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具社保证明室里扣钱,没有手续和开具任何单据,合法吗

单位如何向税局申请返还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的手续费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 国税发[号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单位如何向税局申请返还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的手续费? 是否可以申请11年到14年个税返还2%手续费
答: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在个人所得税收入申报并结报票款后,即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2%手续费,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审批后,即可支付。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号)规定:因税务机关原因,未领或少领扣缴手续费的单位,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因扣缴单位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支付扣缴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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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合法收取回扣、手续费的罪与非罪如何认定?
&&&&&为了给予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更大的自主权,我国在政策上和法律上都允许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经济往来中合法收取回扣或者手续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对于在体制改革中的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媒体机构等都被赋予了一定的经营创收的权力,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定中也肯定了部分国有单位合法收取回扣的权力,例如1998年财政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第16条中规定,&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包括药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项收入&。这实际上是对医院这样的国有单位收受回扣的肯定性规定。
&&&&但是,对于是不是凡单位在账内明示收取的回扣或者手续费就应该认定为合法行为,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收取的回扣必须是合法的回扣,如果回扣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明记在账也不应该认定为合法行为。关于收取的回扣必须合法主要应从两个方面考虑:(1)以国家规定为依据;(2)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幅度。违反这两条就是非法收受回扣。我们认为这种规定颇具合理性,在国家没有规定可以收取回扣或者对可以收取的回扣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实际上是国有单位利用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为单位谋取私利的行为,侵犯了国有单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有学者建议取消&在账外暗中收取回扣&的规定,主张只要收取回扣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该认定为单位,对于是否人账则不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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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 请教几个问题:1、目前公积金账户余额4万元,贷款余额7万元,如果想一次性缴清,是否在公积金联名卡内存款3万,办理手续后就能够自动扣款?2、现在每月单位和个人的缴存合计为1500元,如果申请缩,每月还款
请教几个问题:1、目前公积金账户余额4万元,贷款余额7万元,如果想一次性缴清,是否在公积金联名卡内存款3万,办理手续后就能够自动扣款?2、现在每月单位和个人的缴存合计为1500元,如果申请缩,每月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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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可申请以内转方式提前结清、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业务,可采用纯内转、内转加现金方式,到发放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申请办理。借款人单方申请内转的,需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处办理;借款人夫妻双方申请内转的,需夫妻双方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到管理处办理(若借款人申贷时是单身,婚后未作配偶信息关联的,在申请其配偶内转提前还贷时,需携带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增加配偶信息)。以内转方式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其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度为一万元的整数倍。手续齐全,当日受理,当日办结。注意事项:1、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应的扣款日及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不能申请办理。 2、借款人、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调入”或“冻结”的,不能申请办理。借款人也可以采用自筹资金的方式申请提前还款,办理。
不能,只能在海宁可以
可以取,不能转。 但是中部三省实现了可以转. 南昌 武汉 长沙
公积金下款审批太慢,目前因为楼市火爆,开发商有选择性的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的客户。
不能,通常需长沙省公积金或市公积金,还要看楼盘,有些楼盘做公积金贷款了
深圳的公积金只能在深圳使用
待解决问题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对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来源:州政府办 时间:日 点击率:【】【】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还可依法吊销其办学、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所列行为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禁止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一)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二)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就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就业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名义从事就业中介服务;(四)提供虚假信息;(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六)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七)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八)违规收费;(九)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州劳动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还可依法吊销其办学、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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