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润分配协议议两份合同截止日期不一致能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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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网络小说合同有问题吗?可以签吗?&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
福建-龙岩&10-10 15:23&&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这样的网络小说合同有问题吗?可以签吗?
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书
&&&&&&&&&&&&&&&&&&&&&&&&&&&&&&&&&&&&&&&&&&&&&&&&&&&&&&&&&&&&&&&&&&&&&&&&&&&&&&&&&&&&&&&&&&&&&&&&&&&&&&&&&&&&协议编号:_&&&&&&&&&&&&&&&&&&&&&&&&&&&&__&&
甲方:北京盛世君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D座3301
联系电话:&&010-&&&&&&传真:010-
乙方:&&&&&&&&&&&&&&&&&&&&&&&&&&&&铁血ID:&&&&&&&&&&&&&&&&&&&&&&&&&&&&&&&&身份证号码:_&&&&&&&&&&&&&&&&&&&&&&&&&&&&&&&&&&&&&&&&&&&&&&&&&&&&&&&&&&&&&&&&&
联系地址:_&&&&&&&&&&&&&&&&&&&&&&&&&&&&&&&&&&&&&&&&&&&&&&&&&&&&&&&&&&&&&&&&&&&&&&&&&&&&&&&&&&&&&&&&&&&&&&&&&&&&&&&&&&&&&&&&&&&&&&&&&&&&&&&&&&&&&&&&&&&&&&&&&&&&&&&&&&&&&
邮编:&&&&&&&&&&&&&&&&&&&&&&&&&&&&&&&&&&&&&&&&&&&&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持卡人必须是作者本人):&&&&&&&&&&&&&&&&&&&&_&&_&&&&&&&&&&&&&&&&&&&&&&&&&&&&&&&&&&&&&&&&&&&&&&&&&&&&&&&&&&&&&&&&&&&&&&&&&&&&
具体开户行名称:(必须填写省、市以及开户名)&&&&&&&&&&&&&&&&&&&&&&&&&&&&&&&&&&&&&&&&&&&&&&&&&&&&&&&&&&&&&&&&&&&&&&&&&&&&&&&&&&&&&&&&&&&&&&&&&&&
授权作品名称:__&&&&&&&&&&&&&&&&&&&&&&&&&&&&&&&&&&&&&&&&&&&&&&&&_&&&&&&&&&&&&&&
作者署名:__&&&&&&&&&&&&&&&&&&&&&&&&&&&&&&&&&&&&&&&&&&&&&&&&&&&&&&&&&&&&&&&&&&&&&&&&
&&&&&&(如果系尚未撰写完毕或者尚未开始撰写的书稿,乙方的书稿大纲和/或目录和/或内容简介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书名、署名或者体例的任何改变均视为本协议所指的作品。)
甲乙双方就乙方授权甲方使用其授权作品及其他相关合作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甲方网站:指甲方及其关联机构拥有的网站,包括但不限于www.tiexue.net,&&&&&&等;&&
&&授权作品:指乙方授权甲方使用的,乙方拥有完整著作权或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的作品。包括中文简体版本、中文繁体版本和任何外文版、译文版、图文版、图片版,还包括其正传、前传、后传、番外以及甲方根据授权作品相关人物、故事而创作的后续、旁支、系列作品。无论其是否创作完稿,即包括创作完稿和未创作完稿的作品。
&&关联机构:指由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或与一方受同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机构。这里的“机构”指任何人、公司、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协议或其他方式。
&&授权作品全部完成:指授权作品完全终稿,包括作品的续集等系列作品、正传、前传、后传及所有人物的后续发展的一切作品。
&&最终交稿日:指乙方的稿件经过甲方审查认为达到甲方要求,可以出版的日期。
利润:指收入扣除甲方运营成本、渠道推广费用、税费以及实际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其中甲方运营成本、渠道推广费用总和不超过收入的20&&%)后剩余的款项。
可分配收入:指第三方支付净额扣除甲方运营成本、渠道推广费用、税费以及实际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其中甲方运营成本、渠道推广费用总和不超过第三方支付净额的20%)后剩余的款项。
第二章&&&&&&合作内容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将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汇编权(包括但不限于简体和繁体中文版,其他外语版本签约作品的网络连载发布、电子光盘、电子书下载、手机阅读、有声读物、改编成IVR语音业务和以多媒体数字格式发布、加工、制作、销售等业务形式的全部信息网络传播权)、无线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转授权的权利独家授权给甲方。
&&&&&&&&本协议有限期内,若出现其他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有关新的载体或媒介形式,乙方同意将该形式的权利及转授权权利一并授权甲方。
&&&&&&&&乙方保证拥有授予甲方上述权利的完整性。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20天之前将上述作品的未公开发表部分(至少5000字)交付甲方。乙方保证于第一次交稿后每周最少交稿三千字以上。乙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3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但延期最多不得超过7天。乙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甲方可以终止协议,因此引起读者索赔的由乙方承担损失。
