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怎样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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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报不可一代了之、一办了之
随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紧锣密鼓的推进,笔者发现相比自行填报,不少企业选择了花高价请第三方公司来代办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工作。
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这一轮中央环保督察的力度让企业看到了政府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也使得企业对环保工作的态度从应付和糊弄转变成主动的学法守法。因此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后,企业为了合法排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热情空前高涨,部分企业生怕申领迟了企业就无法顺利生产,办证的心情十分迫切。二是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对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申请人在熟知排污许可申请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熟悉了解该行业的工艺流程、设备属性、原辅料产品性质、产排污节点以及相对应的处理三废及危废的措施。对于没有设置环保专员的企业来说,申报内容比较复杂,完成难度较大。三是今年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加之部分第三方公司故意夸大申领工作难度,企业担心年底前无法完成申报,才不惜出上万元乃至几万元委托第三方代办。
但笔者认为,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许可制度的载体,是企业守法、环保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企业即便选择委托第三方代办许可证申报工作,也不能认为就代表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一并委托了出去,可以不管不顾,一代了之;更不能认为排污许可证核发到手,就代表企业排污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到位,可以高枕无忧,一办了之。
为防止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确保排污许可证制度充分发挥效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这几方面着手:各级环保部门一是要全方位、多形式的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媒体、政府网站、自媒体等平台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政策进行解读,消减企业害怕“上不了车”的恐慌心理;二是要做好企业申报的指导工作,除组织企业参加填报培训会外,环保部门可通过微信、QQ群等方式集中指导,鼓励企业互相交流学习,减少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申报中存在的畏难情绪。而企业作为环保责任的主体,应配备必要的环保专业人员,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落实到日常经营管理的时时处处,切实履行排污者责任,真正做到持证排污,依证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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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浙江景兴纸业有限公司等9家机制纸及纸板制造企业已通过环保部门审核,成为全国首批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除此之外,平台显示还有56家造纸及相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已经进入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阶段,环保部门核发机关正在审核程序中。那么,你知道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吗?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好好了解一下。
【中国包装网讯】近日,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浙江景兴纸业有限公司等9家机制纸及纸板制造企业已通过环保部门审核,成为全国首批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除此之外,平台显示还有56家造纸及相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已经进入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阶段,环保部门核发机关正在审核程序中。
那么,你知道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吗?今天瓦小编就和大家好好了解一下。
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许可制度如何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通过在许可证中载明,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该区域固定源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计划即是对许可排放量的削减;排污单位年实际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的差值,即为年度实际排放变化量。
排污许可制如何与环评制度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如何实现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管控的全过程监管,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
环评制度重点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将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名录的制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监管”以及“谁核发、谁监管”。
此外,《方案》中还明确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法》中可以撤销不当行政许可的各种情形,也同样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什么材料?
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环保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守法承诺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并依据《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需要填报和申请的各项内容。
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需要审核什么内容?
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污染防治措施是确保企业按证排污的前提和保障,但许可证制度设计中并未将其纳入许可事项,主要从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的角度考虑。
环保部门将依据排污许可证推进时间进度安排,按行业逐步出台各行业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如果企业治理措施的变化均在可行技术范围内,且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则认为其污染物排放量在允许范围内,无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如不在此范围内,企业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和监测数据,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实施方案》发布后,地方现有已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如何管理?
由于我国现有各地方排污许可证存在许可内容不统一、许可要求不统一、许可规范不统一等问题,而本次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统一规范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实现企业和地区之间的公平。因此,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对于依据地方政府规章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时间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换发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从而纳入新系统进行管理。如果不能满足最新的许可要求,则应当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二、许可事项主要包括,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2.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3.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三、管理要求主要包括,1.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2.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3.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为什么排污许可证要把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内容也载明?
