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原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2013年转制成为国企,我是单位合同制

我原来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班,上班时始终没有交纳养老,2005年单位解体后,又分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请问个人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首先不清楚您目前所在城市,也不知道您的具体情况,所以只提供北京地区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制度相关法规,以供参考。
  您也可以登陆新法归速递网查询当地相应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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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你就随单位按月交纳养老保险,如果单位目前仍按事业单位实行退休养老制度,你的前期工龄依然有效。
你提的问题可能有一定的代表性,有没有考虑过向当地的媒体求助,请他们向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反映此事?许多问题是因为有了许多人的不断反映,政府感到有了社会压力,才可能...
由于已经离职,那么建议是到单位拿回自己的社保资料,作失业登记和封存手续,这样将来可以续保,没有滞纳金,中途也可以暂时停止交费。
什么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取得国家的资助。...
可以协商,但估计很难,毕竟事业型单位有特殊性,如果无力继续交纳,则可以申请失业封存,暂时停止交费。
1、区别不是很大,主要是缴费上,事业机关的基本养老险相对来说,个人担负的较少,对工龄也要算的,虽然之前不一定是缴了钱的,保障上由于视同缴费年数较长,所以领取的相...
#三亚中心皇冠假日酒店#高级房和豪华房什么区别?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
答: 当然有作用
好让人感觉到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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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以A事业单位为例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称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既具备事业单位公益性的特点,也具备企业经营性的特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事业单位的改制,绝大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将转制为企业.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特殊属性,选择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均有其利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如何根据单位的管理需求选择合适的会计核算方法,从而更有利于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决策,则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本文以A事业单位为例,分析了《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双重属性方面,探讨了A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因、优点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改进性建议,指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各自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发展方向,从单位实际情况和财务管理角度出发,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发展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方面能够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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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现在借用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如何转成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我是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现在借用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如何转成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同一个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系统内部而且现在借用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编制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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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转载]企业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财
企业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
----关键看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的实际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一、基本案情
M市粮食职工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原是M市粮食局开办的职工培训学校,企业化管理。1997年底,学校被M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为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学校的职工没有一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事业编制身份,仍然是企业职工身份。日,被告人王某被M市粮食局聘任为学校校长,聘用期间为日至日。聘任期满后,M市粮食局没有再聘任被告人王某,但其仍然以校长的身份和其他职工一道在经营学校长达三年。2005年3月份,M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又确定学校不是事业单位,按企业管理。2005年9月份,学校改制结束,学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被告人王某在内是以企业职工身份进行身份置换,经了解,如果以事业编制身份进行身份置换,每人可多获得4倍于以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在2005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侵占了学校财物6万余元。后案发。
二、分歧意见
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贪污罪。理由是,学校在被确定为非事业单位之前,也就是在2005年3月份以前,学校是正科级事业单位,正科级事业单位意味着就是国有事业单位。在2005年3月份以后,学校虽然不是国有事业单位,但是它是国有企业。虽然被告人王某不是事业编制身份,日以后,M市粮食局也没有再聘任被告人王某,但其仍然是实际上的校长。作为学校的实际管理者,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学校财物6万余元,其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量刑。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认为准确理解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的实际身份是正确处理该案的关键。
1、该案不适用刑法第271条第2款关于贪污罪的规定。该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企字(1998)158号,答复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请示》指出,凡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均属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本案来看,学校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学校的工作人员全部都是聘用制企业职工身份,包括被告人王某在内;学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学校实际上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正科级事业单位不等于国有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在统计事业单位性质属性的解释来看,事业单位主要是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进行划分,不是以开办主体的性质进行划分。具体规定如下: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①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②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③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④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经营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就本案来看,学校是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此,学校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而是一个非国有的事业单位。更何况学校于2005年3月份以后又不是事业单位。所以,刑法第271条第2款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2、刑法第382条第2款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也不适用本案。该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根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在本案件中,被告人王某于日受M市粮食局聘用管理、经营学校,但是,其聘用管理、经营学校已经于日终止。虽然在以后的长达三年的工作中,被告人王某没有被再次聘用,成为名誉上的校长,与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一道在维持着学校的生存。也就是说,从日起,其并没有受M市粮食局的聘用,在管理、经营学校,其是凭着自己是学校里面一名普通工作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一道,为自己和其他人员一个月的一点工资在奋斗。实际上是自己聘用自己在干活。在这段时间里,被告人王某和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其身份一直处在待定状态。2005年3月份以后,学校又不是事业单位,虽然学校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属于国有,但是,这段时间,M市粮食局又没有聘用被告人王某管理、经营学校,而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就是在2005年3月份以后发生的。因此,被告人王某不属于我国刑法382条第2款规定的主体身份。
3、疑罪应从轻。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相比,职务侵占罪是轻罪。从1997年M市机构编制委员的文件来看,学校是正科级事业单位;但是,从学校的实际运行现状来看,学校是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属于非国有的事业单位,就学校的性质来讲,这里存在疑问。从被告人王某聘用通知来看,被告人王某的聘用时间终止于日;但是,从被告人王某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在聘用时间终止后,被告人王某又是以一个普通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工作,就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来讲,这里也存在疑问。从学校来看,学校是正科级事业单位;但是,从学校职工的身份来看,学校的全起职工,包括被告人王某在内,都不是事业单位的编制,属于企业职工身份,就学校和职工身份的性质来讲,这里仍然存在疑问。从2005年M市机构编制委员的文件来看,2005年3月份以后,学校退出事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但是,从企业登记来看,学校退出事业单位后又没有办理企业登记,企业性质不明,就退出事业单位后学校身份来讲,这里同样存在疑问。虽然学校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是,其从确定的那天起,没有一个人能够成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包括被告人王某在内,他们也无法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该享受的一切权利,这一点在学校改制过程中,体现的非常充分。2005年9月,学校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被告人王某在内,没有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进行置换,却都是按照企业职工身份进行置换,而两者身份置换的权利差距是一与五倍的关系,即以企业职工身份进行置换是800元/年,但是,以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进行置换就是4000元/年。如果说在体现权利时候,国家剥夺了他们的权利,那么在承担责任的时候,是否也应该体现疑罪应从轻。否则,对被告人王某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从本案的实际来看,2005年3月份以后,学校应属于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单位,被告人王某在这个其他单位中行使单位其他工作人员都认可的权利,便利用职务侵占学校财物,其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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