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价包干价的住宅施工图私活单价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方又重新设计另一套住宅施工图私活单价,如何结算,是否所以欺诈行为?

总价包干工程,未完工时如何结算;摘要:施工企业应注意总价包干工程的风险,谨慎签订;日,孙某以甲房地产公司名义和A;法院庭审过程中,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一是被诉主体;项目转让后,A建筑公司应以谁为被告主张工程款?;本案中,A建筑公司以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开发公司为被;对于此问题,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优先受偿的
总价包干工程,未完工时如何结算 摘要:施工企业应注意总价包干工程的风险,谨慎签订此类合同。总价包干的工程由于总价固定,只要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基本案情】
日,孙某以甲房地产公司名义和A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建筑公司承建某生活广场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工程价款实行890万元总价包干,除设计变更之外,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施工期间,甲房地产公司多次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日,工程尚未完工之时,甲房地产公司将该施工项目整体转让给乙开发公司。此后,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开发公司因项目转让款问题产生争议,对A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及工程后续施工问题,该双方迟迟没有明确说法,日,工程被迫停工。2008年5月,A建筑公司以甲房地产公司、乙开发公司为被告,要求终止履行施工合同,二者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违约金175万元,并请求法院确认对该生活广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A建筑公司申请法院对该生活广场工程部分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本案目前尚在法院审理程序中。
【争议问题】
法院庭审过程中,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一是被诉主体问题。甲房地产公司认为,项目已整体转让给乙开发公司,因此A建筑公司应以乙开发公司为被告,将其列为共同被告错误。乙开发公司认为,自己并非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与A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A建筑公司向其主张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缺乏依据。二是A建筑公司的优先受偿权问题。乙开发公司认为,由于项目已经办理了转让变更手续,项目的所有权人发生了转移,A建筑公司对该生活广场工程已丧失优先受偿权。三是已完工程的结算及合同效力问题。A建筑公司认为,庭审中甲房地产公司和孙某均承认,涉案工程系孙某挂靠甲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因此合同无效,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据实结算。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开发公司方则认为,由于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包干,应核算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然后以包干价890万元乘以该比例,得出的款额才是A建筑公司已完工程的价款。
【法律分析】
项目转让后,A建筑公司应以谁为被告主张工程款?
本案中,A建筑公司以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开发公司为被告,但二者均对自己被列为被告提出异议。我们认为,由于甲房地产公司与A建筑公司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因此甲房地产公司所谓项目已整体转让,应以乙开发公司为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对乙开发公司而言,因其和A建筑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项目转让后也没与A建筑公司达成任何协议,所以其说法有一定的道理。然而,乙开发公司毕竟是涉案项目的受让方和受益人,A建筑公司作为承建单位,将其也列为被告,一方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A建筑公司将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开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项目转让后,A建筑公司是否对所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此问题,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在工程拖欠款的范围内,A建筑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该法条,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优先受偿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承建的“该工程”,并无工程项目转让等例外情形;而且,按照我国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的观点,优先受偿权在权利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一样具有追及效力。故可以形象地说,施工企业的优先受偿权附着在承建的建设工程之上,并不因施工项目的中途转让而丧失。
孙某挂靠甲房地产公司与A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房地产公司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对于发包人的资格条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限制,但如果进行房地产开发,发包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建设部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由此说明,我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的也是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如果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挂靠房地产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属于扰乱建筑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从这些立法本意可以推断,在本案情形下,孙某以甲房地产公司名义与A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采用总价包干计价方式的工程未完工时,如何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显然,该条司法解释指的是当事人采用总价包干计价方式,在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完工以后发生结算争议的,除了合同外变更签证之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价结算工程款,不能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但对于当事人采用该种计价方式而工程未完工的,如何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对此,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但若照A建筑公司的观点,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据实结算,由于该工程的尾项工作量不是太多,加上当前建筑市场下,合同价款往往被压得很低,以定额计算的工程价款很有可能突破890万元!这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初衷,甲房地产公司也不会认可。
因此,对于如何确定A建筑公司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开发公司的意见更为合理,但要核算A建筑公司已完工程量占包干价的比例,一般情况下还需要依据图纸按定额先计算出工程总量,再结合工地现场实际按定额计算出已完工程量,在此基础上方可计算出A建筑公司已完工程的价款。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该指导性意见为本案等类似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其实,无论是依据前述意见,按定额计算已完工程量占工程包干价的比例,还是依据该指导性意见,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得出的结果均是一致的。
本案的特殊性还在于,孙某系挂靠甲房地产公司进行项目开发,A建筑公司认为涉案合同无效,应根据定额计算已完工程的价款。从A建筑公司的立场出发,撇开合同据实结算更为划算。不过我们认为,即使涉案合同无效,也应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条件核算已完工程的价款,即在总价包干这一前提下进行结算。否则,若允许一方当事人从无效合同中获取高于合同约定的额外收益,无异于鼓励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再通过主张合同无效而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显然有违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
【建议与提示】
施工企业应注意工程造价的契约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因此,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双方对工程造价发生争议时,即使寻求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也必须围绕合同的有关约定。
施工企业应注意总价包干工程的风险,谨慎签订此类合同。总价包干的工程由于总价固定,只要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此种计价方式对施工企业而言风险较大,因此投标时要认真核算工程量,避免漏算、错算,签订合同时,对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要详尽明确,而且最好能够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如主材市场价格超出一定范围时允许调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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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算以货币形态来反映建筑工程价值
