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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子所在地属“一平二调”时期征用土地,无土地证、因此亦无房产证,居住已达30年以上,可否补办房产
我父母的单位是“一平二调”时期成立的,单位土地也是通过“一平二调”征用的,父母在此自建房屋,居住时间达30年以上,年间,土地原所属村委来交涉此事,未达成任何协议,但父母的单位承认并出具了土地归该村委所有的证明,近期听说这片土地政府要开发,因此,父母的房子还能否补办房产证,如果可以,怎样补办?如果无法补办,赔偿时,是如何赔偿的?可否按产权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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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补充据、协议有效,如单位留存的申请,但是复印件对方不认可的话,不能作为据使用
热心网友&7-05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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