&&&&&&&&甲方如果发现乙方所交作品有相当程度的质量问题,可以发回乙方修改重新交稿。如乙方拒绝按照协议的约定修改,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因此引起读者索赔的由乙方承担损失。
&&&&&&&&甲方尊重乙方确定的署名方式。甲方如需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影响作品主旨的一系列改动,需征得乙方同意,但不影响作品主旨的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等不在此列。
&&&&&&&&甲方根据作者交稿的速度以及数量安排对外刊登的时间以及速度。
&&&&&&&&为宣传、促销作者的作品,甲方若在报纸、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上,采用不超过本作品十分之一的部分进行转载,无须另外支付乙方稿酬或其它费用。
&&&&&&&&在协议有效期内,授权作品遭受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任何对授权作品进行的侵权行为。若甲方要求乙方予以配合,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采取行动。乙方明确宣告,以甲方(铁血读书)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向侵权方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将以甲方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
&&&&&&&&若由乙方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甲方负责相关费用向第三方追偿,所获得的赔偿款乙方取得百分之二十,甲方取得百分之八十;若由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负责相关费用的,由甲方全额获得的赔偿款。
第三章&&&&&&&&协议双方权利义务
&&&&&&&&乙方承诺,根据本协议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泄露国家机密;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乙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甲方拥有独家出版发行乙方作品电子版的权利,不限版次。乙方依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发布渠道进行作品发布。甲方须依本协议的约定付给乙方稿酬。协议有效期满或终止后,甲方仍可在旗下网站和合作网站上保留签约作品内容。
&&&&&&&&乙方可以自行改变和设置上述作品的已经销售部分为免费观看,但是乙方设置作品为完全免费需要经过甲方同意。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其他网站或者论坛上公开其作品的部分或全部。
&&&&&&&&甲方要在乙方最终交稿日起两个月内将其作品的电子版在互联网上销售。
&&&&&&&&甲方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甲方网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乙方及授权作品在甲方网站的发布及更新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对于不符合甲方网站要求的授权作品,经甲方编辑提出修改意见后,乙方应该予以配合修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的作品,甲方有权进行删除而无需经乙方事先同意。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将乙方各授权作品以数字内容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加工、传播和销售。数字内容形式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图书、报纸、期刊、杂志、原创、有声读物等传统平面媒体、网络媒体以及电子、音像制品所承载的内容,以数字代码方式,将信息编辑加工后,储存在一定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数字化的阅读器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或通过电子、网络、移动设备、硬件捆绑等多种形式出版、发行、展示的数字内容。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双方协商增加授权作品,则甲方可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授权书》的方式补充列明新增授权作品,无需另行签署协议。
&&&&&&&&甲方有权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或义务转移、授权给第三方,且无须另行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支付任何相关费用。乙方若有异议,应与甲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合作收入分配方式
在甲方将乙方授权作品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在甲方进行商业运营时,甲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和时间支付乙方稿酬(作品的销售数量,以甲方统计数据为准,不另行通告):
作品稿酬计算方法:(销售价×销售数量)×70%。其中销售价以每千字0.03人民币计算。因为甲方以虚拟货币(金币、铜钱)来进行销售,具体计算方法为:(所得金币×70%+所得铜钱×50%×70%)/100人民币。
稿酬个人所得税的扣费标准: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获得的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去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可以免纳30%的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例如:孙某获得稿酬3000元,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1-30%)=308元。
