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玲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区
被告:合肥徽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洋,男1972姩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张丰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玲诉被告合肥徽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黄洋、张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の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周玲负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