工程预算编制工程预算以货币形态来反映建筑工程价值。提高工程预算编制质量,对 于搞好基本建设计划和投资管理,克服三超,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推行投资包干和招标承包制等均意义重大。因此,为不断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保证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真实性,本人就预算编制问 题谈一粗浅的看法。 1、加强学习,精通设计、施工规范 针对目前建筑施工图设计方面的实际情况,要求预算专业人员必须掌握 和熟悉设计、施工规范,如果规范不精通,必然造成漏项成差错。如设计施 工规范规定了现浇混凝土构造柱与圈梁相交节点处,其圈梁上、下的六分之 一层高或 450mm范围内,构造柱的箍筋间距为 100mm;现浇混凝土圈梁的 转角和丁角处增加构造筋以及 300mm的拐角弯锚固长度。 而大多设计施工图 也没给详图节点,顶多交待一句如圈梁、构造柱构造措施见某某图集,如对 规范不熟悉,则会影响预算准确性,甚至有的预算人员忘记计算上述部位的 钢筋量。而若对这些规范上的细节较熟悉,计算到这些相关部位的工程量时 就能运算自如,不会出现计算错误或漏项的情况。 2、合理确定计算项目 凡是预算项目中综合的工作内容,编制预算时均不得再另列目计算。这 就要求预算人员必须熟悉定额子目中所含工作内容,材料的类别、数量及价 格考虑到的正常工作程序并把定额的总说明、分目说明及有关说明,真正了 解透彻,不然势必造成重复计算或漏算的错误。例如《综合定额》 (97)年第 五章楼地面天棚工程中,预制板项目中综合了 40mm厚板石,计算时 C20 细 石混凝土就不能再次计算板面细石混凝土项目;而现浇板项目中却未综合该 项目,在设计图纸中要求做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时,就必须单列项目另外计算。 3、准确计算工程量 工程量是编制预算的原始数据,是编制预算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也 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工程量计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直接费 及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因此,工程量计算要真实准确,经得起审查的考验, 也是每个预算人员必须十分重视的重要工作内容,我认为计算工程量时应注 意: (1)熟悉施工图纸 施工图纸是确定计算项目和构件各部位尺寸,合理准确计算工程量的重 要基础资料,对施工图纸和采用的标准图全面熟悉,方能准、全、快地编制 预算。可见,对图纸的熟悉程度是编制预算的关键。施工图纸标示的各种不 同的构造、大小、尺寸的建筑构件提供了计算每一个工程项目数量的数据, 图纸各尺寸的关系,必须理解得一清二楚,这是保证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先决 条件。但有些人为了加快预算的编制速度,对熟悉图纸不重视,编制预算草 率识图,以至图纸中的基本内容还不清楚,就匆忙开始编制预算,经常发生 计算后面项目的工程量时,发现前面已计算完的工程量有错误,于是回过头 来又进行修正,速度反而慢了。因此,只有熟悉施工图纸,才能了解设计意 图和工程全貌,为预算合理列项和准确计算工程量提供有利条件。 (2)严格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工程量计算必须有统一尺度,这就是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否则一人一 把号,各吹各的调,就会造成工程量计算的混乱,使计算出的工程造价无法 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价值。因此,熟悉和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准确计算 工程量的重要因素。例如墙体工程中计算砖墙面积时,墙体高度的取定,很 多预算人员在墙体高度取定时较混乱,主要就是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不熟悉, 外墙与内墙、平屋面与坡屋面、现浇板与顶制板都有区别。 4、正确套价与计算项目直接费 项目直接费的准确与否,对工程造价的确定有很大的影响,因为计算出 的项目直接费是工程造价中各项费用计取的基础,所以计算项目直接费时, 必须实事求是,马虎不得。其一,要注意工程内容与定额不允许换算时,必 须执行定额不得任意修改或调整定额。例如,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柱,定额按 钢模板规定其消耗量,而实际施工中采用木模板,就不能在套用定额时给予 调整。其二,当工程内容与定额内容不一致,但允许换算时,应按定额的换 算方法和范围进行换算,然后计算定额直接费,并在定额编号下注明该项目 换算,以便审查时核对。例如,砖砌体中砂浆标号、混凝土工程中混凝土标 号,定额与实际不同时允许换算,但只限于调整材料费,而人工费、机械费 不能调整,在计算时该调整的调整,而不允许调整的人工、机械费不得调整。 其三,必须按设计图纸与定额说明,实事求是,避免高套定额而脱离实际的 不合理现象。例如,现浇悬臂梁压入墙身部分与圈梁连接者,则压入部分按 圈过梁计算,悬挑部分按悬臀梁计算。而不可全部套用单价是圈过梁单价的 二倍多的悬臂梁子目。总而言之,合理套用定额基价,避免高套、错套、重 套是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基础。 5、注重平时工作总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每做完一次预算后,都要进行一些总结。总结也是多方面的,如在计算 工程量时遇到卡壳问题时是如何解决的;发现计算出差错,要总结错在哪里, 是粗心大意,还是不熟悉图纸,差错又是如何发现的。每做完一次预算后, 最好做一次经济指标分析,如造价指标、项目直接费指标、总人工指标、三 材指标,以便再做同类型项目的工程预算时作为参考,检查工程量及造价的 准确性,在工程量计算中对于各个分项工程要掌握技巧,找工程量计算规律, 这些也是靠经常总结得来的,如某些工程量的计算有没有较简便的方法,按 什么样的计算顺序计算工程量能够又快又准,等等。 综上所述, 本人认为工程预算编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平时多学习、 总结、加强实践中的摸索总结,在基本功上下功夫;预算人员还必须走出办 公室,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程序。这样才能提供预算编制质量,起 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在完成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交工验收 之后,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编制的, 向业主提出自己应得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工程造价文件。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 编制报业主后,业主将自行或委托造价咨询部门审核,其审定后的最终结果, 将直接牵涉到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如何把已实施的工作内容,该得的利益, 通过竣工结算反映出来,而使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是每个施工企业应该重视 的问题。同时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考核工程成本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是总 结和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依据,通过竣工结算,可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找出 施工浪费的原因,为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服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施 工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并不理想,从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及经济利益受到一定 的影响。对此,本文就如何搞好竣工结算谈几点看法。 一、企业领导重视是搞好竣工结算的前提 在现行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施工企业为了求得生存,其首要任务是在投 标竞争中获得任务,但所接任务能否盈利,又是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 这就牵涉到经营策略、日常生产和成本管理、竣工结算等一系列环节,企业 为保证综合效益,应正确处理好各环节的关系,不能变成接不到工程是“等 死”,接了工程是“自杀”的局面。为此要求企业领导能尽力保证各方面的 有机结合,在重视投标工作的同时在结算编制方面也应配备足够的高水平的 人员,让其参与投标决策分析。另外,为调动结算编制人员的积极性,应制 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件,对相关工程的结算成果进行检查考核,同时 还可建立以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现场核算相结合的一整套的成本管 理体系,为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很好的组织保证。 二、编制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是编好结算的基础 要编好工程结算,编制者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体表现在能正确理 解定额内容,准确套用定额项目,能对定额项目单价进行必要换算;能准确 理解和运用合同条款对该调费用进行调整;及时掌握计价信息, (如各地的补 充定额、规定调整的计价文件等)并能吃透精神,准确运用。此外,能深入 了解和掌握工程现场情况,掌握各分部工程的构造做法及施工工艺,进行必 要的签证和费用计算;能主动把握索赔起因,根据索赔程序,利用索赔技巧 进行索赔,同时应懂得必要的法律知识为其服务;针对新材料、新工艺,能 利用定额原理自行组价等。 为实现以上要求,就需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此,企业一方面应加强 对现有人员的培训,积极鼓励和创造条件让相关人员参加各种培训学习和考 试,如定额交底、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考试(初、中级) 、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等。同时,应建立个人利益与其水平及效果挂钩的制度,督促职工自我学习, 提高整体素质。 三、商签公平合同条款,为结算编制提供必要条件 结算编制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并以合同条文作为理由和根据,所以结算 的结果常常取决于合同的完善程度和表达方式。从理论上讲,合同的订立应 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然而在实际工程中,往 往难以判断一份合同的公平程度(极端明显的情况除外) ,由于建筑市场是买 方市场,业主占主导地位,业主在起草招标文件时,经常提出一些苛刻的不 公平的条款,使业主权力大,责任小,风险分配不合理,但从另一方面讲, 承包商自由报价,可以按风险程度调整价格,双方自由商签合同,这又是公 平的。所以承包商为签订一份有利的合同应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 、 、 投标法》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仔细研究有关法律、政策、 规定,特别是关于合同范围、价款与支付、价款调整、工程变更、不可抗力、 工期、保险、违约、索赔及争端解决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当事人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为最后的结算提供合法的依据和基础。另一方面,应注 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签各种资料的合理性,以防利益损失。 四、编制者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是编好结算的保证 结算编制者的工作态度是影响结算编制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结算编 制过程中,编制人员如果抱着算多算少与我无关的思想,只对其他人员或部 门提供的资料进行被动计算,或对资料收集不全,对现场缺乏深入了解,盲 目编制,则其编制结果必将有失水准。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对职工的思想、 政治教育相引导,让职工树立主人翁的思想,培养他们的敬业爱岗精神。同 时,建立必要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把结算编制人员同具体项目结合,安排他 们常跑工地,改变以前那种坐办公室凭图纸编结算的状况。通过领导放权, 来赋予编制人员一定的责权,为结算编制创造宽松环境。 五、全面收复相关资料,为结算编制提供充分依据 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对与结算工作相关的资料进行广泛收集十分 必要,一方面它可保证结算编制内容的完备性,另一方面可保证结算审核工 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审核时产生过多疑问和矛盾。为此,承包商应注意以下 几方面资料的收集。 1.工程承发包合同,它是结算编制的最根本最直接的依据,因为工程项 目的承发包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价款结算方式、风险分摊等都由此决定, 另外结算中哪些费用项目可以计入或调整、如何计算也都以此为据。 2.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它是确定标底及合同价的依据之一。 3.投标报价、合同价或原预算,它是实际做法发生变化或进行增减删项 后调整有关费用的依据。 4.变更通知单、工程停工报告、监理工程师指令等。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记录、原始票据、形象进度及现场照片等。 6.有关定额、费用调整的文件规定。 7.