例如:孙某获得稿酬5000元,则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1-20%)*20%*(1-30%)=560元&&
税费实际计算标准以结算时税务机构规定为准
甲方负责依照法律规定代扣代缴乙方的稿酬个人所得税。乙方最终所得稿费为税后稿费。&&&
若甲方未按期支付稿费或汇款单无法获得兑现,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甲方有责任及时配合乙方解决稿费问题。&&&&
乙方同意甲方为宣传作品开展打折、促销等活动,同意开通打赏、崔更等功能,因此产生的收益甲方占可分配收益的30%,乙方占可分配收益的70%,乙方所得计入当月稿酬。&&&
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基于本协议第二十一条项下合作所产生的收入的具体方式和周期为:每月的15号至20号,支付方式为网上转帐或银行汇款,如遇银行支付线路故障、网站稿费结算系统故障、国家法定节假日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支付日期将顺延或推后,但不会超过每月30号。
本协议约定的本授权作品衍生的其它商业利益,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全权代理,并将甲方代理乙方所获得的利益的一部分交给甲方作为代理费用,具体分配约定如下:
甲方以无线网络传播和制作电子出版物等其他数字化制品方式在甲方网站使用授权作品所产生的利润,乙方将获得利润的70&&&&%,甲方将获得利润的30&&&&%;
甲方以无线网络传播和制作电子出版物等其他数字化制品方式在其他渠道使用授权作品所产生的收入,乙方将获得利润的&&50&&%,甲方将获得利润的&&&&50&&&&%;
甲方将授权作品转授权第三方使用所产生的分成收入,乙方将获得可分配收入的50&&&&%,甲方将获得50&&&&%作为代理费;
甲方将于第三方结算款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依照上述分成比例支付乙方稿酬。相关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甲方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务必满足以下要求:
如乙方账户为国内账户:
银行开户名称:银行开户名称应与本协议乙方名称一致;
开户银行:应明确到分行、支行、分理处以及储蓄所的具体名称;
银行地址:银行账户所在地的省市(县)信息;
银行账号:精确的账户号码信息,账户号码之间请勿留有空格和特殊字符。
身份证号码:乙方提供的身份证号码需通过公安认证系统认证,否则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结算;
如乙方提供的账户为外籍账户:
银行开户名称:银行开户名称应与本协议乙方名称一致;
开户银行:应提供开户银行中英文名称各一份,请勿使用缩写名称;
银行地址:应提供银行详细地址中英文各一份,请勿使用缩写地址;
银行账号:精确的账户号码信息,账户号码之间请勿留有空格和特殊字符。
有效证件号码:乙方提供的有效证件号码需通过公安认证系统认证,否则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结算;
当乙方为外籍个人时,甲方将根据国内相关税法规定对乙方每月按照比例获得的收入进行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并提供由国内税务机关出具的代扣代缴凭证,甲方将扣除税费后的余额支付给乙方。
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附件填写的授权作品名称、作者姓名、笔名、收款账户信息等各项内容均真实有效,如因乙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有误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账号变更或发生不可用等情况出现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有关商业利益分配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为宣传、促销授权作品,甲方可以将授权作品部分章节在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上进行非盈利性刊载,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稿酬或其它任何费用。
为宣传乙方及乙方授权作品,甲方可以使用乙方姓名(包括真实姓名和笔名),肖像及含有乙方肖像的照片、图片(包括对照片、图片进行修饰和处理)、动画、形象及声音等,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本协议规定的电子文字出版物的稿酬支付,不包括以下样书:
无偿送给甲方的样书。
派发给报刊杂志的样书。
派发作为广告和宣传用途的样书。
上述样书的总数不得超过初版销售量的百分之十。
第五章&&&&&&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保证授权作品内容的完整性,不得在授权作品未全部完成时终止本协议,否则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的授权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或者其他权益的(有可能造成商誉或者其他权利的损害),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生效后,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行使本协议中约定已授权于甲方的权利,也不得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已许可甲方使用的相关权利,否则乙方同意退还甲方所有由甲方支付于其授权作品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该保证作品最后能够完成。乙方如果不能继续创作,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作品结局的写作,避免因作品不能完结给甲方带来不良影响。