首先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在许可证中记录,而非进行许可。记录这些信息是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贯彻全过程控制的环境管理基本理念,将产污、治污、排污全过程纳入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载明与产污直接相关的工艺和设备信息,有利于分析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二,生产工艺和装备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的产生量密切相关,同一产品采用不同工艺,其产生的污染物可能会产生数量级的差别,载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测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
第三,排污许可证将许可排放量的核算细化至每一个主要污染源和排污口,而这些排污口往往与生产工艺设备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第四,对于新增污染源,生产工艺和设备源自企业的环评文件或相关申请资料,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延续,是判断企业整个生产过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的依据之一。
为什么现有企业的许可限值原则上按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来确定?
企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是现有企业污染治理的最基本要求,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将依法实施处罚,国家层面对于现有企业其许可限值按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来核定,即不因为实施排污许可制改革而增加对企业的额外负担,这有利于排污许可证制度顺利与现有环境管理要求相衔接,从而保障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推行,以最小的制度改革成本推进制度的快速落地,实现管理效能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实现企业间的公平。
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内容如何纳入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因此在排污许可的制度设计中,要求将地方依法依规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文件中对辖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具体要求纳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特殊时期和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企业应当承担的减排义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企业应当申请许可证变更,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排放。排污许可证也应当依法遵守并明确要求。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什么首次核发为3年,延续核发是5年?
这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有利于推动改革。短时间内要实现全国统一难度大,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设定一个折中的有效期限有利于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
第二,有利于对新建项目及时完善环境管理。对于新建项目,由于企业对执行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缩短有效期有利于企业减少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环保部对于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是什么?
根据《方案》,环保部将在现有环保法律的框架体系下,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为基础,按行业分步推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6年率先开展火电、造纸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为什么选择火电和造纸两个行业先行核发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在选取优先试点行业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是污染物排放量大,具备试点意义。火电、造纸行业分别是我国大气和水污染重点控制行业。
第二是环境管理基础相对好。目前火电、造纸行业在自行监测开展、台账记录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而且两者在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差异不大,便于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践。
第三是污染物排放特征具有代表性。火电、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种类包括废水、废气等,排污方式包含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等,通过制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为其他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提供经验借鉴。
企业依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包括哪些?
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进一步理清政府、企业之间的责任,政府对企业不再进行“家长式”和“保姆式”监督把关。企业作为排污者要承诺:依法承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说明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自行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依证自主管理排污行为的责任,(三)通过自行或委托开展监测、建立排污台账、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等自证守法的责任,(四)依法依证进行信息公开的责任,(五)当产排污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或许可证到期应自行申请变更或延期的责任。
企业如何通过自行监测说明自身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自行监测结果是评价排污单位治污效果、排污状况、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重要依据,是支撑排污单位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方案》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当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不一致或抽查发现有超标现象时,可以责令作出说明,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来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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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5关于办理排许可证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
环境保护部于日发布了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名录规定“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实施期限,如造纸、水泥制造等行业实施时限为2017年、陶瓷制品制造实施时限为2018年、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实施时限为2020年。被纳入名录中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尚未到实施期限的现有企业,在实施期限之前是否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适用有关排污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于尚未到实施期限的现有企业,在实施期限之前可以不办理排污许可证。
部分地区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且该地区省级环保部门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后,排污单位应当在地方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对于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现有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
关于新旧发排污许可证衔接的回复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发布后,环保部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希望能明确以下几点: 1、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明确界限,是否特指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的企业。 2、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目前地方现有核发排污许可证已到期,《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的期限为2020年,这段时间业主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属无证排污行为? 3、现有排污单位未办理地方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办理但过期,可否直接领取《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发布后的排污许可证?
一、关于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明确界限,是否特指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的企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简称《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依法应实施排污许可制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并非特指“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的企业”。
二、关于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目前地方现有核发排污许可证已经到期,《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的期限为2020年,这段时间业主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属无证排污行为。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纳入《管理名录》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区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该地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后实施,并应向社会公告。对于《管理办法》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原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已经到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关于现有排污单位未办理地方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办理但过期,可否直接领取《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发布后排污许可证。
在《管理名录》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在《管理名录》范围内的,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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