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竣工报告等。 以上这些资料在施工项目管理中,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和人员,从整 个施工项目管理而言,项目部应统筹安排,合理分工,确保资料的完整,同 时应及时提供给结算编制部门或人员,确保这些资料在结算中能发挥其应有 的作用。 六、仔细分析,算全该算内容是关键 结算编制中容易出现的失误之一就是漏项,漏项就意味该得收益的损失。 为了防止这一点,笔者通过对结算工作的分析与总结,认为承包商应根据工 程的具体实施情况考虑以下内容。 1.由于政策性变化而引起的费用调整。如间接费率的变化、材差系数的 变化、人工工资标准、机械台班单价的变化等。 2.投标时按常规计算,结算时需如实调整的费用。如大型机械进退场费 (什么类型规格的机械进场多少次等) 、墙体加固筋、 甲供水电费的扣除等。 3.设计变更、签证、监理指令等导致增加的费用(发包方主动提出的部 分) 。这部分费用包括自身工作量的增加,及造成对其他工作的影响而增加的 费用(也可作为索赔费用) 。如楼层和建筑面积的局部增加,会导致脚手架和 垂直运输费用的增加。 4.施工索赔费用。是由发包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发生了应由发包方承 担的风险而导致承包商的损失。如发包方交付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 时间的延误,与勘探报告不符的地质情况,发生了恶劣的气候条件(洪水、 战争、地震) ,业主推迟支付工程款,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承包商的损失(如 设计、指定分包) ,甲供材的缺陷,设计错误导致的施工损失等。 5.合同规定的有关奖励费用:如提前竣工奖、赶工措施费、质量奖等。 6.由于变更删项,导致原让利优惠部分的退还费用。 在现行的招投标中,承包方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一般都要在正常算得的 造价基础上给出一定的优惠条件,而当业主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或部分删项 时,结算中除扣除对应费用外,应注意加上因原优惠而损失的费用。 七、正确处理好公共关系,是搞好结算的重要手段 结算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搞好结算,承包商除充分考虑自身因 素外,还应正确处理与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关系,具体包括业主单位、监 理、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承包商应根据项目实施中所确定的组织结构关 系,同他们建立必要的经济合同关系,在工作中建立友好的协作关系,在各 方面能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合同履行上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从而来润滑结算各环节,为搞好结算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工程变更FIDIC 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 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 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文 1) :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 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 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 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 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 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 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 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 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 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 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 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 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 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 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 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 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 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 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 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 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 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 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 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 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 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 审, 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 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文 2) 。 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 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 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 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3 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3.1 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 定价原则 l、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 FIDIC 条款第 52 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 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 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 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 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 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 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 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 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 。但只要不损害公 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 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 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 一些等等,详见文 3.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 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 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 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 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 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 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 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 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 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 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 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 应进行变更。FIDIC 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 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 格的 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 工程量的 25%以上”(见文 1) 。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 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 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 后出现的项目(文 6) 。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 FIDIC 条款原文之精神,见 文 4.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 “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 ,文 5 对此作了更清楚地规定。即当 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 25% 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 2%时, 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 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 反之,应予以提高。 3.1.2 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 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 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 ,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 直接成本:6.5 元/M“; (2) 间接成本:1.5 元/M3(3) 利润: 0.5 /M3 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 8.5 元/ 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 。但在报价过程 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5 元/M3 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8.0 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 0. 