如乙方无故连续未按量提供书稿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明示及或默示表示无法继续完成授权作品的,则甲方有权代为进行续写,作品最终完成后,乙方仅享有署名权,除此之外的一切著作权及由该作品衍生的相关商业利益均由甲方享有,乙方不参与任何商业利益之分配。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将授权作品在其他互联网网站、WAP站、移动终端、客户端等第三方进行发表或使用,否则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双方中若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因此让对方的权益受损时,应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但如出现有权机构通知或者责令甲方撤书下架或者停止传播等情形,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有权机构的通知或者命令、指示除有书面形式可以向乙方出示外,如系电话及其他的形式,甲方无需向乙方证明此等通知或者命令、指示的存在。
第六章&&&&&&其他
除本协议约定外,本作品的其他著作权利仍然由乙方享有。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即可开始开展VIP作品的推广工作。甲方应以邮寄、传真、当面方式提供本协议的打印稿,双方签字后协议正式生效。有效期&&&&五&&&&&&年。本协议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若乙方未书面提出要求停止合作,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1年。
涉及本协议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协议双方同意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盛世君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
(签字/签章)&&&&&&&&&&&&&&&&&&&&&&&&&&&&&&&&&&&&&&&&&&&&&&&&&&&&&&&&&&&&&&&&&&&&&&&&&&&&&&&&&&&&&&(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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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解除合伙协议效力案
时间:&&|&&作者:李云&&|&&浏览:3418
合伙协议是有关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有效的合伙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有发生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要点提示】文章中人物以及地点等均为化名合伙协议是有关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有效的合伙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有发生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案例索引】一审: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宿中民二初字第37号(日)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民二终字第16号(日)【案情】原告鑫盛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告淮北鑫感矿产开发有限吉仟公司梧桐煤矿。被告祝林。第三人李涛。第三人刘效华。日,永固镇人民政府经萧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始筹建萧县永青煤矿。日,萧县永固镇人民政府与淮北鑫盛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签订一份联合开采萧县永青煤矿协议书。约定:矿名为萧县永青煤矿,地址萧县永固镇前进村,性质属永固镇集体企业。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有关审批手续,并于1996年11月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该采矿许可证载明:矿山企业名称为萧县永青煤矿,负责人为鑫盛定代表人刘胜军。之后,鑫盛公司在建矿过程中因无资金投入,被迫停建。1999年初,刘胜军通过熟人介绍找到祝林等,要求与其合作投资建矿。其间,萧县永固镇人民政府也派人邀请祝林参与投资建矿。日,梧桐煤矿负责人刘胜军与祝林、李涛、刘效华经协商签订一份合伙协议书,协议约定:(1)安徽省萧县永青煤矿坐落在萧县永固镇境内,开矿前期工程由淮北鑫盛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梧桐煤矿(以下简称:梧桐煤矿)组织开发,因经济困难资金不足而停工。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理使用资源,创造效益,经合伙人协商,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协议,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2)合伙人为祝林、李涛、梧桐煤矿、刘效华。(3)出资方式、数量和交付出资的期限:梧桐煤矿以合伙前投入永青煤矿的全部资产入伙,刘效华劳务出资,祝林、李涛共同承担投产前的全部建设资金,随工程进度逐步到位(祝林合伙前已投入的162万元作为合伙前的工程投资)。(4)合伙企业名称:安徽省萧县永青煤矿,主要经营煤炭生产与销售。(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祝林、李涛纯利分配占70%、亏损承担77%,梧桐煤矿纯利分配占20%、亏损承担22%,刘效华纯利分配占10%、亏损承担1%。原永青煤矿与萧县永固镇签订的地方分成协议继续有效,由合伙企业履行义务。(6)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永青煤矿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永青煤矿名义收取的收益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永青煤矿没有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的财产,不得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7)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各合伙人对该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参与管理。