准、审批程序、年度计划安排村民建房户名单等内容进行公开。
第四章 宅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隆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宅基地的管理,并报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办证。隆湖开发区经发办负责宅基地监督和审查工作,各村委会是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宅基地逐宗落实到户。
第二十一条 在星海镇规划控制区内的六站、一站安置点和5个中心村范围内,原则不安排任何宅基地,对确需分户建房的住户,可以申请在二站村以南宅基地规划点划拔宅基地或在就近安置点集资建设农民住宅小区(楼房)。
第二十三条 在星海镇规划控制区外的二站新村,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村庄布局规划,按照有关程序划拨空闲土地,作为宅基地建设用地,对已经私自建成的房屋,如果符合新的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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