第三种报价:6.5 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 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 “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 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 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 8.5 元/M3 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 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 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 8.5 元/ M3 或 8.0 元/M3 的价格来计价。 3.2 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 定价原则 l、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 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 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 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 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 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 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 一种是 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 价确定方法。 3.2.2 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 4cm,其单价为 80 元/M3.现进行设计变 更为厚 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 5/4×80=100(元/M3) 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 会偏低, 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 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 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 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 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 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 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 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 生后沥青路面 (5cm) 的预算单价为 120 元/M2 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 (100 元/M2)高出 20 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 80/ M2 偏 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 ,也有 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 低) 。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 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 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 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说明。 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当 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 平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 。现 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 4cm 变更为 5cm; 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时会有不同的结 算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 时其结算总价为 3965 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 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 ,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末作 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 4420 万元。该价格的不合 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 时作出的让利 l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 90 元/ M2,标 底 100 元/M2,故让利 10%) 。 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 4300 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 以低于标底 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 种方法结算时, 其结算总价为 4820 万元,其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 总价(4520 万元) 。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 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 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 变更工程造价分析表 工程细单位数量 (万) 标底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 单价金额(万元) 单价金额(万元) 单价金额(万元) 挖方 3 100 8.5 850 8.0 800 10.0 1000 填方 M3 100 5.5 550 5.0 500 7.0 700 路面(4cm) M2 26 100.0
2080 合计 8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2600 以第一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 0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0 120 3120 以第二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
482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4 104 2704 以加权定价法定价时 04 3、加权定价法 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路面(5cm)的单价时, 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 以此加权确定路面的单价。 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 80+120/5=104 (元/M2) 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4、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 上述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 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 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4 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监 理工程师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理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的 造价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其次,在进 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 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 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 踪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造价管理中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 (1) 工程规模 扩大的工程变更; (2) 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 (3) 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 在变更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 还应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它索赔和反索赔的可 能性,并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FIDIC 条款 52.3 款规定,如果在工程交工结算时,由于工程变更以及工程量 的估计误差使得工程结算款额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 (有效合同价是指合同总价中剔除计日工和暂定金额报价)的 15%,则对超 出部分给总价公平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整。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工程总 价的公平性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有力规定。如何准确地执行这一规定则是在 实践中难度较大的问题。关键是监理工程师首先应通过造价分析确定合理的 总造价,然后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别,再对超过 15%的部分按造价公平原则予 以调整。 现仍以前面的示例为基础进行说明。设该项目在实施中除路面(4cm)变更为 5cm 外,其工程量清单中的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有估计误差(或变更) ,其实 测数量均为 120 万 M3,而不是 100 万 M3,则此时,如按前述的单价确定原则 结算,项目的结算价格分别为 4524 万元或 4744 万元(见下表) 。 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 工程细目单位数量 (万) 实测数量(万) 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 单价金额 (万元) 单价金额 (万元) 挖方 M3 100 120 8.0 960 10.0 1200 填方 M3 100 120 5.0 600 7.0 840 路面(5cm) M2 26 114 4 采用加权法确定单价 总额
有效合同价