推选祝林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人应向全体合伙人报告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合伙人依法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合伙人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被委托担任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法定代表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开发的永青煤矿期限为矿井报废为止。年度进行一次成本核算,利润分配以保证正常生产为标准,剩余部分进行分配,不准抽逃资金,亏损承担以保证继续正常生产所需资金为准,按比例分摊;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另外,协议还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和退伙、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约定。合伙人分别在协议上盖章签字。协议签订后,鑫盛公司于日将萧县永青煤矿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及萧县永青煤矿的《采矿许可证》交给祝林。祝林即开始萧县永青煤矿前期投资建设。2003年9月,萧县永青煤矿通过安徽省煤炭安全局驻淮北办事处安全设施总验收,至此该矿井基本建成。2004年3月萧县永青煤矿向税务机关申报自2001年至2003年工程煤产出4万余吨,销售收入约330万余元。日,鑫盛公司向祝林发出通知,要求全面盘存财产物资,划清债权债务。日,又通知称:“原萧县永青煤矿”的公章是不合法的,公司已在《拂晓报》上登报声明作废,该矿业务由鑫盛公司全权负责。并附《拂晓报》遗失声明。日和日,鑫盛公司再次发通知给祝林称:务必在日和2004年1月]6日前将账务清算完毕。2003年12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鑫盛公司申请核发了“淮北鑫盛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萧县永青煤矿”。日,鑫盛公司文件通知永青煤矿称:安徽省工商局已于日对该矿核发了营业执照,该矿名称为“淮北鑫盛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萧县永青煤矿”。并经公安部门刻制新的公章,从日正式启用。次日,文件通知:解除祝林矿长职务。同年2月6日文件通知:聘请寇立文为矿长。同年3月31日,向祝林发出解约通知,同年4月11日,祝林复函鑫盛公司称:解约通知没有根据和道理。鑫盛公司、梧桐煤矿遂于2004年6月以祝林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解除合伙协议民事行为的效力.并判令祝林返还其应得利润190万元。李涛、刘效华获悉鑫盛公司起诉后,以合伙人的身份向该院申请参加诉讼。该院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梧桐煤矿系鑫盛公司的分支机构。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2004]工商企业字第61号文,撤销“淮北鑫盛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萧县永青煤矿”的营业执照。理由是,该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未如实反映萧县永青煤矿的真实情况”。原告鑫盛公司、梧桐煤矿诉称,自合伙协议签订后,祝林便负责管理萧县永青煤矿,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鑫盛公司、梧桐煤矿查看账目,其销售的收入900余万元,既不依法缴纳税款,也没有向鑫盛公司、梧桐煤矿分配。祝林独霸矿井,拒绝其派员参与管理,导致矿井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据此,要求法院判令:(1)确认其解除合伙协议民事行为的效力。(2)判令祝林返还其应得利润190万元。(3)承担本案全部用。被告祝林辩称:(1)合伙协议签订后祝林按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鑫盛公司、梧桐煤矿擅自解除合伙合同,解除通知没有法律效力。(2)永青煤矿至今没有正式投产,向税务部门申报的40&000吨煤是工程煤,没有产生利润。(3)鑫盛公司、梧桐煤矿称李涛、刘效华已退伙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鑫盛公司、梧桐煤矿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李涛、刘效华辩称,鑫盛公司、梧桐煤矿毫无根据诉称李涛、刘效华已退出合伙,其解除合伙合同目的是试图侵占已建好的永青煤矿。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特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法院驳回鑫盛公司、梧桐煤矿的诉讼请求。【审判】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萧县永青煤矿是鑫盛公司、祝林、李涛、刘效华根据合伙协议而成立的合伙企业。在鑫盛公司单方将该合伙企业登记为其分支机构而被工商部门撤销登记后,该合伙企业至今尚未办理工商登记,但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当事人各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因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鑫盛公司作为合伙人之一,与其他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应按照协议约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但鑫盛公司却单方将合伙企业登记成为其分支机构,并发文解聘祝林的矿长职务,鑫盛公司的这一行为是错误的,其解除合伙协议的民事行为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确认。