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安全标准可以索要多少倍赔偿金

买到不安全食品?可要求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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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不安全食品?可要求十倍赔偿!
日 14: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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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4月12日电 在日常消费中,如果买到了腐烂变质食物,您会怎么办?是默默扔掉,还是和商家据理力争,要求赔偿呢?4月11日,相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食物生虫导致的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崔某表示,“食品安全关系全家人的健康,要将保卫食品安全进行到底。”
2014年8月,崔某到某大型超市购买金钱菇、香菇共14袋,花了527.2元。结果回到家打开袋子准备食用时,才发现包装内有小虫子爬出,相当恶心。想想几百块钱花了,却既影响食用,又影响心情,崔某不禁愤而举报。后经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证、调查,确认每袋均有虫子。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组织双方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书,因崔某对调解结果不认可,双方调解不成,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超市作为销售商、专业的超市经营者,应对所进货物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对于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确保食品安全。出售的金钱菇、香菇为透明包装,生虫现象从包装袋上即可看出,被告超市对此理应知晓,但其仍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法院依据 《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判决超市返还崔某买卖款527.2元,并支付十倍的赔偿款5272元,合计5799.2元。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日正式施行,其中第148条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随着春夏季的到来,气温逐渐回升,广大消费者如果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向消协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并将有关证据固定下来,依法要求赔偿,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宁璐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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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11【页码】 43
【摘要】 【裁判要旨】食品虽符合食品安全内在质量要求,但食品标签的内容缺失或不当,且涉及食品安全或营养的,该食品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的10倍赔偿请求。
  □案号 一审:(2013)高新民初字第2758号 二审:(2014)成民终字第2399号
【全文】【】 &&&&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光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区店(以下简称万家超市高新店)。
  2013年2月,郭光华先后三次在万家超市高新店共购买价值3234元的柠檬骨胶原美肌果饮和维生素蓝莓舒眼果饮。两种果饮的生产厂家为时代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随后,郭光华以其购买的前述产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举报。日,市场监管局作出深市监罚字〔2013〕龙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郭光华购买的柠檬骨胶原美肌果饮、维生素蓝莓舒眼果饮的标签标明该产品作为果饮,均未标明原果汁的含量,不符合GB《饮料通则》6.3.1的规定,也未标明生产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且维生素蓝莓舒眼果饮的标签上标明含有欧洲越橘提取物(花青素),实际并未添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前述事实,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维生素蓝莓舒眼果饮445盒、柠檬骨胶原美肌果饮948盒;(二)没收违法所得2127.1元;(三)罚款31530.6元。
  万家超市高新店系从深圳市全美实业有限公司处购得前述果饮。日,深圳市全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案涉两款果饮进行检验,检验依据为 GB,结论为符合。
  郭光华取得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遂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3234元并赔偿32340元。
  两被告辩称,同意退还原告的货款。根据检验报告,案涉果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人不产生危害,且生产厂家已经按照整改要求规范了标签内容,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请求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审判】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家超市高新店售出的果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实际成分与标识不符,存在违约行为。万家超市高新店系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万家超市承担。双方就合同解除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对万家超市退还货款予以支持。对于郭光华提出10倍赔偿的请求,高新区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适用10倍赔偿的条件在于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违反前述食品安全定义标准的食品。该法第九十六条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应当系针对食品安全的实质标准,而非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案涉两类果饮均系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产品,但就其产品本身而言万家超市提供了检验报告,郭光华亦未提出该产品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缺陷或者瑕疵,故案涉果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高新区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万家超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郭光华退还货款3234元;二、驳回郭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郭光华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其10倍惩罚性赔偿请求。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应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关于10倍赔偿的规定。首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案涉两种果饮经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均未标明果汁含量、生产者地址及联系方式,其中蓝莓舒眼果饮标签注明含有花青素,实际却未添加。上述情况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故两种果饮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10倍赔偿的要件之一就是确定销售者在销售食品时主观上系明知。但如果让消费者对销售者的明知承担证明责任,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利于督促销售者依法经营,故销售者是否明知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有利于督促销售者谨慎经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公共利益。本案中,万家超市高新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检查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货品上架前尽到审慎查验的义务,但万家超市高新店却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摆在货架上销售,置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与自身的社会责任于不顾,故万家超市高新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三,因郭光华在万家超市高新店购买到的果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郭光华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万家超市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的请求合法,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郭光华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2013)高新民初字第2758号判决第一项;二、撤销(2013)高新民初字第2758号判决第二项,改判万家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郭光华支付赔偿金32340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食品质量合格而标签存在一定瑕疵,是否导致该食品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适用10倍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仅指食品的内在质量,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并不包含食品外在标签、标示要求。故仅因标签、标示存在瑕疵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应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标签、标示两个方面,如果内在质量符合而标签、标示影响到食品安全或营养,仍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笔者认为,厘清此问题,首先要弄清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
  一、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等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作为关系民生的大问题,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速食社会显得尤为重要,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所谓食品安全,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其作出了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从该定义可知,食品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对人体不造成危害,另一方面还应符合食品自身应有的营养要求。概言之,食品安全应符合无害性和营养性。无害性为食品安全的基础特性,而营养性则系对食品内在品质的要求,满足人体的需求。而作为衡量食品安全度量衡的食品安全标准,就是保证让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都有系统、科学、合理的标准化的依据。参考国家技术监督局在《》中对标准作出的解释,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标准定义为:食品中各种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控制及对食品应有的营养成分进行规范的技术法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而是以列举方式予以界定。该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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