超出比率 24% 26% 可以看出,不管承包商采用何种报价,其结算款的增加额均将超出有效合同 价的 15%。其中,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价时,其结算款的增加额更大,说明 如按原合同价(或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原则确定的单价)结算,其结算价的 不合理性加剧,因而有必要对结算总价进一步进行调整。 . 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时,承包商会从土方的增加中获得规模效益,但本例 中承包商报价时已向业主让利(挖方、填方单价均比标底单价低) ,因此,两 者相抵后,其结算款额 4524 万元仍是相对合理的,即总价可不作调整。 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时,承包商除获得规模效益外,还会从土方的超高 报价中获得不合理利润,其结算款额达到 4744 万元,为有效合同价的 26%, 超过有效合同价的 15%,因此其合同款额有必要调低。如考虑 15%内的变化 不作调整,而只调整超过 15%的部分,且将挖方、填方的价格下调到 8 元/ M3 及 5 元/M3, ,则调整后的结算情况是: 挖方:10×100(1 十 15%)十 8×(120-100(1 十 15%) )=1190 万元; 填方:7×100(1 十 15%)十 5×(120―100(1 十 15%) )=830 万元; 路面:26×104=2704 万元; 合计:4724 万元。 因此,通过该方法,下调了 20 万元,总价的不合理性相对受到控制。总价调 整问题也是造价管理和控制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它取决于监理工程师对合理 总造价的正确估计。上述示例中已作了许多简化,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如 工程量的变化意味着开办费用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但该例中没考虑。装饰工程的造价管理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建筑类室内外装饰工程,已从传统的土建装饰中 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业。与建筑类其它专业门类一样,装饰 工程在我国建立了自己广阔的市场,理论和实践自成体系,并在广度上、深 度上继续发展。 凡具有独立设计、可以独立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 益的工程,即为单位工程。从建设现状和发展趋势看,新兴的装饰工程具备 了单位工程的基本属性,无疑是单位工程,而传统装饰工程仅仅是土建工程 的一部分。把装饰工程定义为建筑类的一个独立单位工程,便于对装饰工程 的造价管理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讨论。 与建筑类其它单位工程如土建工程相比较,当前装饰工程还具有如下一些特 点。 (1)当前的装饰工程不仅在设计上和施工上包含了建筑类许多传统项目, 而且一些与传统建筑工程无关的项目,如家俱类、装璜类、以至弱电安装类 也常常出现在装饰工程设计图中,成为发包项目的有机组成部份。因此,当 前的装饰工程比其它单位工程要复杂得多。(2)装饰工程依附于已经完工 的结构主体(土建工程)。因而需要对照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竣工图 对结构主体进行检测和清理修整,这往往要增加投入;然而,气候因素的影 响甚微,临时设施的搭设工作量也小得多,这意味着可以节约开支。 (3)装饰类新材料不断涌现和广泛使用,新施工工艺和新技术不断更新发 展。 (4)设计的标准化程度低,许多分部分项产品的批量常常较小,琐碎而杂 乱。 (5)合同工期一般较短,工作面一般较狭窄,很少使用或完全不用大、中 型施工机械,手工操作仍然是主要的施工方法。材料和半成品的水平、垂直 运输基本上靠人力,-些较重构件的就位也依靠人工,难以组织流水作业。 (6)投资额较大。稍上档次的装饰工程其单方造价往往超过土建工程,甚 至成倍增加。以上特点,增加了装饰工程施工管理及造价管理的难度,使有 关人员必须重视和解决造价管理课题。为此,既要强调相关的政策、法规、 法令,分析和澄清一些问题,也要结合工程实践提出更为有效的造价编制方 法,以实现合理地确定、有效地调控装饰工程造价。 1 施工图预算是装饰单位工程造价计价的核心环节 1.装饰工程造价按工程项目核算具有单件性,需要就各个具体工程项目,按 程序计算其工 程造价。装饰工程是一个周期长的生产过程,历经方案的提出、初步设计和 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等程序,并建立 相应的经济关系。因此,造价计算也相应分阶段进行,形成投资估算、设计 概算、施工图预算、标价与合同价的确定、施工结算、竣工决算等多次性核 算环节,最后得出工程的实际造价。作为单位工程,装饰工程也由或多或少 的各类分部分项工程组合而成。其造价只能是各个不同构成分部造价的汇总 组合。由于前述装饰工程构成部分的复杂性,我们更应注意选择装饰工程的 编制方法。 2. 在装饰工程造价计算各个环节中,应该特别强调施工图预算。因为在现阶 段,业主(建设单位)希望能够相对准确地预测造价额度,制定和落实投资 计划,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缺口,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取得最佳的 投资效益;而施工企业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必须把成本核算放在首要的地 位,以保证实现企业的目标利润。因此,双方都倾向于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 来编制标底价,以至签定合同价。行政上也有相关的规定。然而,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装饰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质量不高,仅达设计概算、估算 的水准。? 3. 造成施工图预算质量不高的主要因素是一些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缺乏必要的基础知识,尤其是缺乏建筑类专业知识,因 而设计出来的施工图不是错误百出就是深度不够,根本不能作为编制施工图 预算的依据,更谈不到在施工中作及时合理的调整修改。 4. 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质量不高的又一原因是其造价计算的难度较大,问题 的解决必须分析造价的构成和计算的依据。 2 装饰工程的造价构成和计价依据 1?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 等四个部分构成。从价值理论上说,无论装饰工程的构成分部分项是哪种产 品,都应该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因而任何分部分项产品的费用或造价都 可以通过对上述四个基本构成的计算来取得。 而一些报价单仅列出分项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在汇总 直接费后再乘以同一个费率计列管理费,最后两项相加,就得出整个单位工 程造价。这至少在格式上混淆了费用,从而造成企业可以不要利润、可以不 纳税的错觉,这是不妥当的。而且只采用一个费率,既无章可循、缺乏依据, 也难以接近实际,为人所接受。 2?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的造价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形成以市场调控价格 为主的价格机制。 但目前在价格或费用的计算上,在很多方面和相当程度上还在实行行政强制 性管理,施工图预算的计价依据即预算定额,其定额消耗量等指标就具有法 令性质;我们所说的“接近实际”、“相对准确”、“计算正确”等等,衡 量标准也主要在于视其是否执行了法令性依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然而, 这并不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例如,一些费用虽按规定的计 费基础和费率计取,而不同的单位工程使用不同的年份、版本预算定额,其 费用定额当然也就不尽相同。 在构成分部分项繁杂的装饰工程的价格核算和价格管理中,不但不合理而且 有漏洞。 再加上装饰工程的非标设计频频出现,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采用, 相应定额缺项的情况必然发生,不但需要编制多项补充定额而大大增加预算 工作量,而且费用的列支也弹性很大。对这些实际问题必须探索一个周到的 编制方法,既有章可循,又灵活机动,使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发挥应有的作 用。 3 装饰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 3.1 单价法和实物法 1?目前,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有两种,即单价法和实物法。从造 价管理角度看,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既受现阶段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的约束, 必然也受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变化的影响。具体说,单价法因采 用地区统一单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较多体现静态管理。而实物法采用当 时当地市场价,其预算单价依市场行情而变化,较多体现动态管理。当然, 两种方法的基本计价依据即预算定额消耗量,均应执行法定标准限额,对造 价构成各个组成部分的内容和计算方法也有一致的规定。但两种方法仍有一 个重要的区别,即实物法的费率也可以按市场供求情况随行就市,浮动取定。 这意味着凡以费率计算的费用,如间接费、计划利润等,在市场竞争激烈或 市场价格升降幅度较大的条件下,以及在项目情况复杂条件下,可以采用实 物法予以酌情按实计取,使造价更贴近实际。而单价法则不允许变动费率, 在一些特定条件下,计算出的造价不尽合理。 3.2 与国际惯例的比较 国外工程或国际工程的造价,特别是标价和合同价的计算,通常采用与实物 法相似的编制方法。在国外,除政府投资项目外,政府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一 般不加干预,主要是进行政策引导和信息指导,由市场经济规律调节,体现 政府对造价的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国外工程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大多采用 所谓的单价合同也贯穿了市场经济原则,其分项单价由投标企业在招标文件 的工程量清单上自行填写,是决定投资报价的重要因素。其单价的构成与我 国大致相同,但各项费用的高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较大。与实物法比较, 不仅价格、费率等可以浮动,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实物消耗量,也就是 我们必须严格执行的定额消耗量,也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制定。当 然,为有利于市场平等竞争,国外工程也统一费用构成、统一工程项目划分、 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实现量、价分离,对工程造价进行全面的动态管理。 因而,实物法是介于单价法和国际工程造价编制方法之间的一种方法。采用 实物法编制施工图预算优点较多,也展示了我国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景。 3.3 施工图预算编制综合法 根据装饰工程的特点和我国现行造价管理体制,宜综合采用单价法、实物法 以至适用我国政策法令的一些国际工程造价计算方法来编制装饰工程施工图 预算。这种混合编制方法在形式上采纳国际工程的单价编制方法,操作上则 必须依照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具体情况,以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法令为 前提,实事求是地计取工程各项费用。基本规则如下述。 1?项目划分。必须依照现行预算定额,按分部工程划分标准,即按建筑部位、 材料、施工方法等标准,把装饰工程划分为天棚分部、墙面分部、地面分部、 给排水分部、照明电气分部、设施器具分部及其它分部。再按合同计价依据, 也就是合同协议或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计价依据,主要指相应的预算定额,列 出各分部分项工程预算项目。 2?如遇定额缺项,应按照定额的编制原则和精神,列出补充项目,即编制补 充定额。 3.计算分部分项单价。这里的单价,除含直接费外,还应该摊入所有其它费 用,如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等。针对不同的专 业分项,采用相应专业定额的规定方法,如土建项目采用土建预算定额的费 用计算基础和费率,而给排水等其它单位工程的项目,则采用全国统一安装 定额的费用计算基础和费率,计算各分部分项的各项费用,各自形成构成完 整的项目单价。同时应注意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用浮动费率。前已述及, 装饰工程施工绝大多数采用手工操作,同类材料的价格差异大,施工现场条 件的差异也较大,需要编制补充项目的情况常常发生,所以,费率的取定是 装饰工程造价计算最为困难的地方,需要慎重考虑,使之最大限度地既有依 据,又合乎实际。 4?计算工程量。必须执行相应定额的工程量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针 对补充项目,也必须按相应定额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原则,计算分部分项工程 量。 5?汇总分部分项造价,即得到工程总造价,再另列项目计算一些不便摊入单 价的费用,如架子费等。 3.4 编制程序 1?准备工作 (1)研究招标文件。全面分析招标文件中涉及报价的内容,拟定招标答疑 时必须提出的有关问题的提纲。 (2)熟悉施工图和配套使用的标准图,了解设计意图,对设计深度未达到 要求的设计图, 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分析和深化(这几乎是目前的普遍情况),并在答疑会议 上提出,或与设计人员联系,征得同意和签证认可。 (3)准备相关定额、指标等计价依据,尤其是法令性依据。 (4)其它资料,特别注意掌握现场情况和市场信息。由于装饰工程往往依附 于已建成的土建工程,必要时应对土建主体结构进行测绘。 (5)其它准备工作。 2?工程预算项目列项,包括编制补充项目。