鑫盛公司、梧桐煤矿诉请祝林返还其应得利润190万元,是依据萧县永青煤矿向萧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的工程煤数量计算得出,因此,鑫盛公司、梧桐煤矿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鑫盛公司、梧桐煤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10元,其他活动费用5853元,合计25&363元,全部由鑫盛公司、梧桐煤矿承担。一审宣判后,鑫盛公司、梧桐煤矿提出上诉称:(1)自合伙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便负责管理萧县永青煤矿,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上诉人查看账目,其销售的收入近千万元,既不依法缴纳税款,也没有向上诉人分配。被上诉人独霸矿井,拒绝上诉人派员参与管理,导致矿井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据此,上诉人依法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有权要求分得利润。对此,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却未予认定,实属事实认定不清。(2)《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法同时规定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上诉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的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祝林答辩称,合伙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祝林投资1500万元,并于2003年下半年将煤矿建成。正当可以生产经营发挥效益之时,上诉人却通知解除祝林的矿长的职务,要求全面盘存、全面负责。其目的是撵走合作方,独霸矿井。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由祝林单方履行投资建矿的义务,也就是说祝林只能管理自己的投资,建立自己的投资账目,并无经营账目可建,而协议约定上诉人只能查看矿井正式生产的经营账目,并非祝林的投资账目。再者,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其他合伙人在投资建矿阶段有参与管理的权利或义务。至于工程煤销售所得并非合伙经营的利润,依照法律和协议也不能分配,而应当在投产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合伙协议第七条第八项的约定,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进行年度成本核算后,对形成利润的部分进行分配,目前不发生当作利润直接分配的问题。因此,祝林已按约切实履行了建矿义务,不存在违约。本案合同是煤矿建设生产经营的合伙合同,合同的目的是由祝林等投资将矿井建成后生产经营,共享利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投产前,由祝林出资将矿井建设完成是合同中最为关键的因素,而在这一关键因素上,祝林没有违约。上诉人提出的事由即使存在也远没有达到在属性上偏离双方约定的程度,这些所谓违约问题,在投产后的生产经营中完全可以解决,不发生根本违约致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李涛、刘效华答辩意见与被上诉人祝林答辩意见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鑫盛公司提交萧县永青煤矿2001年至2004年涉税情况的一份证据,其称来源于税务部门,以证明永青矿销售的工程煤收入达6.734&916元。经祝林质证:该材料是上诉人单方书写的数据,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鑫盛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该份证据,只是在一张纸上书写了销售收入数额等内容,没有加盖税务部门印章,其不能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来源,且原审法院已向税务部门核对萧县永青煤矿申报的销售工程煤收入,核实情况与该份证据记载数额不一致。因此,上诉人鑫盛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其他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鑫盛公司、祝林、李涛、刘效华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伙当事人应当诚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合伙人的共同利益。鑫盛公司诉称祝林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就鑫盛公司提出的祝林违约事实,本院作如下评判:(1)从合伙人约定合伙合同的内容来看,祝林、李涛在合伙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是矿井投产前的建设与资金。祝林、李涛在合伙协议签订后,自2000年9月鑫盛公司与祝林办理交接至2003年9月萧县永青煤矿通过安徽省煤炭安全局驻淮北办事处安全设施总验收时,历时三年矿井建设,将萧县永青煤矿建成基本符合生产条件的煤矿,至此,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时为了成立合伙企业的目的基本实现。因此,认定祝林已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2)合伙协议约定,由祝林、李涛负责投资建矿。客观上造成在萧县永青煤矿正式生产前祝林、李涛单方面履行建矿的义务和建立自己的投资账目,祝林、李涛在投资建矿阶段鑫盛公司是否需要参与其中的管理,协议中尚未明确规定。从律关系上看,鑫盛公司要求查阅账目、参与管理属于其对合伙企业的权益行使,该权利的行使应从合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开始。