这一步骤 比较关键,而且要求 较高。基本要求是必须掌握依据,并讲究技术性。 3?计算各分项细目的单价。如前所述,单价构成应为工程造价的构成,即包 括直接费、间接费、法定利润、税金。分部分项单价的确定是一项政策性较 强、技术性较高、较复杂的工作。这里必须吃透招标文件或全面掌握业主意 图,同时注意市场条件,如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等,这里不赘述。 4?计算各分部分项工程量。 5?套用单价,计算各分部分项造价,汇总分部分项造价。再按工程具体情况 计列一些费用,主要是架子费等。最后汇总为装饰工程总造价。 6?写编制说明,审核,加封面装订成册等。 4 结 论 1?本文所建议的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方法,因适应目前装饰工程的市 场发展形势而较为适用。但编制过程复杂、要求较高,因此最好用于实行招 投标的大中型装饰工程(这里大中型工程划分的基本标准是造价额度),对 于一般小规模的装饰工程可参考使用。 2、要求设计图具有较高的质量,首先是达到建安工程施工图的设计深度。同 时要求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素质,首先是能对施工图进 行分析和评价,有能力补充、细化和深化设计。 3、招标价格,包括标底价和投标价,应根据单位工程的基本项目的专业归属 采用相应的专业预算定额,而不宜以偏概全或以此代彼。对此必须在招标文 件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中予以确认。 4.施工合同最好采用所谓单价合同,即使用包括所有应取费用在内的单价 作为计算工程总造价的基础单价。造价控制: 造价控制:1) 搞好设计、材料、设备、土建、安装及其他外部协调与配合 2) 严格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涉及支出的签证,控制开支 3) 及时对已完成工程计量进行验证、签认 4) 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5) 及时准确掌握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信息 6) 定期向学校报告工程投资动态情况 造价控制: 工程施工前期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决策阶段,应当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 计、招投标等方面进行造价控制。 1) 由项目指挥部按照校领导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前期规划、决策,按照学 校的经济能力、以及学校的发展要求,制定有效、可行规划方案,按照该方 案进行****大学新校区的初步设计 2) 由规划合同部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应控制设计概算,避免 超出规划方案的投资概算 在设计时要实行设计项目招标制,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设计单位,争取 将工程造价控制到最低;推行限额设计,按照限定投资额,层层落实到各专 业设计人员,要求设计人员以最少的投资建造出符合使用功能的合格工程; 优化设计方案,尽量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以较低的价格建造出经济耐用、 造型美观的建筑物。 3) 由规划合同部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对新校区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则由 选择工程承包商。 实行招投标制,有利于校方择优选择承包商,在招标时选择公开招标,但应 该进行资格预审,淘汰那些没有能力承担该工程的施工企业,让有实力、有 能力得企业参加,避免因施工企业能力不强,致使工程不能按期完工,造成 资源浪费;招标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招标,有利于施工企业按 照自身情况进行投标报价,以便能够以较低的合理的价格选择中标单位 工程施工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阶段,应但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选购 建筑材料设备、监理工程施工、审核预(决)算等几个方面,控制工程造价。 4) 由工程部会同造价咨询公司、监理公司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与工程造价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着重审查个阶段的劳动 力配备和工程进度、施工机具的选择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2) 由工程部会同各单位做好设计、材料、设备、土建、安装及其他外部协 调与配合 由于工程项目比较复杂,在设计阶段未必能够将个专业以及设备安装的问 题考虑周到,在施工时个专业穿插进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返工,应在施工 时及时联系个相关单位,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 由规划和同部会同造价咨询公司与承包商做好各单项工程的施工合同 合同管理是控制和协调的依据,也是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增强合同管理 意识,完善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条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颁 布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合同签订双方责任权 利要明确,工程索赔条件必须清楚,合同价款的调整要明确规定。合同签订 前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以保证合同合理合法,保护双方权益。条款的 完备和内容的严谨,有利于杜绝各种条款不全、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生效, 有效地减少合同纠纷,避免合同违约。 4) 由工程部会同监理公司做好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包括工程变更、形象 进度、隐蔽纪录等) 现场签证作为重要工程资料是工程款结算的主要依据,要求相关人员必须了 解相关法律及合同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签证,对于影响工程价 款结算的事由必须交待清楚,工程量签证必须准确 5) 由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现场签证,计算核对工程量,签发进度结算款报告咨 询公司应对现场的签证认真符合,审查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价款调整要求, 按照指挥部报送的形象进度,进行进度款的计算,向指挥部报送进度结算款 报告;进度款结算可以按照达到一个阶段或完成一个目标,经甲方和监理工 程师认可签证,即可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 6) 由财务审计部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进度款的审计、拨付工程进度款的 控制非常重要的,工程进度款超付,占用甲方资金,降低投资效益;工程款 给的不足或拖欠,会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影响施工企业的效益,并且成 为承包商索赔的依据。为避免不必要的索赔,应对进度款进行及时的审核、 支付。 7) 新校区建设项目指挥部应定期向学校报告工程投资动态情况,以便学校 领导层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下一步的决策、分析竣工结算阶段的是造 价控制的收尾阶段,应当做好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工程款的拨付情况、以 及工程保修款的预留。 1) 由项目指挥部协助有关单位,整理相关竣工资料,由造价咨询公司报送 项目工程款的拨付情况,并计算各承包商应扣留的工程保修款。在整理工程 竣工资料时,应当核实工程项目的签证单是否完备、有无遗失,审核签证单 的有效性,是否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应当扣留的各承包 商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及时报送财务部门。 2) 由财务部按照项目指挥部和造价咨询公司报送的结算材料,由主管领导 签字认可后,进行工程价款的竣工结算,并扣留质量保修金,等过了质量保 修期后,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承包商。 通过对逐个单位工程在施工阶段对投资的控制,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使工 程项目决算总造价控制在已批准概算内,实现“造价控制”的目标,在该工 程管理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对管好用好资金,提高 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投标方如何审查工程量清单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发展,我国从今年 7 月 1 日起将开始全面实行《建 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是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一大举措,在 量价分离的基础上,在同等工程的内容、质量、水平和进度的基础上,降低 工程造价。 然而,在这计价改革中,唱主角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就显得对控制造价 尤为重要。针对工程量清单的质量,虽然规范上有明确要求,但在实行过程 中由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表现为部分编制内容不 完整,该编的未编,已编的部分,留有活口;也存在以建筑工程为主的工程, 安装工程工作量相对较小时,有时非安装编制人员编制的安装工程量清单就 会出现漏项或工程出入较大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投标单位,在拿 到招标文件时,不注意审查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只是把投标报价作为重点, 以为控制了总价,投标就可中标,其实不然,由于清单的问题,不仅带来评 标过程中困难,而且也给签订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带来了很多困难。 因此,由于这些原因,在投标单位拿到招标文件时,根据投标文件的要 求,要对照图纸、对照招标文件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或复合。投标 单位如何审查工程量清单?以下是通过我多年的经验总结,提出几点建议供 大家参考。 一、要找专业人员分专业对施工图进行工程量的数量审查。 目前在许多投标过程中,一是由于时间紧,一般公开招标只有一周时间审查 工程量;二是投标单位多数认为工程量清单有无问题是招标单位的问题,其 实不然,若招标文件上要求投标单位审查工程量清单,你没有审查,则清单 编制有问题,投标单位自行负责,否则,给投标单位澄清时间又有什么作用 呢?三是投标单位不愿意化钱找多个专业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工程量的数量审 查,也许是认为化钱起不了大作用;四是分专业审查,因为工程造价是一个 大的综合专业,在具体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根据图纸的专业如建筑及结构、 电气设备及照明、给排水及消防水系统、通风空调、弱电工程(综合布线、 广播电视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等),这些专业有各自规范、 标准规定,不只是简单的图纸上量管线长度就行了。所以要求分专业对施工 图进行工程量的数量审查。 二、根据图纸说明和各种选用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查。 这一点也就是针对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而要求的。如各专业 对脚手架的要求各不相同,建筑工程有它的计算方法,而安装工程中,电气 和给排水工程又不相同。又如在安装工程中, 电气设备中有许多调试工作 (母 线系统调试、低压供电系统调试等),在我接触到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经 常会漏掉此费用,是施工单位就从来没有做过该工作,还是做了就从来没有 收该费用,我不得而知。但我要申明一点,对投标单位,该做的要做,该拿 的也要拿,要拿得心安理得,拿得合理。不要该拿的不知道怎样拿,自己又 觉得亏了,就只好在其它方面做补偿,做不合理的报价。使得该报价虽然价 格相似,但内容不同,不该要的你要了。另外,有时侯,在清单上虽然有量, 如电气配管钢管 DN32---70m,但钢管的敷设方式没有说明,或有两种方式明 敷、暗敷,这时,你只好从图纸说明中找出其敷设方式或在根据图纸分开两 种方式的工程量,如明敷 20m、暗敷 50m。又如给排水中化粪池,有时要根据 图纸说明并查找标准图集才能套定额。 三、根据技术要求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对工程需要增加的内容进行 审查。 前面我反复强调了招标文件,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是我们投标单位如何争取中 标的第一要素。过去,经常有人问我,如何取得中标资格,我的方法是第一 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虽然招标文件基本相同,但每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特殊要 求,这些要求一定会在招标文件上反映出来,只是许多投标人认为都是一样 的,没有仔细看而造成的。有的工程工程量清单上要求增加的内容与技术要 求或招标文件上的要求不统一,通过审查和澄清,将此统一起来。 四、对于固定总价的合同,要对项目附属工程、容易变更的内容进行审 查。 对于工程量清单加固定总价合同,特别要注意对该项目的附属工程进行细致 审查。因为附属工程有大有小,不能只凭主观认识,要进行实地考察,对其 可能发生的情况加以综合,得到一个具有竞争力的报价。由于投标策略,对 容易变更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得到可行的报价。 五、对新规范要组织造价人员认真学习,仔细研究。 在新的《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增加了措施项目清单。它 是指完成该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需的内容。该内容必须结合工程的施 工组织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情况填写,因此,在审查时,一定要根据 自己的施工组织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加以修改。 另外要说明一点,若招标文件上对工程量清单有附加说明,不允许修改其工 程量,则可以根据投标策略,对该报价做补充说明,也就是对工程量清单有 误的地方加以说明,这样一来,不仅使你的投标报价符合实际工程,而且使 得你的报价更具有竞争性,给评委和业主一个完整的工程报价。 总之,审查工程量清单方法多种多样,对于一个经验丰富的造价师来说, 他一定有自己的一套审查方法,在此,我只是抛砖引玉,为同行提供一些体 会。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践与发展趋势展望(尹贻林) 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践与发展趋势展望(尹贻林)新世纪初,我国工程管理体制正酝酿重大改革,其中工程造价管理领域也不 例外。面临 WTO 和全球经济遗体化的冲击,我国必然全面接受以市场为价值 取向的国际惯例。面对这些冲击和挑战,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事业如何应对挑 战,应采取什么措施适应这种重大变革。本报告将涉及合同管理、招投标管 理、定额及概预算制度等内容,回答上述问题,帮助施工企业的领导掌握工 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发展趋势,在变革中保持优势。 一、我国加入 WTO 后对工程造价管理事业的影响及对策 我国自 1999 年底与美国达成贸易协议,“入世”的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加入 WTO 后,对外贸领域及其金融、保险为主的服务领域,以纺织业为代表的传统 产业领域甚至我国的农业都将带来巨大冲击和影响,这种冲击和影响,许多 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已初步形成对策。 而对于我国建设市场、建筑业乃至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却较少有人研究, 这方面的文章和对策研究也比较少,但这并不意味着加入 WTO 并不构成对上 述行业的威胁和影响,相反可能会对工程造价管理行业引入国际惯例及竞争 产生极大便利,同时也将带来压力和挑战。因此,就此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 (一)WTO 对工程造价管理造成影响的规定 WTO 对工程造价管理造成影响的规定主要有《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政府采购 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为 GATS,其遵循的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 逐步自由化原则。目前我国与日本就加入 WTO 进行的谈判中正式提出了关于 服务贸易中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领域中减让表。《政府采购协议》简称 GPA, 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政府采购中的歧视性采购,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而订 立的。由于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发达国家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因此中 国“入世”后暂时还不会受到 GPA 的影响,但美国等发达国家一直想使 GPA 成为大家都接受的协议。因此在世界贸易西雅图回合贸易谈判中,美国坚持 要把政府采购列为谈判议题,从这一点看,GPA 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协定只 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了。由于我国政府投资数额巨大,每年达数千亿人民币之 巨,而政府工程服务采购又是 GPA 中一个重要范畴,所以 GPA 将对我国建设 市场中的交易方式��招标与投标,以及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行业产生 较大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对此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WTO 规则对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冲击 1.工程价格将被迫纳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系统 WTO 规则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各国市场准入问题,通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非歧视等原则要求各国以关税减让或进口承诺方式开放市场。这种市场准入 将促使各国尽快纳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系统,并遵守国际经济活动规则。从这 个意义上来说,我国加入 WTO 后,对工程造价管理行业而言,所受到的最大 冲击将是工程价格的形成体系从国内各地区差异性很大的状态一下子纳入了 全球统一的大市场,这一突然的变化会使过去的工程价格形成机制面临严峻 的挑战,这会迫使我们不得不被迫引进并遵循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惯例。 那么 WTO 是通过一种什么机制来迫使我们接受国际惯例呢?按说工程造价领 域里的国际惯例是一种软约束,并没有强制力,即 WTO 并不能强制我们接受 当今世界上美、英、德、日四大工程计价模式中任一种模式。但是 WTO 却通 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打开我国的建筑市场及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市场后,大量外资、独资、合资、合作建筑承包企业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 入我国市场后,就可以以其先进、优质的、高效的服务与我国企业竞争,并 以其采用的先进计价模式来影响我们,为我们示范。若我国的有关规定(不 包括法律)限制此类竞争的话,他们将会通过 WTO 的磋商与仲裁机制申诉并 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以下就是几种可能发生的情形: ●我国招标投标的评标问题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 “低于成本报价”问题,,即凡是低于成本的报价被视为“废标”,也更不 能中标。我国目前有许多地方的造价管理机构正在拟定建筑工程的“成本”, 并仍想通过硬性规定的“成本”, 使承包商按我国的定额报价。 但若加入 WTO, 外国承包商就可能按其个别成本报价报出低价,若我们不承认其低价,虽然 我们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得按低于成本 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条款进行对抗,但仍有可能让对方援引“非歧视原则” 引起贸易纠纷。 ●我国的间接费取费问题 目前我国在工程间接费取费问题上采取差别费率原则,即有的省、市是按企 业类别取费,有的按照工程类别取费。这种模式可能在我国加入 WTO 后引起 争议,尤其是按企业类别取费的方式,我们可能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 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诉至 WTO。甚至我们对于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 业、私人企业不同对待收取劳保费的作法更有悖于 WTO 的“非歧视原则”也 会加大 WTO 对我国国有企业反补贴的制裁。 ●我国的定额中含价的问题 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的预算定额中均采用量价合一的方式。虽然大多数 省、市把价格列为可调节的,即通过发布价格信息或价格指数调整工程造价。 但是由于这种调价不是自由通过市场实现的,而是由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 布价格信息强制承包商报价时遵循的,所以很有可能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 “公平贸易原则”、“市场准入原则”认为这种“半管制价格定价方式”是 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而诉至 WTO,从而通过 WTO 争端解决机制修改此规定。 “入世”后,我国的工程价格水平将会随着国际市场的波动而波动。一方面, 我国原有的人工费低的优势将会丧失;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市场的开放,可 能会使工程材料及设备、工器具价格降低。因此,工程价格的整体水平的波 动趋势将很难预测。 2.对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我国已承诺在加入 WTO 后,即可在工程造价咨询领域设立外商合资、合作企 业(实际上现在已经设立了一批),2005 年后即可设立外资独资企业,我国 目前每年近三万亿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也有数百亿元的市 场,将来这个市场还将以较快速度发展,因此将会吸引大量外国咨询企业进 入我国,尤其是香港和东南亚国家更会如此。 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我国咨询机构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司机制先进 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尤其是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大多为合伙人制,对其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公司形式往往增大了咨询事务所的责任风险,委托 方愿意将工程咨询任务交给这一类承担无限风险责任的机构;所以这类企业 信誉一般较佳,工作认真负责,不敢弄虚作假。同时这类咨询企业为了转移 风险,往往在境外投保专业责任险,这一方面降低了自身责任风险,同时又 更增大了信誉。基于此,我国加入 WTO 的初期大多数外商或国际组织贷款项 目往往会倾向于委托这类境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公正性较国内同类机构更好 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因为其公司机制为无限责任,加之属于专业人士合伙 制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利益团体,不能依靠某一具有垄断地位的机构承揽业 务,只能依靠优质高效的服务来吸引客户,所以、其公正性较好。而我国大 多数有较好业务来源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大多数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附属 机构,且尚未完成脱钩改制任务。