所以鑫盛公司直到2003年4月萧县永青煤矿即将建成时才派人驻矿参与管理更符合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祝林在诉讼中也表示在正式投产后,鑫盛公司完全可以按合伙企业的规定参与管理和监督。因此,鑫盛公司诉称祝林拒绝其参与管理一节与事实不符。再者,祝林是经合伙人推选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即使祝林拒绝鑫盛公司参与管理和查阅账目也属未正当履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职责,按照合伙协议规定,其他合伙人只能就委托祝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关系作出是否解除决定,而无权解除合伙协议。(3)祝林、李涛在建矿时生产出的4万余吨工程煤并对外出售的所得利润部分,是属于投资人祝林、李涛所有,还是属于合伙人的共同利润,一方面合伙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另一方面即使属于合伙人的共同利润,合伙企业正式生产经营前对该部分的利润是否分配何时分配合伙协议也未明确约定,如需分配也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祝林作为合伙人之一,无权一人就合伙企业正式成立前该部分的利润是否分配作出决定。因此,上诉人鑫盛公司以未分配该部分利润,是由祝林违约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鑫盛公司主张解除合伙合同所依据祝林已构成根本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鑫盛公司主张解除合伙协议的行为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上诉人鑫盛公司、梧桐煤矿要求确认解除合伙协议行为有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鑫盛公司、梧桐煤矿要求祝林返还应得利润的请求,是以祝林违约为诉讼理由,并以解除合伙协议为前提条件,因其诉讼理由不成立,解除合伙协议条件不成就,故该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3元,由鑫盛公司、梧桐煤矿负担。【评析】本案处理的关键问题是:鑫盛公司、梧桐煤矿有无解除合伙合同的权利?有,则其解除通知就发生解除效力;否则,其解除通知就不发生解除效力.解除合同是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一种情形。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有发生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一般包括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是关于约定解除权的规定,第九十四条是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从鑫盛公司、梧桐煤矿诉称祝林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等主张看,本案应审查祝林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导致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鑫盛公司、梧桐煤矿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首先,法院应对祝林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事实进行审查。经法院查明事实是:鑫盛公司在建矿过程中因无资金投入,加之煤炭市场行情又不景气,导致煤矿被迫停建。之后,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招商引资项目,邀请祝林参与该矿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鑫盛公司分支机构梧桐煤矿与祝林、李涛、刘效华经协商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签订后,祝林即开始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煤矿。在煤矿基本建成,正当该矿即将产生效益之时,加之煤炭市场行情上涨,鑫盛公司却单方将合伙企业登记成为其分支机构,并通知要求解除合伙协议。所以,法院认定鑫盛公司、梧桐煤矿主张祝林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不能成立。其次,对法律的适用审查,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以下五种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祝林没有构成根本违约,鑫盛公司、梧桐煤矿行使的解除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因此,其没有法定解除权。合伙企业虽然具有人合性要求,但考虑到本案合伙协议的解除会有悖于合同的稳定性和现代社会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在另外两合伙人既未违约,又不同意解除协议的情况下,不能因鑫盛公司与祝林之间发生纠纷,而把整个合伙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显然会构成对另外两个合伙人利益的严重损害。当事人确实无法继续合作可以退出合伙等方式解决纠纷。所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鑫盛公司、梧桐煤矿上诉,维持一审驳回鑫盛公司、梧桐煤矿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请求的判决正确。(编写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陶宝定责任编辑:胡夏冰)
作者: [河南-郑州]专长: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律所: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119165积分 | 帮助78238人 | 99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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