国内这类企业虽然暂时解决了业务来源问 题,但其公正性地位受到了损害,因此外资投资或外资合资项目一般不愿意 委托国内这类企业做咨询项目(当加入 WTO 后,境外咨询企业涌入后更是如 此)。长此以往,国内造价咨询企业就会因不适应竞争而淘汰出局。 ●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服务范围比国内企业更宽,手段更先进 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服务范围比国内企业更宽,它一般对委托方提供以 工程造价为龙头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投资估算、协 助或代理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支付与索赔管理等内容,相当于同时履行 国内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服务手段也 更先进,一般均有强大的工程造价与工程管理系统软件支持,能为委托方提 供详尽的工程进展以及支付资料,并能提出分析意见和控制措施,从而协助 业主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投资进行监控并最终实现投资目标。这种做法比 国内的现行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职责不清晰,要么混乱,要么各管一段 的惯例要先进得多,所以也更有竞争力。 相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来说,从业人员所面临的冲击要相对小一些,因为我 国在加入 WTO 的多边谈判中(主要是与日本、韩国)坚持专业人士市场准入 的 “对等互认”原则,所以在加入 WTO 后,境外专业人士将无法以“境外专 业人士”身份到我国执业。因为我国造价工程师尚未与任一国家达成“对等 互认”协议。从长远看,我国造价工程师人员众多、英语水平较低,恐怕没 有哪一国家能与我国达成这一协议。所以我国造价工程师暂时还感受不到境 外专业人士的压力,甚至还会享受到境外咨询企业来中国开业必须达到起码 的 4 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限制而不得不高薪(相对的)争聘的好处。我国 加入 WTO 后,毫无疑问造价工程师专业制度将会享受到短期的人才需要以及 技术、手段、方法传播至我国的好处,但从长远看,造价工程师制度也将会 受到下列压力: (1)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地区华语专业人士报考造价工程师的压力 从目前规定看,境外人士报考国内造价工程师是受到限制的,但加入 WTO 后, 就不能继续限制了,因为继续限制就是违背 WTO 的“市场准入”和 “非歧视 性原则”的。并且从我国其他注册执业资格的考试来看,已经不再限制境外 人士报考。 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对境外而言还是幼苗阶段,难度及门槛要求 不高,这就可能为境外华语人士报考这一资格开了方便之门,在一个不太长 的时期内可能会有数量不少的境外专业人士考取注册造价工程师,从而为境 外造价咨询机构取得国内资质提供了契机。 (2)境外专业人士报考造价工程师对主管部门及专业学会的压力 无论境外专业人士要求报考造价工程师或是他已经考上后的管理问题,都会 对政府主管部门或专业学会带来压力。首先是对造价工程师制度的压力,怎 样开放考试,有哪些具体政策规定如专业实践的要求,报名地点的限制,考 场所在地的规定等都要重新从开放、公正、透明以及全球意识等角度考虑。 同时专业学会的运作也要朝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向发展,如对开设工程造价专 业的院校资格的认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标准、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 等都要作出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加入 WTO 后,境外专业人士对我国造价工程师制度有冲击, 但不大,是可以在短期内经过努力克服的。但是我们也要考虑是否愿意对造 价工程师群体进行保护的问题。从大多数国家工料测量专业人士制度的惯例 看,一般都不限制外国人报考本国专业人士(除个别法律限制的,如医师) 以达到扩大影响和输出服务的目的。所以我们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境 外人士报考造价工程师的细则,以掌握主动权。同时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协会按照国际惯例改造,使之真正成为行业自律组织。 (三)面临 WTO 的挑战,我们已经具备的基础 虽然如上所述,“入世”后面临着这样和那样的挑战,但我国自 90 年代初建 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不遗余力地对工程造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已经取得了 一定的成效,为我国顺利进入“入世”后的过度期打下了基础: 1. 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中,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定额是焦点 之一,经过近十年的争论和实践,定额的性质和作用已经发生了变化。一方 面定额中的价格已经淡化,现在一般的认为价格是可调的,大多数地区和行 业造价管理部门都用定期发布价格指数的方法来进行调整,虽然定额仍然是 一种即含量又含价的价格指标,但无疑已经迈进了一大步;另一方面定额中 的各种消耗量标准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我国的定额编制水平是相 当高的,只要对其中的价格适时调整,就可以作为国家业主控制承包商成本 的有效工具。 2.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开始学习国际惯例,工程造价管理领域也不例 外。随着管理部门不断地出国考察、世行贷款项目不断增加、国外大型工程 公司进入了国内承包市场以及我国对外承包项目的不断增加,我国对工程造 价管理的国际管理已经有了比较深入地了解,这对我们与国际接轨的目标是 很有利的。并且我国正在逐步尝试实施国际通行的做法,例如顺德市已经开 始了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试点工作。这使得我们进入国际市场时不会手足无措。 3. 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考核、执 业和注册制度,与此同时,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机构的管理已经步入正轨,初 步建立了工程造价管理法规体系。 (四)近期应该采取的对策 针对以上所做的分析,我们认为要想发挥自己的优势,把冲击降到最低程度, 在“入世”前或“入世”之初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 1. 管理思想方法应从国内范围转变到国际范围。 即虽然我们制订的方针、政策虽仍针对国内建设市场,但是其对象应从仅仅 考虑国内企业的立场转变到考虑国际的大范围。虽然这些国外企业仍以国内 商业存在方式(中国法人)出现,但毕竟是外资企业,具有不同于国内企业 的价值观和行动准则。另外,我们还要考虑到我们的方针、政策是否违背 WTO 的基本原则(市场准入、透明度、非歧视、公平贸易),以免引起争端。 2.解决我国加入 WTO 后,国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竞争力较低的对策 ●为解决目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状况,国家应尽快制订工程 造价咨询业的专业责任赔偿办法。对标底或工程造价资料进行审核,是我国 工程造价管理领域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产生审核的主要原因是对工程造 价资料的编制过程不信任,而其根本原因在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因为利益驱 动提供虚假信息(也不排除业务素质差)。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的发 生,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专业责任赔偿制度,使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或机构产生错误(无 论是主观 或客观) 后都要进行赔偿; 同时也要建立专业人士或机构的“专业责任保险” 制度。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中价协应成立专门的“造价工程师学会”,建 立行业自律 制度, 对出现重大错误的专业人士或机构要予以公布 (类似“黑名单”制度) , 并在下一期注册或年检时淘汰出局。 ●为解决国内大多数具有垄断地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政企不分、责任有限 的状况,国家应尽快要求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脱钩改制。1999 年底,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组织工作把造价工程师及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也纳入工作之中,其中明确提出要求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迅速与其主管部 门脱钩,并提出大多数咨询企业应实行合伙制,其责任应为无限风险型。这 一设想是符合当今世界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运行机制惯例的,也是适应我国 加入 WTO 后迅速提高竞争力的要求。但是这一设想没有得到工程造价咨询行 业的响应,大多数企业仍想维持原状。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规定严格 的改制时间表,要求所有咨询企业一律与其主管部门脱钩,与境内外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在一个起跑线上竞争,在竞争中壮大自己,提高竞争力。 ●拓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服务面。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呼吁把监理工作 师职能中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职能,由具备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 业人士来行使,这有助于我国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或靠拢。另外各工程造价咨 询机构也要主动扩大自己的服务面,真正在微观层面上为业主或委托方提供 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从而提高自己的竞争 力。 3.在工程价格体系中尽快推广国际通行的做法。 目前顺德市已经实行了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法,应该尽快在全国推广,因为 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已经被国际上所普遍采用,与我国目前使用的招投标及评 标办法差别较大。如上所述,如果市场开放后我国的这些方法不加改变,可 能让对方援引“非歧视原则”引起贸易纠纷。 4.加快全国统一的价格信息网的建设。 目前为了弥补定额中价的不足,各地都定期发布各种价格信息或综合价格指 数,这不失为定额调整的一种方法,但弊病在于地区性非常明显,而各地之 间的价格差异较大,随着“入世”的步伐,我国必将纳入国际大市场,这种 地区性价格将不能适应需求,因此应该在现有基础上,有建设部组建全国统 一的价格信息网,将来甚至应该包括境外的价格信息。据悉,这一工作正在 开展之中。 5.加快工程造价领域的立法工作。 市场经济实际应该是一种法制经济,因此,各种法制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虽然目前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已经受到重视,但目前只有两个部门 性的规章约束。而各地、各行业的细则及管理办法却很多,不利于理顺各种 关系。因此,在现有各种规章和办法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 这样也可从法律角度来对抗“入世”后可能带来的冲击。 二、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的实践与发展趋势 进入 21 世纪,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成为制约建设市场发育的瓶颈,这主要表现 为:工程建设领域各方面的改革均需要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配合,现在已到 了不改不行的地步;我国加入 WTO 步伐不断加快,境外同行进入的威胁和要 求我国经济领域运行遵守国际经济一体化规则,工程造价管理也要逐步向国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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